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美國在法律體系上有哪些明顯的差異?各有何優劣?

RT,作為一個法盲,對此很感興趣。


謝邀。這其實是一個很大很大的題目,至少是一個本科畢業論文的深度,如果往細了說,我想可以說一天一夜。所以我就撿一些我認為比較突出的點。歡迎共同討論。

首先,擺明我的觀點,即任何司法體系的建立都是為政體服務的,且中美兩國的司法體系在對比上沒有優劣之分。下面開始講正題。

應該都知道美國是三權分立制度,即行政、司法、立法。行政權力的代表是總統,司法權力的代表是法院,立法權力的代表是國會。從這就看得出來,我們的法院在體制里的地位和美國法院在美國的地位是根本沒法比的。所以,這就能說明美國的司法制度更好嗎?當然不是。因為還有這個大重點,美國使用的英美法系,即判例制,我國大致沿用的是大陸法系制度,即成文法。(ps我好像法理老師上身了)就這麼說吧,咱們的法官判案的時候看法條是怎麼規定的,他們看以前的法官都是怎麼判的。所以你說1+2和a+b哪個大?所以,沒有可比性。

好啦,下面講幾個例子。我本人最欣賞的就是憲法在美國司法制度中地位,不怪有人說美國憲法是exe文件,我國憲法是txt文件。大概就是這種差距。其中一個表現就表現在我國憲法的不可訴性,即任何人無法因為自己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訴訟。別問我為什麼,就是不行。有興趣去看看美國憲法前14個修正案。(手動微笑)

然後就是美國法庭的辯論制度,尤其在交叉質證環節,幾乎可以決定一個案子的最終結果,我想在法庭上舌戰群雄應該是每個法學生都有過的夢想,當然這種當庭辯論對律師的能力和法官的職業素養要求都是很高的。而我們的庭審以及最後的判決結果幾乎只由證據作為主要影響因素,顯得有點無聊…還有讓人愛恨交織的就是美國司法對於程序正義近乎變態的追求。即使證據清晰的指向事實且不存在偽造等可能,但是一旦取證手段違法那麼證據將失去效力。比如說,警察在沒有搜查令的前提下搜查了嫌疑人的住所,因為侵犯了嫌疑人的隱私權,即使獲得有利證據,該證據同樣無效。枉顧程序正義,反而會將自己陷於不利局面。

有一點,我覺得我們的司法體系和法學研究還是值得肯定的就是借鑒。很多人說,就是抄唄,其實要想抄的適合自己真的不那麼容易。學術界有一種說法就是我們的學術理論通常是三手貨,第一手德國,第二手日本,到了我們這已經是第三手了。我前面就說到我們是接近大陸法系的,也就是說官方並不認為我們就是大陸法系,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我們幾乎吸收了英美和大陸兩大法系的各自內容。取長補短,雖然難免小毛病不斷,但總體運行平穩。

再來,就是量刑問題。其中包括一個有點敏感的話題,死刑。美國是聯邦制,各州除憲法外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前提是不違憲。只有少數州有死刑,如果有興趣可以去搜一下一個問題:作為一名法官,最後判決宣布死刑是怎樣一種感受?裡面有很多很好的論述。再就是一個問題,美國的訴辯交易。由於大量的刑事案件給監獄等執行部門帶來巨大的壓力,因此訴辯交易就此產生,簡單的可以概括為破財消災,跟我國的刑事諒解和調解類似。這其中就涉及到很多公平與效率之爭,有人認為罪犯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也有人認為節約了社會資源給予受害人或者家屬更實際的賠償。

其實每個問題都可以深入的展開探討,但是手機碼字真的好累啊,忙了一周腦子和身體也都是超負荷運轉啊,所以如果想起來什麼就再繼續加,有什麼說錯的地方歡迎大神批評指正。就醬。


謝邀。

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沒有好與不好之分,只有是否契合該國社會和國情之分。

美式民主移植到中東,你看現在是個什麼樣?別說民主與法律沒關係,國體、政體、選舉制度等等,沒有法律的支撐是寸步難行的。

當然,你也可以說日、韓被美式民主與法制改造的多好,特別日本。

這就看你怎麼看了,還是那句話,法的移植必須解決一個本土化的問題。

你說美國陪審團制度好,但你別忘了該制度對司法資源的耗費,所以美國才有辯訴交易這個「打折的正義」。

美式法律保障人權,但是想想前階段「拐賣一律殺無赦」的思潮,我感覺國人貌似偏重效率更多一些。

所以啊…………

反倒是美國之前一直是禁食「毒樹之果」,最近幾十年里變成了棄其樹食其果。

所以,我覺得最該移植、借鑒、甚至是照搬照抄的恰恰是美國社會的法治意識和契約精神。

以上


說一個我個人認為的重要程序性差異:訴訟模式的不同。美國更重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而中國更偏向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我個人對刑事訴訟幾乎沒什麼了解,所以只說民事訴訟。

美國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即以訴訟雙方在訴訟程序中起主導作用,從事實陳述、到取證舉證,都必須由訴訟雙方來完成。法官更多地是作為一個裁判的角色,對於雙方的你來我往進行勝負的裁決和判決,但是作出判斷的基礎只能是當事人雙方所主張的事實,而不能主動進行額外的取證和調查。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法官面對明顯的事實不明或者證據缺失,全然不能作為。在進入實際審理之前,當事人雙方要經歷很長一段關於各類動議(motion)的拉鋸戰,法官有時候會在裁決中提及他所認為的事實尚不清晰處,機智的律師應該可以讀懂提示,進而主動完善自己的證據鏈。

至於法律的適用是否也只能由當事人雙方提出,個人稍微存疑。在我初到法院實習時,法官助理告訴我,在雙方提供的memo中有引用案例的情況下,不需要進行額外的legal research,只需要基於雙方提出的案例判決和法律分析擬寫裁決草案即可。但是,我也遇過雙方都完全沒有引用任何法律依據,只是洋洋洒洒地敘事抒情,這種情況下我簡單地進行了基礎的research,基於最基本的法條和案例作出了擬裁決,被法官採用。比較搞笑的是,在當日聽證辯論上,裁決支持的一方直接引用了我使用的案例判決作為自己一方立場的法律依據,聽著小哥充滿信心的語氣,實在有些哭笑不得。

而中國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更多地賦予了法官調查取證的權力,法官居於主導地位。因此在法官審閱案件材料後,如果對於其中的一些事實存疑,有權主動進行調查取證,從而引導案件的進展方向。並且,法官也更加積極地履行調解職能,主動促成雙方的和解。在國內法院實習的時候,外出取證算是一件樂事,可以從繁瑣的打雜(T.T)中脫身,搭車出去兜個風。不過我只參與過向銀行和工商局取證,出示了證件就輕鬆拿到了需要的材料,不知道法院會不會向個人取證?

感謝大陸法系的成文法,中國法官對於自己庭內案件涉及的法條往往是了如指掌,不必翻法條就能直接報出是第幾條,裁決書和判決書中往往是直接引用相應的法條,無所謂當事人是否提出該條。

個人看來,美國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更加能夠保證法官的客觀性,並且能夠充分發揮雙方當事人的作用,通過雙方的充分對抗和交叉質詢,儘可能地還原事實。但是這樣的制度極大地依賴律師的水平(至於沒有律師靠自己的當事人基本可以直接跪了orz),而且也會在一來一往的拉鋸戰中消耗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導致的邏輯基本上就是誰更有錢,誰的律師更好,誰的案件結果就更好。相應的,中國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更大地法律了法官的辦案經驗,能夠彌補某一方律師或者當事人的不足,但是由於法官深入介入事實查證中,更容易產生主觀偏見。

至於具體到實體法上的區別,我越了解,越感覺其實真的差別不那麼大……


中國法律更注重結果,主要表現更注重犯罪結果,美國法律注重犯罪過程也注重結果,比如之前有個中國留學生虐待案,3個主犯最高判了16年,這種事在中國大部分會賠償了事,最多也就判個一年,但是這種傷害是巨大的,虐待人類是具有反人類行為,中國的判決是無法遏制犯罪的,只會讓犯罪分子更加囂張,任何問題發酵越來越大,最後往往造成嚴重後果


首先,美國實現了憲政 憲法真正在起到制約權力的作用。憲法並不必然導致憲政,我國有憲法,朝鮮也有憲法。我國憲法62條規定:憲法的修正,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中共中央先給出建議案 如果在一個國家 一個黨可以對憲法的修正給出建議案 憲法的尊嚴何在。


我不是回答的,我就想說一句,這麼有深度的問題為什麼這麼冷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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