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被人用管制刀具砍斷右手,民警不積極破案怎麼辦?

父親被人用管制刀具砍斷右手~打110沒人出警~只能自己拿著斷手去當地派出所~報案後~民警不出警~拖了一個多小時出警~兇手已經逃離~不立案不調查~欺騙我們說~傷好才能鑒傷~後來經我多次舉報~受理~立案~仍不調查~同意鑒傷~但不取傷害鑒定書~就這樣反反覆復已經拖了一年~中間各種欺騙~現在已經結案~法院以聯繫不上當事人為由~把我們忽略了~我們沒能出庭~結果就是他們說是我父親砍人~人家奪刀自衛~我們花費了大量精力與金錢~最後沒人理你~法院最後還強迫我父親簽了一個不予起訴的承諾書……不然就要罰他錢~我很氣憤的和父親爭執這個事~但是看到父親那種絕望恐懼的神情~我也選擇沉默了~畢竟我們還活著!!!

最後感謝那些給回復的人~無論你們是在說風涼話~還是糾結我用的標點符號多麼不專業也好~總之給予關注~我就非常感謝了!相信我是只是那少數人~但願下一個不是你們!


作為一個基層派出所的民警,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吧,第一次答題,如果有說得不對的,歡迎指正。

首先說我們辦案的程序吧:1、接警 2、處警 3、受理案件 4、立案 5、偵查 6、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7、終結偵查、移送檢察院起訴。

1、接警:

一般來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報案人親自到公安機關報警,另一種是電話報警。接警這裡就不再多說了。

2、處警:

題主說警察不出警,從我的工作經驗來看,我覺得還沒有哪個民警膽肥到敢接到110指令後不出警的。以前有句話說」有困難找警察「(個人認為這句話很操蛋),導致本來很多不是公安機關管轄的事情,只要有人打110,不管什麼事,都得先出警(包括貓上屋頂下不來啦、自己家門鎖壞了開不了啦、老公跟老婆吵架叫民警去幫管管老公啦.....。另外還有一句話叫:有警必出。既然題主已經報警了,而且明顯事情是公安機關管轄的,那麼這警就一定得出。我個人認為題主說民警不出警,是因為民警沒有像電視上那樣,一打110,3到5分鐘警察開著警車、閃著警燈、鳴著警笛呼嘯而來吧,是因為題主對警察來一個多小時才來的抱怨吧。

那麼我們再來說一說這出警的時間的問題,題主說的是警察過了一個多小時才來的,那題主有沒有想一下,為什麼要這麼久的時間呢?是警察不想來?還是像題主說的警察不作為?中國大陸的警民比例是極其低的,沒錯,我說的是極其,記得大概3、4年前,全國平均的警民比例是萬分之八,就是說轄區內有一萬的常住人口,要配備有8名警察。而現實情況是什麼呢,以我們這個地方為例,警民的比例不到萬分之四,有的派出所甚至更低,還有派出所只有兩名民警的。還有另外一個原因,就是警車的嚴重不足以及質量及其差,一輛五菱麵包車作為警車,開了三四年,已經5、6萬公里,修車的錢都可以再買2輛新車了,可是就是不能買新的,對的,沒錯,這就是制度。警車要去的地方,什麼路都有,有高速、有國道,有村級公路、有泥潭、有石子路、過小河(同事戲說公安車除了不能上樹,哪裡不能去!)警力、警車的嚴重不足,已經眾所周知了。警力警車的嚴重不足,必然會影響到出警的效率。

如果題主父親出事的地方離轄區派出所剛好要一個多小時的車程呢,你讓警察飛過去出警?如果轄區派出所的警察已經全都出去辦案或者說正在處理別的警情走不開呢,拋下正在處的警去處你父親的警?如果派出所的警車已經開出去了,是否必須等警車回所才能出警呢?要不走路去處警?這些可能性題主是否考慮過?

3、受理案件或者不受理案件

題主的父親被砍傷,這屬於故意傷害案件,這毫無疑問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了。按照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是需要在3日內作出決定的,如果受理是在自報案的3日後,那屬於派出所違法了。既然處警了,才能派出所必須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管是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派出所都應該有一份受案回執或者不予受案回執給報警人。

4、立案

按照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是在受案之後的7日內作出的。但是關於故意傷害案件,又有些不一樣,如果被害一受傷程度達不到輕傷及輕傷以上,就不屬於刑事案件,而是治安案件,治安案件是沒有立案一說的。而故意傷害案的受害方是否達到輕傷,就必須由法醫進行傷情鑒定,鑒定達到輕傷或者輕傷以上,才能立案。但是傷情鑒定需要多久,並不是派出所能夠決定的。

5、傷情鑒定

傷情鑒定都是由法醫來進行的,題主說到父親被人砍斷手,到底是骨折?還是斷離?既然題主說到斷手,那麼肯定是應該先到醫院治療,然後再進行傷情鑒定,傷情鑒定的部分,@霍sir、@沈越已經說得比較好了,我就不再贅述了。既然題主後來說到已經立案了,但是不調查?請問怎麼樣才算調查?難道要民警天天拉著你一起去辦案你才知道調不調查么。警察辦案不會像彙報工作一樣,哪一天進行到哪一步,找了哪一個人做筆錄,調取了什麼證據,不是每一項都要向報案人報告的好吧,除非你自己去問到哪一步了,辦案民警才會跟你說調查到哪一步了,而且絕大多數都不會跟你細說到哪一步,基本都是回答:我們正在調查。

6、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如果砍你父親的犯罪嫌疑人當場被控制住,那麼警察到場之後肯定會將其帶到公安機關的,像題主所說的嫌疑人已經跑掉了,那麼當天公安機關是沒有辦法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

再說說如果當場將犯罪嫌疑人抓住的情況,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包括以下幾種: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如果當天嫌疑人到案了,那麼一般受害者傷勢明著看出來比較嚴重,一般都是會刑事拘留的,而拘留的期限是3日而已。像這種單人作案的故意傷害案,最多還可以將拘留的期限延長至7日,那麼在這7日內就必須要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決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不是公安決定的喂),不辦案是不可想像檢察院批捕是有多困難,辦案民警要在7日內找夠足夠、充分的證據材料,檢察院才可能給你批捕的。如果檢察院不批捕,那麼拘留時限到了之後,必須對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一般來說都會變成取保候審(就是老百姓所說的放出來了,然後老百姓就會罵我們收黑錢,辦假案,徇私枉法吧啦吧,其實警察叔叔好委屈的好嘛,警察叔叔更想嫌疑人在裡面呆久點啊!!!)

(找證據也很不容易的啊,找證人更不容易啊,有時候去找個目擊證人做個筆錄,求爺爺告奶奶啊有木有,自費買水果提上門人家才同意給你說一下證詞啊有木有!!!)

在嫌疑人沒有到案的情況下、在沒有嫌疑人的口供的情況下,要能讓檢察院批捕,那更是難上加難啊。題主說到檢察院已經批捕,那肯定是辦案單位做了很大的努力、幹了很多的活啊,你是理解不了的啊,這不怪你啊!辦案單位真的沒有不作為啊!

7、終結偵查、移送檢察院起訴。

終結偵查的前提條件是案件必須調查清楚,證據必須調取充分,然後才能將案卷移送到檢察起訴。如果是嫌疑人都沒有到案,是不可能終結偵查的(除非能證實嫌疑人已經死亡)

最後,引用@言蹊的話「一方面,極其依賴警察,另一方面卻極度不信任警察。」

補充:

再說說關於賠償的問題

一般我們遇到的都是這麼個情況:受害人或者家屬氣勢洶洶找到我們民警,然後厲聲質問:他都把我打成這樣了,你們都不幫我問他給錢給我治療?要你警察做什麼???我凌亂了有木有,有!!!木!!!有!!!

公安只負責調查處理案件啊,不負責要債啊!!!對方要是給,警察蜀黍怎麼辦哪,把打人的吊起來一頓暴揍???不給錢就揍到給錢為止????

還有遇到更奇葩的,有人被打後(傷得不重)自己到派出所來報案,做完報案筆錄、辦完受案手續後,民警讓報案人到醫院去檢查,報案人說:「我來你們這報案,不是應該你們給錢給我去醫院檢查么?!」

蜀黍我不止淚崩,我尿都崩了有木有啊!

公安機關不負責要賠償!!公安機關不負責要賠償!!公安機關不負責要賠償!!(重要的事情要說三遍)


檢察院已經批捕,但是案件還是屬於偵查階段,要等到公安分局偵查完畢,全卷已送審查起訴的時候,才進入檢察院的工作階段。根據您的情況,可以向批捕檢察院提出異議,要求監督逮捕行為,或提起不作為的行政訴訟。傷情鑒定需要兩套材料,一是案發當時去醫院對傷情的診斷證明,二是一定時間後恢復情況的診斷證明,不同傷害所規定的時間也不同,恢復情況會影響對傷情等級的鑒定。如果派出所堅決不作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但本案的情況應當不屬於輕微刑事案件,正常途徑必須是經過公訴。

經@霍sir提醒,刑事案件的偵查行為所依據的應該是刑事訴訟法而非行政法規,當事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時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而應當向主管檢察院申訴。

又學習啦~


看了半天題主的描述,我先解答下題主的疑惑,由於故意傷害案件的一個重要的立案標準是傷情鑒定,所以不管什麼類型的傷,公安機關接警後都是叫受害人去做傷情鑒定,而傷情鑒定必須是在傷好以後,因為傷情鑒定不是看你流血沒有,而是有很嚴格的規定,給你舉個例子說吧,一個人的手指被砍掉,手指不同,傷情等級也不同,如果是大拇指的話就是重傷,如果是小拇指的話可能最多也就是輕傷,雖然給人的感覺上都是手指斷了,但是因為手指所起的功能不同,所以傷情等級也不一樣,而重傷和輕傷在案件程序上也是不同的,所以傷情鑒定也要看你受傷部位恢復後對正常功能的影響,派出所一開始沒有騙你,傷情鑒定確實是需要傷好以後做的。在傷害案中,輕傷是可以雙方家屬調解解決的,無法調解解決的才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走訴訟程序,重傷是沒有調解程序,直接採取強制措施的。

按照你的描述,案件已經被檢察院批捕,那麼意味著什麼呢?首先檢察院批捕嫌疑人一定是在嫌疑人已經採取了強制措施的情況下才會批捕的,有可能是拘留後批捕,也有可能是取保候審後批捕,但是一旦批捕,意味著嫌疑人必須被羈押,如果嫌疑人無法到案,是一定會被網上追逃的,而批捕以後,公安機關還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當然這是在嫌疑人已經被羈押的情況下,如果嫌疑人在逃,那案子只能等嫌疑人被抓獲歸案後再繼續進行,這個是沒辦法的事,你就是再去投訴,抓不到人案子確實沒辦法走下去?等到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審查,檢察機關審查後發現沒有證據需要補充,案情明確後起訴條件,會將案件移送到法院,法院會擇機開庭審理。

我通過看題主在其他答案下的回答,我覺得題主最主要的是想怎麼讓嫌疑人這方對你家進行賠償吧,一般這種輕傷的傷害案件是有調解程序的,派出所民警會問你們雙方有無調解自願,如果雙方有派出所才會主持調解,說是主持其實就是給你們找個辦公室,讓你們雙方自己談,談好了他們再來寫調解協議書,如果派出所沒有對你們進行調解,你可以和派出所說你想調解解決這件事,因為一般來說輕傷案件,判處不會很重,達成受害人諒解就可能判緩刑的,所以很多輕傷案件調解解決的還是很多的,我個人認為,題主可能在不斷的舉報,投訴中,導致辦案派出所壓力過大,直接對嫌疑人採取了措施,走了訴訟程序,一旦訴訟程序開始,就必須到法院才會涉及到對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或者是嫌疑人家屬主動提出賠償,公安機關是無法替你向嫌疑人索要賠償的,而且如果嫌疑人就是不賠償,公安機關確實沒有好辦法,在判決中會加重對嫌疑人的判處,只會是這個結果不會再多了。不知道我這樣對題主有沒有幫助,如果還有疑問,歡迎私信我來了解。


你所謂的砍斷是怎麼個斷法?骨折?還是直接都手臂與手腕分離了?如果是後者,妥妥的重傷啊。

如果不是,那當然要等一段時間的,因為有些傷是有後遺症的,而且需要一段時間才能顯露出來,太早的給你定了,過上幾個月之後技能受損或者缺失的,之前定一個輕傷,現在分明出來了重傷的後果,雖然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你會不會覺得很煩躁?心中多少草泥馬奔過?

至於說檢察院批捕了,恰恰說明公安是做了工作的,要不然檢察院不會手伸那麼長出來主動介入。又不是你自訴到法院,法院決定逮捕。

你說公安機關不動,那這個怎麼界定?如果是人必須要抓捕到位才算動的話,那也許你可以說公安不作為。但問題法律不是這麼界定的啊。

我這麼多年了,還真沒見過有哪家公安機關敢不屌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決定書的。無非是嫌疑人暫時未到案,處於「批捕在逃」狀態罷了。


1.出警時間存疑,現在基本上沒見過會1個小時才出警的了,你報警電話時間110有記錄,民警到場會和指揮中心聯繫,時間也有記錄,如果真的像你說的1小時才出警,妥妥的可以去舉報。

2.傷殘等級鑒定確實要等到傷好之後。

3.警方沒做事檢察院是怎麼批捕的?檢察院可不會主動去偵查案件然後批捕。

還是建議你把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說一說,另外善用標點符號。


首先你該把問題說清楚而不是發牢騷。

而且檢察院已經批捕你還說警察沒有動作,警察沒動作難道人是你抓得??還是檢察院缺席批捕了???

你還想公安怎麼樣?直接判人有罪(那玩意是法院的事)還是替你等態復仇(那玩意是野蠻人的事)。如果想按照現在的法律秩序來,公安把人抓了,送到檢察院逮捕了,如果不要求補充偵查的話,公安的任務已經完成了!

第二溝通時候講理講法,不過建議題主最好是雇個律師替你去說,我感覺你能把問題說清楚的概率不大。


如果派出所幫你要出了你滿意的賠償你肯定覺得警察真認真負責 努力工作

可惜警察的工作範圍沒有幫你要錢這一項


「現在案子檢察院已經批捕~但是警察也始終沒有動作」

在這個傷害案件中,警察沒有動作就不會有檢察院的批捕好嗎謝謝。

實習到現在最深的體會就是,警察都是在你看不到的黑暗裡守護著民眾,警察在暗地裡努力工作著,由於某些原因不可能像政府其他部門一樣把過程全部公開化,很多人沒有看到就覺得警察不作為。

你要找犯罪分子是要在暗地裡尋找的,不可能每天政務公開一樣把尋找的進程公布在哪裡,到頭來可能受害人不去關注,逃逸的犯罪分子天天都在關注,時刻躲開警方的追捕。有時候工作性質要求只能是秘密的。

不是只有你看到了才叫付出,很多付出你看不到,甚至還有更多付出你根本就不會去在乎。然後回過頭來就說沒看到。

所以有誤解所以不理解。

其次,關於不出警和所長的言論,就讓我很好奇這是哪個地方的派出所。如果題主所說屬實,因為每個地方現在公安的規範化的建設程度是不一樣的,所以很感興趣各地的公安建設。


會玩。。。

前面不出警啥的應該是有問題的,而且事實存在的話應該要立案調查的

BUT

我大魔都損傷鑒定報告不出連刑事拘留都不批,你們那不做鑒定就能批捕。。。太牛逼,感覺生活在兩個緯度

不懂可以問可以學但是主觀臆斷是不可取的,關於驗傷及報告,你太想當然了

你以為去做損傷鑒定就要血淋噠滴地去法醫那給人家看?那是去看病,不是去驗傷

我們所謂驗傷,就是損傷鑒定,是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來的,這個都是癒合以後(至少是縫合以後)去給法醫看的,他們要根據恢復程度等各種因素來鑒定損傷程度,打鋼板的要等鋼板拆了,有疤的要看退疤情況等等。。。

其次,這個是司法鑒定,不是【必須】公安機關出文書的,你自己只要找到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都可以出報告提交給警方

話說批捕了基本上沒公安啥事了,公安機關只是【偵查部門】

後面就等檢察院公訴了啊,除非要退偵


。典型的信息不對稱,民眾對警察的工作程序不了解,對派出所警力不足現狀的不了解,對法律程序不了解。一方面,極其依賴警察,另一方面卻極度不信任警察。

怎麼辦?西方人找律師和警方溝通,咱國家老百姓就是喜歡舉報,上網發帖,鬧訪。你說哪個方法好?

關鍵是咱國人一般不願意花錢請律師,就喜歡鬧,題主相對文明,上知乎找免費的法律諮詢,問題是交互性太差,你說的不清不楚,別人答的也肯定不在點上。

好了,去請個律師吧!其實也花不了多少錢!


不懂辦案流程就去查查問問,不要隨便給警察抹黑好不?


法院已經審判了,如果你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第二可以向檢察院的 民事行政檢察科反映情況,他們對法院的審判有監督的權利~


樓主的描述前後矛盾。檢察院批捕的前提是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前提是已經採取拘留或其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前提是立案偵查。而樓主又說公安機關不作為,前後矛盾。


都已經批捕了…

都已經批捕了…

都已經批捕了…


砍斷了?這個應該移交刑警了。派出所辦不了這個案子了。

砍斷了嗎?


謝邀~

題主不要亂修改題目,信息缺失怎麼回答?

首先你說的砍斷,如果手掉了還能拿起來自己跑去派出所的,現代社會似乎很少見吧,請你說明一下。

有些傷情,讓你傷好以後再鑒定是對的,因為要看這個傷對於身體功能的影響才能界定,當然,題主也說鑒定完了,那麼是什麼傷也請說一下。

看了看其他答主的回答,基本推測出題主是想讓對方多賠償,可是公安局直接把人抓了,檢察院批捕都到法院階段了,那麼麻煩你不要找公安局了,公安局再想介入調解已經沒資格了,自己請個律師,和法院去溝通一下吧。

至於你說的不簽字就罰款,明明是非訪造成的。

事情起因你都不敢寫清楚些,現在公安局已經把嫌疑人抓到了,都進法院了,你還跑出來這樣,算不算詆毀?


「現在案子檢察院已經批捕~但是警察也始終沒有動作」

我很好奇警察還應該有什麼動作?讓派出所的警察衝進檢察院的看守所把嫌疑人揪出來暴打一頓?


剛剛翻了一下,這是題主的另一個提問

上圖

內容太長沒看,看到一句 整個派出所就是一群人渣

呵呵

但是題主能好好用標點符號嗎?

下邊剛答的

不管怎樣先截個圖,題主敘述有問題,你想要的上知乎問沒用,別自己什麼都沒搞清楚就怪警察不作為,都批捕了

手動再見


實在沒看懂,都批捕了,為什麼還說公安機關不管?

鑒定本來就是要根據恢復情況出,時間長的半年,一年都有,至少我見過。


建議把案情好好整理一下,現在一般的地方都有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去哪裡尋求免費的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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