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埃里克森美孚和 AT&T 被反壟斷法拆分,而微軟沒有?如果蘋果繼續牛逼下去他會被拆嗎?
蘋果只是利潤高,說白了就是粉絲自願買單送錢,壟斷的話,八字都沒一撇。
蘋果利潤是逆天,可哪裡壟斷了?
內容來自影響美國25大案(22):美國政府總跟微軟過不去?作者任東來
美國政府和 19 個州聯合起訴微軟公司一案(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是 20 世紀美國最大的反壟斷訴訟,舉世矚目,毀譽參半。這是一場涉及現代科技、市場機制、法律制度 和政府反壟斷政策的司法大戰,案情空前複雜。
儘管微軟最終免遭分拆,逃過一劫,但這場 官司涉及到的諸多複雜問題仍然值得思索和探討。
一、政府適度干預的理論假設
可能有人會納悶,比爾·蓋茨(Bill Gates)白手起家創業,既無政府資助,又無特許專 營權,憑本事研製出視窗(Windows)操作系統和應用軟體,締造了一個成就非凡的軟體帝國, 使電腦從當年深奧莫測的龐然大物變成今日尋常百姓家中的必備工具,使微軟成為推動美國 「新經濟」增長和高科技股市騰飛的火車頭之一。
對這種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家和 私營企業,政府不但不表彰獎勵,樹立個「信息業學微軟」之類的典型,反而卻恐嚇打壓, 甚至放話要把微軟一刀兩斷。美國政府是不是吃飽了撐的?再說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 政府到底憑啥瞎插手市場競爭和高科技企業之間掐架的事兒呢?
多年來,美國的一些思想庫和智囊團一直熱衷於向俄羅斯和中國的學術精英兜售那種徹底取消政府干預、實行自由放任市場經濟的靈丹妙藥,但其實,那只是「空想資本主義」的 神話。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曾任世界銀行副行長的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Joseph E.Stiglitz)有句名言:「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就是皇帝的新衣。之所以看不見,是因為本來就不存在。」(轉引自崔之元著:《「看不見的手」範式的悖論》,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第 16 頁。)
這道理很簡單,假設最初人為地設置了一個完全公正平等的市場競爭環境,但要 不了多久,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律就將起作用而消滅自由競爭,形成壟斷競爭和寡頭壟斷。換句話說,資本為了謀求最高利潤,天生具有壟斷的傾向。
這樣,當「市場失靈」時,政府的適度干預和調控顯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理想化的政府宏觀調控政策,應當是一方面鼓勵自由競爭,優勝劣汰,企業兼并,形成 具有強大競爭力的規模經濟;一方面又要揮舞反壟斷大棒,懲罰那些濫用壟斷力量阻礙競爭 的企業,維持一個相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市場經濟的核心就是競爭,沒有競爭市場就會失去活力,而反壟斷法規則是市場經濟的堅強後盾。當然,這種理想化的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和反壟斷法規只是一種純粹理論上的假設。
美國的反壟斷法早在 100 多年前就已出台,要是細摳日子,那還是在革命導師列寧做出 帝國主義必然走向壟斷和腐朽的著名論斷之前。
19 世紀末,美國社會正處在馬克·吐溫筆下 那種經濟繁榮、世風日下、政治腐敗的「鍍金時代」,隨著全國性鐵路網以及電報和電話通訊 系統的建成,市場競爭已徹底打破地域限制,一些大公司掠奪成性,不擇手段,在商業競爭 中無所不用其極,迅速發展為富可敵國的超級托拉斯壟斷集團。與此同時,無數中、小型企業遭到被擠垮或被兼并的命運。
美國公眾對托拉斯壟斷集團降價傾銷、操縱市場、大魚吃小魚等商業招術以及壟斷集團 用金錢左右政治的腐敗現象深感不安。在歷來講究分權和制衡的政治文化環境中,美國人對任何單一的、難以挑戰的權勢都具有先天的戒備和疑慮,必欲除之而後快。
為了抑制壟斷豪強的勢力,維護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規矩,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美國社會各界的強烈呼籲和壓力下,美國國會於 1890 年以一票之差通過了《謝爾曼反壟斷法》(Sherman Antitrust Act of 1890)。
此法案因由參議院共和党參議員約翰·謝爾曼(John Sherman)牽頭而得名。 謝爾曼反壟斷法的第一部份禁止企業以托拉斯的形式聯合起來施行貿易限制,第二部份 禁止企業的壟斷行為和壟斷企圖。
美國國會後來又先後通過了克萊頓法(Clayton Act)、羅賓 遜-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 Act)等一系列反壟斷法規,禁止有可能形成壟斷的兼并和收購行為,禁止使用價格歧視手段擠垮競爭對手,禁止不公平的競爭方法或欺詐性行為。
可是,究竟什麼是壟斷行為?什麼是不公平的競爭方法?什麼是欺詐性行為?為啥一家 企業僅有壟斷企圖但尚無壟斷行為也會受到起訴?對於這些複雜的經濟和法律問題,聯邦法 院和國會也是一腦門子漿糊。
一百多年來,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國會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從 未對這些問題給過一個清晰明確、令人滿意的定義和解釋。對此,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總裁 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曾經毫不客氣地直言:「這個國家的整套反壟斷法規,是混亂和無知的大雜燴。」
反壟斷法規究竟是不是「混亂和無知的大雜燴」,那是立法部門的事,執法和司法部門可 管不了那麼多,反正該出手時就出手。
第一個撞到反壟斷法槍口上的著名大壟斷公司是曾在全球石油工業領域不可一世的標準石油公司(Standard Oil,俗稱美孚石油公司,屬於洛克菲 勒財團).
1911 年,聯邦政府控告標準石油公司壟斷石油業,石油大亨不服指控,把官司打到 了最高法院,但大法官以 9 比 0 票裁定政府勝訴。
結果,標準石油公司被強制拆散為 34 個小公司,石油壟斷帝國頃刻間土崩瓦解。30年代大危機後,主張政府干預的凱恩斯主義風行一時,聯邦政府在反壟斷領域越來越橫。1945 年,美洲鋁業公司(Aluminum Co. of America)因被控壟斷鋁業市場,被政府強制拆散。
1970 年,IBM因在大型電腦的硬體、應用軟體和操作系統三大 領域包打天下而被控壟斷,這場官司整整打了 12 年。里根(Ronald Reagan)總統執政後,因科技進步和微型電腦的飛速發展導致信息業格局大變,聯邦司法部被迫撤消了起訴。
1984 年, 美國電報電話公司(ATT)因被控壟斷電信行業,被解體為 7 個地區性公司。
在美國政府看來,一個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適宜企業迅速發展的市場競爭環境,要比 某一家超級壟斷公司的成功或被拆散後的命運重要得多。二、自然壟斷何罪之有?
然而,微軟案的難度在於,由於反壟斷法本身的含糊性、不確定性以及現代科技和市場 機制的高度複雜性,聯邦司法部和聯邦地方法院實際上並無足夠的證據證明下列問題:
- 微軟被指控的行為究竟是合法還是非法?
- 微軟視窗捆綁瀏覽器究竟是造福於消費者還是限制了消 費者的選擇範圍?
- 對微軟的處罰到底是適當還是過重?拆散微軟將會促進競爭還是造成行業標準混亂?
一些高科技業行家和經濟學家認為,微軟案與早年的標準石油案和 ATT 案等傳統型反 壟斷案有重大區別。如果客觀地回顧個人電腦的發展史,人們會發現,微軟在個人電腦操作系統領域形成的壟斷實際上是因自由競爭、市場開拓、特殊機遇和技術領先而形成的一種自然壟斷(Natural Monopoly)。
依照反壟斷法,美國境內的一家公司若佔有某種產品 70%以上 的市場份額,即被認為具有市場壟斷地位,但是,一家公司因技術創新或機遇運氣而在市場上取得自然壟斷地位並不違法。
微軟在戰略轉折中最兇狠的一招,是重祭當年依靠 DOS 搭配 IBM 個人電腦搶佔市場制 高點和創立標準的法寶,把網路探險家(Internet Explorer)與windows捆綁搭配,免費送給所有電腦用戶,迅速佔領了 75%的瀏覽器市場,使網景生意一落千丈,最後因瀕臨破產被美國在線(AOL)於 1999 年收購。
在這一輪瀏覽器大戰中,蓋茨雖然精明手辣,挽狂瀾於即倒,但卻使微軟招惹上了有滅 頂之災的反壟斷官司。 自推出視窗 95 後,微軟在個人電腦操作系統領域已成為孤獨求敗的寂寞高手。為了避免 出現壟斷100%市場的尷尬局面,微軟曾在 1997 年出資 1 億 5 千萬美元購買蘋果公司股票, 為競爭對手輸血打氣,確保麥金塔操作系統半死不活、有氣無力地陪著視窗這個公子在市場上讀書。
其實,微軟的這個損招兒純屬多餘。依照反壟斷法,一家公司具有市場壟斷地位並不違 法——如英特爾(Intel)、思科(Cisco)和波音飛機公司在各自的領域中都處於高度壟斷地位, 只有當一家公司利用壟斷力量阻扼和打壓競爭對手進入市場時才是違法。微軟的致命把柄,實際上是利用視窗航空母艦的壟斷地位為瀏覽器軟體保駕護航,阻礙了技術創新者潛能的發揮。
四、傻帽兒才為瀏覽器付錢在聯邦地方法院庭辯過程中,微軟的律師一再爭辯說,反壟斷法的宗旨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而不是保護在市場競爭中敗下陣來的企業,恰恰在這個問題上,控方根本就拿不出任 何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微軟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實際上,由於微軟視窗免費附帶瀏覽器功能,迫使網景後來也停止對瀏覽器收費,大大降低了公眾進入互聯網的成本,在全球範圍內 促進了互聯網的空前普及,並且使瀏覽器成為微軟視窗不可缺少的標準附設。
微軟認為,在視窗上捆綁瀏覽器是一種功能的集成化,是擴大而不是限制消費者的選擇 範圍。此外,網景雖然在瀏覽器大戰中被微軟擊敗,但並沒有潰不成軍。如今網景的原班兵 馬已集結在美國在線旗下,如果真的是身懷絕技,沒人能擋得住網景繼續與微軟競爭。
值得注意的是,功能的集成化和一體化已成為互聯網產業的新潮流和新趨勢。企業捆綁產品的目的是為了大幅度地降低交易費用。
這樣,互聯網已不再是一項技術, 而是一種全新的整合和應用,是一種跨平台功能集成和綜合。如果說微軟以前在windows巨艦上捆綁搭配了 F-16 型戰鬥機,那麼這回捆綁搭配的將是載有核武器的 B-2 型隱身戰略轟炸機。
微軟的律師認為,企業擁有自行設計產品以及為產品搭配新功能的權利,這本是天經地 義的事。難道麥當勞賣漢堡包時不能搭配炸薯條嗎?難道福特公司賣汽車時不能搭配空調或 音響嗎?如果讓對高科技一竅不通的政府和聯邦法院來決定windows是否應該搭配創新功能,深受其害的只能是廣大消費者。
微軟的律師強調,微軟並沒有利用視窗的優勢地位牟取壟斷利潤和傷害消費者。而消費 者的滿意程度正是微軟為自己辯護的有力盾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消費者是自身利益的最 佳判斷者,視窗壟斷地位的形成,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消費者自由選擇的結果。
實際上,微軟將各種功能集成為一體的做法確實給消費者帶來很大的方便和實惠。根據《華爾街日報》 1999 年 12 月的一次民意測驗,美國公眾心目中最成功、最令消費者滿意的十大高科技企業中, 微軟名列榜首,排名第二至第十的是英特爾、思科等硬體公司。
對於司法部因視窗搭配瀏覽器而起訴微軟一事,多數美國消費者認為政府大概是有點兒 毛病。若論質量、功能、技術支持和售後服務,微軟探險家與網景航行家相比一點都不差,只有腦袋缺根筋兒的傻帽兒才樂意為瀏覽器花冤枉錢,養活那個跟普通消費者八竿子都打不著的網景公司去跟微軟掐架。
根據美國學者、得克薩斯州大學經濟系教授萊伯維茲(Stan J.Liebowiz)的追蹤研究,微軟公司並不是那種佔據壟斷地位之後便趁機抬高價格、銷售劣質產品、任意傷害消費者的傳統型壟斷惡霸。恰恰相反,在微軟佔據壟斷地位的文字處理和試算表等應用軟體領域,反而出現了功能不斷改善和售價大幅度降低的奇特現象。
對於這種現象,萊伯維茲教授的解釋是, 潛在的競爭對手的威脅使微軟始終如臨大敵,不敢得意忘形。 實際上,一個常常被人們忽視的背景是,鼓搗電腦,開發軟體,改進程序,超越自我, 是蓋茨等微軟公司創業人的樂趣和愛好。
追求卓越、努力進取的企業家精神,始終是推動微 軟不斷改善軟體功能的內在動力之一。當軟體完成研製和改進成功地佔據市場壟斷地位後, 由於再生產的邊際成本近乎於零,銷售價格自然會大幅度下降。
五、創新遠重於價格
但是,聯邦司法部認為,對微軟的起訴雖然是在 100 年前的《謝爾曼反壟斷法》名目下 進行的,但問題的焦點並不在「壟斷者抬高價格傷害消費者」上。前司法部首席反壟斷經濟 學家魯賓菲爾特(Daniel Rubinfeld)接受《紐約時報》記者採訪時強調:「我們在控告微軟時 就意識到,對這類案子,經濟上的規則已經變了。創新,遠重於價格,才是微軟案的意義。」
實際上,如果僅僅從短期看,微軟贈送瀏覽器的確讓消費者省了錢。但若從長遠看,微軟把有開拓性和技術創新的小公司踢出市場,實質上是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範圍,阻礙了有 可能使消費者真正受益的技術創新。
誰都知道,微軟雖然創造了空前的軟體奇蹟,但微軟本身卻恰恰是個缺乏重大技術創新 的公司。微軟基本上只是個「技術追隨者」,而非「技術創新者」,它的多數著名軟體產品, 如 DOS、視窗、辦公室大全、網路瀏覽器等,無一例外都是靠收購或仿製起家的。
微軟的獨 家武功是:免費搭車,借力發功,憑藉操作系統優勢,集模仿和開發於一身,青出於藍而勝 於藍,效率奇高,後來居上,幹啥象啥,見誰滅誰,成為高科技領域中人見人恨的掐架大王。
有人認為,微軟實在是太成功了,以致淪為「成功的受害者」(The Victim of Success)。 在高科技領域,企業之間掐架本是家常便飯,微軟用的那些損招兒其實大伙兒全用過, 如果沒發什麼大財,損招兒用得再多也是白扯,根本不會有人到衙門喊冤告狀。
絕大多數技術創新其實也未必真能成什麼大氣候。微軟的毛病在於,雖然既有知識又有錢,但缺少點兒文化和品位,說話口無遮攔,辦事咄咄逼人,競爭爭得太凶,掐架掐得過猛,動輒把同行照 死里掐,結果把事兒鬧大了,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預。
微軟案最初只是圍繞視窗捆綁瀏覽器是否違法一事開庭,司法部本意是給微軟一個「外科手術式的打擊」(Surgical Strike)和一些商業限制,想都沒想過要拆散微軟。
出人意料的是, 因微軟多年來目中無人,樹敵過多,苦大仇深的冤家對手藉機報仇申冤,輪番出庭向法官痛 說「苦難家史」,幸災樂禍的電腦業同行落井下石,在公堂上抖落出一大堆對微軟極為不利的 「變天舊賬」,再加上微軟傲慢強硬、寸步不讓,對任何一項指控均據理力爭,甚至反咬聯邦政府和法院干預科技創新,結果使案情出現了戲劇性的轉變。
根據法官公布的事實判定報告(Finding of Fact),微軟的下列行為觸犯了反壟斷法規:
- 第一,微軟憑藉視窗壟斷地位,將探險家瀏覽器與視窗捆綁搭配,把網景踢出了市場。
- 第二,蘋果選擇網景航行家作為預設瀏覽器後,微軟便威脅要取消麥金塔版本辦公室大全的授權,結果蘋果被迫採用微軟探險家作為預設瀏覽器。
- 第三,康柏曾與美國在線達成協議,將視窗上的微軟網站圖標換成 AOL,微軟便威脅要撤消康柏預裝視窗的授權。康柏被迫恢復了微軟圖標,微軟則降低視窗價格回報康柏。
- 第四,英特爾在 1995 年發展出一種新的技術規格,但有可能影響視窗的標準,微軟便威 脅英特爾要削弱對該公司微處理器的支持。英特爾被迫停止了對這項新技術的研製。
- 第五,昇陽公司(Sun Microsystems)開發的 Java 語言因不受操作系統限制,威脅到微軟視窗的壟斷地位,微軟便開發出只能在視窗下運行的 Java 版本,干擾兼容性技術創新。
這樣,過堂聽證逐漸變成對微軟的憤怒控訴和聲討,不將微軟千刀萬剮已不足以平民憤。 美國信息產業分析專家羅得·安德利(Rod Enderle)對《華盛頓郵報》記者說,微軟案的戲 劇性變化就好像是蓋茨超速駕車,拿到罰單後心中不服,跑到法庭上去扯歪理,原想免除點 兒罰款,結果一不留神竟然收到了一張死刑判決書。
四、一拆為二是笨招兒
2000 年 4 月,聯邦司法部正式決定,要求法官將微軟一拆為二——即一個經營操作系統 業務的公司和一個經營應用軟體及互聯網業務的公司。
6 月,主審法官傑克遜(Thomas P.Jackson)正式裁決將微軟一拆為二,並且規定分拆後的兩家公司在 10 年內不得合併,據說 只有這樣才能打破微軟在操作系統領域的壟斷。
司法部認為,對微軟的懲罰雖然短期內會引起市場震蕩,但從長遠角度看,廣大消費者將會因開放市場競爭而獲益。 人們可以高度讚賞法官堅持司法獨立、維護公平正義的立場。
任何一家企業,甭管它再成功,也絕不能超越於法律之上。可是,將微軟一拆為二的過重懲罰,從常識上看是卻令人 費解的。如果只是簡單地將微軟一拆為二,實際上並沒有解決微軟視窗壟斷市場的關鍵性問 題。
聯邦法官和司法部律師至少應當懂得這樣一個簡單道理:將微軟一拆為二後,那個經營 操作系統業務的公司仍然會繼續處於市場壟斷地位,而將這個操作系統公司進一步拆散削弱 在個人電腦操作系統領域開放市場,引入競爭,則完全是天方夜譚。
與石油大王洛克菲勒這種傳統型的資本家不同,蓋茨是靠知識起家的「知本家」。微軟在操作系統領域的壟斷,實際上是一種知識壟斷和標準壟斷。
在知識經濟時代,有知識肯定有 機會賺大錢,有大錢卻不一定能玩得轉知識,玩得轉知識不見得能創立標準。操作系統具有 耗資巨大、研製周期長、設計難度高和技術標準對硬體和應用軟體影響極大等特點。為了推出視窗 95,微軟早在 1988 年就已調集數千名電腦軟體精英攻關。
視窗 2000 已是源程序長達四千萬行、指令上百萬條、空前複雜而艱深的知識集成。這種知識和標準的壟斷不是一時半會兒就能輕易打破的。而強迫微軟公開視窗的全部源程序,那實際上無異於在高科技領域「打土豪、分田地」。
有人舉出美國政府當年按地區劃分原則拆散 ATT 公司開放長途電話業市場競爭的先例 支持拆散微軟。然而,長途電話業和操作系統完全是兩碼事。長途電話業因高速度、大容量的光纖通訊網有足夠的空餘容量,使小公司得以批發大塊長途電話時間,然後以低價零售, 使消費者因市場競爭而獲益。
但是操作系統領域的電腦專家幾乎一致認為,如今即使政府強迫微軟「開放市場」,奉送巨額研製資金,也不可能有哪家公司能在短期內研製開發出價格使 消費者可以接受,穩定性和可靠性可與微軟視窗媲美、在軟體開發業能象視窗一樣成為公認 的產業標準、在商業上可與微軟下一代視窗系統競爭、產品質量受全球消費者信賴並且與現 有硬體和軟體系統 100%兼容的個人電腦操作系統。
新聞媒體和華爾街一度把源代碼開放的 Linux 操作系統炒得很熱,似乎 Linux 有朝一日能夠取代微軟視窗。其實這只是外行人士的一廂情願。
Linux 是 UNIX 操作系統的版本之一,是一種主要用於中、小型電腦伺服器(Server)和工作站(Workstation)的操作系統。換句話說, Linux 將會對昇陽(SUN)Solaris、惠普(Hewlett-Packard)HP-UX 和 IBM 的 AIX 等佔據主 流地位的 UNIX 操作系統以及微軟視窗 NT 的伺服器版本造成一定威脅,對微軟專為個人電 腦研製的視窗,Linux 則很難造成任何值得一提的影響。
從易操作性、穩定性、售後技術支持和應用軟體支持率等方面看,Linux 與微軟視窗在個人電腦市場上根本就 不是同一個檔次的對手。
誰都知道,如果沒有成千上萬的應用軟體支持,一個操作系統再好也是白搭。而應用軟體支持率極低的毛病,則恰恰是 Linux 難以克服的致命弱點。
更為現實的是,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各種新技術風起雲湧,連微軟都已做出向互聯網全面轉進的戰略調整,還有哪家公司會傻乎乎地往個人電腦操作系統這種夕陽技術領域裡砸錢?
即使費勁巴拉地整出了點新玩藝兒,有誰會冒文件不 兼容和系統崩潰的危險去更換操作系統?難道只有在操作系統領域人為地製造一種群雄並起、山頭林立、標準混亂的競爭局面,讓應用軟體開發商和普通用戶無所適從,才符合消費 者的真正利益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回首 20 多年來微型電腦功能以令人難以置信的速度增 長以及售價的急劇跌落,微軟和英特爾在標準化方面的貢獻是不可磨滅的。
五、消費者可能淪為冤大頭
實際上,假設拆散微軟之後市場上出現另一家能與微軟競爭抗衡的公司,消費者也未必就能從競爭中獲益。根據萊伯維茲教授的估算,如果電腦軟體開發商都按兩種操作系統標準 重複開發功能相同的軟體,美國消費者在今後三年的額外花費將高達 500 億美元。此外,由 於面對新的競爭對手,那個從微軟分割出來的專門經營操作系統的公司完全有可能放棄原來的價格限制,大幅度地提高視窗的售價。
針對這一問題,麻省理工學院經濟學教授、對日本和東亞經濟奇蹟以及美國泡沫經濟最 早的一位批評者克魯格曼(Paul Krugman)在《紐約時報》撰文指出,微軟案的關鍵並不在於 有罪或無罪,而是可行性(Practicality)問題。
他認為,即使蓋茨違法,也不能輕易採取傷害 普通大眾利益的懲罰措施。 聯邦司法部支持拆散微軟的另一個論點是:一拆為二後,那個經營應用軟體業務的新公 司將會推出 Linux 版本和 UNIX 版本的MSOffice,此舉將會使這兩種操作系統迅速獲得強大的實力與視窗競爭。
可是,從常識上看,司法部的這種論斷同樣令人費解。 首先,由於擔心蘋果公司退場不玩了,微軟多年前就已開發出麥金塔(Macintosh)版本 的辦公室大全。
事實證明,此舉並沒使麥金塔操作系統額外增強了與視窗競爭的實力。 其次,Linux 和 UNIX 都是主要用於伺服器和工作站的操作系統。在絕大多數高科技公司, 昂貴的伺服器一般都被放置在恆溫隔音的專用工作間中,只有少數高級科技人員憑藉密碼才能進入。顯然,不大可能有哪位軟體工程師會在伺服器上鼓搗 Excel 或 Power Point 等辦軟體。對此問題,法官和控方律師是真的不懂電腦常識還是故意裝糊塗?
最後,多數高科技業人士認為,簡單地將微軟一拆為二後,MSOffice 作為微軟最賺錢的 部門,因不再會被微軟其它部門挪用贏利,其實力和壟斷地位將更加穩固。
最終結果,很可 能是一個微軟霸王搖身一變成為微軟和「微硬」兩個霸王。而普通消費者又能從中得到什麼 好處呢? 如果將微軟一拆為二,不僅探險家瀏覽器將無法與視窗搭配,視窗中原來一直免費附帶 的多媒體、日曆、計算器、遊戲、圖畫本等應用軟體都將被踢出,這意味著消費者必須花錢 分別購買這些軟體,因而要付出更高的價格。
此外,微軟投入巨資研製的語音識別應用軟體一旦成功,也將無法應用於視窗系統,使新一代操作系統革命的成果將化為泡影,以跨平台功能集成化為特徵的下一代微軟視窗(NGWS)可能將永遠無法問世。
還有,將微 軟拆散後,如果因股票大跌使股票期權形同虛設,微軟將無法保留素質一流的軟體技術精英, 那麼依賴微軟技術支持的用戶將會大吃苦頭。
最後,在微軟案第一回合的較量中,微軟和美國司法部都花了大約一千萬美元的訴訟費。 司法部那邊是納稅人的銀子,敞開了花也不會心疼。微軟這邊自然會把巨額訴訟費打入成本, 把損耗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在這場世紀大案中,消費者有可能淪為真正的冤大頭。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經濟學家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公開表示,微軟訴訟案 簡直就是勞民傷財。他批評道:「在電腦產業中,科技的進步比法庭和司法訴訟的步伐要快得 多。到這場官司了結時,誰會知道電腦產業的局面是什麼樣呢?肯定已是面目全非。邀請政府出面調停,等於是為未來的政府管制敞開了大門。」
按照弗里德曼的經濟理論,因發明專利、 商業秘密、自由競爭所造成的壟斷根本就不能算是壟斷,只有因政府管制而形成的壟斷才是最大的禍害。
六、市場競爭與政府角色
在以高科技和信息產業為主體的美國「新經濟」中,企業對市場壟斷地位的狂熱追求已 成為一種值得注意的新現象。高科技產品雖然在研製階段具有高投資、高風險等特點,但由於數字化和網路化的優勢,定型產品的製造和運輸只不過是簡單複製和網路數據傳輸,因此 產品一旦能夠成功地佔領市場,由於再生產的邊際成本近乎於零,即使大幅度降低價格仍然可以獲得巨額利潤。
這樣,市場競爭的重點已不再是價格競爭,而是創新發明和超越陳舊技術的競爭。此外,當代高科技領域超乎尋常的飛速發展和空前激烈的市場競爭,已使某一家企業長期佔據自然壟斷地位、輕易地獲取壟斷利潤的局面被徹底打破。
微軟和英特爾等壟斷企業的 日子其實並不好過,他們的壟斷地位很可能是暫時和脆弱的。如果在創新發明和技術超越方面稍有閃失,微軟和英特爾都有可能象當年的藍色巨人 IBM 一樣虎落平川。
當今之世,高科技企業憑藉技術創新千方百計地追逐市場壟斷地位,而層出不窮的科技 創新又不斷地打破原有壟斷,不知不覺中推動了產品價格的下跌和消費需求的增長形成一輪又一輪的市場競爭和產品創新,已成為「新經濟」的一大特徵。
《謝爾曼反壟斷法》這種百年老例,已需要依據二十一世紀市場競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加以修訂。 對微軟案的審理,顯然將對美國未來的高科技產業政策產生重大影響。如果無視市場競 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一味過重地懲罰微軟,開了政府以空前規模管制高科技產業的先例,將會使高科技產業中的冤家對手們走上官商勾結、依賴政府插手這種不正當競爭的路子。
微軟仗恃壟斷力量將有開拓性的小公司踢出市場固然不是好事,但政府動用行政和司法手段管 制自己一無所知的高科技產業,其結果可能更糟。政府在市場競爭中的理想角色是看門打更的守夜人,而不是出場掐架、扶弱鋤強的英雄好漢。
實際上,高科技產業瞬息萬變,互聯網路發展一日千里,市場本身自有調節功能。1993 年 5 月 11 日,蓋茨曾對美國在線總裁凱斯(Steve Case)揚言:「我可以買下你公司的 20%, 也可以買下你的整個公司,或者我自己可以進入在線服務產業,然後埋葬你。」
迄今,微軟連 美國在線的 1%都未能買下,反倒是美國在線在競爭中不斷壯大,先是以 42 億美元收購了網 景,接著又以 1060 億美元天價兼并了全球第一大媒體公司時代華納集團。
相形之下,微軟雖然擊敗了網景,奪取了瀏覽器市場的控制權,但微軟在互聯網領 域的控制力不升反降。
事到如今,蓋茨終於意識到,互聯網產業遠比預想的要開放和複雜,網路瀏覽器只是一 個軟體而已。微軟當年忽視在線服務產業,拚死與網景掐架,試圖以瀏覽器軟體控制互聯網, 實際上在某種意義上是犯了戰略性錯誤。如今不是網景,而是微軟目標之外的亞馬遜(Amazon)和電子灣(eBay)等成了互聯網領域的主角。網景的被兼并 美國在線的崛起,微軟神話光環的失色,正是市場競爭和調整的結果。
七、微軟逃脫被拆分之劫
2001 年春季,美國經濟和華爾街股市持續增長的繁榮盛世凋謝不振,停滯衰退局面呈現,高技術產業從經濟成長的「火車頭」變成了「拖油瓶」。
在一片蕭瑟之中,微軟案的動向一時 顯得格外引人注目。 在美國的高科技企業中,微軟處於牽一髮而動全身的特殊地位。微軟與很多電腦企業之 間有著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複雜關係,康帕(Compaq)和戴爾(Dell)所在的得克薩斯州 多年來就一直拒絕加入起訴微軟的行列。
此外,微軟占納斯達克股票市場的比重已高達 11% 左右,近年來,微軟股票與納斯達克指數下跌幅度的曲線驚人地相似。如果政府不顧整體經 濟狀況,繼續對微軟痛下殺手,將有可能對高科技產業雪上加霜。
很多人擔心,在經濟動蕩之時,如果聯邦政府和法院不計後果,愣要強制拆散微軟,將有可能對美國經濟、高科技產 業和全球消費者造成無法預料的衝擊。如果聽任政府里那些缺乏高科技背景的法官和律師瞎 折騰,一旦在高科技企業中引發負面的連鎖反應,使經濟減速演變為一場曠日持久的經濟蕭條和全球性經濟衰退,真到那會兒,恐怕哭爹喊娘也來不及了。
2001 年 6 月,聯邦上訴法院以 7 比 0 的投票結果,以證據不足為理由駁回了聯邦地方法 院的初審判決。上訴法院裁定,微軟將瀏覽器與視窗捆綁銷售的做法並不違法,而是一種合法的創新和整合。
上訴法院法官認為,微軟處於壟斷地位是事實,但由於個人電腦操作系統 需要標準化,所以壟斷實際上是一種很難避免的現象,如果壟斷者不是微軟,也可能會是另 一家廠商。
但是,上訴法院判決,微軟濫用壟斷地位與一些電腦銷售商簽訂排斥競爭的合同 以及微軟打壓蘋果和 Java 軟體開發商的商業策略是違法的。
此外,由於地方法院法官傑克遜 曾發表過蓋茨是「拿破崙第二」之類有偏見的言論,上訴法院在判決書中裁定,地方法院應 指定另一位法官重新審理微軟案。
同年 9 月,聯邦司法部發表聲明,決定不再要求以拆分方式處罰微軟,並撤消對微軟將 瀏覽器與視窗捆綁銷售的指控。根據與司法部達成的初步和解協議,微軟同意政府對其今後 的經營行為實施一些限制措施,停止違法的商業運作,但這些限制已沒有初審裁決時那麼嚴 峻。這樣,微軟終於逃脫拆分之劫。
微軟被控壟斷一案涉及到一系列高度專業化的現代科技、市場經濟、知識產權、反壟斷 法等法律法規,需要動員大批科技、經濟和法律專家研究分析微軟對市場壟斷的程度,以及 這種壟斷是否妨礙科技進步和經濟效率。因此,這場訴訟官司必然曠日持久,耗資巨大,而 且很難有一個明確清晰的結論。
此外,反壟斷法中很多地方模糊不清、模稜兩可、變數極大,這樣,受整體經濟狀況、科技創新速度、股票市場風雨、政治格局變遷等諸多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反壟斷官司往往出現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現象。在當前經濟衰退和信息業蕭條的形勢下, 聯邦政府和法院對微軟網開一面,早已在人們意料之中。
應當指出的是,美國的反壟斷訴訟其實並非籠統地反對一切壟斷和超級企業。全球經濟競爭,誰都擔心本國企業規模過小;數字化網路革命,人人嚮往贏家通吃。
在這方面美國人並不缺心眼兒,當代美國經濟正是以超級跨國壟斷公司為特色的。20 世紀 90 年代是美國經濟史上公司兼并的一個高鋒時期,一些規模空前的超大型壟斷公司接連問世。
儘管壟斷公司之間存在激烈競爭,但擁有上千億資產的壟斷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和科研開發卻是計劃經營, 把原來需經市場交易才能完成的資源配置優化實現,極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整體競爭力和創新能力,以更優質的產品和更低廉的價格贏得全球消費者,從而輕易擊敗小公司競 爭對手。
當代美國著名法官兼法學家、法律經濟學派創始人波斯納(Richard A.Posner)甚至 認為:「壟斷是鼓勵創新的一種途徑,其主要理由是,成功的創新和成本最小化對壟斷者的回報通常是較大的。」
那麼,為什麼聯邦政府對波音(Boeing)與麥道(McDonnell Douglas)、賓士(Mercedes Benz)與克萊斯勒(Chrysler)、AOL 與時代華納(Time Warner)等大公司之間的合併和壟斷 地位大開綠燈,但卻唯獨跟微軟公司過不去呢?
這裡的奧妙在於,儘管微軟視窗處於市場壟斷地位並不違法,但微軟的特別之處在於, 它利用競爭形成的壟斷和市場標準地位設置了一種無形的壟斷壁壘。儘管操作系統產品利潤可觀,但其它電腦軟體廠商卻因標準壁壘而無法自由進入市場,根本沒法與微軟競爭。
設置 壟斷壁壘的損招兒雖然很多,但象微軟這樣通過競爭贏得標準地位來設置壟斷壁壘的招術卻 是最高明的,也是最讓人恨得咬牙切齒但卻又無可奈何的,因為個人電腦市場確實需要標準。 在個人電腦時代,微軟控制了操作系統標準,等於同時控制了電腦硬體和應用軟體的命脈, 使英特爾、康帕這樣著名的高科技企業也不得不甘拜下風,老老實實地與微軟簽訂排斥競爭的合同,一點兒脾氣也不敢有。
更令人擔憂的是,在以開放和兼容為特徵的互聯網時代,野心勃勃的微軟干擾以兼容性為特點的 Java 語言,憑藉雄厚的財力和視窗的壟斷地位為其瀏覽器軟體保駕護航,企圖建立全新的市場標準和壟斷壁壘。如果聯邦政府不聞不問,聽任微軟再次搶佔互聯網路和數據通訊產業的市場制高點,形成壟斷性網路瀏覽器標準,將網路門戶、電子商務、信息高速公路 甚至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置於微軟瀏覽器的控制之下,將有可能對市場競爭和科技創新造成摧毀性破壞,其社會後果更是不堪設想。
在此意義上說,聯邦法院起訴微軟,正是為了 防止出現壟斷性網路標準,維護美國的整體國家利益。 然而,在三年的司法訴訟過程中,由於高科技領域白熱化的市場競爭,網路和數據通訊技術的飛速發展,加上互聯網的高度開放性以及訴訟官司的制約,微軟企圖建立壟斷性網路標準的野心和夢想已化為泡影。
與此同時,由於互聯網的崛起,個人電腦和微軟視窗已經喪了在信息產業中的中心地位,微軟的壟斷性力量已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結構性削弱。因為軟體業和實際行業有本質不同。以石油來說,可以把採油和煉油等環節拆分,或者把同一環節的業務拆分成幾塊,這樣都會產生互相制約、互相競爭的情況,消除壟斷。而從軟體業來說,首先沒有辦法把windows系統拆分成不同的、可以獨立運營的模塊;其次也沒有辦法讓兩家公司同時經營windows產品,拆分並不能解決壟斷的情況。同時在操作系統開發環節,一個公司開發完整產品要比多個公司產品拼湊在一起有效得多,成本也更低。因此拆分反而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同時還有一點需要指出,法律上,壟斷本身並不違法,而依靠壟斷地位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才是違法的。因此微軟在做了很多讓步後,能夠證明自己並未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逃過了被拆分的命運。
不會。因為蘇聯已經不存在了。
作為一個研究經濟的小小學生,在下想強行答一波,各位大神看到了若覺得說的不對一笑置之就好。
好,正文:
壟斷通俗來講就是你占的市場份額太大了,這個社會部門嚴重缺乏競爭,商品價格已經是你說了算了,那國家好不爽啊,你置我於何地,所以就要肢解了你,肢解成a b c d四個公司,然後你們a b c d 四家公司去競爭去吧。
題主知道反壟斷法,也知道反壟斷法是給誰用的,但是還有一個問題要想就是反壟斷法是誰在用。
是國家,這部法律其中一個重大作用是國家調控經濟的手段。說白一點,它是一部有彈性的法律
舉例一:波音公司和麥道公司加起來的市場份額將近美國航空製造業的全部,但當波音公司要收購麥道公司時,美國政府連說三個好,好好好,我還要幫你收購,為什麼政府此時對反壟斷法提也不提,因為此時在歐洲的空中客車公司實力強勁,美國想要更多的世界市場,它需要一個更大的航空公司來和歐洲的分庭抗禮。可能此時地方檢察官小弟不懂事兒,說,老大,他們這是要壟斷啊。老大會說,什麼壟斷,你哪隻眼睛看見他們壟斷了。這時的反壟斷法提都沒提。
舉例二:美國標準石油公司,由大王洛克菲勒創建。標準石油公司用了20年的時間終於成為了美國最大的原油生產商,壟斷了美國95%的煉油能力、90%的輸油能力、25%的原油產量。這怎麼還能叫壟斷呢,這簡直是欺負人啊。小輩們如何競爭啊?於是美國政府就用這部法律把標準石油公司這個大地主分解為了37個小兒子。
Q: 例一例二按理來說都是壟斷了將近全部的國內市場,為什麼下場卻不一樣?
A:例一,國家需要和歐洲的更大的公司斗,你既然有競爭,那就不怕你胡來。總而言之,1、你有對手牽絆。2、國家需要。 例二,油價影響匯率,匯率是個大問題,牽扯的方面廣了,關係到人民支持率,國家經濟狀況等等大問題。而你洛克菲勒一個人就這麼屌了,理論上有著對價格隨心所欲的調整的能力,政府當然也怕了。所以就用這個法律來說說事了。總而言之,1、你缺乏牽制。2、國家需要。微軟公司因被指控通過視窗操作系統「捆綁」銷售其他軟體從而構成了市場壟斷而遭到司法部起訴。微軟最終沒有被要求解體,但向競爭對手付出了7.5億美元的巨額賠償。美國聯邦法官在「事實認定書」中寫道:微軟在全球個人電腦市場上佔有了主導、持久、不斷增長的份額,損害了競爭者,遏制了創新,對消費者造成了損害。近幾年,美國大的反壟斷案件並不算多。
2012年,美國司法部起訴蘋果公司與美國5家出版社非法合謀抬高電子書價格,以削弱亞馬遜公司在電子書市場的地位。紐約州一家聯邦地區法院去年判定蘋果違反反壟斷法,為此蘋果提出上訴,認為判決背離反壟斷法、扼殺創新、影響競爭並對消費者造成傷害。同時,蘋果公司表示同意退賠消費者4億美元,前提是聯邦上訴法院推翻此前的法庭判決。
當然了,圈佔的市場份額屬於其中一個生產標準,影響競爭,操縱價格,一些專利之外的技術壟斷,都是標準犯法姿勢。對蘋果和微軟的下手怎麼說,應該是輕一點。
其一,這確實是兩家超大型的企業,確實對部門的市場競爭有所影響,但美國不是只有微軟,也不是只有蘋果,他都有,這兩家公司的許多業務,方方面面也都存在著競爭。其二,考慮到這兩家公司的全球影響力,你也忍得心下手?尤其是對於蘋果這樣一家企業文化貫穿整體的公司,無論是橫向還是縱向分割公司都會把這種文化割裂,如果蘋果變成了西瓜和香蕉,人們在購買前腦中的一個疑問一定會盤桓許久,這東西想想就沒有蘋果來的好啊。手機留字,淺薄認識,希望能幫到你,幫不到的話告訴我,我會在努力。
我寫到這不容易,你能看到這也不容易。
謝謝閱讀蘋果是信仰壟斷嗎?
蘋果跟壟斷沾邊兒么?iPhone這麼流弊市佔率也不過兩成,i這個i那個的就不提了,諾基亞巔峰時期近七成的市佔率也沒人提壟斷一說,光看市值是不行的。
一,被拆分的是標準石油,不是現在的埃克森美孚
二,微軟現在被揍的這麼狠,就別提拆分這貨事了吧
三,就算微軟最高峰的那幾年~2006左右,微軟也沒有達到當年標準石油的壟斷級別。
還有有些拿911說事的奇怪生物就免了吧,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ppellee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Appellant, 253 F.3d 34 (D.C. Cir. 2001) :: Justia 自己看結束日期好嗎。當然了,在某些奇怪生物的眼中美國早就預測了911了不是么。至於不懂或者裝懂美國政治拿換總統還屆說事也真是奇妙深刻。你們就算能造一個【美國三權分立是假的】的謠出來也不先看看負責Final Appeal的D.C. Circuit在1999年到2001年之間都沒換過人嗎。微軟 2000 年的時候,因為壟斷,被強拆成了系統和軟體兩個公司
據我所知,反壟斷法是在1900年左右(具體我也記不清了),那個時候,到處都是「大王」,什麼「石油大王」,「煤炭大王」,「鋼鐵大王」。各種大王基本上壟斷了美國行業,其他小企業根本活不下來,這樣不利於國家發展。所以,美孚被拆分為3個還是4個子公司(具體忘了),大環境下《反壟斷法》才誕生了!而說說蘋果,喬布斯沒有被稱為「手機大王」吧?蘋果他並沒有阻擋國家發展的路,所以並不會被拆分的!
我覺得題主看似知道幾個名詞拿來在這賣弄去不懂反壟斷法的實質究竟是反什麼實在是膚淺。只送你一句話,反壟斷法是反行為不是反大企業
因為當時美國經濟不景氣,美國政府有意提振信息產業。
建議看《浪潮之巔》,當年微軟故意留了很多不知名小公司,就怕被說壟斷。另外現在蘋果市值遠不如當年的微軟,還沒必要考慮壟斷問題
你在逗我?蘋果還壟斷?有多少人用蘋果,市場佔有率才多少?沒了蘋果啥事沒有…沒了微軟…呵呵不敢想像
你們就想變著法黑我軟等蘋果能用蘋果系統生產蘋果的時候再考慮壟斷不壟斷
怎麼不去拆了BAT?
微軟是反壟斷被訴方的常客。2004年歐盟訴微軟要求剝離media player。我記得在那之前還有一次是要求剝離ie。
微軟會被訴完全是因為其超級侵略的銷售模式:不合理定價的license,to b捆綁銷售。而他的市場做的又是如此的好:windose曾是計算機文化基礎課,幾乎人人必會。當他向大企業和政府這些跑不掉的B端收高額費用的時候,大家不收拾他?
蘋果並沒有那麼霸道,唯一捆綁的是蘋果商店,兩者視為一體似乎有爭議,但蘋果並沒有因此獲得暴利,(從其自身利益來講,畢竟還有安卓等競爭對手),離壟斷還差的挺遠的。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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