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否能被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於2014年發生車禍,司機A酒後駕駛撞上前面的貨車,導致與司機A同行的乘客C喪生。經法院裁定,判決酒後駕駛司機A及貨車司機B分別承擔70%和30%的民事責任,判決經濟賠償合共118萬元人民幣,即司機A承擔82.6萬元人民幣經濟賠償。

被執行人即司機A無力承擔民事賠償,死者C家屬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查處,凍結扣押其名下的財產。X地第二人民法院發現在被執行人名下在Y地有一處房產,於是法院跨地查封該處房產,並等待進入司法拍賣程序。

一切到這似乎很合理,沒有任何問題,可是糾結的地方來了。

這一處房產早就在2010年(四年前離婚了,四年後還能被牽連..也是悲劇...),由於被執行人A與妻子離婚,雙方在自願誠實的基礎上,在離婚協議上進行了財產分割,將該處房產歸其前妻所有。且在民政局提交了離婚申請並取得了離婚證。不過,該處房產性質特殊,屬於宅基地。而由於國家政策規定,宅基地既不能過戶,也不能做夫妻雙方析產證明,導致該房房產證無法更名,所以只能一直處於被執行人名下。

補充:其前妻為該宅基地權利所有人,該宅基地地皮所有人,農村戶口,該村本地人及村股份公司股東。被執行人為非農戶口,非本村人。在婚後建設該宅基地時用被執行人名字登記的房產證。

現其前妻繼續生活居住在該處房產內,但由於上述原因,宅基地房要被X地法院強制執行。其前妻認為,在離婚時已進行了財產分割,但由於宅基地政策原因,不能正常過戶,但實際所有權已屬於其本人,與被執行人無關。所以法院不能也不應該對此處房產進行強制執行,以作民事賠償。

在上面的案例中,我產生了很多的疑問(因為我是法盲啦.....不對!明明就是這案子複雜嘛......)
1.協議離婚中,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前提下進行財產分割,並經民政部門批准並辦理的離婚。由於宅基地的特殊性和政策原因,無法辦理過戶的房產,離婚協議內關於宅基地房產的財產分割部分條款,是否無效?如果不是,那就證明了婚姻法規定的財產分割無效?(那麼法院不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章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十八條?三十一條?二十九條?還有物權法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及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請問前妻應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2.宅基地作為國家給農村農民的社會福利性保障權利,法院是否有權利對其進行強制執行?
有一位四川的法官對此進行了探究,但我還是沒有得到較為明確的答案。附上鏈接~ 對宅基地使用權&及附著房屋強制執行的爭端選擇及建議

希望有法律大能能給我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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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峰迴路轉....執行異議被駁回。再來就是異議之訴了....

但在國土委查到的檔案里查到一份轉讓協議.....時間是在房屋所有權證發出後
前夫轉讓給了妻子99%的份額,妻子並不知道。
那這個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申請確權,異議之訴申請中止執行會不會有效呢?
另外,實務操作中,房產價值大於標的異地執行,並且宅基地難以估價,又會如何處理呢。

這麼特殊的案子,也是難得一遇。。。


簡要說兩句。

離婚時如果對財產分配進行約定,這個約定應當有效。也就是說既然他們已經約定房產歸妻子所有,那麼離婚之後房產就屬於妻子的個人財產。

那麼,受害者權益如何救濟?受害者可以主張這個侵權之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樣的話那就可以將妻子也列為被執行人,執行其財產了。

宅基地房產的執行是個難點問題,難點在於其產權或使用權的轉移登記。目前廣州市的做法大概是這樣的,照常評估其價值,然後拍賣,但限定買受人必須具有本村村民身份,這樣就可以實現宅基地的過戶。

就醬。


第一個問題,
妻子救濟途徑是向執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主張該宅基地及房產為自已所有,請救法院解除對上述財產的查封。就此案來說,法院很有可能支持該異議申請。
第二個問題,
關於宅基地拍賣的問題,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在實務中拍賣的很少、非常少、特別少,(應該是這樣的)。我在縣法院執行局工作5年,這5年執行局共收案大概1000件吧,一起拍賣宅基地的都沒有。
宅基地使用權是應該是可以拍賣的,但實務中拍賣的如此之少。
宅基地使用權拍賣,競買是必須是本村的人,在村裡生活過的人應該知道,這宅基地有人買嗎?沒有深仇大恨的人誰通過法院拍賣買本村人的宅基地。
假設被執行人只有一處宅基地,在上面蓋房,法律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可以拍賣,這處宅基地及房產顯然是不能拍賣的。而城市中的商品房若只有一套,一般法院也不會拍賣,偶爾會有以大換小的操作,但這也很少。
假設被執行人有兩套以上,那直接賣其他的房產就好了,賣毛的宅基地。
在廣大的小縣城,別說宅基地了,就是商品房照樣拍賣不出去,沒人競買,小縣城大多都是熟人社會,這種法院拍賣的房子往往牽扯不清,麻煩的很,拍賣很難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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