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連引用台詞、專有名詞都要求支付版權費嗎?
在一檔日本的綜藝節目里看到說,如果在節目里提到某個出版作品的專有名詞,或者甚至提到某一首歌的歌詞,都要支付版權費,是這樣嗎?
那在一部作品裡提到別的作品,比如說在動畫中主角看的書封面上寫著《挪威的森林》,這樣的情況需要支付版權費么?
再比如說,一個演員在非作品A的宣傳場合,引用了自己在作品A中的台詞,或者以自己曾經參演過的那部作品A中的自己的角色做例子,這樣也要支付版權費嗎?
能不能找出一些為台詞、專有名詞之類真的付了費的實證?
好問題,可以引用平成17年(ネ)第10049號 著作権侵害差止等請求控訴事件的判決來回答這個問題。
雅虎新聞上引用了讀賣新聞的標題和簡介。其中包括「中央道走行車線に停車→追突など14台衝突,1人死亡」,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認為標題怎麼寫,就連「→」這個符號也是下了工夫的,符合「創作性」的定義,所以擁有著作權。既然擁有著作權,當然就要支付版權費,台詞,專有名詞也不例外。
附贈產經新聞的知識產權聲明一則:
産経新聞社、日本工業新聞社、産経デジタルは見出しについても、著作物としての創作性があり、本來、著作権があると考えます。
標題,略讀,都屬於創作性的著作物,擁有著作權。
流行語是否被著作權法保護:
嗯,又是一個好問題,著作權法第二條對著作物的定義是「思想又は感情を創作的に表現したもの」(把思想以及感情以創作的方式表現出來的)。 但是流行詞,流行短語由於過短,如果被人獨佔,會影響創作的多樣性與表現的自由,所以著作權法一般不予保護。比如這兩年的「ワイルドだろぉ」和「手ぶらで帰らせるわけにはいかない」,雖然通過使用,產生了價值,但這兩句本身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大量使用的辭彙與文法,所以不予保護。「倍返しだ!」應該也是一樣。
雖然有575調的標語被認為是著作物的判例,但是很難通過文字數的多少來決定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為此據說有邪道可以獲得保護,比如把整句流行語用限定的字體或者限定的背景音樂結合之類的...但是通常來講,流行語是不會獲得保護的。
主要在是否影響了「創造的多樣性」和「表現的自由」,如果影響,一般不會得到保護。
以前看一部漫畫,主角哼了一句歌詞,旁邊附了一串英文+數字表明已在某協會購買過版權。
求問怎麼用客戶端發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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