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華山旅遊財物被猴搶丟失,價值1萬,找誰索賠,求答?

旅遊財物丟失?


謝 @楊影邀。

這個問題答案很簡單,如果只有財物損失,那麼只能找旅行社(如果有的話)或者景區管理方索賠。不過如果細究一下,相關問題背後的法律規定卻很複雜,在此簡單介紹一下。

一、行政補償

先上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第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應當採取防範措施。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償要求。經調查屬實並確定需要補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以上是有關野生動物致損的行政補償方面的規定,來源於《野生動物保護法》和《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目前的答案中較少涉及對以上法條的討論,然管見以為,遇到野生動物致損,首先應該考慮的就是我國法律對於類似情況的特殊規定。就野生動物而言,其管理和保護由法律規定的行政部門負責,相關的損害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補償。

然而有三點需要注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成文於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成文於1992年,當時我國的旅遊業還不發達,故而所謂財產和人身損失的規定,主要針對農業生產生活。題主問題中的旅遊財物損失,嚴格說不是兩部法律的保護範圍。

2、法條中「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有兩種不同的解讀。

其一為「(公民)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自有)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

其二為「(國家)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公民)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

第一種理解需要受損害公民舉證其損害是為了保護野生動物,第二種則相對寬泛,只需要證明損害是由法律規定的野生動物導致即可。早期實務上對這一條的理解相對機械,對於一般的野生動物致損常持不保護的態度。但現在對於14條的解讀相對靈活,一般只要是野生動物致損(農作物和人身),都適用相關的補償規定。

3、野生動物不可望文生義,此處的野生動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具體規定在該法第二條: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由於題主提問主要是九華山,在此黏貼《安徽省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補償辦法》部分條款略作說明: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本省確定給予補償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稱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補償。

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範圍,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予以補償:

(一)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對在依法劃定的生產經營區域內種植的農作物和經濟林木造成較大損毀的;

(三)對圈養的家禽家畜造成較重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第六條的規定應該可以比較清晰的發現,目前的補償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4條的理解上,已經主要採取後一種意見,並不要求舉證損害來源於保護行為,但與此同時,損害還是限於農業生產和人身損害。

關於九華山猴子的種類,我暫時還沒有查到,部分的九華山旅遊論壇中提到,九華山猴子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並附上了獼猴的照片,就安徽的猴類分布來看,也是獼猴和短尾猴(皆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主要棲息地。但是我個人沒去過九華山,也不是生物學相關專業,這方面留待專業人士進一步解答。

綜上,差不多給個結論。如果損害是由法律規定的野生動物導致的,人身損害和農業生產方面的損害可以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請求補償。

二、民事賠償

民事部分以上幾個答案應該說的比較清楚了。主要是適用《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旅行社(如果有的話),其責任義務《旅遊法》有特別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

(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四)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第七十條第三款

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綜上,如果旅行社存在沒有全面告知安全注意事項,園區管理人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包括但不限於未提供醒目標牌,未設置應急處理方案,未進行充分警示等),可以提出民事賠償。

三、民事補償

賠償和補償的區別在於,前者依據法律的具體規定,往往要求當事的一方具有過錯,而後者主要依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的公平原則。故而在此單列。

之所以認為此處可以適用公平原則,理由有二:

其一,在野生動物的活動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即使景區盡責管理,遊客也完全遵循景區規定的情況下,也可能存在動物致損的情況,此種情況下,歸責於任意一邊都不甚合理。

其二,從客觀上,景區野生動物處於景區的管理之下,在我國的很多景點,野生動物本身也是一種「資源」和「賣點」。考慮到景區因為野生動物的棲息而獲利,基於公平原則,適當分擔野生動物致害的補償也無可厚非。

民事補償的部分主要是個人意見,恰如@韓律師所說,類似的訴訟,極大程度取決於法官個案的自由裁量。

差不都就是這樣。


找猴王索賠。


旅遊管理處有沒有提醒你們注意保管貴重物品?


很有意思,貌似很有笑點的事件卻引申出一個很嚴肅的法律問題,像這種沒有確定的侵害人的侵權事件,第一原則就是尋找所有權人,第二是尋找負有管理義務的責任人。

不過很遺憾,旅遊景區的猴子不是飼養的寵物,因此沒有所有人;其次,猴子貌似也不受景區管理,所以貌似景區對此也沒有管理義務。

但如果上山之始景區就收取了門票費的話,遊客與景區之間就形成了服務合同,景區有責任保證遊客人身財務的安全。猴子搶奪遊客財物和侵害人身事件時有發生,景區就有責任驅趕和採取防護措施禁止猴子出沒於景區。

當然,以此為借口起訴需要法官行使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又是異地訴訟,遊客基於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只能選擇放棄!


侵權責任法已經明確規定了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了,動物的管理人負責賠償。


推薦閱讀:

打籃球時,被同學打傷眼角,醫院封了4針,責任該怎麼認定?
住酒店,損壞酒店壁畫,被要求賠償8萬是否合理?
職場中遇到位高權重老色狼上司如何處理?
如何擺脫前男友及其女友瘋狂的謾罵及騷擾?

TAG:互聯網法律法規 | 法律專業 | 法律依據 | 法律求助 | 法律案件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