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員工提前一個月辭職,被要求找到接班人再走?
背景:諮詢公司核心崗位員工
事實上是公司在高速發展的節骨眼上,一旦我離職後沒有迅速找到成熟的接班人,則對公司造成損失,因為很多項目都跟我的職責相關,需要有熟絡的人和專業的人來接手。
直接領導是公司boss,亦師亦友,在公司的期間算是培養了我,成長了很多。目前我已經明確提出走正常合同流程,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但是boss不跟我談這些。而是從職場操守方面來綁架我,希望我得找到並培養接替位置的人,才可以離開。
我現在出走對公司的發展可能會有點影響,加之和領導之間的師友關係,似乎於情於理,領導的要求並不過分。但是理性想想,我提出離職,即解除勞動僱傭關係,並沒有培養接班人的義務。
目前很糾結,怎樣才是最好的解決方案?畢竟,原來的本意是想著好聚好散。
找到接班人不是你辭職的法定義務,所以,如果能夠證明你已經反覆提醒企業安排工作交接而企業仍然沒有安排的情況下,時間滿一個月了你就能走。如果企業拒絕為你辦理離職手續,就直接帶著本人的勞動合同到企業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從律法的角度上,只要你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公司要配合你離職,這屬於正常。
但中國是一個人情社群,除了法律外,還要考慮人情的存在。
如果你非要按照法律規定的離職時間離職,也沒事,但會對你有所損失,如:
1、你和你老領導,就有可能永遠不會成為朋友了。
2、新公司的領導如果知道事情的真相,不可能會重用你,甚至會想辦法讓你走人。你可能會說,不告訴別人,別人不會知道。別忘記了,紙是包不住火的,老闆的層面有老闆溝通的渠道和方法,他們更相信老闆,不會相信員工。除非你特別優秀!
3、如果別人做起背景調查時,發現你手中項目沒有結束就離職,新東家100%的不會錄用你,因為新東家未來也會變為你的老東家,這樣吃虧的永遠是你。
作為正常的職場人,用法律來對付小人,用人情來交往君子。
如果你不考慮人情的話,就直接走人即可;如果你考慮人情,還是等你做的所有項目結束和找到你的繼任者在離開為好。
職場操守就是題主你加了無數班半毛錢都沒拿到
正式提出離職以後,包括離職信、oa提離職流程、聊天記錄截圖等方式,30天就可以走人,如果公司不放人,準備好一大筆罰款吧
不過兩三個星期的交接其實不算過分,畢竟如果是比較核心的員工,你一走業務會癱瘓一半。
在法律上,並沒這義務,在道德上,更加沒有這必要,免費為公司培養接班人,這是哪門子的道理?所以你不應有負擔,按照流程走就是了,其他的公司自行考慮,公司提出的合理要求可以考慮後賦予滿足,不合理的直接拒絕。目前你做的每樣事情都應該保留證據,做啥都錄音,有備無患~
如果你的離職會對公司造成巨大損失
而短時間內又沒有合適人選接替你的工作
那最好的方法是給予你一定的獎勵來挽留你一段時間請問有么?如果沒有,我建議你主動向公司提點要求,說不定就可以好聚好散了有點好奇。
發展較快的公司,而且是核心成員,為什麼你要辭職呢。是對現在公司不滿意?有更好的公司挖你?還是自己有重要的事情不得不趕緊辭職?
情況不同,還是要分開說的。關你屁事,法律沒規定
這哪是職場操守,分明是給你派活干,你只要手上事情結束,不給後面接你崗的人留麻煩就成了,哪裡有培養新人的義務,不過出於人情考慮,從你提離職開始,如果公司招到新人,你可以帶帶新人,然後一個月後離職,這才是常規。
既然對你有恩,就找唄,起碼身邊有意向的給老闆看看簡歷,我怎麼覺得你的意思是雖然怎樣,但是你不想這樣呢。。。我覺得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特別是曾經幫助過你培養過你的,畢竟這樣的人很少,以後也不一定能遇見,工作有很多,什麼都有很多,但是根本上人品是最重要的,如果老闆認定你是忘恩負義的人,就是多一個人對你人品質疑,即便對你沒有事實上的壞處,也絕對不會有好處。
同對「亦師亦友」表示懷疑,這可是工作上難有和諧的關係。工作期間以付出換取酬勞,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這都是法理上支持的。但題主也說了,Boss期間付出的除了酬勞還有對題主的培養,這些雖然於法理上無據,於人情上我卻覺得不合適。對於這一點,我覺得最好的回報方式就是:在任內有意識的培養接班人,把Boss期間給予的培養轉給其他人,哪怕不是全部,至少也能保持原有的項目能繼續做下去。你佔了法理,人情上卻站不住腳,如果對項目影響很大,卻還想要「好聚好散」,怕是很難。換我是Boss對你評價也不會太高。
直接EMS郵寄離職通知書
一個月之後直接走
找個接班人再走比較好,既然公司對你不錯,而且這個崗位缺少,那就不能太對不起公司了
依法你提交辭職申請一個月後就可以走人,不管企業同意不同意。依理你明知崗位重要,一個月時間不夠交接,應該和企業協商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且損失最小的辦法。法理不外乎人情。
其實你在內心已經明白,在法律上的義務,你已經盡到,你只是因為內心的感受,比如你在這個公司的成長、BOSS的指點,雙方的關係上猶豫 。別人說常常是情與法矛盾,你的矛盾與法律無關,純粹就是情難自清!所以,你其實不應當邀請律師替你解答,其實你可以問問你家你非常相信而又有一定閱歷的長輩,看他是不是會給你一個正確的答案。
既然問道了,那我還是在法律上提醒下:1.有沒有簽訂保密競業協議?2.辭職流程走完了是不是保留了相關證據?3.有沒有簽訂培訓期協議?4.工資、社保、離職手續是不是存在問題。
按法,一個月就可以走。你真要走也不會不放。但是你也說了,亦師亦友!而且也算帶你出來的。於情而言,你應該帶一個人出來。至於怎麼想,怎麼做就看你自己了。反正你走了心安不安,愧不愧對誰就看你自己了。
考慮到題主描述之間的不合理之處,我對題主所說的與領導亦師亦友的關係表示懷疑。師或還是往好聽里說的,友估計是沒影兒的事了。
一般來說,如果不是公司環境讓自己一刻也呆不下去,又或者已找好下家需要在規定時間入職,我們在離職的時候一般都不會和公司鬧得太僵,必竟誰也不知道自己換的下一份工作會不會繼續和原東家的圈子有關,如果碰到,那個尷尬味道我估計題主你是不會想體驗的。
如果題主確定需要在提出的離職日離職成功,那就找同事做好手上項目的交接工作吧,最後的職業操守還是需要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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