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麼事情是只能女王(或者皇室)做而首相完成不了?
生王子。
皇家特權的種類
涉及立法機關的權力
- 國會的召集、中止和解散
[3]
以及選舉詔令
- 在國會劃撥必要的資金的領域為公民發放救濟金創造方案
- 為議案授予御准
[4]
- 反對議案在議會討論
[5]
- 靠專利特許證立法
[6]
- 靠委員會命令立法
[6]
- 組織創立特許狀,包括創立大學的皇家特許狀授予
- 所有成文法律、立法工具和委員會命令的發布
涉及司法體系的權力
- 總檢察長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權力,包括進入撤訴程序(因而終止針對被告的案件)的權力
[6]
- 任命女王法律顧問
[6]
- 為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起的上訴授予特別許可
- 赦免被定罪的罪犯
- 免除或減少刑罰(恩赦)
- 創造新的普通法法院
涉及外國事務的權力
- 外交官的委派和接受
[7]
- 宣戰
[3]
- 媾和
[3]
- 條約的協商
- 對外國的承認
[8]
- 取得增加的領土的權利
[9]
涉及武裝力量和戰爭的權力
- 君主是皇家武裝力量的總司令
[10]
- 武裝力量支付
[6]
- 關於武裝力量的控制、組織和部署的決定
- 皇家海軍的維持
[6]
- 敦促人們加入海軍的權力,政府相信它「完全動用,或許永遠」
[11]
任命和榮譽
- 大臣的任命和免職
[3]
- 為任何目的的皇家委員會和官員的任命
- 創立貴族
[3]
- 榮譽的授予
[3]
在緊急情況時期的特權
- 宣布緊急狀態
- 徵用船隻
[3]
- 在嚴重的全國性緊急情況的事件中的權力,包括開始、取得和破壞私有財產的權力
[6]
雜類特權
- 君主名號的選擇
- 市場特許經營權
[3]
- 嬰兒的監護
[3]
- 護照的發放和撤回
[3]
- 採掘貴金屬
[3]
- 硬幣的鑄造
[3]
- 印花
[3]
- 對無擁有者財產的權利
[6]
- 被發掘的寶藏
[3]
- 泰唔士河中未經標誌之天鵝之擁有權。
- 海豚、鱘、及長於二十五英呎的鯨魚之享用權。
特權的其它例子
在皇家特權下由聯合王國君主擁有的權力還有:
- 把一個外國國民驅逐出聯合王國
- 英國國教會的主教和大主教的任命
- 聖經的英格蘭教會授權版的印刷
- 許多所有種類的皇家基金會的司法權的行使
特權傳統上也包括職責,而不只是權利。這些職責中最主要的是國防和女王和平的維持。
對於君主授予榮譽的特權,在實踐中大多數英國騎士勛位在首相的建議下被授予。然而,君主保留授予嘉德勳章、希斯爾勳章、功績勳章、皇家維多利亞勳章和皇家維多利亞勛鏈,以及一同授予紋章的權利。
君主也免於在法院被起訴,雖然曾經依附於君主的豁免範圍已減少。(這種豁免的表面邏輯是女王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直接地或間接地作為檢控權威出現在所
有法院和法案中:她因而不能起訴或檢舉她自己或裁判她自己的案件。然而,這種邏輯能被說成有缺陷,因為在裁判她自己的案件中作為原告或在民事訴訟中作為索
賠者似乎沒有問題。這種解釋大多通常出現在君主豁免權上的文本中,文本寫著「女王不能為非」,因而不能承擔違背契約或在侵權行為中的義務。)尤其,幾份國會法案允許君主的代理人(例如政府僱員)在法院被起訴。女王的女兒安妮公主實際上有刑事記錄(因為她沒有保持控制她的狗)。
雖然許多權力被包括在皇家特權內,但它們以經常不出現而顯著,雖然它們理論上可以被算在皇家特權下。尤其,英國君主無權剝奪個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正如這些權利被表明由英格蘭基本法派生出來的那樣。結果,君主無權在沒有國會的同意的情況下徵稅,而這顯然限制了君主的權力。查理一世通過皇家特權來源在不服從國會的認可的情況下籌資以向皇家行政部門撥款(如船隻金的徵收)的不成功的影響是英國內戰的起因之一。
特權在外國事務中的許多使用被叫作國家法案學說。由英國政府在國際和外國事務中行使的許多權力來自皇家特權,包括主權豁免權的授予。
更深奧的皇家特權還有:
- 命令臣民不能離開國家的權力
- 在開放和公共水域游泳的野生的未被標記的白天鵝的君主所有權
[12]
- 皇家魚類,即鱘魚、海豚、鼠海豚和鯨的皇家所有權
[13]
[14]
不用護照出國
凝聚民心吧。首相到任就滾蛋了。
看過電影《國王的演講》就知道了,唯一有力量號召全球那些以英國女王為君主的英聯邦國家在重大事件上共進退的莫過於此了……
國體決定的 以上屬於君主立憲制 其某些儀式性權利只能是由國家君主去執行而不是首相 這是憲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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