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廣東省教育廳指定賽事軟體一審被判違法?

該案中廣東教育廳的抗辯理由是否合理?相關新聞背景報道,參見《行政壟斷司法判決第一例》:

2014年年初,教育部首次將「工程造價基本技能」列為「2013-2015年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賽項之一。業內習慣將由教育部組織的比賽稱為「國賽」,由各省組織的選拔比賽稱為」省賽」。

當年4月1日,
以廣東省教育廳、高職院校、行業企業等組成的工程造價廣東「省賽」組委會發通知稱,大賽由廣東省教育廳主辦,廣州城建職業學院承辦,廣聯達軟體股份有限公
司「協辦」。在隨後組委會公布的《賽項技術規範》和《競賽規程》中都明確,賽事軟體指定使用廣聯達獨家的認證系統、廣聯達土建算量軟體GCL2013和廣聯達鋼筋算量軟體GGJ2013。

一直在積極介入「工程造價基本技能」國賽和各地省賽賽事的斯維爾公司,認為廣東省教育廳指定獨家賽事軟體的做法,有濫用行政權力之嫌,違反了反壟斷法。

斯維爾多次與廣東省教育廳進行商洽,要求給予公平競爭的機會。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當年4月26日,斯維爾遂向廣州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有無「壟斷」各執一詞

面對斯維爾「濫用行政權力」「涉嫌壟斷」的指責,被告方廣東省教育廳和第三人廣聯達並不認同,各方在庭審中進行了激烈爭辯。

教育廳提出,廣東選拔大賽的各項賽事規程是以教育部文件作為依據的。2014年4月2日,教育部主管的「國賽」組委會辦公室發布了《「工程造價基本技能」賽項規程》,其明確規定使用由廣聯達獨家提供的「廣聯達網路考試系統」,並在「軟體要求」中明確規定了使用由廣聯達提供的廣聯達土建算量軟體GCL2013、廣聯達鋼筋算量軟體GGJ2013和廣聯達安裝算量軟體GQI2013。教育廳認為,廣東選拔賽選用與「國賽」相同的軟體,是為了更好地與「國賽」銜接,使選手更快適應競賽規則從而取得好成績。

斯維爾則稱,針對「國賽」組委會指定使用廣聯達軟體程序的做法,斯維爾曾在起訴廣東教育廳之前,就於4月16日向教育部提起了行政複議。對此,教育部曾專門邀請相關專家對於指定參賽軟體的做法是否違法進行論證。專家們給出的意見是該做法違反了反壟斷法等法律規定。為此,原定於6月13日舉辦的工程造價技能的「國賽」沒有如期舉行。基於此,斯維爾在6月18日撤回了行政複議申請。

而作為訴訟第三方的廣聯達則提出,根據「國賽」組委會發布的「2014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企業合作管理辦法」規定,組委會可以選擇全面徵集、定向徵集、直接商洽的方式確定大賽合作企業。廣聯達正是基於這樣的規定,向「國賽」組委會遞交了「合作意向書」,並在2月27日參加了公開遴選答辯會,當時參加的還有斯維爾和上海魯班軟體有限公司。經過遴選組委會最終確定廣聯達為「國賽」器材供應商,為「工程造價基本技能」賽項提供競賽平台、軟體、技術支持。這個過程完全是公開、公平、公正遴選作出的選擇,不存在濫用行政職權的問題。

--相關法律--

《反壟斷法》第32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二審庭審視頻--

http://gd.xinshiyun.com/play/vod?id=17852¤tCourtId=13

--相關背景--

上述案件並非我國第一則涉及濫用行政權利限制競爭的訴訟案件。

更離奇的案件是2008年8月的《法院不受理4家防偽企業狀告質檢總局反壟斷案》(深入報道參見《電子監管碼2000億利益背後》)。該案自始至終沒有依據《反壟斷法》處理,而是按《行政許可法》裁定不予受理。2014年該案涉及的中信21世紀被阿里巴巴收購(《中信21世紀正式改名為「阿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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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新疆賽區比賽曾經的一員

我想說,這種比賽就是扯淡的,大家看看就行了,不要太認真→_→

壟斷的事情,這是法律層面來講的,我反壟斷法沒學過,但是感覺應該沒有觸犯吧,畢竟東西已經確定再前。而且市場受眾率和學生學的軟體肯定會有關聯,如果斯維爾市場佔有率高,受眾率大,學習人數多,那政府為何會不考慮他?


首先,我很理解司法系統很希望能夠在適用《反壟斷法》規制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上有所建樹,尤其是即將迎來《反壟斷法》生效7年之際,可以實現0的突破。

但是,最終《反壟斷法》適用不能光追求政績,還是應當回到個案法律適用是否準確、公正上來。

【廣東省教育廳指定賽事軟體案】中,被告廣東省教育廳的抗辯是合理的。如果是教育部自身為國賽確定了唯一的指定參賽軟體,那麼即便廣東省教育廳允許參賽選手自由選擇參賽軟體,參賽者也仍會更傾向於國賽指定軟體。而且省賽具備的目的就是為了省隊能夠在國賽取勝,廣東的做法是正常的。

而且,根據媒體報道,教育部在確定國賽指定軟體時,確實進行了公開招標程序。其標準是否合理,投標人可以在參加招標前提出異議,而非在招標結束後因為自己沒能中標而反過來質疑招標方。

從賽事主辦方的角度來看,選擇在職業院校中使用更廣泛的工程計價軟體是更合理的選擇,對參賽的學生更有利。至於為什麼更多院校選擇使用廣聯達的軟體,則應當另行考察,例如看相關院校在採購軟體及安排教學計劃時是否受到了相關主管部門的行政干預,被指定必需採購廣聯達的軟體。如果存在這樣的情況,應當依據《反壟斷法》第32條另案審理。

此外,單純面向在校生組織賽事本身並不能直接影響其畢業後所在企業的軟體採購決策。真正影響相關企業工程造價軟體使用情況的是相關工程招投標單位。如果這些工程招投標單位允許使用不同工程造價軟體對接其招標平台,那麼就不會限制工程造價軟體市場的競爭。

更何況,斯維爾有自己冠名組織全國範圍的全國中、高等院校學生「斯維爾杯」建築信息模型(BIM)應用技能大賽(如2015年第六屆全國高等院校學生斯維爾杯BIM系列軟體建築信息模型大賽)。這樣的賽事客觀上與教育部組織的同類賽事形成了替代關係,也使得相關軟體可以獲得藉助賽事來進行推廣的目的。而這也就意味著,即便教育通過招標來確定單一賽事軟體,並不會對斯維爾軟體在其他同類賽事的使用。換言之,即便建築信息模型應用技能賽事構成一個單獨的相關市場,那麼由於存在賽事之間的競爭,那麼某一賽事存在排他性的單一制定軟體並不會限制相關軟體在這一特殊的、狹小的相關產品市場中繼續存在有效競爭,儘管筆者認為這樣的賽事並不能構成獨立與同類軟體常規使用領域而單獨構成一個市場。

值得注意的是:

根據2012年的報道《廣聯達護城河漸趨淤塞 核心競爭力現瓦解趨勢》裡面提及上海仍舊是市建委的領導決定使用誰的投標專業平台軟體。而廣東、安徽、江蘇、廣西、河南、西安、貴陽等省市都出台了「建設工程計算機評標數據交換標準」。可見各地選用投標專用的平台軟體的方式有著很大的差別。國家也缺少相關的軟體採購規範。

那麼這麼多年來,

  • 為什麼反壟斷執法機構沒能調查和規範相關行為,沒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就可能發現的尋租行為向中紀委舉報?
  • 為什麼法院在審理【廣東省教育廳指定賽事軟體案】時沒有考慮到這些事實?
  • 為什麼相關學者在為該案提供專家意見時沒有向住建部及各省住建廳追問這些嚴重扭曲競爭的歷史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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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該案二審庭審視頻--

http://gd.xinshiyun.com/play/vod?id=17852¤tCourtId=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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