從一個自發秩序擁躉的角度,應該如何評價美國的反壟斷法案?


把奧地利學派的判斷放到一邊,如果單論自發秩序的話,我覺得其實美國《反壟斷法》恰恰是一種自發秩序。

首先要明確的是,美國的反壟斷法,並不是針對自然壟斷的。換言之,一個企業由於自身的價值而產生的壟斷,並不在美國反壟斷法的制約之內。

第二點需要明確的是,美國的反壟斷法的立法原意,與其說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不如說是為了保護資本力量參與競爭的權益。

美國最高法院1993年判決中說到:

"The purpose of the [Sherman] Act is not to protect businesses from the working of the market; it is to protect the public from the failure of the market. The law directs itself not against conduct which is competitive, even severely so, but against conduct which unfairly tends to destroy competition itself."

換言之,反壟斷法所要起到的作用,就是當市場失靈,威脅到了其他資本力量自發參與競爭的權益時,打擊迫使市場失靈的力量和做法。自然壟斷,反而不是其針對的問題。

美國在19世紀末經濟高速發展,出現了大量兼并案,以及強大的控股公司、商業聯合體、托拉斯。這種壟斷形式,並不是某些無視經濟現實的經濟學者所言的「競爭使得優勝劣汰,產生壟斷企業」這種形式,而是一種資本運作形式(比如19世紀末標準石油公司建立壟斷的手法)。這是一種利用資本量,而非服務或產品水平來建立壟斷的方式。把這種壟斷理解為一種行業性的自然壟斷就太天真了。

這種資本運作形式帶來了資本的高度集中。其結果,是除了少數資本家之外,其餘資本家和消費者都要為之付出代價。尤其是,現代民主政治是依託於資本主義而存在的一種社會制度。經濟的大規模壟斷,會使得經濟寡頭化。經濟的寡頭化會進而引發政治的寡頭化、去民主化。當時的國會議員約翰·謝爾曼(即美國第一份反托拉斯法的發起者)說得極為直白"If we will not endure a king as a political power we should not endure a king over the production, transportation, and sale of any of the necessaries of life."

美國國會在通過1890年反壟斷法時,幾乎是全票通過。在當時,真正反對壟斷的最強有力的力量,恐怕就是尚未或無法達成壟斷的資本勢力。


當時的背景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美國,保護工人的權益法案還未形成,自發組織的工會受到資本家的打壓;資本家之間的角逐,使得數以千計的工廠里的工人每天工作12小時,每星期工作6天;一批新的企業領袖想要加入市場格局,但卻受到各大財團的擠壓,如福特當時的汽車工廠就受到了美國汽車協會的排擠,起訴福特未向他們繳納專利費等;再加上大財團相互聯手賄賂政府選舉選出支持托拉斯也就是支持壟斷的總統。

可以說不論是資本主義市場,政府,包括民眾美國已經到了一促即發的時候。後來多虧了羅斯福的上台,用強硬的手腕實行反壟斷法,先後把洛克菲勒的標準石油,美國電報電話公司等大財團拆分,確實是資本主義內部的一次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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