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中國大陸,各法域「婚姻法」有哪些各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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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資陽市安岳縣人民法院披露向一對85後鬧離婚的小夫妻發放了全省首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限定這對夫妻冷靜3個月,期間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此通知書一出,在業界流傳甚廣,同行對此褒貶不一。


離婚程序的設計,是家事審判改革的重點和難點——一方面要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確保婚姻家庭作為社會結構的基本單位的穩定性。但無論是新鮮出爐的「離婚冷靜期」也好,還是傳統的「判不離6個月後再起訴」也好,本質是相同的——在婚姻已出現重重危機之後,通過提高離婚的門檻,「倒逼」當事人進行反省。


不難想像,這一劑「良藥」雖阻止了離婚率的增長,但單純依賴當事人的認知水平提高或者「良心發現」,對於修復夫妻關係的功效,或為有限。

筆者認為,要解決離婚率居高不下的難題,絕不能孤立地看待離婚,而是要將作為前提的結婚一併考量,正如「離婚自由」和「結婚自由」是密不可分的。在本文中,筆者不禁要質問,是否因為在我國結婚太容易,才導致離婚也太輕易?

各國結婚方式大比拼:中國有最高的法定婚齡,最易的結婚程序

美劇《老友記》的腦殘們一定不會忘記,主角Rachel和Ross兩人酩酊大醉之後在拉斯維加斯賭場登記結婚,後來幾經折騰又把婚離掉了。


現實中老美結婚果真如此容易嗎? 根據美國《統一結離婚法》的規定,美國的結婚程序至少包含不可缺少的四步:首先,當事人應當向辦事人員提出申請。然後,辦事人員在雙方填寫的結婚申請書上簽字後,對該結婚申請進行批准。簽字生效之日起3日後,雙方獲得舉行婚禮的權利,但至遲須在簽字批准後的183日內舉行婚禮(這一階段也被稱為「結婚準備期」,獲得由婚禮主持人填寫的結婚證明書。最後,辦事人員對結婚證明書進行登記備案。這樣的結婚程序在國人眼裡實在太複雜了。


在中國,雙方只需要拿上各自的身份證、戶口本,到民政局排排隊就能「扯證」了,比辦理其他手續都要簡單方便得多。2001年前,強制婚檢尚作為登記結婚的前置程序,後來也被《新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導致很多夫婦結婚前對彼此的身體、精神狀況沒有一個很好的了解。而同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國《民法典》規定,在結婚公告前擬結婚的男女必須向戶籍官員提高2個月內所做的醫療檢查的證明,否則無法進行下一步——結婚公告。


在中國結婚,領取結婚證是一步到位的,沒有中間的審批期、過渡期作為「結婚反悔期」,而類似的制度在各國的結婚制度中屬於常態,方才提到的美國的「結婚準備期」即屬於此類。


無獨有偶,《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亦規定,申請結婚的人應當自其向戶籍登記機關遞交申請之日起滿1個月後,親自到該機關辦理婚姻登記。言下之意,如果雙方在提交結婚申請後的1個月內悔婚,完全可以選擇不去開啟一段合法婚姻。這一制度或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衝動型結婚。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結婚制度中,婚禮是婚姻生效的必經程序。法國、英國、美國、香港的婚禮均具有其法律意義。


以英國(香港基本相同)為例,存在4種婚禮,分別位法律婚禮、世俗婚禮、宗教婚禮、特訓婚姻,具體的要求與程序各不相同,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場公開而盛大的婚禮加之雙方在主婚人面前的莊嚴宣誓,無疑能為「婚姻」這個法律概念減少幾分兒戲的色彩。

而國人雖然也注重婚禮的儀式感(尤其在農村地區),卻把結婚登記和婚禮看作兩碼事。在「裸婚」文化盛行的發達城市中,許多小夫妻甚至在結婚數年後、雙方經濟情況好轉才舉行婚禮。可以想像,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可能有不少的夫妻在熬到舉行婚禮前就已離婚。「婚禮」在結婚制度乃至結婚文化中的重要性逐漸式微。


由此可見,雖然中國的結婚制度中有幾近「全世界最高」的法定結婚年齡,但在結婚程序上與其他國家相比,顯得過於簡單,這無疑也降低了結婚的門檻,使得許多原本不該共同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在未經過再三思考的情況下就稀里糊塗地踏入了「圍城」。

婚前教育的缺失

除了提高結婚門檻之外,若希望離婚率降低,則需要致力於提升男女雙方的婚姻質量,而婚姻觀念對於雙方的婚姻幸福感的影響是首位的,因此幫助國人實現良好觀念的轉變,成為當權者亟待解決的問題。


曾幾何時,豆瓣小組「父母皆禍害」流傳一句話:「最可怕的事莫過於做什麼都要考試,而為人父母卻不需要考試。」私以為,這句話放諸與親子關係同等重要的夫妻關係里,也是適用的——別說考試了,連「教育」都談不上。婚前教育在社會這一塊的缺失是顯而易見的——大家都忙於學習與「如何賺錢」相關的知識技能,並為此支付高昂的學費。但有多少人會主動付學費學一學應當如何選擇合適自己的伴侶、如何與伴侶充分溝通相處、如何與伴侶擁有和諧的性關係呢?


政府方面,一方面或擔心介入市民這種「家長里短」的事情,會被市民認為「管得太寬」,另一方面也難於設計婚前教育的課程,畢竟從21世紀初至今,適婚人群的婚戀觀已隨社會經濟文化的飛速發展而產生巨變,婚前教育內容如何順應時代的潮流是需要考慮清楚的問題,唯其如此才不致於「吃力不討好」。


而在學校教育方面,與「婚前教育」最接近的概念應屬「性教育」,但其在中學及中學之前的階段幾乎是空白的,在大學階段的教育也常流於一些傳統觀念的宣傳——如提倡婚後才發生性行為。前些日子,由專業團隊耗費多時編寫的、北師大出版的性教育讀本《珍愛生命》因家長反對呼聲太大而慘遭下架,更反應了性教育和婚前教育在我國水深火熱的處境。其實不論是婚前教育也好,性教育也好,本質是教育男女雙方如何尊重對方、愛對方。這樣的教育本應貫穿人的幼年階段指結婚前的階段。


但現實中,家庭教育的情況更令人哭笑不得——大多的父母在孩子年幼的時候並未為其樹立良好的婚姻榜樣,在孩子大學之前一味反對「早戀」,又在孩子上大學後不久即進行「逼婚」。父母往往熱衷於告訴孩子「不要做什麼」,卻常常忘記告訴他們「要做什麼」「要怎麼做」。

缺乏正確的婚姻價值觀

上一代人處在高穩定和低質量的婚姻里,把婚姻作為生活的必需品。他們沒有自己的婚姻價值觀,只是認為婚姻是必需的。所以逼婚,催婚不絕於耳。但下幾代人在物質橫流的時代,高離婚的時代,政策性結婚和離婚的時代,還沒有樹立起正確的婚姻價值觀,為婚而婚,為房而婚,為父母而婚等都是司空見慣的事。


培養正確的婚姻價值觀才是這個時代急需要做的事,而離婚前的冷靜期只是一個臨時補救措施,其療效可能是短暫的。防患於未然,樹立正確的婚姻價值觀才是降低低質量婚姻數量,減少離婚率的良方。

(首發:微信公眾號「婚姻家庭與資本市場」)


既然是「法域」,那就可以討論一下,我們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關於婚姻的不同方面了。雖然我們是一個國家,但我們不在一個法域呢,所以,存在了比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一、對岸的未成年人可以結婚

對岸是男18,女16可以結婚,但成年的年齡都是20。

所以就出現了未成年人也可以結婚的情況,當然,要父母同意才可以。

二、親等的計算不同

親等呢,關係到親戚之間能不能結婚,經 @Canoe 提醒,大陸和大陸的親等計算和對岸不一樣。比如,在這個案例裡面:我男朋友的奶奶和我爺爺的爸爸是親兄妹,請問我們可以結婚嗎?

在大陸:要從小姐姐和小哥哥分別往長輩數,一直數到共同的那對夫妻,比如小哥哥得數到自己奶奶的父親,為3親等;小姐姐得數到自己爺爺的爺爺,為4親等;兩者之間,取最大的,所以最終是7親等。在大陸,超出了三代以內的限制,可以結婚。

在對岸:「民法」第968條規定:

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我們假定從小哥哥開始數,自己作為1,數到自己的奶奶的父親,為4親等,然後還得繼續往下數,數到小姐姐,再加5親等,一共9親等。在對岸,超出了六親等以內的限制,可以結婚。

三、對岸有婚約

男生17歲,女生15歲,也就是法定結婚年齡前一年,可以訂立婚約。

但是這個婚約既沒有強制執行力,法律也規定了許許多多的解除條件,讓婚約的效力更弱了。

但這畢竟是中華民族婚姻習俗的沿襲,最為重要的是對岸有這樣的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這樣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彩禮嘛。棠邑小廌:結婚彩禮與一般贈與有什麼區別?

四、因被騙而結婚,對岸可以撤銷

學過民法的同學都知道,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一般包括了欺詐和被脅迫。但是,在大陸的民法裡面,只有脅迫的情況下締結的婚姻是可撤銷的,也就意味著被欺詐而訂立的婚姻不能撤銷。是不是聽起來很可怕,但是,上課的時候,老師講,男人要是不騙的話,誰又能輕易地娶上老婆呢?嗯,老師,你說的都對。

但是,在對岸,就規定了被欺詐而結婚的,可以在發現欺詐後六個月內申請撤銷。現在想想,對岸的男同胞,想娶個媳婦,還得靠真本事了。

五、不能人道的,對岸也可以撤銷

「不能人道「,是不是一臉懵逼,這是個啥?哦,這是XXOO呀。啥,為什麼要說這麼污的事情。

小朋友,這可是婚姻的核心啊,殊不知這是婚姻內正兒八經的權力場。

不能人道,在我們這邊甚至都不被認為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所以,對於婚姻的效力沒有什麼影響。但是,司法實踐總會有辦法的,畢竟長期不XXOO,夫妻感情就會不那麼好,慢慢地,就破裂了,雖然不會影響效力,但是可以離婚啊。殊途同歸。

對岸就做的明顯一些,直接把XXOO和婚姻的效力連接起來,挽狂瀾於既倒,以免耽誤青春。

六、對岸婚姻撤銷的,不溯及既往

大陸是溯及既往的。這個說起來有點複雜。我們舉個例子:

小明和小白結婚了,後來又和小青結婚了。但後來,小明和小白的婚姻被撤銷了。

如果溯及既往的話,就意味著,小明和小白的婚姻從來就沒有存在過,那也就意味著小明和小青的婚姻就不是重婚。如果不溯及既往的哈,那就意味著,在撤銷之前小明和小白的婚姻關係是存在的,那也就意味著小明和小清的婚姻,在小明和小白的婚戒被撤銷之前,是重婚的。

是不是感覺對岸的要求更為嚴格一點。

七、發生婚外性行為,在對岸就可以離婚

我們這邊是5條,對岸是10條。

對於最為重要的一點,我們規定的是「有配偶者與他們同居」,對岸規定的是「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同居是一種持續的狀態,另一方想要舉證的話很是困難,如果真的要求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並且要保持性夥伴的單一的話,我更加認同對岸的規定,只要是和配偶之外的人在達成意思一致的情況下發生了性關係,即足以認定沒有盡到忠誠義務,進而可以認可夫妻感情的破裂。另一方要求離婚,是正當的。

以上


題目問得太大了,建議還是針對一些具體的方面進行提問。我這裡隨手寫一些:

  • 首先是狹義的《婚姻法》這樣一部法律這就是有些中國特色的。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1950),有濃厚的蘇聯色彩,某些方面甚至還相當「進步」,如:男女平等,離婚自由等。目前在許多國家,「婚姻法」僅僅只是民法的一部分而已,我國的《民法典》至今依然遙遙無期。
  • 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中國男女結婚年齡的最低限制相當高(男22,女20),如日本以男18,女17;德國以男女18;義大利以男16,女14。
  • 姓名權。是否夫妻結婚後使用同一姓氏。
  • 「近親結婚」的親等:禁止二等內旁系血親結婚的,如德國古巴等;禁止三等內旁系血親結婚的,如日本、英國等;中國事實上是禁止四等內(中國不是用這個表達,但意義接近於此)旁系血親結婚的。
  • 「無效婚制」或「撤銷婚制」。即夫婦如果違反了婚姻成立的要件,是認定成爲「無效」還是利用「撤銷」再使得婚姻無效。
  • 對「事實婚姻」的承認與否。這裡我國婚姻法在1994年曾經修改過,目前是不承認。
  • 重婚的認定。大家都知道在一些國家是可以有一夫多妻制的。目前,因爲我國對「事實婚姻」變成不承認,對「重婚」的認定也更簡單些了。不過「重婚罪」也屬於刑法的範疇,這裡不細說。
  • 「忠實」義務立法:我國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爲離婚時的一個法定理由,可以向過錯方索要賠償,但是無過錯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賠,但在日本、法國,可以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甚至在法國還有強制罰金。
  • 通姦罪。這個不是婚姻法問題,而是刑法問題。但是我仍然列在這裡,因爲題主特地提到了「中國大陸」,讓人馬上想到了臺灣。臺灣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還有一些國家也有此罪,大陸顯然是沒有的。
  • 軍婚問題。雖然中國大陸沒有通姦罪,但是仍然有一種特殊的「通姦罪」。前面既然已經提到了刑法,這裡不妨再提一下一個真正中國特色的法律——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是它同樣應是刑法的範疇。
  • 夫妻財產制:聯合財產制(臺灣)、分別財產制(英美法系、日本)、共同財產制(包括一般共同和婚後共同之分,我國是婚後共同制)。
  • 離婚制度:「有關部門『調解』」是一個特色。此外,我國對裁判離婚時的條件也從單一的「感情破裂」到1989年最高院所列舉的十四種情形(吸收了一些「過錯主義」的思想)。
  • 「撫養」和「扶養」的義務範圍。夫妻間的扶養基本上全世界沒有什麼區別,但是像祖孫、外祖孫、兄弟姐妹、公婆兒媳、岳婿間的扶養關係(還對應的可能有繼承關係)就可能國家與國家之間差別非常大了。
  • 關於同性婚姻、婚內強姦、家庭暴力立法的規定。這個在各國,甚至同一國的各州也可能不同,這裡不細說。
  • 計劃生育。
  • 除去以上的這些內容之外,還有許多這樣的區別,最好是針對某個具體的方面來提問,這樣可以避免我這樣的空泛之論,沒法具體展開。或許大家還關心許多婚姻關係中的其它問題,但是例如像遺產繼承、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重婚罪、破壞軍婚罪、收養子女等諸多問題雖然也可能與婚姻關係密切相關,但皆不屬於「婚姻法」的範圍。

美國少數州, 比如北卡羅來納州(North Carolina),還保留著傳統意義上的「通姦罪」。與此相關的主要有兩種民事訴訟:(1)alienation of affections 和(2)criminal conversation,均屬於侵權的範疇,均是夫妻雙方中受害者一方可以對第三人提出的訴訟。這裡的「第三人」指的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小三」。

Alienation of affections 從字面理解就是離間夫妻間的感情,而criminal conversation就是我們平時說的通姦,私通。這兩者的最重大的一個區別就是criminal conversation的一個構成要件是第三者必須和夫妻雙方中的一方發生性行為,而alienation of affections則沒有這個發生性行為的要求。

Alienation of affections. 如何來證明這一侵權行為呢?首先,夫妻之間原本要存在有效的婚姻和感情。英語更是用了「genuine love and affection", 直譯都可以譯成真愛了。這個比較好理解,如果第三者出現的時候夫妻之間本來就沒有感情可言了,那也就沒有離間破壞夫妻感情一說了。第二,結果是夫妻感情必須是真的被破壞了。比如小A一直努力追求W,但是W還是不為所動,深深愛著自己的丈夫H。那麼W對H的感情並沒有被離間,因此A對H的侵權行為不成立。第三,造成夫妻之間一方對另一方感情喪失的原因必須主要是第三者錯誤且惡意的行為。第三者必須有主動的行為,而不只是被動的對象。比如說小A總是送花給W,趁著H不在家,總是在晚上拿著小酒去找W呀之類的。如果單純是W喜歡上了小A,小A只是被動接受了W的愛或只是被愛的對象,那麼侵權行為也不成立。否則的話,我們就該擔心不小心哪天被有婦之夫或有婦之夫愛上了,人家丈夫或者妻子來告你咯。除此之外,第三者的行為必須還是夫妻感情被破壞的主要原因。比如小A雖然做了一系列的主動出擊,但是H和W之間的感情主要是因為他們自己本身因為互相性格不合之類而慢慢喪失,那麼小A的侵權行為也不成立。最後,當然就是第三者的行為對受害者一方造成了精神上或經濟上的損害。

Criminal conversation. 與alienation of affections相似,第一,夫妻之間要存在有效的婚姻。因為criminal conversation這一訴訟理由主要基於夫妻之間性關係的專一性和排他性而產生。如果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婚姻關係,那麼也就不存在性關係的專一性和排他性。第二,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三者必須與另一方發生性關係,破壞了夫妻之間性關係的專一性和排他性。第三,這種行為對受害者造成損害。 第三者的行為是否離間了夫妻之間的感情並不重要。

原告可以對第三人提起這兩種訴訟要求賠償。陪審團具有決定賠償數額的權力,通常會給出補償性賠償或/和懲罰性賠償。這兩種侵權行為對受害者造成的損害主要是精神上的,因此準確衡量和計算損害的金錢價值就比較困難,也因此給了陪審團很大的自由來決定賠償金的數額。根據 Personal Injury Valuation Handbook (West,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967), 此類案件賠償的中位數大概在$10,000美金。視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甚至有陪審團在此類案件中給出過高達一百萬到兩百萬美金的高額賠償決定。

Alienation of affections與criminal conversation都屬於民事侵權行為,而不是刑事犯罪。但這兩種民事訴訟理由的保留起到的作用實際上是懲罰性的,即懲罰「小三」或「婚姻家庭破壞者」。同時也為受害者提供了一種帶有安慰性質的補償。許多原告對第三者提起訴訟的主要目的並不是為了獲得經濟賠償,更多的卻是一種情感和道德的宣洩和表達。主張廢除或保留這兩種訴訟理由的州各持不同意見,包括這兩種訴訟在當今社會是否還具有現實意義,是否會被濫用而浪費司法資源,法律是否應當為婚姻提供如此強有力的保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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