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析《今日說法》20151128 「難尋的真相」這集的案件?

《今日說法》 20151128 難尋的真相
這個案件中,嫌疑人對血指紋作出的解釋是,可能有人收集其指紋偽造證據嫁禍於他。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是否這樣小概率的解釋就可以成為不定罪的依據?(如果按這樣的解釋,那很多指紋證據都無法定罪了?)警方還在尋找的更有力的證據是怎樣的?


終於有時間來分析這個案件了。很久之前, @霍sir 問了我一個問題,如何用環境證供(也就是情況證據)來分析案件,當時我覺得不好回答,因為自己思考也不是很成熟,也沒有趁手的案例和證據。

我希望我對陳輝案件的分析,能夠一定程度上回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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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兇案現場的證明。——對什麼是溯因推理的說明。
控方的推理是,屍檢報告證實胡祖英死於3月8日晚至3月9日凌晨,當時只有胡祖英和陳輝在昆明家中,所以兇案現場在陳輝昆明的家中。
我把上面的推理稱之為從原因到結果的推理,因為所有結論的信息都包含在前提裡面。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都是這種類型。
上述推理完全依賴於前提——也就是屍檢報告的準確性,但是屍檢報告能夠達到這樣的準確度嗎?這是一個合理懷疑,這使得結論的可靠性受到質疑——胡祖英真的死在家中嗎?
但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還使用一種從結果到原因的推理——溯因推理。我們常常不自覺地使用這種推理,這使得我們的直覺顯得很准。
還是以胡祖英案來舉例說明。
胡祖英屍體被發現時穿著睡衣。睡衣上的大片血跡排除了她是被殺之後再換睡衣的可能性,所以1.胡祖英被殺的時候穿著紅色的絨睡衣。2.捆綁胡祖英屍體的膠帶來自於陳輝的家中(因為上面有陳輝的指紋,無論是不是陳輝殺胡祖英,膠帶肯定是陳輝家裡面的),3.毛巾也與陳輝家中的毛巾是同一種。
現在3個結果證據擺在面前,什麼原因能夠同時解釋這3個結果?
我能夠想到的唯一合理原因是:胡祖英被殺地點就是她和陳輝的家中。因為沒有一個30歲的女人會穿一套紅色的絨睡衣出門,也不會有兇手在外面殺人之後再返回被害人胡祖英的家中,用被害人家中的膠帶來捆綁胡祖英。
也就是說,證明兇案現場在陳輝家中的證據,不僅僅有屍檢報告,還有胡祖英的屍體證據,二者相互印證。

二、關於「無證據」的推理。——對證據所需要的個人經驗的說明。
辯方提出,警方沒有在陳輝家中找到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根據「無證據」這個事實,我們可以得出兩個不同的結論:一是警方沒有找到證據,因為留給陳輝清理現場的時間很多;二是兇案現場根本不是陳輝家中。
哪個結論可能為真?這依賴於我們對警方如何進行現場勘驗的了解。如果警方使用的是如同鑒證實錄一樣的高科技現勘手段,經過檢測發現陳輝的家中完全沒有血跡反應,那麼我認為第二個結論是真實的,陳輝無罪。但是據我的經驗是,警方一般辦案是用肉眼觀察,所以,兩個結論都可能真實。

本案中涉及的另一個「無證據」的推理是「膠帶上的指紋」。膠帶上除了陳輝的指紋,沒有其他人的指紋。「沒有其他人的指紋」有兩個結論:一是只有陳輝碰過這個膠帶,那麼人一定是陳輝殺的;二是其他人也碰過這個膠帶,只是沒有留下指紋。
哪個結論可能為真?我傾向於第一個,因為我的經驗告訴我,人很難能夠帶著手套使用膠帶,在使用長卷膠帶時,不沾上指紋幾乎不可能。

三、關於膠帶上的血潛指紋。——專業知識的重要性。
辯方提出,陳輝的血潛指紋,可能是陳輝很早之前先在膠帶上留下指紋,之後再被胡祖英的血染過了。不過據我了解,所謂血潛指紋,就是指手指先沾上了血跡,之後再在物體表面留下了指紋。如果真是這樣,那麼膠帶上的血指紋,就極可能是捆綁胡祖英帶血屍體時候陳輝留下的。
我並不是專業的刑偵人員,希望有專業人士對這方面的知識能夠對這方面進行詳細說明。

四、膠帶上的指紋。——溯因推理的另一個例子。
為什麼在捆綁胡祖英屍體的膠帶上發現了陳輝的指紋?這一結果的原因是什麼?
我們期待陳輝能夠給我們一個合理解釋,陳輝的說法是:他曾經將家中的膠帶撕成多個長條準備使用,後來沒有用,又把膠帶裹回去了。
我不知道有誰把撕開的膠帶裹回去過,我干過,干到一半就干不下了,那些膠帶總會纏繞在一起,根本無法裹回去。老實說,我根本不相信有人會把已經斷開的膠帶裹回去。而且這個說法也無法解釋血潛指紋的現象。

也就是說,陳輝的解釋既不合理,也與現有證據相矛盾。
我們只剩下一個合理的解釋:陳輝就是捆綁胡祖英屍體的人。

五、最關鍵的是,永遠對自己的結論保持懷疑態度,要盡量尋找可能推翻自己推理的證據。
能夠推翻上述推理的關鍵的就是,胡祖英在3月9日白天仍然活著。

所以,我的結論是,如果尋甸紅色莊園、昆明陳輝家的小區的監控及門衛均證實胡祖英在3月9日沒有出現過,如果警方對陳輝家中、車上的現勘是憑藉肉眼而非科學的現勘手段,那麼,所以的證據都指向了陳輝,並且排除了合理懷疑,達到了認定陳輝有罪的標準。

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排除合理懷疑,是指我們憑藉日常推理,根據現有證據,能否想像出其他可能性。懷疑必須是合理的,不能是無緣無故的想像。只要有一絲合理的懷疑,都應當將這個懷疑利益歸被告人。但是,當你無法提出合理懷疑時,就應當依照證明標準,認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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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說知道的本案的全部證據,首先聲明,所有證據全部來自於兩篇報道雲南省航務局原處長涉謀殺女友(組圖)_網易新聞中心、雲南版鑒證實錄:男子被控殺死女友獲無罪,以及11月28日的《今日說法之難尋的真相》。部分細節上,書面報道和央視報道有差異,我以央視提供的證據為準,對於央視沒有提到的細節,我以報道為準。

一、事件主線、相關證據以及控辯雙方的不同解釋:
2012年3月8日晚上10時,被告人陳輝和被害人胡祖英在家中睡覺。(控辯雙方無爭議)

3月8日晚上至3月9日九日凌晨,控方稱此時間段內陳輝殺害胡祖英,證據為屍檢報告。

控方的推理是:屍檢時間是3月13日14時,距屍檢時間5天左右,則死亡時間是3月8日晚上至3月9日凌晨。
辯方認為:屍檢時間沒有排除3月9日下午之後胡祖英遇害的可能。

3月9日7時,陳輝出門,送孩子上幼兒園。(陳輝稱同胡祖英打了招呼再走,胡祖英此時還活著。)
3月9日7時45分,陳輝到單位——中國海事上班。12:39離開單位。

辯方:此時胡祖英仍然活著,通話記錄證明:3月9日7時59分,陳輝與胡祖英有通話。故控方稱此時胡祖英已被殺死存在疑點。

3月9日12時至13時許,陳輝開車回到家中,門衛證實陳輝將車停在單元門的門口,搬了東西上樓。
控方:此時是陳輝搬運屍體到車上。
辯方:陳輝回家放東西,此時胡祖英不在家中。

3月9日 13時27分至16時36分,陳輝在辦公室。

辯方:胡祖英於3月9日15時發過三條簡訊給陳輝,不排除此時胡祖英依然活著的可能。故控方稱胡祖英被殺死存在疑點。

3月9日16時許至22時許,陳輝稱其回家看見胡祖英不在家。

3月9日22時20分,陳輝出昆明城到離昆明100公里的尋甸紅色莊園。
3月10日3時,陳輝返回昆明城。
證據:陳輝開車出入高速公路的記錄。
控方:陳輝出城將胡祖英的屍體掩埋在尋甸紅色莊園。
辯方:出城只是尋找胡祖英,胡祖英的電話打不通,想到胡祖英可能到紅色莊園來。回到昆明後,陳輝因為害怕吵醒保安,就一直在車上睡覺,3月10日早上才回家。

3月10日上午,陳輝電話告訴胡祖英的母親胡祖英失蹤,並報案。
3月10日晚上,胡祖英的家人到達昆明。
3月13日,胡祖英的哥哥胡江陽到尋甸紅色莊園尋找,看到陳輝在尋甸紅色莊園的別墅外面的新土很可疑,就挖開看,發現胡祖英的屍體。
胡江陽證言:當時幾天都找不到人,心裡發慌,有不祥的預感。看見有新挖的土,就挖下去。我們開始挖的時候,並沒有看到人,只看到黑色塑料袋。怕自己挖壞了,就馬上通知了警察來挖。當時陳輝不在。
3月13日14時許,進行屍檢。

非常重要的屍體證據1.胡祖英死亡時穿著一套紅色絨睡衣。
2.頭腦被鈍器打擊致死。
3.頭部被毛巾包裹,毛巾被鮮血浸透。毛巾外裹著一個黑色塑料袋。
4.頭部、頸部及雙腳均纏繞膠帶,膠帶上提取了6個指紋,其中2個是血潛指紋。這幾個指紋均是陳輝的。

二、針對控方推理和辯方的反駁,將主要分三個部分進行說明並分析,需要說明的是,這3個部分必然相互纏繞,不可能完全分開的。
(一).案發地點。
控方:屍檢報告證實胡祖英死亡時間時3月8日晚上到3月9日凌晨,此時只有陳輝與胡祖英在家,故案發地點是家中。
辯方:屍檢報告並沒有排除3月9日下午胡祖英死亡的可能。而且警察沒有在陳輝家中查獲任何證據。故胡祖英可能不是死於家中。

分析:就論理來看,辯方更有道理。但是,關於案發地點和案發時間的論證,除了屍檢報告外,控方其實還有關鍵的獨立證據:胡祖英死亡時身著睡衣、以及捆綁的膠帶來自於胡祖英的家中。這充分證明了胡祖英是在家中被殺的。認為一個30歲的女人會穿一套紅色的絨睡衣出門,並且兇手在外面殺人之後再返回被害人的家中,用被害人家中的膠帶來捆綁被害人——這根本不是一個刑事訴訟上的合理懷疑。
真正需要分析的是,胡祖英屍體上的的睡衣和膠帶是來自於尋甸紅色莊園、還是昆明的家中。因為陳輝曾經供述死前的睡衣就是胡祖英在3月8日晚上穿的,所以如果胡祖英是3月9日死於尋甸紅色莊園,那麼,在3月9日白天,胡祖英專門把家中的睡衣帶去尋甸紅色莊園,再換上睡衣,再被殺死。

關於辯方提出的在陳輝家中沒有找到任何證據。我的看法是,假如警方是憑藉肉眼進行的現場勘查,那麼鑒於陳輝有充足的清洗現場的時間,沒有找到證據很正常。但是如果警方是用上了魯米諾血跡反應之類對現場檢測,沒有發現陳輝家中有任何血跡反應,那麼陳輝無罪。

據我的了解,警方絕少使用現代化的刑偵手段對可能的犯罪現場進行勘查。這方面的水平,我們可能還停留在近代化之前。大家都去搞無罪推定的口號,對現代化的現勘手段很少重視。其實,如何發現真實,才是指控有罪與不冤枉無辜的根本。

(二)關於通訊記錄是否能夠證明胡祖英3月9日7時56分之後仍然活著的問題。
辯方:通訊記錄證明胡祖英在3月9日7時56分與陳輝有通話,15時與陳輝互相發簡訊,所以還活著。
控方:這實際上是陳輝拿著兩部手機在自編自導。因為中國海事有一個專門的基站,只要基站顯示中國海事,那麼手機就一定在中國海事辦公樓內。而陳輝與胡祖英聯繫時,胡祖英的手機均顯示是在中國海事,而監控證實胡祖英並沒有進入陳輝的單位大樓。所以,只能得出結論說,陳輝拿著胡祖英的手機。
辯方:陳輝單位的基站不僅僅覆蓋陳輝的單位,只能證明當時兩部手機距離很近。陳輝單位後面有一條街是專門賣衣服的。

我們首先要詳細看看相關證據:1.陳輝的通訊記錄及移動基站、陳輝在昆明的家和陳輝工作的中國海事(陳輝家的地址和中國海事的地點時來自報道及百度地圖,故不能保證完全的準確,從陳輝家到辦公室,大約是1.5公里左右):

以上證據的證明內容
1.2012年3月8日晚上20時,陳輝在昆明的家中時,通話顯示地點在五華區五叉路立交車站-1(好像是這個名字,視頻太模糊)。
2.2012年3月9日7時09分,陳輝的通訊地點在五華區五叉路立交車站-1。(與陳輝供述他當時出門一致。)
3.7時59分至12時31分,陳輝的通訊地點在中國海事和一個叫「」五華啥啥啥的「(結合前面的辦公樓監控,說明這個五華啥啥啥的基站也完全覆蓋了中國海事大樓)
4.13時0分左右,陳輝的通訊地點在五華區五叉路立交車站,也就是他家。(與小區門衛證言一致。)
5.14時到15時,陳輝的通訊地點在中國海事。
後面。。。 沒有了。
——————也就是說,這個通訊記錄時相當可靠的,當陳輝在家中時,通訊基站顯示五華區五叉路立交車站-1,當陳輝在中國海事時,通訊基站顯示中國海事和一個叫「」五華啥啥啥的「。

下面時胡祖英3月9日的手機所處位置:

1.3月8日22時,該手機在家中,通訊地點顯示五華區五叉路立交車站-1。(必須承認,視頻太過模糊,字根本看不清楚,但是通過比較陳輝通訊記錄上,我傾向於二者是一致的。)當時通話時間是200多秒,所以此時胡祖英肯定活著。
2.3月9日7時56分,與陳輝通話17秒。之後到下午15時,與任何人的通話都是0秒,且地方都是在中國海事和」五華啥啥啥的「。

下面是提取手機簡訊記錄:

證明內容:3月9日下午15時許,胡祖英給陳輝發了簡訊,說晚上不回來了,讓陳輝去接孩子。

綜合上述(一)、(二)分析:假如陳輝說的屬實,3月9日晚上在尋甸紅色莊園胡祖英才被殺死,那麼等於說在3月9日白天的7點56分至15時,胡祖英提著自己的一套紅色絨睡衣,沒有與任何聯繫的跡象(所有的通話時間都顯示為0),一直在中國海事局的基站覆蓋位置範圍內。———這是一副想想都毛骨悚然的畫面。
也就是說,這個通話記錄,並非如辯方所言,能夠減少對陳輝的懷疑,控方對這個通訊記錄的解釋是合理的。當然,證明責任還是在控方。

(三)膠帶上的指紋。血潛指紋。
控方:這是最重要的證據。
辯方:陳輝曾經將尋甸莊園家中的膠帶撕成多個長條準備使用,後來沒有用,又把膠帶裹回去了。至於血潛指紋,不排除是現有指紋,再有血。而且如果陳輝要殺人,會戴手套,不會留下指紋。

分析:我不知道有誰把撕開的膠帶裹回去過,我干過,干到一半就干不下了,那些膠帶總會纏繞在一起,根本無法裹回去。老實說,我根本不相信有人會把已經斷開的膠帶裹回去。
另外,據我所知,刑事科學技術可以鑒定出先沾染了血跡再接觸了物體表明的指紋,而所謂血潛指紋,就是指這樣的指紋,而且挖屍體時陳輝不在現場,故辯方稱先有指紋再有血是不可能的。
關於戴手套的問題,有一本刑偵教科書曾經這樣說過:永遠不要以為犯罪嫌疑人不會留下指紋,除了但是的犯罪不可能有這麼理性之外,還有些事是不能待著手套做的。————撕膠帶恰恰是其中一種。

也就是說,如果胡祖英3月9日晚上被另外的人殺死於尋甸的紅色莊園,無論如何不會有陳輝的血潛指紋,而應當有其他人的指紋。然而證據是,只有陳輝的血潛指紋。對於這個指紋證據,除了得出陳輝殺死胡祖英外,我們想像不出其他的可能。所謂的通話記錄展現出的胡祖英的行動太過詭異,也不能指出陳輝有無罪的可能。那麼,結合屍檢記錄證實胡祖英死於3月13日14時之前5天左右(實際上,認定胡祖英死於3月9日晚上,相當於是屍檢前不到4天的時間。獨立的屍檢報告不可能錯得太離譜),在沒有其他證據有利於陳輝的情況下,認定陳輝有罪,是排除了合理懷疑的。

所以我的結論是:如果尋甸紅色莊園、昆明陳輝家的小區的監控及門衛均證實胡祖英在3月9日沒有出現過,如果警方對陳輝家中、車上的現勘是憑藉肉眼而非科學的現勘手段,那麼,所有的證據都指向了陳輝,並且排除了合理懷疑,達到了認定陳輝有罪的標準。

三、其他的疑點
1.胡江陽提到,陳輝曾經說過,3月9日之後他就沒有去過尋甸紅色莊園了。我不能確定胡江陽這句話是否包括3月9日當天,因為如果包括,那麼陳輝就是在說謊,如果不包括,那麼胡江陽這句話就沒有含義。——這個問題,應當可以在胡江陽的證言中找到答案。
2.陳輝供述,3月10日3時他回到昆明後,怕把保安吵醒,就在車上睡著了。——我們站在陳輝的立場想一想,我當天到處找女友,還著急開車去離昆明100多公里的尋甸找,回到昆明,肯定是想女友是不是回家了,趕緊回家看啊,結果他不回家,怕吵醒保安,在車上睡了。——我實在有合理懷疑,懷疑他是去清洗車子去了。


謝邀。
同時也感謝 @off law的細緻分析。
我的看法就是如果這個案子在香港,估計又是一個「環境證供充分」的有罪判例了。
當然,調侃之後好好看看,這個案子確實缺乏直接證據,而間接證據上沒能做到「證偽」。所以,難免在證明力上是要打折扣的,所以有這個判決並不奇怪。


但是在某些細節上,我從偵查角度(注意,不是訴訟角度)覺得是根本解釋不清的。
以下我的回答內容,是每一個爛大街的警匪片和偵探小說都會或多或少涉及到的演繹邏輯的內容,所以個人覺得應該並不算泄露偵查機密。如果有朋友覺得不宜公開談及,歡迎跟我提出。
一、關於死亡時間:
法醫對於死亡時間的分析,確實只是一個時間段,並不能準確到一個時間點上,但是可以綜合其他的旁證來修正。

二、關於死於何處:
死者穿著睡衣被害,這本來就是一個信息的富礦——關於死者到底死於何處:
1、死於室外:
姑且不論作案時間到底是夜間還是白天,昆明是一個沒有睡衣文化的城市,所以基本上可以排除死者是穿著睡衣在外閑逛而被害的,那就算是在外面被害的,那麼快打快收吧,好勞什子勁要處理屍體,趕緊逃跑不是?就算是一開始就有預謀,怕屍體在露天會被發現,所以到室內來處理屍體,那麼我還要問了,你把人殺在室內並在室內處理屍體和把人殺死在室外卻費勁的把屍體搬到室內來處理,那個更費事?那個更容易暴露?
2、死於室內:
這個案件的硬傷就在於沒有找到有證據支撐的第一現場,但我還是傾向於死於室內(其實,對現場血跡的破壞和處理還是有方法的,但是我就是不說),而且就是在受害人家裡。
受害人穿著睡衣被害(這點 @off law 已經談的很到位了),那麼穿著睡衣,我個人並不認為是陌生人作案,有多少人會穿著睡衣招待陌生人?
OK,就算是陌生人騙門入室或者是尾隨入室,那麼不管是圖財也好、報復也好、甚至是圖色,殺完人了為什麼還要對屍體做捆紮、掩埋這些個無意義的附加動作?而這些無效的附加動作會促使暴露的風險呈幾何式的倍增。
在此,我也額外的舉個別的例子,現在市面上的所謂葉片鎖、超B級鎖,其實並不是無懈可擊,而是對它的破解難度要遠高於以前的十字花鎖芯和B級鎖,所以就會延長嫌疑人在現場滯留的時間,而滯留的時間越長、暴露的幾率越大,犯罪的成本就越高,所以,其實這些鎖與其說是防住小偷的身不如說是防住小偷的心。
好的,回到正題上來。
用膠帶來捆紮屍體,而膠帶來源於死者的家中,這是一個就地取材的動作,而就地取材從演繹邏輯上往往是可以和缺乏深入的預謀劃等號的,但是後續卻伴有捆紮屍體、埋屍等等的行為。OK,還是回到上一段,如果是陌生人作案,處理屍體與否一點意義都沒有。就算是釀成大禍之後想要做點手腳,那麼一個陌生人,在一個不熟知的環境中,時時處於一種怕死者家屬突然回來的惴惴不安的心態中,還要有效的完成掉這些處理工作。不開事後的上帝視角的話,有多少人可以說自己能做到的?

三、關於膠帶上的加層血指紋:
其實就是回答這指紋到底是帶血的手留下的,還是之前就留下被雪蓋住了的問題。
作為一起生活的人,你陳輝的指紋出現在膠帶上太正常不過了,但是你說你有把膠帶先撕下來準備用,用不完再貼回去的習慣,也沒問題啊。可是洛卡德聽見了會不會從墳墓里站出來說「我趙日天不服?」
刑事技術工作有個必然要遵循的原理叫「洛卡德物質交換原理」,我就不細化解釋了,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問度娘。
那麼遵循該原理,你陳輝說膠帶你是先自己撕下來再粘回去,OK,但在這個過程中有可能會因為脫離了一開始出廠的密封狀態而沾染了灰塵、纖維、毛髮甚至是在粘回去的過程中會產生氣泡,捆紮屍體要用的膠帶可不是幾公分的長度哦。就算是沾染了血跡再去觸碰膠帶所形成的的加層血指紋,在短時間內,血跡是很難浸潤上述物質的,另外,由於膠帶表面較為光滑,對於血跡的吸附性是不高的,所以要浸潤上述物質就更加困難了。
當然,有一個埋屍的過程,或許昆明警方確實是想到要做這個微量物證檢驗來證偽的,但是條件所限而無法實施吧。各位不要看美劇的CSI,各種檢材各種理想,各種種屬鑒定、各種同一認定手到擒來,呵呵,如果都按照現實那麼去拍。估計這些技術人員大部分時間是喊著holy shit的。


四、關於基站:
死者家和陳輝單位離得很近,才1.5KM,完全是在同一個基站覆蓋範圍內的,而且一個基站扇面的覆蓋面積還比這個距離要廣的多呢。所以不能排除嫌疑人拿著死者的手機自導自演的發簡訊和打電話,現實中這種手法海了去了,只不過在本案中,一直沒能找到死者的手機,這就是另一個硬傷了。

五、關於埋屍地點:
死者家住五華區,屍體發現於昆明下轄的尋甸縣,兩地相距百十公里,嫌疑人肯定是要有車的。雖然說陳輝有車、而且行跡可疑,並不代表其就是作案人。但是,我實在想不通,外人作案的話,諾大一個昆明,到哪裡去埋屍體不行,非得埋到你陳輝在尋甸的別墅那邊去?
大家試想一下,你是一個作案人,好不容易把屍體捆紮了,還要帶著屍體跑100多公里,埋到一個根本不熟悉的別墅的樹林里,而且根本無法預知這個別墅的主人和其他居民什麼時候會回來。你得是多麼的藝高人膽大啊,或者說你和這陳輝有多大的仇恨要如此的栽贓嫁禍他?
陳輝稱自己怕吵醒保安,自己就在車上睡著了,呵呵,新時期的好乾部,真是體恤民情啊。深夜汽車門或許是進去要吵醒別人來開門,難道小區的行人通道也是這樣?實在不濟,你還可以睡辦公室嘛,或者住賓館嘛。關鍵是當天晚上的氣溫,您老人家真的受得了?您老車上長期備有軍大衣、棉被等戶外用品?

昆明人都知道啥叫「在昆明一天能看到一年四季的著裝」,特別是乍暖還寒時。

六、關於深夜駕車出城:
這是我覺得最想不通的,看了今日說法的訪談,陳輝說自己到紅色莊園去找胡祖英。要找一個多小時?你家是幾百間房啊?就算你有個大院落,大晚上的,胡祖英不在屋裡睡覺,跟你在院落里捉迷藏啊?
你既然是連夜到跑百十公里要找過去,按你說也是內心焦急的想找到胡,那麼發現人根本就不在紅色莊園,你正常人應該怎麼樣?是不是應該趕緊到下一個可能會出現的地方去找?反而在這空房間里滯留了那麼久。
今日說法放到這一段的時候,我很關注陳的說辭,但是節目里沒有說的很細,就是一句話帶過,語焉不詳的,更加深了我的懷疑。

OK,洋洋洒洒的扯那麼多,雖然很多疑點無法解釋,但是訴訟訴訟,沒有證據談個鎚子的訴訟。第一現場、死者手機等方面的硬傷,導致了這個案子的最終走向。雖然我覺得法庭對於辯方的這個莫名其妙的「合理懷疑」支持的有點不明覺厲,但是,還是得尊重判決的既判力和約束力。
還是那句話——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


警方僅有一份證據,就是捆綁屍體的膠帶上有陳輝的指紋和血指印。以此確定陳輝為重大嫌疑人沒有問題,但定罪明顯證據不足,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警察將陳輝列為重大嫌疑人後,顯然是對陳輝進行了細緻調查的,但仍然無法確定犯罪現場。
按警方推理,陳輝應該是夜間在家裡殺死女友,第二天中午將屍體轉移到自己車上,第二天夜間將屍體用車拖到別墅小區掩埋。如果真是這樣,陳輝家中和汽車上必然會留下犯罪痕迹,但警察並沒有找到任何線索,這也能夠說明行兇者不大可能是陳輝。當然,也有可能是警方現場勘查不夠仔細,未能發掘出更多的證據,導致陳輝逃脫法網,但是若僅以現有證據來定罪是不當的,有可能冤枉陳輝。

有些筒子提到了兇手就是陳輝,因為種種線索顯示他有犯罪的可能,包括犯罪動機、作案時間等等,但這只是一種可能性。案子究竟是不是他做的,還需要更明確的證據,僅根據一份孤證顯然是無法定罪的。而且這個案子,警方需要證明確實是陳輝實施了犯罪行為,而不是陳輝自證無辜。


他說的都是些似是而非的話,三分真七分假。感覺動用了一定的關係加上上下下活動,所以檢方對這個案子似乎有所為有所不為,並不是很積極主動。
換個角度,他和女朋友關係很好,在談婚論嫁的階段,女友一朝被害,他因此而被寃兩三年,好不容易出來後,怎麼不趕緊主動地要求查出幕後真兇,還女友一個公道還自己一個清白,而是要求官復原職,似乎一切過去就過去了???


他進出高速收費站如果去時汽車重量比回來時重,恰巧又是一個人重量相差的話,這能證明他是運屍嗎?


有些時候,在缺乏刑偵和法律知識的圍觀黨眼中「這麼明顯的真兇」或許真的只是一個無辜的人。為什麼要堅持疑罪從無?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應優先滿足前者、


法官覺得還有一種可能不能排除,就是陳輝的女兒殺了胡某,陳輝只是處理了屍體並沒有殺人。這個懷疑不能排除所以陳輝就是無罪的。


為了給死者一個交代找出殺人兇手實行有罪推定或者貪污受賄現象,導致有人被冤入獄。為防止被冤入獄。現在開始推行疑罪從無。有罪推定是用證據往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上套;疑罪從無是根據嫌疑人的解釋往無罪上靠。希望找到一個平衡點


我是從事無線通信工作的,說點我的看法,雲南移動前後提供的證據似乎有點前後矛盾。先是說雲南海事局基站只能覆蓋海事局大樓,後面辯方又說還有可能覆蓋到後面的一條街。那麼究竟哪種說法才是正確的,這很關鍵。如果是前者,那麼必定是陳輝作案了。還有就是至少有一點可以說明陳輝在說謊。姓謝的女人已經承認了和他發生了性關係,可是他卻死不承認,那女的完全沒必要說假話。


我們老師說現在連第一犯罪現場和兇器都沒找到,但我依舊支持疑罪從無。


同居3年的女友被人殺害了,為什麼他還能笑得出來?僅僅是因為自己無罪釋放?


本案讓我想起了《控方證人》這部豆瓣高分的老電影。。


我覺得被害人的律師說的很對啊,如果沒有另外一種合理的懷疑,陳輝就是殺人兇手。


大家看看今日說法20130720,那個才是一個男友死了心上人之後應該有的樣子吧。


我對刑偵很感興趣,有這方面特長


這集案件有些類似簡化非明星版辛普森案。

不過不同點在於,最關鍵在於三點:
1.直接證據,關鍵的兇器,未能找到。
2.空間上,到底是在城裡的家中,還是郊外的別墅,是行兇地點,未能確認。
3.時間上,死亡時間未能準確指出,可能存在的誤差時間跨兩天。

如此,不管是時間,還是空間,直接證據都模糊。有的只是間接證據,確實難以定罪。


謝@滑稽哥 妖
為啥邀請我我也不懂這個啊。。大概看了下視頻還有描述。我只是現在旁人的角度分析一下我的看法。
證據上看有膠帶指紋,接觸到血,暫時也不知道有沒有其他兇手,陳輝的嫌疑最大。作案時間貌似有,作案動機這個不清楚。主觀客觀都沒法給人定罪,僅憑感覺直覺給人定罪應該不太好(雖然我知道有時候一眼看上去就成立,就是對的的情況有很多,但是要用證據說話啊)。這件案子只能說明可惜證據不足讓嫌疑人逍遙法外,僅僅可惜而已,沒有證據我們什麼也做不了。


抱歉我沒有看過這期節目,但從知友的回答來看,人的確是這廝殺的,但是證據鏈確確實實出現了斷裂(或者說,不完整),按照疑罪從無,判決他無罪是符合法律的。

這個案子和辛普森案多麼相似啊,兇手沒有被繩之以法讓人扼腕嘆息,法官堅持原則令人欣喜。

警察們加油!


陳輝說女友下午三點發消息給他說出去與朋友吃飯,而死者死亡時穿的是睡衣,試問誰白天出去和朋友吃飯會穿睡衣?他對於指紋的解釋有二:有人偽造其指紋想嫁禍於他,這一點可能性約等於零;兇手恰好在別墅用了他以前拿過的膠帶,這一點我覺得可以根據膠帶上指紋的位置來判斷真假,因為他以前在膠帶上留下的指紋只可能留在一卷膠帶的最外層,而捆綁屍體時最外層的膠帶會最先很快被用掉,如果除了這一段的膠帶上還有其指紋,說明他參與了捆綁屍體。該案件的諸多疑點都直接指向了他一個人,期待早日真相大白。。


我覺得主要是證據鏈太不完整了,警方什麼都找不到,沒有兇器沒有現場,只有一個指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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