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規模核電站發生最嚴重泄露以後的輻射半徑有多大?


一方面,核電廠發生核泄漏以後的輻射半徑與廠址環境、天氣狀況、泄露方式和釋放量等很多因素都有關係;另一方面,本問題太過於開放,「中等規模」、「最嚴重」都是定性而非定量的描述。基於以上兩點,實際上無法對本問題給出針對性的答案。

如果問題提出者是作為公眾出於好奇心或責任感,想知道國內的核電廠有多大危險而提出該問題的話,可以了解下圖給出的國內某沿海新建核電廠假想的放射性後果最大的設計基準事故,按照各種保守的假設條件,計算得出的公眾接受的有效劑量和甲狀腺當量劑量(Sv):

其中:
— 劑量接受者是「標準人」;
— 劑量的接受者是一個假想人,事故發生後,他持續站在電站各方位下風方向。

這裡面所說的設計基準事故,是指在設計標準上和法規要求上所考慮的最大可信事故。國家法律法規如《核電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6249-86),一般要求分析500m和5000m半徑處的污染擴散情況。 從計算結果來看,公眾劑量遠小於法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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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為止發生過三次造成環境大範圍污染和極大社會影響的核電廠事故,其中:

  1. 最嚴重的是1986年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廠事故,由於反應堆設計缺陷,造成反應堆爆炸,污染範圍較大;
  2. 次之的是2011年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由於氫氣爆炸,掀翻了廠房房頂和牆壁,但是反應堆並沒有暴露到環境中,因此對公眾的輻射很小;
  3. 還有就是1973年美國三里島核電廠事故,當時反應堆壓力容器內堆芯(可以想像成一個十多米高的蜂窩煤爐的爐芯)被燒壞了一部分,但是由於安全殼很大,沒有發生氫氣爆炸,因此實際上泄露到外界環境的放射性物質是很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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