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真的偷了施樂的 GUI 嗎?
我們都有個有錢的鄰居,叫施樂,我闖進他們家準備偷電視機的時候,發現你已經把它盜走了。
——比爾·蓋茨
蘋果從施樂偷GUI的說法似乎就來源於此,但是:
[視頻]拉里·泰斯勒揭秘:喬布斯的施樂PARC之行_cnBeta 人物
Steve Jobs and Xerox: The Truth About Innovation by ZURB
Myth: Copyright Theft, Apple Stole GUI from Xerox PARC Alto
這些資料里透露的信息比如是施樂主動找上蘋果、蘋果讓施樂低價購買蘋果股份以換取GUI技術、施樂一些相關員工後來加入蘋果等等卻很少見人提及,有了解那段歷史的人詳細說說嗎?
真的是偷的。
不過蓋茨那句也只是為了堵喬布斯,他確實是抄的 lisa。
你看,蘋果當初抄了施樂的 GUI,然後自己做出來的最牛逼的兩個 GUI 分別被微軟和 Google 抄一遍。╭(╯^╰)╮出來混總是要還的呢。
P.S. 那個年代的 PARC 真是牛逼。蘋果Lisa的研發是始於1978年
Mac的研發是拉斯金始於1979年
喬布斯造訪PARC是1979年11月與12月
不存在『喬布斯去了PARC後三個月,Lisa和Macintosh就開工了。』的說法
但GUI技術是參觀PARC後有的想法。
滑鼠是斯坦福大學的Douglas Engelbart發明的,不存在偷滑鼠的說法
http://en.wikipedia.org/wiki/Douglas_Engelbart
蘋果對滑鼠方面的貢獻在於:
0,研發出普通用戶可用的消費品滑鼠
1,廉價滑鼠(300美元降至15美元)
2,多向滾動(而不是十字滾動)
3,可拖拽窗口
挖人、跳槽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完全沒什麼可指摘的,不懂為什麼要拿挖人大做文章
Mac的故事,可以參考
http://www.folklore.org
最詳盡的一手資料
windows早期的資料,可參考這本書
Barbarians Led by Bill Gates
http://www.amazon.com/Barbarians-Bill-Gates-Jennifer-Edstrom/dp/0805057544/
微軟因為給蘋果做軟體的原因,獲得了早期蘋果的訪問權,但簽署的協議有很大限制。
喬布斯在準備告微軟的時候,被自己找的糖水小販幹掉,小販因為Excel 的原因,讓微軟獲得了在 Windows 1.0 上使用部分蘋果技術的授權,不過微軟 eventually 讓自己可以無憂 copy。
這件事上,微軟一直粗暴地山寨蘋果,粗暴地山寨的意思是——原樣複製。如果按照蓋茨的原話來講,應該是「再像一點」。
所以個人計算機的革命是蘋果完成的沒錯,現代 GUI 技術是以蘋果的創新為基礎也沒錯。
參考資料和書目上面有,感興趣的同學自己找來看吧。
對於愛好編程的有心人,應該能受到不少啟發,比如你看了 folklore 後可以寫寫 MacPaint 這樣的軟體鍛煉編程能力。
稍微有一點可惜的是,平滑滾動(現在手機的滾動就是平滑滾動)這樣的好東西,微軟直到surface才願意做出來,蘋果一開始就發明了這個,簡直酷炫。
另附贈一些有趣的信息,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維基只是非常粗淺的信息,欲知細節,還需多挖掘資料。
Alan Kay,GUI和OOP的領軍人物,84年加入蘋果,除了計算機方面的成就,他還參與制作 Tron,CG技術的里程碑作品,不過被奧斯卡幹了,因為當時的評委認為這種特效根本不能稱之為高貴的電影技術。
http://en.wikipedia.org/wiki/Alan_Kay
Robert Taylor,PARC的靈魂
http://en.wikipedia.org/wiki/Robert_Taylor_(computer_scientist)
蓋茨智取MacBasic和蘋果授權
http://www.folklore.org/StoryView.py?story=MacBasic.txt
Larry Tesler關於這件事的一個talk,他接待喬布斯參觀,並在後來發明了 複製 剪切 粘貼,他說的話是一手材料
http://fortune.com/2014/08/24/raw-footage-larry-tesler-on-steve-jobs-visit-to-xerox-parc/
還有很多有趣或是被人廣為誤解的故事,比如喬布斯『搶奪』了拉斯金的Mac團隊,蘋果對圖形界面技術的貢獻,蘋果的人機交互指南,PARC出走員工創辦的一些業界知名公司(想想和仙童、王安實驗室蠻像的)......
感興趣的話收藏本答案,我會更新。Xerox Corp. v. Apple Computer, Inc., 734 F. Supp. 1542 (N.D. Cal. 1990) :: Justia
Google Scholar
上面的是當時施樂和蘋果訴訟的法庭文件,來自兩個出處,隨便看哪個是一樣的。
在訴訟中施樂尋求法庭支持施樂持有Star的版權、宣稱蘋果的版權是源於施樂應判無效,並以此提出六項申訴:
第一項,施樂尋求成為Star工作成果的唯一持有人,其中施樂認為Star的工作成果包括了Lisa和Macintosh Finder部分相同的功能。在經過雙方辯論以及分析類似案例之後,法庭認為「Xerox" apprehension is not reasonable and thus does not justify declaratory relief」,而考慮到仍需要更多信息記錄參考,法庭對此項申訴暫不宣判,給予施樂更多時間收集證據。
註:根據紐約時報1990年3月24日的報道的內容http://www.nytimes.com/1990/03/24/business/most-of-xerox-s-suit-against-apple-barred.html給予施樂的時間是30天,而根據紐約時報1990年5月15日的報道http://www.nytimes.com/1990/05/15/business/company-news-apple-says-xerox-claim-is-dismissed.html蘋果宣布施樂剩下的這項申訴被撤銷了,也就是說施樂沒能拿出有效的證據成功申訴。
第二第三項,施樂尋求法庭下令美國版權局廢止Lisa和Macintosh Finder的相關註冊版權,但是法庭認為施樂的訴求沒有根據。
第四項,施樂根據州法律指控蘋果不正當競爭。第六項,施樂指控蘋果非法獲利並要求賠償。法庭認為施樂指控蘋果不正當競爭的實質在於要確認蘋果未經授權使用了施樂的版權,由於第二第三項申訴不成立,所以法庭也不支持施樂的第四項和第六項申訴。
第五項,施樂根據聯邦法律指控蘋果不正當競爭。法庭認為施樂在申訴里的宣稱的內容不在點,甚至都沒有直說蘋果抄襲了Star的工作成果,看起來施樂只是宣稱Lisa和Macintosh Finder和施樂的Star之間有「部分相同」就認為自己應該是蘋果的工作成果的constructive author或者author by implication,施樂太過依靠這種「部分相同」的指責,如果版權註冊是這樣的那麼已有版權中的element就不能被後來的創新者消化吸收進自己的工作成果,而這個世界也早就沒有可以註冊版權的工作成果了,如果蘋果抄襲了施樂創造的素材,那麼施樂應該發起的是侵犯版權的訴訟。
法庭駁回了六項申訴中的五項並拒絕了施樂的賠償要求,不久之後剩下的一項申訴也被撤銷。
案子就是這樣,施樂提交的訴訟並不像某人說的是追訴期過了才被很快駁回,而是確實經過了法庭的審理並被法庭依照不同理由駁回。而法庭都沒有認定的事情,某人在被打臉之後卻引述案子外的一個律師對自己有利的言論來支撐觀點這實在是好笑,這跟下面有人指責我「只願意選擇更入耳的證據來支撐」有神馬區別?說好的不玩雙重標準的呢?
非常驚訝於高票答主肆無忌憚的對信息完整度的破壞和誤導,並對持不同意見者搞貼標籤扣帽子人身攻擊卻還懷疑別人的人品,真是。。。哎。。。
@蕭井陌的答案比我的有更多可供參考的信息,推薦移步蘋果真偷了施樂的GUI嗎? - 知乎用戶的回答,有助於了解事件的全貌。
相關的信息有空再尋找和補充了,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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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提問者。
因為老是看到別人說蘋果當初偷了施樂的GUI後來看了幾篇揭露背後故事的文章就想弄清楚事實的全貌,於是提了個這樣的問題期待知情人士透露更多。很遺憾的是並沒有什麼新的內容,所以我決定自行尋找更多信息和細節,期間和高票答主有些觀點上的衝突,對話如下
答主舉的例子並沒有說明蘋果威脅Sun的原因,卻只說了只准自己抄不準別人抄,這有誤導之嫌,所以我決定提供給答主更多信息,這是討論的開始
答主開始不耐煩、貼標籤、說別人搞雙重標準(這讓人有些不快),並提出一個信息既Arthur OS比NeXTSTEP早,但這個信息是有瑕疵的,而且無視掉了Sun這個項目和Arthur OS之間並沒有繼承關係,而NeXT是被蘋果收購的,而dock本身的設計理念最早是誰的在查證之前我認為不宜過早下結論。United States Patent: 7434177:這是蘋果在1999年申請2008年獲批的dock設計專利文件,有興趣的可以翻翻。Sun在當時並不是一家小企業,即使後來衰落了被甲骨文收購但也花了74億美元之巨,在全盛時期的2001年公司市值更是高達2000億美元,完全沒有必要懼怕當時還在復甦期、相對弱小的多的蘋果,但這場官司終究沒有打起來,而Project Looking Glass後來被Sun自己放棄了,這些背景信息都是答主沒有提到的。
答主又拋出更多的觀點的同時仍不忘暗地裡又貼標籤,對此我給予了下面的回應,但是不知道什麼時候被刪除了
答主不想再繼續討論了,回復仍然帶著戾氣。自始自終我都認為需要更多信息來獲得事件的全貌,但是答主卻熱衷於急著下結論。
原以為到此為止了,但對於答主明顯帶有誤導和偏向性的答案讓我覺得有必要繼續去尋找更多的信息,於是有了下面三條有出處的信息,雖然有與我之前的觀點相悖的地方,但我認為有助於了解前因後果,所以就貼了出來。鏈接在這裡:http://www.nytimes.com/1989/12/15/business/company-news-xerox-sues-apple-computer-over-macintosh-copyright.html1989年12月15日紐約時報對施樂起訴蘋果的報道 http://www.nytimes.com/1989/12/20/business/xerox-vs-apple-standard-dashboard-is-at-issue.html 紐約時報對訴訟的評論
http://www.nytimes.com/1990/03/24/business/most-of-xerox-s-suit-against-apple-barred.html 1990年3月24日紐約時報對法庭駁回施樂大部分上訴的報道 三則報道里有各方人士的評論 http://www.nytimes.com/1990/05/15/business/company-news-apple-says-xerox-claim-is-dismissed.html不久之後施樂剩下的上訴也被撤銷 iPhone Patent Wars: Xerox PARC the Apple, Inc. Macintosh: innovator, duplicator litigator這是AppleInsider的文章,有興趣的可以自行閱讀。
在答主回應之前與另外一位知友觀點的評論
愛迪生的這個類比也許不是十分契合,但至少對於理解蘋果對於GUI的貢獻我認為是有幫助的。
答主忍不住回應了,卻比之前火氣更大直接開始人身攻擊,我的回應也有不理性的地方,這很讓人遺憾。
答主開始無理取鬧並強行扭曲我的觀點,卻又拋出一個不實的信息,下面是我的回應
其中第二條是我發布後自行秒刪的,因為下這個結論缺乏專業角度的判斷,但在這裡我仍然要貼出來,因為這有助於還原整個討論的全貌。截至到現在6月9日上午9點半答主不再有回復。
接下來有一位知友開啟了諷刺模式,於是有了另一番討論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我並不想給一個太過簡單的回答,因為這不能反應完整的信息
當時我認為這位知友是個理智的討論者,他指出了一些連我自己都忽視的問題。
開始懷疑我是帶著立場來的,並認為我尋求更多信息的行為是只想獲得自己想要的答案,確實,站在第三方的角度也許我也會這麼想。
現在看來這段回復不理性的成分不少,我有需要檢討的地方,但對於答主答案里的例子我仍持有不同意見。
我覺得這裡就脫離了對事件本身的討論而把關注點放在我身上,有試圖用立場代替討論的嫌疑,這讓我有些不快。
說實話有些失態,我不應該認為別人帶著立場的眼光,這與我關注事件本身的初衷是違背的。
很多人提到喬布斯承認偷卻都是不帶語境的,這有斷章取義的嫌疑,所以我找了這麼一段點評希望提供給觀者完整的信息,文章出處在這裡鳳凰商道第十七期:遺失的喬布斯訪談,完整的視頻在這裡【七印部落】喬布斯:遺失的訪談,在回復里點評的人的名字我故意隱去了,因為周鴻禕本身就是個話題人物,我不希望他的點評因為他的身份而對觀者產生理解上的偏差。
這樣的回應完全不在點上。如果你完整看完了這段訪談再結合之前的信息,你會發現這裡所謂的偷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那個意思,也更不是抄襲的意思,要不然畢加索也不會把copy和steal分開說,如果受到某件東西的啟發去做出自己的東西甚至是更好的東西算是偷竊或者錯誤,那麼這樣苛刻的道德標準對於任何人都是不公平的,首先搞藝術的基本都跑不脫小偷的名號了,其次還有發明界、設計界等等等等,如果放到現在的IT行業那麼幾乎就沒有不作惡的了,既然如此,問題就是當你發現所有人都是小偷的時候可曾反省過自己的視角?
到這裡這段討論算是結束了吧,我們都無法說服對方。蘋果到底偷了施樂沒有?現在我能給出的答案是:
是,也不是。因為就我能找到的信息來看,這件事並不能簡單的進行黑白分明的劃分,而在不完整的信息甚至是誤導的基礎上進行有罪推定不是理性的,而我也必須承認蘋果的做法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至於觀者在獲取這些信息之後做何判斷我不想再消耗精力去關注了,尋找、閱讀和分析資料花了我很長時間,而近乎爭吵的討論也沒個結果,我也實在不想對每個提出異議的人就要把上面的話複述一遍,評論我不關,留著大家自行討論吧,我不再做出回應。
「我闖進他們家準備偷電視機的時候,發現你已經把它盜走了。」可惜很多人只看到後半句。
就到這裡吧。
《喬布斯傳》里不是已經說得比較明白了嗎?喬布斯就是看到施樂開發中的實驗性GUI以後,回去馬上開始搞,還從施樂挖了一波人。
如果《喬布斯傳》是喬布斯本人授意的那這個比較明確了吧,難道你非要喬布斯親口說「我抄了施樂」才算抄嗎……
1.蘋果當然是偷了施樂的GUI,這一點連喬布斯自己都不會否認的,至少在施樂之前沒有人想到使用計算機的GUI界面,蘋果也確實是深度研究了施樂的GUI後開始自己操作系統的界面開發的;
2.很多東西實際上就是一層窗戶紙,捅破了很容易做出來自己的一點點特色,拿施樂的界面與蘋果的解碼比較相似度一點意義都沒有,關鍵是評估整個把施樂的思想拿過來用了,這才是最大的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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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點:施樂當時研發的這個GUI是他們自己內部預研的東西,在外部從來沒有公開演示過,只不過高層太豬頭沒有看到這個東西後面的發展潛力。Jobs等人從私下裡得知有這麼一個東西以後,通過一些不道德的手段(欺騙)讓施樂的營銷人員給技術部門施壓,在施樂內部給他們進行演示,看過這個演示以後蘋果開始做自己的GUI,如果這個不算偷我就不知道什麼叫偷了。微軟後來的那點破事,好歹還是在蘋果公開的東西上模仿的,如果要類比的話,微軟那個如果叫偷的話,蘋果這個應該算是入室搶劫了。喬幫主的人品方面在很多地方都又讓人很不齒的地方,現在拿這個東西來替蘋果維護意義實在不大
xerox alto有模擬器的,搞一套下來跑就知道了
OS,是CLI的
文件管理器
Draw
Draw的說明
字處理Bravo,非GUI但是其實有WYSIWYG
點陣圖編輯器Markup,點中鍵彈出UI
乙太網診斷程序
某個磁碟工具
小玩意。
雖然能找到一張smalltalk的鏡像,但不知如何啟動。
Star機的GUI,感覺twm才是真正偷了它
然後再來一個PERQ機的,.net寫的
http://yahozna.dyndns.org/projects/PERQemu/index.html
這機器仍然沒有gui
有趣的是,XEROX系OS的磁碟檢查器從Alto開始,都叫做Scavenger
按照艾薩克森的喬布斯傳所說,這根本不是偷竊。
施樂投資部門想投資Apple,喬布斯答應了,條件之一就是要向他展示PARC,施樂總部答應了。
致洗地黨:
xerox 給parc alto實驗室投那麼多錢,就是覺得這裡面能誕生很多寶貝的,只是一來複印機太賺錢,二來也沒整明白怎麼搞計算機行業。
--就好比你是土鱉,家裡有幾億rmb,隨便花,另外保險箱里有1y美金現鈔,可是你太土只認識毛爺爺,不過你也覺得這堆東西印刷精良,上面的洋文高大上,應該值錢。不過暫時你還在繼續揮霍手裡看似無窮無盡的rmb,也沒挖空心思去琢磨那堆美金能幹嘛。
然後有人拿一箱衛生紙把你的美金掉包了,理由如下:
1. 你不認識美金,這玩意兒對你來說和手紙有區別么?
2. 目前為止只有我知道這東西能拿去買美帝的飛機,然後回來換更多的rmb用!你,都不知道美國哪兒呢!
-- 是的,xerox是沒整明白要怎麼利用gui,不過不代表xerox就覺得這玩意兒沒用啊。
蘋果確實發掘了gui的巨大潛力,不過就算蘋果抄的比原主人好,不代表這就不是抄了-- 就好比雖然那堆美金對「真土鱉」無用,也改變不了你是靠「真土鱉」那些美金髮家的事實。
有意思的是,星巴克創始人那些年在施樂公司做電話銷售,賣複印機。
我覺得大家的回答都很不理性!別吵架了!
我來給大家講個故事吧,以下內容純屬意淫,要噴隨意:
有一天喬布斯去參觀施樂的研究所,只見過滿屏命令行的電腦的他突然看見施樂的工程師在搗鼓花花綠綠的屏幕,沒見過市面的喬布斯瞬間驚呆,我擦!這是什麼黑科技!太牛逼了!滿屏幕的文字弱爆了,這才是未來啊!
於是回去把碼農召集起來:來來來!手上的活都給我停一下!你!那個戴眼鏡的!別管那個文字對齊了,我有一個屌炸天的idea! 往後周末「自願」加班,公司包三餐,並報銷晚上回去的打車費。
不久後,蘋果的圖形界面系統研發出來了。喬布斯把蓋茨請來看看他的成果,走的時候輕撫蓋茨的某部位道:「咋樣!還是哥牛逼吧!別整你那玩意兒了,來給哥開發應用吧!」 蓋茨看著喬布斯傲慢又迷人的眼神笑而不語。
----小插曲----
因為瘋狂加班受不了的三哥程序猿從蘋果跳到了微軟,但他沒想到的是面對他的居然又是一輪加班,而且還和之前做的東西差不多。他瘋了,申請跳槽去微軟的改名部門。
沒多久windows出來了,喬布斯一看,草尼瑪!我去年買了個表!你丫不是說幫我開發應用的么?原來你自己關著門搞一套啊!深深傷害了我的感情!而且我也只借鑒了人家的idea 而已,你這是無腦照抄啊!你個沒品(味)的傢伙!我要告死你!
好了,編不下去了,就此結束吧。
總結一下,蘋果和微軟都抄襲了,但蘋果(喬布斯)認為他只借鑒了優秀的想法,然後自己重新為個人電腦設計了一套ui ,屬於創新,微軟那是無腦照抄,是下流的。
微軟則認為,大家都是抄,你就別嗶嗶了。悶聲發大財才是最好的!GUI、游標系統、所見即所得、滑鼠 都是 施樂 的 PARC 發明的。蘋果的確是從 施樂 獲取的設計理念。
不過根據 wikipedia 的說法,蘋果 是通過投資、購買的手段獲取的。Xerox:1. In 1979, Steve Jobs made a deal with Xerox"s venture capital division:
He would let them invest $1 million in exchange for a look at the
technology they were working on.
1979年,喬布斯允許 施樂 投資 100萬 美元給 Apple,換取看 施樂 正在開發的技術。
2. In the mid-1980s, Apple considered buying Xerox; however, a deal was never reached.
Apple instead bought rights to the Alto GUI and adapted it into to a
more affordable personal computer, aimed towards the business and
education markets.
1980年代中期,Apple 購買使用 Alto GUI 的權利,用於 Apple 的更廉價的個人電腦。
如圖,特別喜歡畢加索那句話。
《喬布斯傳》里都寫得很明白,這可是喬布斯點頭,並且長期提供意見的書,雖不是親筆自傳,但許多事情幫主既然默認了,就說明是有這麼回事,雖不中,亦不遠。
看過的人很多,就不摘錄書中原文了。
當時圖形界面這個東西,有些精英分子已經認識到其遠大前景,但究竟如何打開這扇門,還是讓不少人抓破了頭。那時候的蘋果雖然發展不錯,但並沒有很好的技術儲備,從零起步干不好這個事情。
之後有消息說施樂的很好很完善,就處心積慮想去借鑒一下,然後借著施樂投資成功實施了計劃。為了這事和施樂也鬧過一段時間矛盾。但施樂畢竟也從投資中賺回很大一筆錢,後來官司也打了很久,不了了之。
說實話,施樂的圖形界面缺點不少,開發的電腦也是水得很,佔了先機但後續乏力,就算產品真能早一步面向市場,最後也肯定很快會被後來者打敗。
當然這不是說幫主抄襲有理,他干過理虧的事情太多太多了。只是說施樂吃虧並不多。
另外,施樂並不是不重視他們的圖形界面,這可是劃時代的技術,只能說圖樣了一回,低估了戰略合作夥伴的雞賊。
看來很多人並不理解為什麼說不被判定侵犯專利就不是侵犯。把社會生活中的行為和專利問題相混淆。
專利法和刑法不一樣。
你犯了罪就是犯了罪,有證據,不模糊,且刑法是保障社會基本正義的法律。
專利法保障的是專利持有人的利益,實質上是規範市場競爭的法律,且專利這個東西很多時候都非常模糊,不好判定。且如果我註冊一個沒有任何創造性的專利,比如把兩個已經成熟的技術結合起來註冊了專利,也容易被法院判無效,無效就是相當於專利不存在,也就沒有侵犯。
那麼你說,我在法律判無效前和專利持有人持有專利採用了同一個使用方法,並用於經營,那麼,我是侵犯他的專利了還是沒侵犯他的專利呢?
相似的情況還有蘋果的那一堆圓角矩形圖標之類的專利,真正判決起來很容易判無效,你說我用圓角矩形是不是侵犯蘋果專利?
專利只是企業用於攻擊和防禦的手段,並不能簡單理解成社會行為。
在商言商。商業上的東西本就有商業上的邏輯。熱衷於道德審判毫無意義,也是無知的。
反對 @子熊 的回答。
施樂告蘋果,蘋果股價跌,相當於公司利益損失。施樂持有蘋果5%的股票,是蘋果的股東,按正常公司的決策流程,施樂有權利進入董事會,接下來蘋果的CEO決策將提前告知股東,股東可以就決策進行投票表決。
按正常邏輯,拿而不告是為偷。蘋果的行為即使按所謂的道德也不是偷的行為。更何況商業邏輯和大眾道德不是一件東西。
另外, 十年之後的1989年12月,施樂公司針對蘋果在Lisa和Mac的圖形用戶界面的版權問題提起訴訟,認為蘋果公司從施樂竊取了Alto圖形化人機交互界面。但是1990年3月,法院駁回了施樂的絕大部分訴訟。理由是拖的時間太長,過了追訴期。這案子連進入判定是否侵權的程序都沒有,那就更談不上「侵犯」了。
所以,按法律,蘋果沒有侵犯施樂。
專利不是像你理解的一樣,看像不像就可以決定的。是否侵犯專利最終的判定標準是法院的判決。
喬布斯只是參觀了PARC,從那裡獲得了ALTO的思想和靈感,蘋果沒有從施樂得到任何有關Alto的技術資料。
所以蘋果充其量就是借鑒了施樂的idea,「竊取」是無稽之談。
我不清楚為什麼施樂當初為何不幹脆與蘋果進行專利授權,或者換股協議進一步加強兩者的聯盟,再賺一筆。
你拉黑我也無法避免你在法律和專利理解上的空白<委婉的說法。
針對你評論我的最後一句我做個回答。
沒有,是的。我最後一句是假設的最好的解決方法,和我上面所說不是一個事,我沒有用那段反駁你。
專利只有被法院判定為侵犯的才是侵犯。<這句話才是反駁。
絕對是偷了,不過也怪施樂那時候沒發覺GUI的價值,大公司還是有不少好東西的,可惜大公司太多項目要跟,沒法子只好放棄部分。你看仙童公司。。。。
抄了,抄了,抄了!行了吧,一定要我明確的寫在前頭我就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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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白了就是施樂家有個古董很值錢,施樂不識貨拿他裝泡菜,喬布斯去偷了來賣了一大筆錢,回頭還嘲諷施樂:呵呵你個白痴拿著寶貝不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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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布斯傳》里寫的清清楚楚,GUI的概念確實是施樂原創。施樂搞了這個玩意兒的雛形,喬去看了,然後就把這些東西用到了蘋果的機器上。需要說明的是施樂自己當時很不重視這個玩意兒,後來做出來的東西跟蘋果的完全不是一個檔次,所以影響了遠遠不如蘋果,因此很多人以為是蘋果原創。但同時老喬自己也承認,自己的圖形界面是看了施樂的東西才開始做的。最後補充一點,施樂起訴蘋果抄襲,施樂最後敗訴了,敗訴理由是訴訟拖的時間太長了哈哈哈……
關於這場「抄襲」,下面這句話可以總結。
「好的藝術家複製作品,偉大的藝術家竊取靈感。」——畢加索
近期在寫一篇關於人機交互的文章,裡面談到了蘋果和施樂以及微軟的事情。恰好看到這個題目,過來說說我個人的看法。好像這也是我第一次在知乎認認真真答題。
節選如下:
人機交互的發展經歷了命令用戶界面和圖形用戶界面兩個階段。我們現在所處於的階段是後者。
1983年1月,蘋果公司發布了以喬布斯女兒麗薩的名字命名的個人電腦Lisa,這是世界上第一款正式發行的圖形用戶界面操作系統的電腦,也是後來麥金塔電腦的前身,距今32年。回過頭來,32年後的現在,我們使用的科技產品的用戶界面之所以能有現在這個樣子,所有人都要感謝喬布斯。喬布斯的科技生涯充滿了前瞻性,他能準確預測未來好幾年人們會喜歡的產品是什麼樣子。這種前瞻性並非神奇或者沒有根據,而是源自於喬布斯與生俱來所擁有的天賦:內心強大的自信以及感染力、善於發現生活中美好的事物從而啟發靈感、了解用戶心理、無與倫比的審美觀、近乎變態地追求細節的偏執、富有熱情且激情澎湃地去創造和營銷產品。集這些元素於一身的喬布斯說:「用戶並不知道他們自己想要什麼產品,直到你把產品擺到他們的面前。」我認為,喬布斯這樣一個人,他並非是全才,但任何美好的東西,如果對他的產品有用或者有靈感上的啟發,他都會想法設法的把它實現或者無縫的整合進來為己所用,最終給用戶呈現出這樣一個美好的產品,他就是有這樣的天賦。比如,Lisa電腦所搭載的圖形用戶界面操作系統,這個概念和產品的初期形態並非出自蘋果公司之手,而是施樂PARC公司。喬布斯參觀施樂公司的時候,看見了他們正在研發的圖形界面,他靈光乍現的發覺假如將其商業化地應用在個人電腦的操作系統上取代命令用戶界面,那將會是革命性的創新。結果他這麼做了。在施樂的基礎上進行改進和諸多創新,研發出真正能適用於個人電腦的圖形界面操作系統,開啟了人類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圖形用戶界面操作系統的歷史。在蘋果公司發布圖形用戶界面的操作系統後,比爾·蓋茨模仿蘋果的系統研發出微軟的圖形界面系統。為此,蘋果公司和微軟打了多年的官司。微軟一直否認自己抄襲了蘋果,因為蘋果是抄襲的施樂,所以他認為自己抄襲的也是施樂而並非蘋果。後來喬布斯對於這場抄襲是這麼說的:「好的藝術家複製作品,偉大的藝術家竊取靈感,假如當初施樂把圖形界面商業化,那麼統一行業的將會是施樂。」說到這裡,不能不讚歎喬布斯偉大的前瞻性。如果沒有喬布斯發現圖形界面操作系統這個行業先機,那麼應用於個人電腦的的圖形用戶界面將會晚多少年?如果沒有蘋果將施樂的研發概念產品化至操作系統,微軟又何來的「抄襲施樂」?
——節選兩段來自我正在創作中的《人機交互發展的新契機》一文
仔細認真看了 @子雄 的回答,他站在一個設計師的角度來看待這件事情,考慮設計的專利問題,喬布斯是站在產品整合的全局角度來做這件事。這裡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大家看事情做事情的角度眼光不一樣。或許也是各自這種天生來的東西決定了喬布斯是不拘一格改變世界的人,羅子雄是專心做設計成就產品的人。
以上。
我並非果粉,我是鎚子T1用戶。
偉大的藝術家竊取靈感,蘋果公司對施樂PARC的這次技術盜竊,有時被形容為工業史上最嚴重的拾 劫行為之一。喬布斯偶爾也會驕傲地承認這一說法「舊根結底,我們只是想盡 量了解有史以來最棒的發明,然後將它運用到我們正在做的事情中。」他有一次說:「畢加索不是說過嗎,好的藝術家抄襲創意,偉大的藝術家竊取靈感。在 竊取偉大的靈感這方面,我們一直都是厚顏無恥的。」 喬布斯認同的另一個說法是,與其說是蘋果公司實施了搶劫,不如說是施樂 公司自己酪下了苦果。「他們就是一幫白痴,根本沒有意識到電腦的巨大潛力」,他如此形容施樂的管理層,在這場計算機產業最偉大的勝利中,他們破打敗了,施樂本可以稱霸整個計算機產業的。
這個抄襲可是喬布斯的生平得意之事啊,果粉要是不承認的話,第一個不高興的就是喬布斯了……
什麼叫偷?下個定義先。學習、借鑒、仿造、抄襲、盜竊、搶劫,多少都有將別人的東西據為已有的意思。
首先,從法律意義上,沒偷。專利、著作權這些東東都是有明確界限的,而法律並不保障思想本身,同樣是做 GUI,只要能繞開前人專利申請書的權利訴求點,後來者也是可以繼續改進、開發。專利制度本身是為了促進創新,通過保護創新者的利益而吸引更多的人不斷進行創新,如果一個點子有人想到過並且做得不咋地,後人得不到授權或授權費過高就不能再做這個領域了,那是扼殺創新。訴也訴過了,法院判也判好了,這事沒啥好扯的。
從實踐上看,GUI 的思想是 PARC 搞出來的,喬布斯帶人在 PARC 看到以後學過來,用在 Lisa 上了;蘋果公司7個月之後還從 PARC 挖來了 Larry Tesler 並且從事 GUI 開發工作。所以學習、借鑒意義上的偷是沒跑了。
蘋果並沒有拿到 PARC 的產品,更多的是了解理念,自己從頭搞,加進了不少自己的想法,GUI 和滑鼠都做了巨大的改進。所以並非簡單的仿造、抄襲。
蘋果並沒有採用非法手段獲取 PARC 的產品、設計稿或源代碼,自然沒有盜竊的問題。
蘋果最早提出參觀 PARC 是被拒的,後來以向施樂提供約100萬股低價股票的投資機會換取施樂高層同意向喬布斯一行人開放實驗室的,所以這事本質上還是個正常的商業行為,至於誰佔便宜誰吃虧,那是一目了然。不管怎麼說,搶劫也是不成立的。看到樓上太多人不了解情況就開始瞎噴。。。。。。。。。。。當年施樂給喬布斯展示完圖形界面後,很快把這款產品發布了,名字叫施樂之星,但是沒有獲得成功,那時比爾蓋茨還在給喬老闆打工,比爾蓋茨回憶到,當時喬布斯問他施樂賣出多少圖形界面電腦,比爾說一萬台,喬布斯聽後跟mac團隊的員工說施樂只賣出四千台。。。。。之後施樂的圖形界麵糰隊面臨解散,蘋果和微軟都跑去挖人。。。。。。。。。我認為喬布斯從施樂那裡得到最珍貴的東西不是圖形界面,而是從他們的失敗中吸取了教訓,要麼不發布產品,一旦要發布最做到最完美。。。。。。。。。。。。歷史總是不斷的在重複,谷歌的谷歌眼睛,亞馬遜的3D成像,摩托羅拉的指紋識別,微軟早前的平板電腦。。。。。。。。。比爾蓋茨和喬布斯都是看著施樂,IBM這樣的老大哥倒下的過程中成長起來的,但是比爾蓋茨反而沒有吸取施樂倒下的教訓,使得微軟變成另一個施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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