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業的課堂有哪些有趣的案例?
本人不是學法學的,但對法學相關的知識很感興趣。
記得聽過法學專業同學說過他們的課堂特別「重口」、「奇葩」。比如經常會出現超離奇的強姦未遂案、恩怨重重錯綜複雜的遺產爭奪案等案例。考試中這樣的題目答起來也非常「虐心」,如何定罪,如何用法律條文解釋等等。相關專業的同學能不能分享一下類似的「奇葩」、「重口」案例呢?多謝!
在合同法課上,我們講過一個John Leonard v. Pepsico, Inc. 的案例,被告就是大家都知道的百事可樂。上世紀九十年代的時候,百事在美國有過一個贏積分兌大獎的廣告,大概就是收集百事積分就可以換太陽鏡、衣服、帽子之類的獎品,
廣告里顯示:只要七百萬積分,就可以兌換一台鷂式戰鬥機!
有位較真的少年,真的攢夠了700萬個積分,然後問百事:積分準備好了,戰鬥機可以給我開來了嗎?百事拒絕兌獎,於是這位少年將百事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原告敗訴,理由是廣告內容明顯是藝術誇張,比如,判決書里提到:飛機的駕駛員沒有帶頭盔,不符合飛行規則;真實情況下的鷂式戰鬥機不可能像廣告中描繪的那樣降落;一台鷂式戰鬥機的造價遠遠高於收集七百萬積分的成本...總而言之,就是說明眼人都知道這個廣告是藝術誇張。(圖:法院以廣告里飛行員沒戴飛行頭盔,不符合飛行標準為由,認為廣告明顯屬於藝術誇張,不能用於反應現實情況)
然而我要說的不是這個。我要說的,是法院判決書里的一句話,用於說明這個廣告只是逗你玩的別當真:
"Explaining why a joke is funny is a daunting task...humor can be dissected, as a frog can, but the thing dies in the process." "解釋為什麼一個笑話好玩,是項艱巨的任務。 幽默可以被解剖,就像青蛙可以被解剖一樣,但青蛙會在解刨過程中死去(幽默也一樣)。」講講對我個人理解法律思維和法治精神比較有幫助的幾個案例案情不多贅述寫個案名題主自自行了解即可1??理解契約精神高樹案——丹寧勛爵判例中確立的「允諾禁反言原則
4??理解合同相對性
啤酒蝸牛案——合同相對性的突破、「產品責任」的源頭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5??理解產品侵權麥當勞咖啡燙傷案——「輕率」而「惡意」的過失與「懲罰性賠償補補答案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
——錯誤的言論也有「呼吸的空間」9??理解程序正義辛普森涉嫌謀殺妻子案——程序正義是法律正義的一道防線注意措辭為「涉嫌殺害」而不是「辛普森殺妻案」因為法庭根本沒有判決辛普森謀殺罪成立 理解時代特色對司法的影響——反革命放屁罪這個得陳述一下案情
據說是在文革時代學毛選的會上有人放了一個屁
主持會議的工宣隊隊長,大為震怒
「偉大領袖毛主席教導我們,不許放屁。
你竟敢在學毛選的會上公開放屁。
足見你用心十分險惡。」
後來,這個人被定為「反革命放屁罪」
謝謝支持的朋友們大學時順帶著接觸了點兒
英美法的皮毛中的皮毛這兩天找到了自己以前的筆記看看能不能有空再搜羅搜羅幾個有意思的案子或者leading cases ~謝啦~刑法,講對象不能犯。某女甲約其閨蜜乙一起去貴州旅遊,同行的還有甲女的男友A。A對女友閨蜜乙心懷不軌,示愛被拒後惱羞成怒,把乙賣給當地人B做老婆。本來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畢竟深山老林報案也不是那麼容易,可惜啊,乙女一直生不出孩子,B找到A要求退換,A不同意,協商未果談判破裂,B以A詐騙為由向公安局報案,要求A把錢退還。本來故事到這裡作為一個拐賣婦女兒童也該結束了,可是你也知道的故事不會這麼簡單就結束的。起訴審理期間發現,乙女生不出孩子是有原因的,因為她是染色體是XXY,還是具有女性性徵的XXY,生物學上的男性。於是就麻煩了,法官懵逼了,審判員報審判委員會,審委會說,我也不知道怎麼判啊,於是基層法院請示中級法院,中院也很懵逼,中院請示高院,高院又到我們學校詢問專家意見,然後上課的時候老師就把這當案例講了。。。。
案例談不上,趣聞有二三。
反革命罪二三事
文/何帆
在外地出差,和一群刑事法官下去調研。山路漫漫,大家開始說笑話解悶。既然都是法官,主題當然與案子有關。一位老法官說,1975年剛到法院工作時,國家根本沒有《刑法》,一本1950年代起草的《刑法草案》,就是辦案參考。沒有經過任何法律訓練的人,照樣可以做法官、辦大案。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定罪量刑的隨意性很大,尤其體現在罪名認定上。為了爭取政治正確,任何罪名之前都得冠以「反革命」三字,如殺人就是反革命殺人罪,強姦就是反革命強姦罪……有一次,某個村子出了起奸屍案,擱在現在,當然得定侮辱屍體罪,那時這就屬於疑難案件了。法官們討論了半天,始終沒有結論,最後還是承辦人突發奇想,擬定了罪名:反革命……不講衛生罪!一車人皆笑。另一位法官忍不住了,也講了個罪名故事:說個真實案例,是我們90年代搞案件複查時發現的。也發生在沒有《刑法》的年代。有位年輕工人,晚上做夢夢到和車間一名漂亮女工發生了關係,早上醒來很興奮,到處向廠里人吹噓,連細節都說得一清二楚。消息很快傳到女工那裡,那姑娘是個烈性子,羞憤難當,居然上吊自殺了。出了人命,事情就鬧大了。年輕工人很快被保衛科抓了起來。案子到了法院,怎麼定罪又成了問題,有人說該定反革命流氓罪,也有人持反對意見,認為那年輕工人只是做夢,並沒有真正耍流氓,就算說他耍流氓,也是口頭耍流氓。最後,還是法院院長拍了板:反革命夢奸罪,10年!一位女法官嫌我們講得惡俗,便說了個帶點浪漫色彩的:「有個村子,當年許多知青在此下放。有段時間,女知青們紛紛投訴,說總有人偷看她們洗澡。村裡很重視此事,安排民兵和男知青輪流值班,終於破案,原來是村裡一個二流子所為。案子到了法院,定罪又成了問題。其間,也有人提議定反革命流氓罪,可人家只是偷窺,沒有動手啊。最後,還是一位軍代表有見地,想了一個又貼合實際,又浪漫的罪名:反革命偷看青春罪。」我們聊得熱烈,笑得大聲,一位老同志一直閉目養神。見我們再無可講,他終於開口了:「你們都說完了吧,我給你們說個猛的,也是真實案例,發生地點是昆明,80年代平反錯案時,我親手糾正的。兩個年輕工人,其中一個家裡有點小錢,買了塊上海牌手錶。你們要知道,那時候有塊上海手錶,可是很不得的事情,跟你們女同志現在有個LV包包差不多。買表的那哥們兒,姑且稱甲吧,有一天無聊,跟朋友乙打賭,說,你如果把路邊那坨屎吃了,我就把手上的上海表扒給你!乙一聽,靠,還有這麼好的事,二話沒說,就把路邊那坨屎吃了……」我們都被雷住了,認真聽老法官講。乙吃完,漱了口,嘿嘿,這個是我想像的,他總不能含著屎說話吧,就對甲說,把表給我吧!這個時候,甲反悔了,他肯定沒想到乙會真得會把屎吃了,只好賴賬不給。乙火了,要打甲。甲只好說,那我也吃一坨屎,就當還你吧,於是忍著噁心,也吃了路邊另外一坨屎。或許是情節太過離奇,車內安靜極了。老法官點了根煙,繼續說:「倒霉的是,乙吃的是新拉出來的屎,所以沒事。而甲吃的是陳年舊屎,有毒,當時就不行了,送到醫院時,人已經死了。出了人命,單位當然不會放過乙,把他扭送到了公安機關。至於怎麼定罪嘛……」老法官壞笑著看了看我們。「反革命殺人罪?」「反革命貪婪罪?」老法官答:「反革命賭博吃屎致人死亡罪,15年!」謹以此文,獻給1979年《刑法》頒布30周年,並提醒大家,一部完備、穩定、限制司法者無限想像力的《刑法》,對建設法治社會有多重要。-------------------------------------------
加一例在學法網上看到的
案例
一哥們和一小姐開房,被抓現行,帶回審查。小姐支支吾吾,不肯配合。遂審問哥們:「說!你付了多少嫖資?」哥們大呼冤枉,答道:「轉發朋友圈點贊,湊夠68個贊免費體驗,我好不容易湊夠,這也算嫖娼?!」
問題
案例中轉發朋友圈集贊免費體驗開房的行為是否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賣淫嫖娼行為?
——————法學案例段子
法律青年與禪師讀法律就是一個花式刷新世界觀的過程!旁友啊!你知道一個R v Brown的案子嗎!
這是英國刑法圈裡很有名的一個案子,幾乎所有大學入門教材里都會提到。先上維基鏈接:https://en.m.wikipedia.org/wiki/R_v_Brown
簡單地說,這個故事就是
一群,注意是一群。男性同性戀。在一個地下室里。【我們老師用的詞是dungeon!還不是basement!玩相當激烈的SM。激烈到給人身體上造成了物理性的傷害。而且該行為持續了超過了十年時間。然後被人發現了,以違反1861年的侵犯人身法案為理由被起訴……當時鬧得是沸沸揚揚,撕得是血雨腥風。旁友們!
這是我大一第一節刑法課上講的案子!說好大學是象牙塔呢!當時一教室的青春少女和鮮肉少年!一本正經地!正襟危坐地!為一個群P加SM的案子吵得不可開交!只有我一個人感覺到這件事的槽點了嗎!大家不要這麼專業好伐!就在各位同學們激烈爭論的時候,老師抓住機會又添了一把柴,給我們講了這個案子的延伸事件R v Emmett [1999] All ER (D) 641 (CA),
【Lexis案件鏈接:http://lexisweb.co.uk/cases/1999/june/r-v-emmett】大意就是一名女性在和丈夫滾床單的時候,允許他用個塑料袋套在她自己的腦袋上然後繫緊(導致她後來窒息失去意識),這還不算,後來她還讓丈夫往她身上澆汽油並且點燃,導致燒傷。這種細節真的需要描繪得如此生動嗎!聽起來好痛啊!
加一個彩蛋:再講一個ECtHR歐洲人權法院的案子。其實本身沒什麼,就是一對兒小情侶犯罪了逃出國,討論一下要不要遣返的問題。問題是犯了什麼罪呢?國際法老師聲情並茂地說,有這樣一對年輕情人,深深地相愛,但父母不同意他們在一起,他們天天都思念著對方,於是他們就——我很自然地接了一句「就私奔了」老師看了我一眼說:「於是他們就把父母殺掉了。」 我:………………???不帶這樣的好伐!!!看到題主的名字,馬上想起了困擾我許久的civil procedure的案例:Asahi metal Industry Co. v. 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不過這個案子倒是不奇葩,只是有點複雜。讓我印象較深的案子大概有這些:
Smallwood v. State:本案被告明知自己患有HIV,仍然強姦被害人。檢方以murder罪名起訴,但最終法院認定被告無specific intent,未核准murder的指控。
People v. Johnston:被告因嫌受害人錢少而放棄搶劫(沒錯,司考原題的真人版)。
People v. McNeal:被害人成功說服被告人放棄強姦,多麼美好的浪子回頭案例。但是法院仍然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attempted sexual assault。
US v. Church:被告因妻子獲得他們兒子的撫養權因而起意買兇殺妻但被同事告發。便衣警察假扮殺手與被告接觸。雙方詳細商談了計劃,警察假裝已殺死被告妻子,被告十分高興,給付全款,隨後被警方抓獲(警察叔叔真是用心良苦...但是這樣做是有實際需要的。因為之前有案例也是警方假扮殺手與被告接觸,剛剛達成初步協議警方就收網抓人。但法院認為,此時被告人完全還有機會放棄自己的犯罪行為,因此並未認定被告人為犯罪未遂。警方受了這個教訓,因此一直模擬到被告付款,也是蠻拼的)。
People v. Dlugash: A,B,C三人喝醉酒,B與C發生爭執,B向C開槍,幾分鐘後,A認為C已死,向C再開五槍。沒有證據能證明A開槍時C是否已死亡。法院認定,檢方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A開槍時C是否還活著,因此只判決A承擔attempt murder的責任(論手賤鞭屍的危害性)。
State v. Gladstone:警方卧底假裝要向被告買毒品,被告說存貨不足讓他去找另一名毒販,並將該毒販的地址給了他還用心畫了地圖,警方卧底根據此指引找到該毒販並成功購買了毒品。
State v. Wilson:被告和他的哥哥,一名毒販同住。被告幫哥哥成功招攬到一名警方卧底來買毒品(豬隊友無疑),並對他哥哥的毒品大力推薦。
這兩個案件經常是作為對比出現的,用來判斷究竟怎樣的參與程度足以使被告人被認定為共犯。法院認為前一個案件中的被告人不構成共犯,而後一個案件中構成。
People v. Russell:三人互相開槍射擊,亂槍打死一名路人,但無法確定是誰的子彈(彷彿又看到一個司考真題)。法院對此的觀點是,由於三人共同造成了一個危險情境,因此要共同對被害人的死亡負責(似乎認可了過失共犯的概念)。
Roy v. United States:甲向被告買槍,被告讓他的小弟乙把槍拿給甲。誰知乙不但沒給甲槍,還搶了甲600刀。檢方起訴被告認為其構成搶劫的共犯,但最終未被法院認可(論找一個靠譜小弟的重要性)。
好像說了太多刑事案件了,最後送上一個合同法案件。
在前UCC時代,美國法官用common law一本正經地探討了原被告合同中想買的雞到底是什麼?是用來燉湯煎炸的小雞呢,還是肉質更多的大雞呢?只記得我邊看邊流口水。
竟然沒有人貼北大車浩教授的刑法期末考試題?那就我來吧,四大神題之一:(注:以下內容均來自百度,試題作者系北大刑法學副教授車浩。)-------割--了-------
甲的一生前傳
考試時間:四小時
考試方式:開卷
出題人:車浩
1975年5月5日下午4時,18歲的少女郭芳站在5樓樓頂,望著樓下的人群。自幼父母雙亡的她因幼師畢業後一直未找到工作,心情鬱結,要跳樓自殺。因眾人圍觀致使交通堵塞,路過此地的張某對樓頂的郭芳大聲起鬨嘲諷,催促其快跳下來。郭芳受其刺激,腳又向前邁出了一步。在樓下一直不斷勸慰郭芳的楊海(公務員,對郭芳暗戀已久)見狀大驚,遂抄起磚頭將正在起鬨的張某砸暈(輕傷)。郭芳一下子清醒過來,放棄了自殺。
楊海勸說郭芳找個工作好好生活,郭芳說自己最渴望當幼師。此時,耿某因地產開發的事情有求於楊海,被其拒絕。事後楊海想起郭芳的願望,又電話聯繫耿某,提出若地皮批准,應在小區中加建幼兒園,並願意介紹師資。耿某接到電話喜出望外,滿口應允,表示願意承擔一切建園費用,只要介紹一個園長即可。後在地皮審批過程中楊海為耿某提供了幫助,綠城小區於1977年1月順利建成。楊海讓耿某聯繫郭芳,但不要提自己。1977年3月,郭芳擔任「明天幼兒園」的園長,設立了接送孩子的校車,雇孫某為司機。5月7日,孫某駕駛時因闖紅燈而與其他車相撞,車內兩名幼童和一名老師當場死亡,孫某驚恐之餘,拾起車內師生留下的財物,直接竄逃外地。消息傳來,楊海擔心郭芳受到牽連,遂為其提供財物讓其在警方開始調查之前,就逃離A省。受此事影響,楊海入獄,從此與郭芳失去聯繫。
郭芳逃到C省後,找過幾份工作均因常神思恍惚而被辭退,愈發對人生感到失望,開始在夜總會中賣淫。1979年4月,郭芳與趙某相識。趙某提出將自己的一間小屋無償借給郭芳供其賣淫,條件是郭芳要隨時滿足其性要求。郭芳答應。8月12日晚,趙某酒後敲郭芳房門,郭芳不願開門,趙某欺騙說是進屋取東西,待開門後,不顧郭芳反抗而強行與之發生關係。事後,郭芳哭稱要告發,趙某提出雙方早有約定,即使郭芳去告,自己也不怕。雙方的爭吵驚動了趙某的妻子余某,余某在屋外聽到隱情,怒火中燒,決定伺機報復郭芳。
1979年9月初,郭芳發現自己懷孕,又驚又喜,為了孩子,決定不再賣淫,靠做鐘點工勉強維生。懷胎8個月左右,余某找到郭芳,暗示其有必要去做一個性病檢查,並介紹郭芳去自己的表妹董某所在的醫院。余某與董某商議,為郭芳開出一份虛假的艾滋病感染的檢驗報告。郭芳拿到報告後大驚,問詢董某後得知艾滋病患者的產嬰基本上也是病毒攜帶者。萬念俱灰之下,郭芳失去繼續生活的勇氣,打算與腹中的孩子同赴黃泉。1980年5月2日,郭芳在家中猛擊自己腹部并吞服了大量安眠藥。碰巧趙某又來找郭芳,見其倒在血泊中,大驚失色,趕緊送醫院急救。經過搶救,郭芳生還,胎兒早產,但醫生告訴郭芳,胎兒因受外力和藥物損害而引起身體畸形,長大後會跛足。經過這一番死里回生,郭芳決定不管未來怎樣,眼下都要努力把這個孩子撫養長大。因不知其生父為誰,故未賦其姓,只名之為甲。
郭芳出院後,搬離趙某住處,並決意重新在夜總會賣淫,通過這種方式將艾滋病毒傳播給那些尋花問柳者。1981年7月,郭芳結識了馮某。馮某對郭芳痴迷不已,提出要與郭芳長期交往。郭芳正想將艾滋病傳染給這類男人,遂答應馮某的請求。1981年9月,兩人開始同居。此後一年,馮某對郭芳照顧有加,郭芳逐漸被其感動。此時,余某出現,以將其得艾滋病之事告訴馮某相威脅,向郭芳索要5000元,郭芳非常害怕,但是自己又沒有錢,於是對馮某撒謊說自己老家親戚得了重病,急需用錢,馮某拿出5000元送給郭芳救急並表示無需再還。郭芳大為感動,將錢給余某後,又去醫院重做檢查,結果發現沒有任何艾滋病問題。郭芳又燃起了生活的熱情,決定以後好好對待馮某。
1981年12月,郭芳去商場返回時經過趙某家,見室內無人,桌子上放著一部手機,遂進屋將手機取走,打算以此向余某索回5000元。余某追出,雙方爭執,郭芳取出剛從商場購買的鉗子威脅余某,將手機帶走。余某大怒,便在網路上發布關於郭芳之前賣淫的帖子。馮某見鄰居們都知道了郭芳的往事,於是對郭芳漸生厭意,整日毆打郭芳,甚至常常採用凍餓的方式虐待甲。郭芳由於對馮某心有愧疚,從一系列事件中也已猜到當年艾滋病的事情可能是余某與董某坑害自己,但希望給甲一個完整平穩的家,故一直忍耐克制。
轉眼十幾年過去,甲長大到14歲。由於經常遭馮某打罵,且被同學嘲笑跛足,逐漸混跡街頭。1994年3月2日,甲去洗浴城洗澡,看到高某將75號衣櫃鑰匙牌放在茶几上,遂將之取走。甲到更衣室後對服務員李某自稱是高某朋友,受其所託來取東西,讓李某開第一道鎖,然後甲用鑰匙打開第二道鎖,取得錢包後,將鑰匙放回原處。從洗浴中心出來,甲用高某錢包中的信用卡到超市購物2000元,又去ATM機取款,欲插卡時,發現有他人的卡未取出。於是按「繼續服務」鍵,再按「取款」鍵,從該卡里取出3000元人民幣後離開。
1994年8月,楊海離婚後與女兒乙搬到C省,聯繫親戚馮某時,意外與郭芳重逢。兩人見面後互訴衷腸,郭芳才知楊海對自己的一片痴心。甲在屋外聽到兩人談話,得知馮某並非自己生父,聯想到這些年馮某對自己的虐待,遂起殺心。郭芳無意中發現了甲的意圖,百般勸說無效後,向馮某提出分手,希望由此消禍。但馮某不同意,反而痛打郭芳。心灰意冷之下,郭芳決定將以往所有恩怨做個了結。10月1日,郭芳將趙某、余某、董某和馮某都約至家中吃飯,將甲和乙支開外出,楊海在酒中下毒後,郭芳每人敬酒一杯,除楊海外,在場人均中毒倒地。郭芳請求楊海幫她儘快結束生命,兩人來生再聚。楊海拿著刀,看著在地上痛苦掙扎的郭芳,彷彿看到了20年前要跳樓的少女,但他知道一切都已經無法回頭。
就在楊海用刀刺向郭芳胸口的一剎那,甲乙正好回來,及時推開楊海。幾人被送到醫院搶救後被警方帶走。甲看到郭芳的遺書,才明白郭芳是希望由她來了結過往所有恩怨,讓甲能放下一切怨念,走上正路,與乙在一起好好生活。甲理解了母親的所有苦難和對自己的愛,大慟之後,再也不做街頭混混,回到學校拚命讀書,與乙相依為命。轉眼兩年過去,1996年考上P大。2000年畢業後,放棄留在大城市的機會,回到郭芳的家鄉A省B市。女友乙在B市幼兒園成為一名幼師,甲則進入公安系統,誓做一名守護校車安全的交警。
問:案中人的刑事責任。
最近上Entertainment Law,那些案例比上一年級的課有趣多了:
ALBRIGHT v. MORTON: 這個案子講了些啥呢:
麥當娜有個保鏢, 叫做James Albright, 跟麥當娜當了好幾年的情人, 當時有人願意幫麥當娜寫一本介紹麥當娜的書,這位保鏢大哥就爆料(非常開心)因為這本書有很大的篇幅是寫究竟這位大哥跟麥當娜有什麼關係。
可惜!!!編輯出了點小錯誤,在一張麥當娜跟兩個男保鏢的圖片的注釋不小心把這位大哥的名字寫成了另外一個人的名字, 這個人叫Jose Guitierez。本來沒什麼大事的,這位保鏢大哥肥腸憤怒, 為什麼呢?
(圖片我是亂找的,大概就是這個樣子的)
這位Jose Guitierez是一名同性戀,而且是肥腸出位的同性戀,經常性穿著女性服裝在公眾場合露面。
(說真的我也沒搞清楚究竟是左邊還是右邊的是Jose)
這大哥不幹了:老子跟麥當娜談了這麼久戀愛然後你整了個基佬的名頭在老子身上你幹啥錘子呢?然後就去告出版社「誹謗」。
法院判決時候說:恩,現在美國的大趨勢是尊重同性戀的權利,你整這麼一出叫我們不判你輸都對不起群眾了。注意這個案件是在麻省的判決的,麻省是全美國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這大哥真是撞槍口上了。(為什麼我們會學到這個case,因為這位大哥的辯護律師就是我們上課的老師。他說輸了也是正常的。)
第二個case也很有趣Clark v. ABC.
這個案子是這樣的:ABC美國廣播公司做了一期節目,講述美國某些大城市(波士頓,紐約以及底特律)城鄉結合部的嫖娼盛況。其中有一個場景是這樣的,採訪人員來到了某社區進行街拍,第一個入鏡的是一個五十歲左右的白人肥大媽,手裡拿著兩個購物袋,旁述說恩這是一個居民;接著又來了一個長得微胖的黑人大媽,手裡也是提著塑料袋,旁述接著說:這也是一個居民;第三位入鏡的是一位身材苗條,穿著性感時尚的黑人姐姐,旁述不說話了。結果這位黑人姐姐看到了節目就把ABC告上去了:「你這暗示太沒水準了吧?!」事實上這位姐姐只是一個路人出瓜群眾,孩子都已經會打醬油了。
最後法院也認定ABC對她的名譽造成了傷害,但這個案件由於牽扯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問題,反對也是比較多。
當然還有很多其他案件也非常有意思,我要看閱讀所以就先說這兩個吧。喜歡就點個贊吧,畢竟這些Case也不好讀啊。
【同志們,比柯南還好看的案例來了!!】
【請看我P大網紅車浩老師著名案例:愛的春夏秋冬】
(按照lz要求,那不一定要真實案例對吧?)北京大學法學院2013級本科生《刑法分論》期中試題這是北京大學法學院2013級本科生《刑法分論》期中考試試題……
考試時間:三小時考試方式:開卷考試範圍:刑法分則前四章命題人:車浩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答題要點:簡要說明案中人涉嫌的犯罪及理由,並進一步分析其中可能存有爭議之處。題中時間系案情串聯需要,答題時以現行刑法為依據,無需考慮效力問題。A市富豪陳大山於1997年創立經營大山集團,並育有兩子兩女,大女兒陳春、二女兒陳夏、大兒子陳秋、二兒子陳冬。陳春大學畢業後即進入大山集團,深得陳大山的信任,被任命為總經理。陳冬作為公司副總,協助陳春處理集團事務。陳夏自高中起即被陳大山送去美國留學。陳秋在A市國企順達商貿公司採購部工作。
大山集團以水果起家,但陳大山希望集團能夠實現多元化經營。為此,陳春從2003年開始努力拓展醫藥市場,投入巨額資金研發治療頭疼的新葯「真靈」,由於技術底子薄弱,屢試不靈,為了避免前期投入打水漂,又考慮到雖然成分不符但試驗結果對人體無害。於是,陳春同意了技術部門的建議,將試驗品包裝成治療腳臭的「真香」出售。萬萬沒想到,「真香」的市場反應出奇的好,實效遠遠超過了一般的腳臭葯。陳大山大喜,決定成立專門的製藥廠,由陳冬負責,擴大生產。為了籌措資金,陳冬決定以投資入股的方式向集團內部員工集資。在說明大會上,陳冬並沒有披露技術部門尚未搞清楚為何本來用於治療頭疼的「真靈」會對治療腳臭有奇效這一秘密。由於市場熱賣,前景可觀,公司員工紛紛出資並介紹親友加入。陳冬對此樂見其成,製藥廠籌得巨款後購入國外生產線進行生產。2005年3月,陳大山決定由陳春負責將企業上市。期間,出現了個別患者懷疑因服用「真香」而出現腳部萎縮的問題。但是陳春認為這只是個例,在招股說明書迴避了「真香」面臨的藥理風險問題,公司順利上市。兩年後,關於「真香」的投訴越來越多。2007年6月,某國際公共衛生組織官員何番帶隊到大山集團調查,發現公司秘書米蘭竟是昔日同窗。陳春了解兩人關係後,向米蘭開出當月十倍工資獎金,要求米蘭與何番發生關係,米蘭為了幫助男友還清賭債而同意。何番與米蘭春風一度後,又提出長期保持性關係。米蘭拒絕,何番惱怒,表示要深查大山集團。陳冬找到米蘭,以偷拍的米蘭與何番的床照曝光相威脅,逼迫米蘭滿足何番的要求。無奈之下,米蘭又多次與何番發生關係,終因覺得對不住男友而服毒自殺。何番於2007年8月離開大山集團,調查中止。米蘭的男友賀石得知女友自殺後大慟,深夜借酒澆愁,大醉後駕駛摩托車在環路上高速飆車,與剛剛回國駕車的陳夏相撞後受輕傷,被陳夏送進醫院。陳夏為賀石的頹廢氣質所迷,整日糾纏,並提出可介紹賀石進入大山集團。賀石假意接受陳夏表白,並加入大山集團,其實是想找到米蘭自殺的真正原因。陳夏回國後發現,因為陳大山信任陳春讓其主持集團業務,導致陳秋與陳春一直關係不和。陳夏勸說陳秋應該努力運用在國企採購部門的權力,幫助家族企業發展,以取得父親的信任。陳秋深以為然,在陳夏的建議下,2007年10月,陳秋代表順達公司以高價從大山集團訂購了1000噸水果。12月,在對「真香」的藥理風險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陳秋又與大山集團簽訂了大批量的「真香」採購合同,準備外銷。由於順達公司從大山集團採購的水果進價太高,銷路阻滯,大部分水果爛在倉庫中。而「真香」被出口到非洲後,部分黑人短跑健將因服用該葯而腳部萎縮,嚴重影響了奧運會成績,順達公司為此支付大額賠款。2008年11月陳秋被國企開除,回到了大山集團。陳春、陳夏、陳秋和陳冬兄弟姐妹四人,在公司內部展開各種明爭暗鬥。陳春為了報復陳夏和陳秋的結盟,遂主動勾引賀石。賀石自己在外開設了一家大通公司,想通過陳春與大山集團簽訂合同,陳春懷疑大通公司的實力,賀石偽造了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擔保,合同簽訂後賀石又將業務轉手給他人,雖然最後完成了訂單,但是陳春發現產權證明為假,不想再與大通合作。然而,此時的陳春已經在與賀石的感情中難以自拔,在賀石表示要自殘的威脅下,陳春只得同意繼續與大通公司簽單。陳夏發現賀石與陳春的關係後大受打擊,決定報復陳春。2009年5月,陳夏將陳春帶回家的公司核心技術信息外泄與大山集團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公司。陳大山發現陳春與缺乏實力的大通公司簽約,加之商業秘密外泄,對陳春非常失望,暫停陳春在公司的職務。賀石漸漸喜歡上了陳夏,遂向陳春提出分手,陳春急於挽留,向賀石透露大山集團正在與外資合作準備資產重組的消息。2010年4月,賀石在與大山集團股票停售前買入500萬元。2011年2月,大山集團重組計劃失敗,股票復牌後不漲反跌,大山集團開始走下坡路。陳春酒後說出了「真香」的藥理風險和米蘭的自殺真相。賀石聯繫何番,以米蘭之死相威脅,要求何番重新調查「真香」。2012年5月,何番再次回到大山集團,深入調查後表示,「真香」危及人體健康的風險不是偶然性的而是對神經系統帶有難以逆轉的傷害。陳大山得知調查結論後極為震驚,一方面以提供給何番1%的大山集團的「乾股」為代價,要求何番不公布調查結論;另一方面重新重用陳春,讓其加大「真香」的銷售速度,打算在該品牌破產前最後斂財。陳春掌權後最後提出與賀石複合。賀石想到米蘭的死,決定報復陳春,在灌醉陳春後唆使何番冒充自己與陳春上床,陳春在醉酒狀態下誤以為何番是賀石,於是與何番發生關係,醒後後悔不已。賀石對其嘲弄挖苦,陳春衝動之下跳樓,未死但摔成植物人狀態。2013年8月,賀石到醫院看望陳春時心生悔意,覺得不如讓陳春早日結束這種雖生猶死的狀態,於是拔掉陳春的輸液管。恰好此時,陳大山和陳冬到醫院看望陳春,發現後趕緊制止。陳大山、陳冬與賀石三人廝打在一起,陳大山在被賀石擊中鼻部後流血,昏倒在地,經搶救無效死亡。(鑒定結論:陳大山存在高血壓性並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因糾紛後情緒激動、頭面部受外力作用等導致機體反激反映,促發有病變的心臟驟停而死亡。)陳冬衝出醫院追打賀石,賀石跑到馬路對面出言辱罵陳冬,大叫:「有種就追過來!」陳冬被激怒,不顧紅燈橫穿馬路時發生車禍,被撞成重傷。(經交管部門認定,司機對此事故不負任何責任。)2013年12月,陳秋主掌大山集團,聘請何番擔任顧問。賀石召開新聞發布會,將「真香」的藥物風險全部公開。大山集團四面楚歌。2014年3月,陳秋不得已申請企業破產,清算組進駐期間,陳秋與何番合謀,偽造了一份大山集團虧欠某國際公共衛生組織500萬元的債務。事發後陳秋、何番被警方帶走。賀石得知陳夏要出國,遂購買同航班機票,在飛機上向陳夏懺悔和告白。但是,因家破人亡而心灰意冷的陳夏,覺得一切因果皆出於賀石與自己的相遇,萬念俱灰之下臨時起意,謊稱身上有炸藥,逼迫機長飛往太平洋上某個小島,飛機改線後失聯。問:案中人的刑事責任。刑法案例是所有案例中最容易讓普通人引起興趣的,因為貼近生活而且很多罪名被大眾所知。
刑法現在要求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但是在幾十年前,那場長時間浩劫之中,出現了許多讓人啼笑皆非的罪名,甚至很多不算犯罪的行為都被歸結於犯罪,然後被強行安上了一個臨時想好的名字。加上那時的司法審判後必須由軍隊審核才能正式宣判,也正因為這個特殊的環境,發生了很多現在看來不可思議的事。故事可能有些許偏差,比如具體的時間地點,但大體是沒問題的。
故事在那段浩劫的末期。上海某工廠內,兩人無聊開始打賭。其中一人摘下了手裡的手錶問對方想不想要。要知道,當年的手錶就等於現在身上的寶馬車鑰匙,你別管是328還是525,總歸是個不便宜的東西,換而言之,沒人不想平白無故多一個。對方一聽這話,當即表示要!接著第二句就是問怎麼才能給我。手錶的主人也是個閑著無聊的主,思索片刻一指廁所:「你去吃坨屎,吃完了我就給你。」和他打賭的那哥們也是個「做大事」的人,二話不說就吃了。看到這一幕,手錶的主人懵了,他哪知道對方這麼有魄力,二話不說真吃了!但是手錶就這麼給別人,也捨不得。於是乎他提出了一個更讓人啼笑皆非的方法:要不我也吃一坨,這事就算了?
按理來說,這事情一般人不會同意。因為一旦同意了,就相當於二人誰都沒拿到,但都吃了便便。當然,你也可以說這一進一出來了兩塊手錶的價值,那孩子你可以去開直播說自己是經濟學家,教人買股票了。但是打賭的哥們也是個奇人,就這麼答應了。手錶的主人吃了一塊後二人繼續上班去了。
到了下午,手錶的主人一陣腹疼,一開始沒注意,後來實在受不了送去醫院,竟然就這麼一命嗚呼。經檢測,原來早上那哥們吃的便便是「新鮮的」,雖有細菌但沒什麼病毒。手錶的主人吃的那便便是「陳年舊屎」,病毒滋生太多,引起了一些列的問題,加上送的晚了,沒救回來。
手錶主人的家屬一怒之下把和他打賭的那哥們告上了法庭。按現在來說這就是倆成年人的自治行為,最多調解說要不您補償點人家?但是當年不一樣,法院判決了自己說的不算。於是有人發話了:「拿手錶打賭,這是資本主義的什麼什麼行為,加上死了人,怎麼能無罪呢?必須判決有罪!」
但是問題來了,沒這條罪名啊!加上那時候定罪必須加上「反革命」三字,於是最後一合計,得!就定他「反革命非法打賭吃屎致人死亡吧」。故事完了,聽起來挺好笑,也算是個奇葩案例,但是裡面蘊含的內容,讓人深思。以前上刑偵課,老師講他遇到過的跳樓,說一個人從很高的樓上跳樓,自由落體過程中,撞到了個什麼杆子,結果整個人被攔腰砍斷了……下面不少無辜吃瓜群眾被淋了一身……(想像那個畫面)當時課堂上所有人都覺得好噁心……雖然這事情本身和法律無關,但確實是我在課堂里聽到的最重口的事情(我總覺得,這事情是老師編的……)
㈠
有一對夫妻到法院辦離婚,但對孩子的監護權爭執不下,母親說:孩子是從我肚子裡出來的,我理所當然有監護權。先生也想爭取,法官請他說理由試試,經過一陣沉寂,男人振振有詞的說:法官大人,當我把一塊錢塞進汽水的販賣機,滾出一瓶可口可樂來,難道這瓶可樂是屬於那部販賣機器的嗎?法官一聽有理,再加上別的考慮因素,就把監護權判給了先生。㈡
馬來西亞法院最近判決,准許員工背地裡罵老闆。起因是有一家國家保險公司的一名女職員,利用辦公室電腦發郵件給朋友,對自己的老闆大發牢騷。當公司發現郵件內容後,就把她給炒魷魚了!女職員大為不滿,一狀告到法院,法院最後的裁決認為,保險公司開除女職員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要求公司賠償這位女職員的薪水、外加賠償金共十五萬人民幣。法官的理由是:員工議論老闆是正常的,如果員工當著老闆面罵他,則屬於行為不當:如果員工是在老闆背後或是在幾個朋友間議論老闆,就不是行為不當,因為他們不想讓老闆聽到這些話。㈢
美國北卡若來納州有個律師買了一盒非常昂貴的雪茄,並為雪茄買了火險。律師在一個月內就把這盒雪茄抽光了,於是他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因為是被他自己抽掉的。但法官認為,既然保險公司接受他保的火險,而且沒說清楚什麼叫做「不能接受的火災」,所以需要賠償。這家公司只好如約定付給這位律師一萬五千美元,因為要上訴更貴!但當律師把支票領走後,保 險公司立刻報警,表示律師縱了二十四次火,而且故意燒毀被保的財產,律師隨即以此二罪名被逮捕並被判刑兩年。㈣
廣東佛山有位女士在清晨從車庫開車出門上班,但兩名搶匪早已埋伏在車庫旁,他們手持斧頭,一左一右的站在女士車子旁邊,用斧頭敲打兩側車窗,女士嚇了一跳,拚命按喇叭求救。搶匪成功的將車窗敲破,拉扯她的頭髮並搶走她放在副駕駛座上的皮包,隨即搭乘一輛摩托車逃逸。因為皮包中有八萬現金,這位女士決定開車追搶匪。女士的車庫前是條筆直的路,搶匪只能直行,後來女士終於追上他們了,搶匪不顧一切的開上了路肩,女士也直接把車開上路肩,先是撞斷了鐵欄桿,最後撞倒摩托車,三名劫匪被撞飛,其中一名當場死亡。事發後,網路上百分之九十的網友都大大讚揚這位女士的勇敢行為,但法律界卻有人認為這位女士的行為屬於防禦過當,要付一定的刑事責任,因為搶匪已經得手並離去,其搶劫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對被害人人身危害的威脅也消除,女士此時再式進行反擊,已經超過正當防衛的有效時間了。法院的判決是:該女士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無需負刑責。兩名劫匪各被判十二年及十年的有期徒刑。法官說,歹徒在搶劫後準備逃逸,但還沒逃成,仍在被害人的視野內,因此其搶劫行為可認定為正在進行中,而「正當防衛」包括正處於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時,被害人所採取的防衛行為,若不幸造成侵害人傷亡者,不屬於防衛過當,不須負刑事責任。㈤美國賓夕維尼雅州一個小偷在偷完一家主人都不在的房子後,從車庫逃逸,但因為自動開門的遙控器壞了,他無法打開車庫的門,他也無法再進入房子,因為他出來時已把門反鎖了,而這家人正在外縣市渡假,所以小偷被鎖在車庫八天。他在車庫中找到一箱可樂和一包狗飼料,苟延殘喘了八天。事後小偷很生氣,於是向屋主的保險公司求償,理由是這種情況造成他心情過渡的恐懼、沮喪及抑鬱,是終生難忘的夢靨。陪審團一想,換成是自己也被關在只有狗食的密閉空間裡八天還得了,對小偷大為同情,要求保險公司賞賠償他的精神創痛五十萬美元。當然,小偷也為他的偷竊罪另外被判刑。每次上刑法課,都在聽段子…
Associated Provincial Picture Houses Ltd v Wednesbury Corporation
被告立了一個地方法令禁止電影院在周日開放給15歲以下的孩童,旨在「improving school attendance」,提高學生出席率
活該那法令被指越權(ultra vires)啊…講非法搜查立案標準時的老師辯護過一個案例。
某公安局局長任職前是干緝毒工作的,一來二去就染上了毒癮,於是各種借錢買毒品(emmmm ,因為這上面要搞他,於是後來被舉報後說絕對要是給他定罪的)。借到後來沒人肯借了,一親戚就提議去搜查禮品回收店(就那種別人送的禮品沒拆封的賣了,要買禮品的又可以到這裡買),禮品回收店買的香煙一般都是沒經過許可的,所以去查就可以罰款,就有錢了(嘖)。局長一聽,嘿,是個辦法。一天下午就帶著小弟上門去了,開門的是個女人,局長拿出警證說,你好我們是公安局的,接到舉報說你們這裡非法販賣香煙,我們來搜查一下。女人說,我一個人在家你們進來有點怕,可以等我打電話叫我老公回來再讓你們進來嗎。局長也是很客氣的,說可以啊。等女人的老公回來就讓局長他們進了屋,夫婦倆倒了水給局長,說我們一定配合調查。查過後,局長列了個清單,說你們核對看有沒有錯,沒錯的話就簽了字,結果之後會再通知你們的。兩人簽了字,送局長出門,握著局長的手說請高抬貴手之類的云云。這夫婦倆也是厲害的主,當晚就給上面寫了舉報信說,某局長非法搜查,還偷了店裡兩萬塊錢。局長就被扣了起來,開始一系列調查程序。到了庭審辯論階段,盜竊由於證據不足不成立,而對於非法搜查,老師引用了最高檢的司法解釋,如下: 老師用不符合立案標準前五條來辯護,結果罪名還是成立,理由還是上面的司法解釋,第六條…條(目瞪狗呆),其他非法搜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老師不服,說對於這條應該還使用同等解釋規則:與前項程度相當,性質相同。最後,法院採納的是檢察官的意見,罪名成立。更目瞪狗呆的是後面,上訴到高院,高院駁回的理由竟是……這是最高檢發布的解釋,我們法院不用(奏是這麼傲嬌)!老師露出了疲憊的微笑,好好好,你們是大佬,鬥不過你們。真是開了眼了(攤手)。在寫公司法paper的苦逼來一發。公司法中最經典的案例,Salomon v Salomon。Salomon v A Salomon Co Ltd這玩意兒是公司法里最經典的案例:大意是老Salomon 開了家皮鞋店,他的兒子們想當合伙人,然後就變成了partnership。他老婆孩子各佔一定的股份。一句話,家族式經營,老Salomon 拿了大部分股份,他還給了自己的兒子們一定的公司債券,他自己把自己的債券給了另一家公司,拿了預支款。後來生意蕭條,又是罷工,公司垮了之後那家公司作為債主來要賬,老Salomon說自己沒錢。差不多這樣。後來延伸了其他的一些案件,奠定了公司債券分離的原則。詳情見維基百科Salomon v A Salomon Co Ltd這玩意兒快把我搞吐了,有bug,以後修改。
難道不是每年司法考試卷二嗎???某男為了報復社會在高速公路上點了兩堆二十厘米高的火堆……踢了警察小腿一下……輕踢胸口一下致人死亡……你做了一件對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了一件對不起朋友的事……
上周老師講了一個。
一少女雨天被雷劈了,被發現時已經沒有了呼吸。後來送到了殯儀館還是太平間吧。當晚值班的一個小夥子,發現該名少女長得挺漂亮,於是對其實施了奸屍行為。......然後,小夥子成功地把少女救活了?!?!最後定的是侮辱屍體罪未遂。(雖然我懷疑這事的真實性,可還是很關心小夥子啊,還有當時具體的情境是怎樣???老師能不能說得再詳細一點?)講道理我還是很服氣老師的
刑法老師講了兩個強姦案區分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關於犯罪中止的是這樣的:一男子在晚上試圖強姦路過的女子,走近一看發現是自己學生時期一直暗戀又不敢表白的女神,於是他沒有實施強姦行為。斌:同學們,你們說如果你有一個女神,你在心裡會想什麼balabala一群女孩子齊聲答到:強姦她呀!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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