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貨車傾翻遭遇哄搶,評價警察對哄搶村民的處罰方式是否得當?

如題,新聞見貨車傾翻遭哄搶 車主:我以為是來幫忙的

報道中警察的處理方式引用如下:「記者從泌陽警方了解到,除現場控制的3名哄搶蘋果村民已被處以治安拘留5日的處罰外,泌陽警方將根據執法記錄儀和記者及貨主拍攝的畫面,逐一追查參與哄搶的村民。」

對於警察的這種處罰方式,是算過輕還是過重?當然相比較於之前幾次哄搶事件的不作為是有了較大的進步。個人感覺從財產侵吞方面,單個村民所哄搶的量似乎並不足以受到治安拘留;然而從社會影響而言,治安拘留5日卻感覺遠遠不夠。作為社會治安的維護者,知友們認為警察對於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置較為妥當呢?

另外,也歡迎各位知友就這個話題展開延伸討論。不僅僅限於警察,也可以從當地政府、媒體報道以及如果我們遭遇了類似情況的應對方法等等。或者可以進一步探討,當面對每個個體所作的「小惡」(具體類似單個個體的行為不足以觸犯法律,或法律對該行為的懲罰力度不足無法杜絕),結果造成了集體所作的「大惡」(例如個體戶上萬元的損失,甚至可能危害到社會治安、國家利益的層面),政府國家應當怎麼做,我們又應當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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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補充
感謝大家的踴躍回答。首先讓我意識到了關於治安案件以及刑法當中的相關規定,確實哄搶事件不僅僅是簡單的盜竊搶劫問題,法律當中對於此類事件也確實有著相應的規定與處罰。
另外,在提問題之初確實忽略了警察執法的困難度,在此請各位警察蜀黍原諒。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類似的哄搶事件中的參與群眾應當大多數屬於同一個村或者相鄰村子的。再加上一個村子裡的人數並不多,所以很有可能是全村出動參與哄搶。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村政府負責人如村長、村支部書記等需要承擔責任嗎?


謝邀。
根據題主給出的鏈接,參與哄搶貨物的都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需要說明的是,治安案件沒有立案標準,也就不會受到實際損失金額的制約,只要有了具體的行為,就算沒有獲得收益,依然應當依法給予處罰。
但是此類案件,普遍存在著取證難的問題,近幾年群眾和公安機關的證據意識都有了比較大的提升,遇到突發事件,懂得了保存現場證據,這為警方依法查處提供了證據。
至於具體的處罰程度,這其實是一個量刑的問題,而要討論起來是非常複雜的,一方面必須對違法行為進行有效打擊,對違法者做出處罰,保證社會良好風氣和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而另一方面也必須考慮到採取處罰措施的現實危害性,對於被處罰人,其應該承受的法律處罰是什麼樣的,處罰手段多種多樣,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調整,舉個例子,為什麼在治安處罰甚至刑事案件處罰中都規定了孕婦可以展緩或者免予處罰,就是考慮到其未出生胎兒的安全性,為了保護更大權益,避免過度損害,法律也不得不做出讓步。
在沒有更為科學的量化標準之前,目前警方依法做出的處罰是合理的。
而什麼是更為科學的量化標準,目前我們還沒有看到定論,所以現在要關注的,就是已有標準的嚴格執行。


處罰不得當。
是否構成犯罪?該當何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數額較大的標定額? 各地標準不同,一般3000元左右,本案損失上噸蘋果,顯然構成,
2.誰是首要分子和積极參加者? 基本都是,參與多次哄搶且電話聯絡別人哄搶,足以認定為積极參加者。
3.注意:對於其中採取暴力、威脅取得蘋果的,屬於實行過限,構成搶劫罪(刑法第263條)

本案應當立為刑事案件,控告人可以申請複議,也可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由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

附個參考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


不要把警察的執法想像成 簡單的體力勞動,這頭輸入情節那頭就可以輸出處罰結果。執法除了要達到法律效果外,還要達到社會效果, 有時候更是要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所以倒回頭看這個案例,只能說警方的處理是適當的,合理的。法律除了懲罰威懾作用外,還有教育教化的功能。
但我個人從內心是對這種處罰表示無奈


答題之前首先推薦一本書,《烏合之眾》,作者:古斯塔夫龐勒。

列舉書中的幾個觀點吧:

  1. 通常情況下我們說「人民群眾」,以強調我們在智力上所佔據到的優勢,但事實的真相卻是,「人民群眾」絕不比任何一個人更聰明,反倒是他們的愚蠢是有目共睹的。
  2. 數量就是真理——當群體中的任何一個人融入其中的時候,他就會感覺到自己的天然正確與合法,並意識到這種群體的絕對數量賦予他的力量。這種力量足以讓他生出殺人劫掠的念頭。
  3. 群體在做出這種行為之前,根本不會有什麼策劃。而他們極端情緒化的感情來得快,去得也快。
  4. 可以說,一位博覽群書的學者,在群體中會表現得極度無知,甚至會昧於簡單的常識。 一位最富理性的長者,在群體中會變得盲目、輕信而易於狂亂。 一位富於經驗的專家,在群體中會喪失其獨有領域中的判斷力與處理能力,甚至比不上一位獨立的新手。

首先,村民的行為和目的一致,有一定的規模,可以看做一個群體。然後,哄搶蘋果的暗示在群體中迅速傳染,這時村民的智力和道德喪失,在暗示的催眠狀態下進入「癲狂」狀態。

其實,把問題的本質完全歸咎為「窮山惡水多刁民」是不正確的。如果在場的僅是一位村民的話,這時他的智力處於正常水平,道德約束尚在,即使沒有司機和警察在場,他去拿不屬於自己蘋果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而如果這個智力正常的人處於群體之中,則情況就大為不同了。所以說,不能把個人的優劣放到群體中來去看。

拿不屬於自己的蘋果(私人財產不可侵犯)是最最基礎的道德底線,並不是一定要良好的素質和優於常人的智力才能夠支撐起這項原則。即使素質一般的村民,也能知道一般的對與錯,是與非。

那為什麼新聞上的哄搶事件一般都是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呢?那是因為大貨車是不允許進入市區的,而且高速路上事故較多,所以此類事件一般都是發生在郊區或經濟不發達的地方。相信我,如果貨車傾倒事件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市區,一旦有一種哄搶的暗示在群體中蔓延的話,那些所謂的高素質市民也會一哄而上的。

難道還真是拿「法不責眾」沒轍了嗎?當然不是,法律的目的在於防止犯罪的發生,法不責眾是一種妥協,絕對不能去承認它。而法律貴在易操作性可變性,如果任何群體性違法事件都打著「法不責眾」的幌子去胡作非為,那法律威懾力何在?被害人的權益如何維護?所以,一定要讓違法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做錯事就得付出後果,不論你是處於一種什麼樣的心理,被害人的損失一定要最大程度的挽回,不要讓無辜的人心寒。

法律,不只是威懾,還是懲惡揚善違法必究!


日常用語中的搶劫和盜竊,有不少都構成不了刑法中的搶劫和盜竊行為,而且這樣的事情有侵權責任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來打救他們呢,而且執法難度遠大於我們掰扯法條的難度,祝警察大哥們工作順利!


腦洞開了一下
司機事先在車上備一瓶劇毒藥劑,發生傾覆之後發現有人群靠近立即對貨物潑灑,哄搶的人回去後出現大面積死亡。此時政府應當硬氣一次,面對前來討說法的刁民堅持認定司機無過錯,同時對帶頭鬧事的使用防暴槍+催淚瓦斯驅散。如此一來各地司機紛紛效仿,一時間國內鬨搶貨物事件絕跡。
當然,最簡單的方法應該是雇維族人當司機,既能起到無形的威懾作用又能解決就業,利於民族穩定團結髮展。


記得知乎里說農村人(不是歧視,我也是小地方人)是否善良的問題!人性都是貪婪的,都是有罪性,只是沒有找到合適土壤!既然會去哄搶不值錢的水果也可以去搶其他的東西,前段時間不是有去搶魚的么。同理在高位的也會去貪污之類的。所以要抑制住這股惡,需要法律,宗教及道德的力量。現在警察會管當然是好事,不是就怕不管么??!!


合理 合法 國家暴力機關不能屈服於「法不責眾」


個人認為,其實很多案件處理都不得當。
馬路上碰瓷,為什麼不算是勒索詐騙?
家庭暴力,為什麼不算是故意傷害?
那村民哄搶,為什麼不算是搶劫?


合理,合情,合法

所有的讓人覺得憤怒的事件,總有人覺得對肇事者處罰太輕。

然而我們都不是當事人,永遠都會有支持從重從嚴判決甚至過度量刑的人。如果真的這麼判,誰得益了?無非是我們這些看客一泄心頭之氣罷了,一周過去後,誰還會記得當事人長什麼樣?

受害者需要的永遠是補償,而不是泄憤,能把被偷的損失討回來,比槍斃了這些人都好,然而只是沒有滿足看客們而已。

重判能更好的威懾嗎?如果偷了一斤蘋果判10年,告訴我偷了一個蘋果手機除了無期or槍斃還能怎麼玩兒?

看客就好好的當看客,我們需要做的是當法律沒有被執行的時候去抨擊,而不是在暴力機構依法行事的時候拍著腦門去教人家怎麼立法,況且立法你好歹得去找gwy。


其實那幾個農民的行為不就是搶劫么


非常贊同。如果哄搶達到一定的後果,希望檢察院提起公訴經人民法院判決對哄搶人員進行刑事拘留甚至判刑,一個犯罪者也不要放過。


叫支援,直接全部抓起,罰款500,關10天,全國通報,以後就不會這麼多人去搶了。 在我看來,別人出了事,大家不去幫忙就算了,還去搶人家東西,這跟落井下石,大白天搶劫 沒什麼兩樣!


」無論如何,泌陽哄搶這些人,給予治安處罰,乃至按聚眾哄搶罪,都太輕了。應按搶劫罪才對。

搞不懂為何要將聚眾哄搶行為,將其專門規定為治安違法和處罰很輕的哄搶罪?就今天泌陽哄搶事件來講,屬於搶劫無疑。

另,看視頻很有感觸:1.警方事發6個小時才趕到現場,是否有點太晚?2.面對警方制止,哄搶者毫無愧疚,竟還指責警察,並竭力要從警察手中搶走裝滿蘋果的袋子。

很有意思的是,其實哄搶基本都發生在農村地區,城市還真沒看到。為何?這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屢屢發生,執法不力只是表面原因,更根本上應是:

搶劫者都是本村的,且人多勢眾,而貨主則是遠方的過路客、勢單力孤。這就決定了為何搶劫出事貨車基本發生在農村


村裡能抓到人啊...難死了


才三個人搶,那當然得當了,如果有三百個人搶,搶光光,那就不得當了。


這樣的事情一直缺乏一個處理的榜樣,每次都逍遙法外才讓他們越搶越開心


當公民財產受到侵犯,不是可以用武力反抗?


窮山惡水出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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