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募資金給上市公司會帶來什麼問題,以及超募資金的使用範圍?


蟹腰!

募集資金使用有嚴格的範圍和程序限制,是以許多幾年前大量超募的公司時至今日依然有數億資金趴在賬上,只能不定期的發公告說:我又要買理財產品了。

超預期的錢過來了,也是股民的錢,不能隨便亂花,要花就要做詳盡的計劃和報告,要通過決策流程,要各類政府審批…

總之就是一句話,對於募集資金,閑不住的手管的太寬了!

壞處嘛…… 這麼多錢,只能看不能摸有沒有!

別人饑渴難耐缺錢缺的要死了,要借高利貸為生了…… 你這裡還是只能看不能摸。

嚴重降低全社會資金效益不說……

自己3億資產辛辛苦苦33%ROE賺來的1億利潤,因為1億的閑置超募資金,ROE瞬間降到25%有沒有!

許多創業板公司就是凈資產才幾個億,結果超募資金幾個億,反應出的ROE才9%左右,可是剔除這部分之後,ROE其實還是很高。

躺在床上手打了這麼多。應該能說明白了。
具體的規定如果真有需要再補充吧。


超募資金使用有一些相關規定

1、一般規定

(1)超募資金可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借款,每12個月內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30%。

(2)公司應承諾在補充流動資金後的12個月內不進行高風險投資及為他人(控股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並披露。

(3)超募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借款的,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並提供網路投票表決方式,獨立董事、監事會(僅適用上主板)、保薦機構應當發表同意意見並披露。

2、上主板特殊規定

公司將超募資金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包括收購資產等)的,視同為募投項目變更,且應投資於主營業務。

3、中小板特殊規定

(1)使用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或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公司最近12個月未進行風險投資,未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對象提供財務資助;

(2)公司僅將超募資金用於向子公司增資,參照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或補充流動資金的相關規定處理。

(3)公司使用超募資金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保薦機構、獨立董事應出具專項意見,依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第十章規定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4)公司應當在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按照以下先後順序使用超募資金:

①補充募投項目資金缺口;②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③歸還銀行貸款;④暫時補充流動資金;⑤進行現金管理;⑥永久補充流動資金。

4、創業板特殊規定

(1)公司超募資金達到或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的,公司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

(2)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應當對超募資金的使用計劃發表獨立意見,符合深交所《創業板上市規則》第九章、第十章規定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超募資金原則上應當用於公司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超募資金不得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現金管理除外)等財務性投資或開展證券投資、衍生品投資等高風險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4)公司計劃使用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或者補充流動資金的,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①公司最近12個月內未將自有資金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現金管理除外)等財務性投資或者從事證券投資、衍生品投資、創業投資等高風險投資;

②經董事會全體董事的2/3以上和全體獨立董事同意,並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③保薦機構就本次超募資金使用計劃是否符合前述條件進行核查並明確表示同意。

(5)超募資金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視同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

(6)除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和補充流動資金外,公司單次計劃使用超募資金金額達到5000萬元且達到超募資金總額的30%以上的,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7)超募資金擬實際投入項目與超募資金使用計劃所列項目發生變化,或者單個項目擬實際投入金額與計劃金額差異超過50%的,應當按變更募集資金投向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即應當經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注1:超募資金達到或超過計劃募集資金金額=(實際募集資金-計劃募集資金)/計劃募集資金≥1。

注2:(6)和(7)屬於《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號—超募資金及閑置募集資金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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