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指使丙去殺乙,丙誤解指令錯殺了乙的狗,致使乙受驚而逃時被車撞死,甲和丙負有怎樣的法律責任?

甲恨乙,於是派殺手丙去殺乙,臨走前甲對丙說「給我去取了他的狗命」。於是丙在乙遛狗的時候將乙的狗殺死,乙受到驚嚇逃跑(丙沒有追)被車撞死。問甲、丙犯何罪?


甲是教唆犯,但乙的死不具有因果關係,故意殺人未遂。

丙殺了狗,故意損害公私財物


瀉藥(魏遜你能不邀我答司考題么)…

丙客觀上殺了狗,主觀上想殺狗,故意毀壞財物既遂;丙對乙的死亡沒有應當預見或者可以預見的情形(沒說視為沒證據),因果關係也不成立(沒有具體情況所以只能以「一般人的腦洞」標準判斷),所以過失致人死亡不成立;

甲指使丙殺乙,乙死亡但是與丙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因此就殺人行為而言,甲的教唆殺人因為自己不可控制的因素不能實現,構成故意殺人教唆未遂。

(p.s.剛才糾結了一下教唆既遂是以法益損害為既遂還是以違法性構成要件滿足為既遂,覺得後者比較合理,歡迎糾正。)


甲不是教唆犯,是間接正犯。其實行行為不是教唆,而是將殺手作為一種利用工具,應是間接正犯。

其他部分同意王警官的判斷。

另外題主,你有個字打錯了


甲是故意殺人未遂。

丙是侵犯公民財產兼過失致人死亡。


一個人去買東西,不付錢就跑,店主去追,搶東西的人跑著跑著心臟病發死了,店主都要賠的!追導致了跑,跑導致了病發。而你們所說的丙只是侵犯財物?他殺狗這個行為嚇到了乙,乙慌亂了才被撞死,前後也有「非刻意、非邏輯、隨機性」的聯繫啊,就跟我舉例的一樣。你們所分析的,就好像是:1、剛好有個正凶,於是丙就輕輕放過,假使這個案件沒有甲這個人,那丙還能與乙的死亡無關??2、剛好是去殺狗,而不是殺人,所以與人無關,那店主還是為了自己的貨物呢,更不是殺人了。

我假設:丙想要乙死,但希望他是自然死、雷劈死,暴病死,他自己是不敢也不想殺人的,那麼他就沒有主觀想殺人。然後他拿著刀或者槍,一會兒打死乙的狗,一會兒打死乙肩膀上的蒼蠅,一會兒打碎乙頭上的落葉,最後乙活活嚇死了,那麼,丙難道就因為有「明確的非乙的目標」,然後也沒有想殺人的主觀刻意,他就跟乙的死亡無關了?——「丙主觀上有殺狗之故意,且乙的死亡無因果關係,自然對乙死亡不負有責任。」


這題讓我覺得是鍾秀勇講的案例。。。。

甲,殺人未遂

丙,侵犯他人財物

就題目來說,丙主觀上有殺狗之故意,且乙的死亡無因果關係,自然對乙死亡不負有責任。(建議將丙交給愛狗人士

甲雇兇殺人,未遂。主觀上殺人,客觀上雇凶

多多提問,我正好做日常,用不了多久這就成司考題庫了。


丙主觀上想殺狗,客觀上殺了狗,應當認定故意毀壞財物罪。

甲主觀上想殺人,客觀上由於沒有表達清楚,乙的死亡和甲的行為之間亦不存在因果關係,屬於不能犯。具體到本案案情,甲的行為只是吩咐丙去殺狗,情節顯著輕微,不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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