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能把流落到世界各地的敦煌文獻文物追回中國?


自近代以來,國際社會就開始嘗試通過國際條約的方式來保護文物,防止其遭受盜竊、盜掘和非法跨境交易並促進其返還原屬國。經過幾十年的努力,目 前主要有適用於戰時文物保護及返還的《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簡稱「1954年海牙公約」,共有123個締約國;適用於和平時期文物保護及返還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簡稱「1970年公約」,共有125個締約國;為補充1970年公約不足而制訂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簡稱「1995年公約」,共有32個締約國。此外,《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簡稱「打跨公約」,共有118個締約國,也延伸到文物領域。其中,1970年公約由於對促進各國完善相關國內立法並建立國際合作執法機制、提高各國民眾的文化主權和文物保護意識都起到了其他公約無法比擬的作用,獲得了「文化財產國際立法里程碑」的盛譽。與此同時,自聯合國成立以來,聯大也通過諸多涉及文物保護與流失文物返還的決議。這些決議雖因不具備直接的法律約束力而被冠以「軟法」之稱,但因聯大所具有的廣泛代表性、權威性,對於敦促各國完善、改 革其國內立法與執法,加入相關國際公約,推動國際文物法律和社會環境朝著公平、正義的方向演進起到了歷史性作用,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但是,即便如此,一則這些公約不具溯及力,依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現有國際公約對19世紀中後期至20世紀40年代我國遭受侵略這段時期因戰爭而流失海外的文物不具實際可適用性;二則,除1995年公約外,我國都只是作為後來者加入,而未參加公約的起草,所以我們的國家利益訴求在公約中沒有得到更充分的體現。三則,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由於這些公約自身的不足,譬如公約語義含混、普遍缺乏具體的實施機制和約束機制,對和平時期防止文物流失和促進文物返還的實際執行效果自然不彰。—— 《加強國際合作 促進流失文物返還》節選,摘自《中國文物報》

所以從目前國際認可的文物返還途徑來說,希望比較渺茫。目前只能期許國外收藏的敦煌文物能夠有機會回國展覽

徹底解決這一問題只能等現時代的殖民主義世界文化體系被否定之後,才有希望。


法律途徑幾乎不可能,我國加入的相關文物追索的國際公約是有追索時限的,無法提供1970年公約生效之前的文物追索要求的支持。私人收藏還好說價錢,有些進入了國家公共博物館的收藏就屬於公有了就幾乎不可能拿錢買回。協商歸還,比如拿什麼東西或者關係做交換條件,這也需要機緣。像大英博物館就堅決不開交還殖民時期掠奪文物的口子,因為那樣一旦開了一個先例,其他各國紛紛會來索要殖民時期流失的文物,大英自己就不剩下什麼東西了。


你去找這幾天的一個新聞,說是日本寺廟的什麼丟了,被偷到韓國了,結果韓國法院說這東西是韓國的,不用還了。

有沒有點啟示


複印機

那批玩意兒的價值完全在內容,你要回那些破紙頭,有屁用?

複印回來才發現,那些就是地契賬本打油詩,雖然是原汁原味的唐朝腳丫子氣,但有多大用?有

心理作用


推動設立文物保護的國際法:如果一個放在公立博物館的文物在某個國家很可能被破壞,那麼這個文物應該被移交給比較安全的國家,當然需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這樣幾十年內流落在歐洲的中國文物紛紛能夠回歸中國


1.拿錢買回。

2.法律途徑追回(貌似打官司也要花好多錢)

3.外國主動歸還

4.朝陽區大媽行動局 制定實踐方案奪回。

5.武力威懾。。。。(但萬一歪果仁狗急跳牆,寧可打爛也不還,那就糟了。)


等我們實現了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的時候。


大甩賣 大甩賣 宣德的換59 唐朝的名畫換99 先秦的物件 送東方


很難。

除非等價交換。

我是說同等級對方國家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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