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台灣的「撿屍體」現象?這種一夜性現象是個人的自由嗎?

-

夜店撿屍體,這句話,在網路是流傳已久的詞彙,簡單來說就是撿路邊醉成爛泥,喝到不醒人事的女子到賓館,發生性關係。

「撿屍大道」形容台北市信義區一帶,夜店林立。深夜過後,男女在酒精催情下,陶醉於「男愛撿、女被撿」的性愛關係。

自稱一年曾撿過三十人紀錄的大衛說,「全屍不要,只撿半屍」。所謂「全屍」,就是醉到不省人事的女生,「半屍」約七分醉,「全屍有屍臭味(酒味),還會吐,很噁心,半屍雖然醉,仍有知覺,做愛時會更主動。

另外,愛在凌晨三時後出動的C先生則表示,PUB的女生比較愛喝,「若想對方醉的更快,會請特調酒。」 二十七歲的D小姐表示,「這種事一個巴掌拍不響。」被撿過七次,其中包括在國外,「早上醒來,全身光溜溜躺在別人房間。」

她雖自認不會醉,但常在意識模糊下,被人摸、激吻,「有時根本不知道對方是誰」。

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教授王以仁分析,這是受到電影、小說影響,讓速食愛情觀、不想負責的次文化引起流行。

高雄樹德科技大學人類性學研究所所長林燕卿認為,邂逅性的性愛,對他們來說,既新鮮又刺激。而性學博士陳思銘也認同,他們多抱著「有所期待、也要有作為」的心態,對於女性願意被撿,陳思銘解釋,目前部分台灣女性,對性愛逐漸有「不是吃虧,而是享受」的想法。

兩性作家鳥來伯則也認為,只是害羞的女生,用酒醉來當藉口。另外,兩性作家江映瑤就指,女生被搭訕,可以得到白天上班時沒有的成就感。

評論也摘抄如下:

1,

還記得幾個月前 有兩個小妹妹要慶祝自己滿18歲

跑去夜店 在沒人可以照顧下 又喝的醉醺醺 最後被兩名

酒客帶去附近後德路 給強暴了

事後向記者哭訴[我在也不要去夜店了 我好後悔]

2,

小心口爆時候吐到爆啊。肛爆的時候爆出屎。直接交的時候爆出別的男的體液

3,

撿屍體僅有撿的瞬間會有快感,想像一個正妹任你掌控,任你為所欲為,但是實際上,奸屍是需要很大的體力和精神力的,屍體摸幾下差不多就可以進去 了,感官上的刺激比較大,但是進去之後,面對毫無反應的屍體,通常玩到一半就不那麼刺激了,更別說要把一具屍體翻來翻過去,擺出各種姿勢,能傳教士體位就 差不多了,更別提做到一半屍體突然吐出來,所以建議別在床上奸屍,沙發上奸一奸就好,做到一半吐出來的機率非常高.

反對的評論很多,當然支持的評論也不少。各位知友如何看待?


前一個問題答起來會挺長。先答後一個:一夜性當然是個人自由。

如果你想討論,那些醉得不省人事的人要是被撿回去發生關係,算不算被侵犯。那就複雜了,因為已經沒有意識了。沒有意識就沒有自由,那【放生】才是合理的,因為不知道對方到底是有意醉得這樣坐等被撿走,還是只是無意的意外。

哪怕出於為自己利益考慮,也該放生。因為如果她醒來要告你,也是合理合法的。少惹麻煩。

和人發生性關係是需要人同意的,而且不能用強迫、詐騙、威脅、藥物控制等手段取得同意。沒同意,不能有性關係。沒同意包括:明確反對發生,不反對也不表態。

什麼「暗示」「默認」同意,是扯淡!容易被罪犯拿去自我辯護,故反對。

我們默認是,別人沒表態就是不想和你有關係。否則的話,全世界陌生人都成了願意和你有性關係了?荒謬!

那些半醉的還有意識,肯定不算被侵犯,完全自由。不過有個模糊地帶,那就是喝醉的時候,人會比平時隨便、低自制力。這叫「乘人之危」,不算違法,就是有些不光明正大。當然,熟人故意喝醉,可能是暗示。問題是,撿屍體的都是陌生人啊。

至於一夜性是否合乎道德,那則是另一個問題。我的傾向是:不高尚,也不低劣。身體是自己的,想跟誰睡覺有誰管得著?這個過程中不傷害任何人。


拜託!不要把這情況形容成台灣的時尚好嗎?

這些「撿屍」的人是犯!罪!者!

不是用個有趣的名詞就可以把這種行為除罪化

台灣會這麼幹的人也非常少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的話,台灣的法律不大了解,但是中國刑法里關於強姦罪的定義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這裡面的其他手段就包括灌醉與迷魂。所以撿屍體後被指控強姦的話敗訴可能還是很大的。除非男方能舉證女方生活相當不檢點,性行為中半推半就的「就」的成分為主要,事後態度無所謂等狀況,才有可能逃過定罪。


在路邊撿到因為醉酒而失去意識的女人去旅館發生性關係?

我覺得怎麼看都是違法行為。不能因為女性失去意識就默認為她願意發生性關係,而違背女性意志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吧。所謂撿屍體在我看來就是不折不扣的強姦行為。

至於一個女性半夜三更一個人喝得不省人事當然也不是什麼好事,身為一個女性最好要保護好自己,但如果不保護好也不意味著別人有權力去把人家拉到賓館OOXX!


先回答後者,

既然已經年滿18歲並且有了獨立生活的能力,

那麼選擇作出醉酒這種事,已經是冒著明知道自己會不省人事的風險,

這肯定是個人自由的一種體現;

其次.這種隨性會使得男性女性有著莫名其妙的快感,並且對於雙方都沒有壓力.

但是,風險很大,比如艾滋,比如其他不可預知的危險..

當然,我對這種事情覺得應該是一種比較偏激的文化..

而不是應該特殊看待..


僅代表個人觀點!

作為資深死魚應該很有說服力吧。Maybe...

以前出來小太妹的時候,死魚不死魚都是被自己圈子裡面的人撿走,這個沒什麼。成年後,也混跡過夜店,有時候不想回寢室也會去吧台裝死魚,或者在自己心儀的男生附近裝死魚。「當然這種假裝是需要小夥伴配合的,如果有醜男或許很討厭的類型,會有姬友幫忙攔住」

說白了就是不太好開口419的一種方式而已…或者想長期發展下下,假裝矜持的遮羞布…


應該屬於犯法吧。萬一遇上反社會人士傳播艾滋病那豈不是虧死?


AV即視感


推薦閱讀:

第一次去夜店怎樣顯得逼格很高!?
為什麼很多行業和黑社會的關係曖昧?
約會或聚會該怎麼玩會比較high?
大家去夜店是為了泡好看的人,那不好看的人為什麼去夜店?
夜店到底有什麼好玩的?

TAG:性生活 | 台灣 | 夜店 | 自由 | 約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