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北大博士於艷茹對北大取消其博士學位提起行政訴訟?還能如此理直氣壯的勝訴?

於艷茹案會成為新「劉燕文案」嗎?北大會被二次打臉么

相關新聞報道北大被撤銷學位女博士提出申訴:絕對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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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抄襲文章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的「投石黨運動」[轉貼]_鑰匙8341_新浪博客

請從司法界角度分析於艷茹能否勝訴。

文章是否涉及抄襲,文章是否屬於歷史類論文(文章投稿於新聞傳播類知名學術期刊《國際新聞界》),於艷茹兩次告知《國際新聞界》已經變更工作單位,文章發表後於艷茹業已畢業,於艷茹在論文的準備投稿發表階段於艷茹的行為如何界定,北大是否有權處理。


事實部分是否抄襲不了解就不做評析,僅討論法律層面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五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此外,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第十七條 學位授予單位對於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可以撤銷。

授予學位之後發現問題再撤銷學位問題也不大。

此外這個案件與甘露不服暨南大學開除學籍決定案相類似,該案中甘露沒有被撤銷學籍

最高院審理認為《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項所稱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系指高等學校學生在畢業論文、學位論文或者公開發表的學術文章、著作,以及所承擔科研課題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形。所謂「情節嚴重」,系指剽竊、抄襲行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數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佔的地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大、對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等情形。而甘露作為在校研究生提交課程論文,屬於課程考核的一種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襲行為,也不屬於該項規定的情形。所以沒有被開出學籍

法條依據擺出來了,於艷茹案件具體的事實問題就在事實未查明之前就不討論了。

事實未查明自然也就不能說勝率如何了


北京大學女博士於艷茹因涉嫌論文抄襲被母校撤銷博士學位一案塵埃落定。此前,該案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決定程序違法,亦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撤銷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銷決定》。

2017年6月初,北京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該案是我國首個因涉嫌論文抄襲導致博士學位被撤銷的行政訴訟案件,社會影響頗為深遠。法院的主要判決理由在於北京大學的決定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而關於《撤銷決定》是否應當適用正當程序原則,判決書給出了明確透徹的回答。以下為判決書原文:

「正當程序原則的要義在於,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響的行使權力的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正當程序原則是裁決爭端的基本原則及最低的公正標準,其在我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基本行政法律規範中均有體現。作為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規則,只要成文法沒有排除或另有特殊情形,行政機關都要遵守。即使法律中沒有明確的程序規定,行政機關也不能認為自己不受程序限制,甚至連最基本的正當程序原則都可以不遵守。應該說,對於正當程序原則的適用,行政機關沒有自由裁量權。只是在法律未對正當程序原則設定具體的程序性規定時,行政機關可以就履行正當程序的具體方式作出選擇。本案中,北京大學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在行使學位授予或撤銷權時,亦應當遵守正當程序原則。即便相關法律、法規未對撤銷學位的具體程序作出規定,其也應自覺採取適當的方式來踐行上述原則,以保證其決定程序的公正性。」一言以蔽之,在法院看來,即使法律沒有明確的程序性規定,正當程序原則作為基本的行政法原則,也應當為行政機關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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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時候掙脫舊有觀念的桎梏,認可法律原則裁判依據的地位了。真正不能依據判案的只有存在於人的腦海之中、抽象的法律精神,至於已經演變為法律條文,印刷於法律文本之中的法律原則,則應當是名正言順的裁判依據。成文法永遠都不會是完美的,總會有這樣那樣的漏洞,法律原則的作用就是「兜底」,確保不出現「無法可依」的現象。若不認可其作為裁判依據的地位,則其兜底功能就無法發揮,其在法律文本中的地位不啻為裝點門面的修飾品。

時代在進步,於艷茹案絕不僅僅只是個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統一裁判尺度,《實施意見》新創設了類案與關聯案件檢索機制,明確承辦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依託辦案平台、檔案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法信、智審等,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審結或正在審理的類案與關聯案件進行全面檢索,製作檢索報告,並分情形作出處理:擬作出的裁判結果與本院同類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經合議庭評議後即可製作、簽署裁判文書;擬作出的裁判結果將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由院庭長決定或建議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對擬作出的裁判結果將改變本院同類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應當按程序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如發現本院同類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異的,應層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雖然《實施意見》面向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但「同案同判」已成為司法改革的指導精神之一,類案與關聯案件檢索是之,指導案例制度亦是之。相同的裁判思路會得到借鑒,不同的裁判邏輯則要嚴加論證。

筆者希望於艷茹案只是個開始,正當程序唱罷,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能夠相繼登場,為公民權利的保護、行政權力的約束保駕護航。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終審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北京大學在上訴中提出了三條理由:沒有相關法律規定,學校在作出撤銷學位決定之前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約談屬於調查程序,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向於艷茹提及最終處理結果的問題;儘管撤銷決定中沒有列明具體法律條文,但這不表明相關的法律依據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時是否應當適用正當程序原則;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北京大學作出撤銷決定時適用法律是否準確。

針對第一個焦點,北京市一中院認為,正當程序原則的要義在於,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響的行使權力的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正當程序原則是裁決爭端的基本原則及最低的公正標準。本案中,北京大學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在行使學位授予或撤銷權時,亦應當遵守正當程序原則。即便相關法律、法規未對撤銷學位的具體程序作出規定,其也應自覺採取適當的方式來踐行上述原則,以保證其決定程序的公正性。

針對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問題,北京市一中院認為,北京大學在作出撤銷決定前,僅由調查小組約談過一次於艷茹,約談的內容也僅涉及《運動》一文是否涉嫌抄襲的問題。至於該問題是否足以導致於艷茹的學位被撤銷,北京大學並沒有進行相應的提示,於艷茹在未意識到其學位可能因此被撤銷這一風險的情形下,也難以進行充分的陳述與申辯。因此,北京大學的約談,不足以認定已履行正當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還認為,本案中,北京大學作出的撤銷決定雖載明了相關法律規範的名稱,但未能明確其所適用的具體條款,相對人難以確定援引的具體法律條款,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撤銷決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並無不當。

終審判決生效後,北京大學通過官微表態,尊重法院的判決,依照相關程序處理,但也將繼續嚴肅學術規範,對任何違反學術道德、抄襲剽竊的行為絕不姑息,切實維護學術共同體的尊嚴。

據了解,在訴訟過程中,於艷茹認為,她涉嫌抄襲的那篇論文不是她的博士學位論文,只是一篇課外作品,不應該因此作為撤銷她博士學位論文的依據。而北京大學方面則認為,無論是什麼性質的論文,只要論文存在抄襲,就屬於學術不端行為,根據北大校規和學位條例的相關規定,就可以依法撤銷其博士學位。

本案二審判決,最為重要的是「程序正當原則」

眾所周知,「正當程序原則」起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正義原則,該原則的主要內容為:第一,任何人不應擔任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其他不利之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聽證或其他聽取其意見的機會。分別於1791年和1868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都明文規定,「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該條款被譽為美國憲法的「正當程序條款」,在世界範圍內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我國截至目前雖然沒有專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沒有專門的「正當程序條款」,但是在一些具體的單行法中同樣滲透和體現了正當程序原則。

例如《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該法第四十二條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此外《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等都有關於行政程序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更是規定,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可以判決撤銷。這就從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雙重角度,賦予了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序要求,明確了違反正當程序的救濟途徑。

 具體到於艷茹訴北大案,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學位條例》、教育部《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甚至《北京大學研究生基本學術規範》都沒有關於撤銷博士學位的詳細程序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北大在撤銷於艷茹博士學位時可以不遵守最基本的程序正義。兩級法院均認定「北京大學在作出撤銷決定前未充分聽取於艷茹的陳述和申辯,因此,作出的撤銷決定有違正當程序原則」是完全合法、正當的。


這個……

如果仔細看內容的話,法院是說北大本次撤銷學位不符合流程,

北大需要重新走一下流程再將其學位撤銷。

舉個例子:

你不能因為別人沒戴帽子就打人家,你得找個正當理由才能打他。


抄襲是一回事,通過行政程序取消其學位的過程合不合法是另一回事。

就像去嫖娼的的,被派出所關了一周罰了5000,去提起行政訴訟一樣有可能勝訴。。


我覺得……

1.撤銷博士學位這個行為,必然應該對應的是在獲得博士學位的過程中所出現的違法違章行為的懲罰措施。在合法獲得學位之後的抄襲剽竊,與學位的存廢無關。任何事業單位都不得超越法律授權,肆意妄為。

2.從程序上,均未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和申辯,違反正當程序原則。

3.這個人雖然勝訴,也將終生背負一個信用污點。


一審結果出來了,她勝了。法院判北大程序違法,基本翻不了盤。


我覺得不能勝訴。

1 抄襲了,而且很嚴重。

2 按內容是歷史論文。而且這個和此事無關。歷史博士發一篇抄襲的數學論文也是一樣的。

3 文章作者的單位應當是完成主體工作時所在的單位。而且於把這篇文章寫進了博士申請材料里,說明畢業前文章已寫好(看上去已經被接收了),作者單位就應該是北大。

4 北大作為學位授予方,授予學位前會進行審查,授予學位後如果發現審查有問題,也應當有權撤回學位。不過北大對撤回學位似乎沒有明文規定,是有些問題,不影響結果。

具體見我在另一個類似問題下的回答於艷茹的被爆出是抄襲的論文是抄襲還是寫作經驗不足的技術失誤? - Mather King 的回答


1.不查重嗎?

2.審稿人要負責嗎?

3.好像是畢業要求一篇,她寫了兩篇,第二個有問題,但是這也符合畢業要求了吧?


人家是公民,有提起訴訟的權利好吧?

沒學法之前我也和你一樣,一旦他不正義,就連人都不算了


學校背鍋,啥也不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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