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北京大學關於於艷茹事件宣判結果的聲明?
法院判決認為北大的決定程序有問題,這個我不是搞法學,不能妄加評論。不過與於艷茹抄襲的行為相比,她本人的態度更可惡。
同為北大歷史系的博士,首先,我對於艷茹的做法是有一定的理解的。她身邊的人都在發《歷史研究》等雜誌,在這麼一種競爭激烈的環境中,難免會想方設法的多發好雜誌。但是很遺憾,她採取了一種很惡劣的做法。
事情發生後,她只是表示這是寫作技術上的問題,而沒有絲毫的歉意。至少她應該對被抄襲者表示道歉,作為一位「歷史學博士」,她應該知道寫出來一篇有推進的歷史學論文的難度。人家費了那麼大勁收集材料,組織論述,你翻譯過來就成了你的了,難道就沒有絲毫的愧疚嗎?
至於所謂寫作技術上的問題,難道她認為應該不可著一篇抄,而是多找幾篇拼起來嗎?!還是在翻譯的時候改變文字表述?
二審也輸了。啥也不說了。在北大百年講壇公開召開聽證會,不管這個於艷茹是否到場,把她的論文揉開了掰碎了講,用解剖刀解剖。各大直播網站直播,全球直播,把於艷璐的照片在直播上掛著。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北京大學作為學位授予機構,依法具有撤銷已授予學位的行政職權。因此,北京大學向於艷茹作出的《決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行為;於艷茹不服該《決定》而提起的訴訟,亦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雖然未對撤銷博士學位的程序作出明確規定,但撤銷博士學位涉及相對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對取得博士學位人員獲得的相應學術水平作出否定,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產生極其重大的影響。因此,北京大學在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聽取於艷茹的陳述和申辯,保障於艷茹享有相應的權利。本案中,北京大學在作出《決定》前未充分聽取於艷茹的陳述和申辯。因此,北京大學作出的對於艷茹不利的《決定》,有違正當程序原則。
此外,北京大學作出的《決定》未能明確其所適用的具體條款,故其所作決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適用法律亦存有不當之處。
綜上,北京大學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存有不當之處,法院應予撤銷。《決定》被依法撤銷後,由北京大學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此外,於艷茹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依法予以駁回。
(鳳凰網:女博士被撤銷學位起訴北大 一審勝訴!)
海淀法院的判決是撤銷北大的決議,並沒有對於艷茹是否抄襲做出判斷。撤銷的依據是程序不當。私以為,北大應該是第一次處理這種事件,程序上難免瑕疵(類似辛普森殺妻案?)。北大已經決定上訴,接下來可能會加緊完善程序,肯定會抗爭到底。至於於艷茹的論文是否涉嫌抄襲,網上相關資料已經很多了,不再贅述。
順便說一句,我是支持北大的決定的。試想一旦於艷茹的做法「普及」開來,大家都翻譯外文文獻資料當論文,對抗知網、Turnitin 等查重系統,細思極恐,那樣學術界還有未來嗎?
前面剛有群人在喊程序正義,這裁了個程序正義立馬就翻臉~~~
案件的關鍵是這個案子是個行政訴訟。行政機關承擔全部的舉證義務。行政行為只要是沒有法律明確授權,起行為就是禁止的。在這個案件里北大要遵守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裡邊規定的程序。北大隻要沒法證明自己的做出的決定和過程沒有違法,於就贏了。至於說再走一遍程序再次撤銷,有心脫的話一兩年也未必走的完。一審法院判輸,決定已經被撤了,如果北大上訴失敗,下一步就是於可以因此事失業而造成損失申請國家賠償,而且穩贏。
ps:行政訴訟不能補證哦
我只能說判決是沒問題的,其他就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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