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權力有什麼區別?
12-29
權利,指法律上的權利,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某種權益。這種權益,可以表現為權利享有者有權自己作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財產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佔有、使用和處分自己的財產;也可以表現為權利享有者有權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為或抑止一定的行為。
權力的含義有兩種,一種是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如國家權力;另一種是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即職權,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1、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則一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於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一種公共權力。
2、強制性不同。權利和權力都對相對人具有強制性。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這也是一種強制性,但它與權力的強制性不同。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權利則只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當權利不能實現或遭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請示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相對人施以強制力。如不得因為討債而拘留、毆打債務人。因此,權力的強制性是直接的,權利的強制性則是以權力為中介,是間接的。
3、法律地位不同。權利可由權利人獨自享有,可以是一種有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在存在與這相對應的義務人的雙邊關係的條件下,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權利主體對其享有的某些權利還可以轉讓或權力則只存在於與具體相對人的關係中。單獨的主體無法行使其權力,因權力須駐華對方的服從為條件,是管理與服從關係。因此,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係是不平等的。權力主體對授予它的權力都不得放棄或轉讓,政府權力對國家也是一種責任(職責)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則就是失職。
都寫成英文就好區別了 right / power
權利本就是外來詞,中華帝國沒有這個概念 ,民刑不分,公私不分,義務本位。到了民國才有。
power有powerful和powerless,right就沒有這種區別,right就是right
就讓吳孟達來回答這個問題吧
權利right由法律/契約/規則產生,有其對應的義務,是外源的;權力power一般由你自己的力量/能力而生,也有賦予給你的,並無明文規則上的義務。
有人的地方就有權力和權利,只是叫法和體系不一樣,概念都是相同的
權利是寫在紙上的,權力是攥在手心的。
區別就在「利」和「力」,一個是利益,一個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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