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軟是如何避免2000年的解體處罰的?
很多年以前的事情了,最近做作業的時候看了一下不大明白。
這是2000年春季Thomas Penfield Jackson在District Court的Remedy,解體
Final Judgment : U.S.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State Of New York, Et Al.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這是2000年八月最高法院給出的司法解釋,解體合理
http://www.justice.gov/atr/case-document/brief-united-states-response-jurisdictional-statement
但我沒查到後來是如何審判的,怎麼改判的,各位大牛請明示一下,或者如果有US vs Mircrosoft(Middleware Browser)這個案件的全過程能講一下么後來的情況大概看明白了,但是最高院為什麼拒絕Expediting Act這個有誰能解釋一下么
轉自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0%88%E4%BC%97%E5%9B%BD%E8%AF%89%E5%BE%AE%E8%BD%AF%E6%A1%88
2001年11月2日,聯邦司法部與微軟就案件達成了一項和解。這一和解方案要求微軟與第三方公司共享API,並任命一個三人小組,該小組可以在今後5年的時間裡隨時對微軟的系統、記錄和源代碼進行不受限制的訪問和檢查以確保其遵守了相關的協議[5]。不過,聯邦司法部並沒有要求微軟更改已有的任何代碼,也沒有禁止微軟在未來的Windows中捆綁其它軟體。
後來是微軟和司法部達成了和解。美國聯邦法院批准了微軟公司與美國司法部及九個州的反壟斷和解方案,也駁回了其他九個州要求對微軟公司施加更加強硬有力的制裁措施的要求(如將Windows中的媒體播放器和瀏覽器功能剝離出去)。
當時聯邦法院的科洛-科特麗(Kollar-Kotelly)認為:「其他九個州的要求缺少合理的理由,因為在很多情況下,他們針對微軟公司的懲罰建議並沒有建立在合理的經濟分析的基礎之上。」
而這個和解方案的主要內容有:
- 嚴禁微軟選擇非微軟產品的OEM廠商,也不允許微軟與OEM廠商達成單獨的排他協議以支持某些特定的微軟產品——這使得OEM廠商有更大的自主權來安裝微軟競爭對手的軟體
- 微軟向OEM廠商提供操作系統需要按照一個統一的許可協議書,並收取合適的特許使用費(royalty ),但可以根據不同的語言版本收取不同的使用費,也可以根據訂單的數量確定合理的折扣。
- 微軟不得在和電腦廠商簽訂的協議中限制對中間件(Middleware)的安裝、圖標顯示和快捷方式的創建等
- 微軟不得限制OEM廠商提供用戶從基本的輸入/輸出系統或非微軟的啟動載入程序等在 Windows 操作系統產品之前運行的類似程序的選項。
- 成立一個三人的技術委員會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定期向司法部報告
...
美國司法部高度評價了聯邦法院對微軟反壟斷案的判決結果,認為它與微軟公司達成的和解協議將結束微軟公司的非法壟斷地位,也有助於恢復軟體業的健康的市場競爭環境。同時,司法部
長也公開表態,其將採取相關措施確保微軟公司遵守並實施這一和解方案,以確保公眾的利益。
之後2007年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提供的審查報告中認為:
- 和解協議保護了競爭中的中間件產品的發展
- 給了通訊協議授權程序(Communications Protocol Licensing Program )成功的可能
- 技術委員會在實施過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個人認為,微軟避免被解體的處罰,可能很大的程度上是受到了經濟分析與功利主義的影響,與其被解體然後給社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還不如轉向構建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促進整個軟體市場的發展。
參考來源:
1.Modified Final Judgment
2.Review of the Final Judgments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 New York Group
經濟學的知識普及使美國輿論和法庭對商業壟斷有了更全面的認識,不再刁難微軟。加上小布希上台使政府態度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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