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看待「呼格吉勒圖冤殺案」?

1996年4月,內蒙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毛紡廠年僅18歲的職工呼格吉勒圖和工友閆峰夜班休息時,聽到女廁內有女子呼救,便急忙趕往女廁內施救。而當他趕到時,呼救女子已經遭強姦後扼頸身亡。隨後呼格吉勒圖跑到附近警亭報案,不想卻被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長馮志明認定為殺人兇手。僅僅61天後,法院在沒有充足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便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予以立即執行。認為兒子遭到錯殺的呼格吉勒圖父母,隨後走上常年上訪之路。2005年被媒體譽為「殺人惡魔」的內蒙系列強姦殺人案兇手趙志紅在公安部督辦、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主要領導親自拉網追捕下落網。讓人感到震驚的是,趙志紅落網後交代的10起強姦殺人案的第一起就是「4.9」女屍案,而這個案件正是當年認定呼格吉勒圖為兇手、並且已經對其執行死刑9年的案件!據悉,1996年呼格吉勒圖被抓獲和槍決後,包括馮志明在內的諸多警官都因為「迅速破獲大案」而獲得從二等功到通報嘉獎的表揚。


06年就關注過,讓我最心寒的不是誤判,甚至不是酷刑逼供,而是真相大白,同時媒體大範圍曝光的前提下,依舊重審無望,一副「能拿我怎麼樣」的態勢。

這是天涯2006年的帖子:呼格吉勒圖被冤殺人!!!!

直到2014年10月。

可以看幾年前鳳凰衛視曾子墨的專題節目,對此案做過詳盡報道。看到曾子墨在節目中的表情,我就知道感到絕望的不僅是我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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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答案中討論「現在有輿論綁架司法傾向」。我不知道真的是否存在什麼事件,輿論迫使司法做出了違背它意志(法律)的判決。答案中又說網路上的「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種說法來說明「輿論綁架司法」,但是當今網路時代到底有哪次事件,司法因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個網上輿論而對以現行法律本不該死刑的人判了死?

我不是宣揚「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中網路說法,也不否認可能存在一些事件司法對輿論做出了讓步。但是,呼格吉勒圖冤案之所以拖到現在一個因素是輿論被司法忽視或輕視的結果,是活生生的反例。06年曝光到現在多少年了?11年鳳凰報道之後被輿論關注過,那也已經是3年前的事了。這次若不是法制晚報上報道說開啟重審,哪還有什麼輿論?

就針對呼格吉勒圖的案子,應該反思「為什麼06到11年有很多媒體曝光,輿論也11年達到高潮的前提下,仍然能夠被忽視不看見不做反應?」。既然這個問題是討論呼冤案,那還是花點時間了解一下這個案子,網上資料多的很,不要急於把自己一套想法拿出來。


一群拿納稅人錢的人,花納稅人的錢去謀殺了一個無辜的納稅人,再用納稅人的錢來賠償


這個答案竟然有10個贊了,然而今年司考我沒過,藍瘦,香菇

答主來打自己臉了。。。。

沒想到這回這麼認真,原該案專案組組長已被檢察院帶走。。。。

希望未來的某一天重審的細節能夠告知於大眾。

由於論文我是將此案當反例寫的,我要去找老師了。。。。

不請自來 ~~~~

最近正在寫一篇關於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的論文,恰好用到這個案例,題主注意到這兩個制度沒有,這是剛結束的四中全會上說的。

首先,這個案子從頭到尾,也就是從刑拘、批捕、一審、二審、死刑複核只用了61天的時間,61天很短很短好嘛!!!!不知道題主見過案件卷宗沒,常規一個姦殺案那可是非常非常厚的,這個案子明顯沒有走正當司法程序。

一個刑事案件司法機關要把犯罪嫌疑人中嫌疑兩個字抹去需要證據,哪些算證據呢?《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那麼問題來了,此案在1996年審判時的證據肯定不能作為證據啊。那麼這些證據是怎麼來的呢?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啥呢?因為當時在嚴打啊!所以迅速破案可以獲得嘉獎,主要負責人可以升遷。造成這樣一起冤案的辦案人員肯定有瀆職行為,那麼9年後的2005年,會有反瀆職侵權的偵查人員對其立案嘛。。。肯定沒有。。。。因為牽扯的人非常多,9年前各級公檢法政法委還有干預司法的行政人員(領導們)如今該調的調該升的升該走的走,查起來會異常麻煩。

不過還好,習大大意識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所以今年提出要建立開頭那兩個制度,以此為契機,今年終於要重審了,時隔18年。

上面有答主說要廢除死刑,光這麼一句都能寫一本書了!廢除死刑就能保證沒有冤假錯案么?


最近內蒙古呼格案隨著再審判決呼格無罪、專案組組長馮志明被查、呼格家人獲賠等,似乎在告誡我們:年輕人被冤死了,錯案獲得糾正了,家屬得到賠償了,責任人被追究了,這事該塵埃落定了,司法機關甚至在用「孰能無過」在對自己犯下的錯誤甚至罪行救贖。諸不知,他帶給人們的何止只是一個結局的思考,我覺得更多的應該是一個開始的探索。所謂亡羊補牢為時不晚,未雨綢繆任重道遠。

我們不禁要問,難道一個呼格的性命,就真的能推動司法的進步,遏制冤假錯案的再度發生嗎?我覺得回答應該是否定的,大膽點地說,如果能有類似十個佘祥林牢獄之冤和十個呼格生命代價喚醒中國刑事司法體制的進步,疑罪從無刑罰原則的落實,儘管看起來代價有點大,但是也是值得的。

「公安抓、檢察訴、法院判」似乎已經成為中國刑事司法體制的頑症和死結,康師傅在擔任「公安局長兼任政法委書記、常委」時期,公檢法基本上是三位一體,稱之為政法堡壘,無人突破也沒有膽量突破,不管你是年輕人還是老人家,也不管你是男人還是女人,更不管你是功臣還是敗家子,只要公安抓了你,不管有罪無罪,檢察院就不會更不敢放過你,檢察院起訴了你,不管有沒有證據,法院都會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給你定罪,甚至公檢法聯合出台「如果不認罪,自首也白搭」強姦民意,逼你就範,這些制度、政策無不是冤假錯案的罪魂禍首。

刑法規定「疑罪從無」、「公訴人不僅要出具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證據,也負有提供被告人罪輕和無罪的證據」,但是事實上,該項制度的設立猶如擺設,哪個法院、那個刑事案件遵循過上述規則?別說疑罪從無,就是疑罪從輕都是天方夜譚的事情,警察、公訴人、法官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有罪供述前,可能會出現稱兄道弟,那只是為了誘供,翻看任何一個刑事審判法庭的庭審錄像,你會無不發現那些冷漠的法官面對被告人就像是面對自己不共戴天的深仇大恨的仇人。這樣的心態、理念,無不成為牢獄和冤魂的源泉。

回到佘祥林冤獄、呼格冤死案,我們試想:

1、如果公檢法是三權鼎立,再審無罪判決中的所謂「證據」不足等,還需要等到今天嗎?難道原審法官不知道證據不足嗎?不是,是因為法院不能否認公安和檢察院,在法院心目中,公安和檢察院是具有公信力的,這種公信力可以超越法律,甚至公檢法可以串到一起商量如何完善證據給被告人定罪。

2、如果坐在審判席上的審判長、審判員的孩子曾經也被冤枉過,合議庭又將是一個什麼定罪的思維邏輯,他會上來就認為佘祥林、呼格就是殺人兇手嗎?不會,因為他們有體會,他們從心裡首先就要對比自己的孩子,是不是也會被冤枉的事實。但是當前的刑事審判法官做不到,因為他們沒有自己親人被冤死、被冤獄的經歷,所以他們對待犯罪長期以來都是冷漠的,甚至是沒有一點人情味的,在他們看來「你們即使不是罪犯,也好不到哪裡去」、「中國人多,冤一個無所謂」。

我們期盼著中國刑事司法體制能回歸到真正的司法獨立,中國的刑事處罰原則能真正實現疑罪從無,哪怕是疑罪從輕,我們不希望司法的改革和法制的進步,需要更多的人付出青春與生命作為代價,那些在坐在法庭上冷漠面對被告人的法官們,你們是一個人的人生被重寫的最後一道屏障,不管公安、檢察怎麼不負責任,畢竟他們改變不了被告人的人生,左右不了被告人的命運,被告人的人生與命運都在你們手中,你們多想想如果他們是你的親人,你該走向何方。。。。

以上思考與觀點,僅代表面對因為證據不足可能導致冤假錯案的情形。當然,如果被告人確實有證據表明構成犯罪,我們也當然希望法官能是正義之神,能為民除害,為民伸冤,彰顯法律與法制的權威與嚴肅。


拍成電影可以拿奧斯卡


每當唱紅打黑、嚴打整治類似的活動出來,「依法治國」就成了一紙空文,這些大量冤假錯案的冰山一角。從07年開始,大量為呼格平反的聲音出現,元兇首惡伏法,家屬上訪,時隔七年之久,才宣告無罪。

法律的尊嚴和推動關乎於每個人的生命,即便你是成功的企業家、警察局長、法院院長、軍政要員,你的子孫也未必是。這麼多人前仆後繼、請願上訪,不只是為了自己,還有我們法律的尊嚴。

施行追責機制,重慶唱紅運動草草收場,閻王爺做了階下囚,小鬼們鬱郁不得志而已,這樣不疼。

法律不是政客打擊政敵和染紅頂子的手段,而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工具。追責呼格案,維護法律尊嚴。

最後我想說,這不是疑罪從無,十八年前被槍斃的十八歲青年呼格,事實確鑿,無罪。


不知道你們怎麼思考制度,三權分立什麼的,上帝視角的文案太蒼白。我只是在代入那種完全不白之冤,槍口對準我的頭顱時的那種絕望和憤怒,按我這種胸懷,幾乎想要拉走整個世界陪葬!


這就是真正的負能量,告訴人們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否則惹禍上身。


想想當年有多少無辜的人因為某幾個警察想要立功請賞就被強逼著送掉性命,就覺得不寒而慄。

而且見識到政府死不認錯,即使承認錯誤,也要拖延到底的態度,心馬上就涼了。

有些人可能以為自己一輩子都遇不上這樣的事,但凡事都怕萬一,萬一自己碰上呢……

真是不敢想下去。


「不要多管閑事!」我國的法律簡直可以直接把這條寫出來了。

法律的最大的意義在於其教育作用。而個別案件的處理,則把法律要教育大家的道理,以活生生的例子展現出來。

我覺得呼格案和南京徐老太案件可以放在一起看,你們不覺得這兩個案件,其實是在教育我們不要多管閑事嗎?否則,要不然送命,要不然賠錢,你自己看著辦吧!


在時代倒逼下,中國的司法公平正在慢慢向大家走來。也許路會很長,但不可逆轉。我輩有生之年能看到。


看清事實之前少做道德判斷


2個事,1個是上級壓力,1個是限於當時的環境。

出了大案子了,上級限期之內破案,破不了你就滾蛋吧,幹了幾十年的官就可以擼了。

這個時候你看這個案子,很高的概率就是這個人做的,怎麼辦?

這小伙去猥褻屍體了,增加了自己的嫌疑。

我比如說,一個小伙看見了個屍體上面插著刀,然後這小伙一熱血拔出來接著捅,讓警察當場抓現行。哎我去,你大爺啊,古代肯定是判死案的。

不作死就不會死。

我們只能根據現有的手段盡量的破案,比如說一個外星人想玩我,控制我的身體殺了人,然後給警察抓現行了。判我死刑了。 這是不是冤案?

再鐵證如山的案子都一定有近乎於0的概率是冤案。

我只是提出一些想法,並不是說這小伙就活該,也不是洗白。

這是事實。


有物證,順便自己還招了,當時木有dna檢測,精你媽jb斑,這都不判死,你看洶湧民意不把你法院都給踩了,要是他哪個八竿子打不著北的親戚的親戚有個一官二職,第二天新聞趙老爺強姦殺人不伏法


匿名答一下吧。

呼籲此案重審,但現在未見太多證據的情況下,民意已認定結論,依然不太妥當。

包括聶樹斌案,王書金的證言始終有不盡之處,但民意已認定這是一起冤案,除此之外的任何結果都會被認定為黑幕。凡此種種,依然令人感到法治進程任重道遠,無論從哪一個角度或方向。

關於冤案為何產生,現在網上都說當年那些辦案的民警是蠢是惡是好大喜功。

說一說我自己的經歷吧。在我離開崗位後的數年,直到今天我依然會想起那個案件,關於性侵幼女。涉於當事人的隱私,不能透漏太多,此案讓我深深領略人性之醜惡正義之無力世事之無常。是的,我們都知道是他,但時間過得太久,我們沒有有力的證據,只有一個非常靠譜的證人但在我們前去錄筆錄的前幾個小時心臟病突發去世。有時我想,冥冥之中,也許魔鬼也得天佑?如果我們能夠,不為了什麼升官發財漲工資,只為了正義,能不能為那個孩子做些什麼、讓他招?遺憾的是我們不能。在我離職之前的幾日此案勉強送審,但結果是什麼我們都心知肚明。那個孩子,破釜沉舟卻依然無法得到她的正義,但一生清譽已就此葬送。

儘管無罪推定的原則之下,公民權利不容侵犯,可在那一刻,我是真心希望可以刑訊逼供啊!我自問精讀法學,一路讀到最高學位,自信已將師長反覆灌輸的疑罪從無理念深植心間——尚且如此——20年前內蒙邊陲的公檢法司,又能指望他們如何呢?

說這些不是為誰洗白,只是我們的法治進程到今天已經付出太多的代價,執法者不以強權玷污民眾,民意不持私念綁架司法,是我們每個人都應當做的功課。

然而知行合一,又談何容易?

是他不是他已經不再重要,屬於那個孩子的正義終將缺席,這是我始終耿耿的,也是作為一個法律人應當經歷和接受的。

update:不能描述具體案情,因此無法回答為什麼「我們認為是他」。這真的已經不重要,他並未受到任何懲罰。雖然所謂正義沒有到來,但所謂冤案也沒有發生。

但如果有輿論壓力呢?有上級壓力和維穩壓力呢?這些因素和辦案人員內心的「正義感」一拍即合,又會發生什麼?疑罪從無我們說了將近二十年,最難的是什麼?對我來說,那就是直面人性的弱點,允許並承認,在一些不能容忍的事情上我們無能為力,也許時機未到,也許永遠如此。

謝天謝地,我終於不幹這行。


呼格案從判案到翻案都讓人對這個國家的法治建設感到絕望。違反法定程序的草率判案和執行破壞了法律尊嚴,違反法定程序、使用高層路線和輿論審判的翻案同樣背叛了程序正義和法治的基本原則。是法律正義戰勝了玩忽職守的公權力者,還是一派公權力者擊敗了另一派?

翻案了,對一些人而言是勝利,對呼格的父母是莫大的安慰。

但法治在這個案子里徹頭徹尾的失敗了。可恥。


1996年,內蒙古媒體報道呼格吉勒圖案,稱專案組組長、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和報案人簡單地交談了幾句之後,他的心扉像打開了一扇窗戶,心情豁然開朗了」,「馮副局長、劉旭隊長、卡騰教導員等分局領導,會意地將目光掃向還在自鳴得意的那兩個男報案人,心裡說,你倆演的戲該收場了。」

想起了與這個案子非常相似的,聶樹斌的案子(聶樹斌案 _百度百科 。)同樣的都是證據有明顯的漏洞,卻被判死刑。同樣的是n年後另一個兇手供出他才是真兇。

不同的是一個翻案了,另一個翻不了。

因為聶樹斌的案子據說跟一個前外交部長的夫人章含之有關。當然,只是據說 。(這個是我看到的帖子重磅 章含之的腎臟來自聶樹斌? -- 政知局 -- 傳送門,具體怎樣各位自行判斷,我只是做一個搬運工,僅此而已)

這兩個案子 的判決,還有」命案必破「這麼個因素。那幾年公安部內部提出的,凡是兇案,必須偵破。破案率與警員升職直接掛鉤。容我惡意的想想。不排除為了升職,本來暫時抓不到真兇的案子,為了破案率,找個替罪羊。

路上的老人千萬別去扶,發現兇案什麼的千萬別去報警。

沒準 你就是下一個。

細思極恐


剛剛qq彈出一個新聞窗口,呼格吉勒圖重審被宣判無罪:「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供述的犯罪手段與屍體檢驗報告不符。」

呼格吉勒圖不是兇手,哪來的「呼格吉勒圖供述的犯罪手段」,屈打成招?動用私刑?誘騙?

一個十八歲的青年,就因為是兇案第一目擊者就被認為是兇手,這簡直就是馬路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誣告的升級罪惡版。

十八年,對於一個但苦苦為兒清白而奔跑的雙老來說,跟一生一樣漫長.......


多少人對刑偵司法的水平還停留在十幾年前啊。現在進步很大了,無論是技術上還是程序上,題目里的今天不可能發生了。這主要是由於政府的壓力,一則冤案查出來得賠好多好多錢,二則冤案一出現社會影響也不好,尤其是殺人案這樣的大案。進步體現在,兇殺案判定某人為兇手必須符合下面幾個方面。

一是必須要有完整證據鏈。比如,現場要有毛髮等犯人遺落的東西;如果有兇器的話是什麼,如果判定兇手是某人必須連該兇器的來源都查到,比如在哪個店買到的;該人在推測的作案時間裡有沒有不在場證明或在場證明;如果兇手是他那麼動機是什麼,等等等等。如果是技術上的事情必須全部查清,如果涉及心理方面的事情必須全部有可以自圓其說的說法,有事實佐證最好。

二是必須要有決定性證據。現在一般指dna。因為一是dna檢驗正確率高,重合率接近百分百,因此dna基本是指認一個人是兇手的決定性證據;二是dna相對不難獲取,兇手在現場很可能掉落少量毛髮什麼的,或者有被害人反抗時殘留在指甲里的微量皮屑(基本都有),或者是伴隨著xx的事件里殘留在下體的噁心液體,都可以提取dna。

以上兩項都是刑事偵查所必備的,如果不符的話就算犯罪嫌疑人求著說自己是兇手,刑警也不會直接當做結果宣告破案。另外,程序上,刑訊逼供也是被禁止的。如果有這樣的現象(被審訊者憑自己身上的傷口上報),查清後相關人員都要受處分,不過還沒有到因為這方面程序有問題而直接宣判無罪的地步。如果冤案被查出來當年的案件負責人肯定也要受處分。

在此案里由於案發不久,光是從下體提取的dna就可以否認結果了。但是當時沒有那樣的技術。

這些進步主要取決於技術的進步、刑偵程序的完善和社會對人權的重視。綜上可以肯定,以後我國刑事案件的失誤率將較低,如果日後有死刑絕不會有被誤判的。冤案率將不會高於西方發達國家。


怎麼看待?教育你依中國警察這個操性遇到呼救還是離遠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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