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寶強離婚案如果在古代會被有司如何判決?
清代律例,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在其他朝代,馬蓉和宋喆也得挨揍,挨揍的情形不一,但也差不了多少,譬如在元代是八十七杖。如姦夫攜婦人外逃,則罪加一等,男女罪同。婦人需去衣受刑,但如果女方是個小娼婦,反而不必脫衣。至於原因,《福惠全書》給出的解釋是:
姦婦去衣受刑,以其不知恥而恥之也,娼婦留衣受刑,以其無恥而不屑恥之也。
以往不去衣受杖者,屁股蹲兒和衣服之間是真的可以夾氈子的,但即便如此,挨完揍以後也得幾十天才能下床。(《萬曆野獲編》:成化以前,諸臣被杖者,皆帶衣裹氈,不損膚膜,然猶內傷困卧,需數旬而後起)若是去衣受刑,直接沒有防護,下場是很慘的,屁股都要打爛了。通常打到六七十下,血肉就開始模糊,有肉糜隨著板子亂飛。因此家屬要買通行刑人,讓他不要「著實打」,你要是給得多,我甚至可以輕輕的。
但這件事真的就這麼簡單么?
不是的,古代和姦雖然入法,但也不算什麼重罪,「系輕罪」。可宋喆不一樣啊,宋喆是幹什麼的?他是王寶強的經紀人啊。這不用放在古代,就算是放到現在,也是典型的主雇關係。
那麼,這個案子就不能再以普通的和姦罪論處了,應是奴、雇與主妻和姦之罪。要知道這在古代是非常非常重的罪名,是要殺頭的:按照目前的說法,他們還不僅僅是「奴與家長妻和姦」這麼簡單,如他們有謀殺本夫、通謀騙盡本夫產業的行為,就要再從重。謀殺本夫是斬監侯(但這條無實證),通謀騙盡本夫產業則有據可查,後者和僱工奸家長妻,兩罪都是很嚴重的,因此可以直接跳過斬立決。(和姦條)奴及僱工奸家長妻女者,各斬。
判凌遲。
馬宋二人還是慶幸生活在現代社會吧。真放古代,就不是能不能分到錢的問題了,是具體怎麼死的問題。補:真得多說兩句了。不要覺得這樣很爽很解氣你就呼喚古律回歸,你看多了就知道很多條文都是啥破玩意兒。以下犯上罪責加重的反面,一定是以上干下罪責減輕。雖然現在的法律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相較於古律真是高到不知道哪裡去了,不要開倒車好么?
從離婚層面看,歷朝歷代都一樣,無論地方官還是宗族長都會判離,且女方凈身出戶。但是從宋馬二人的穿越體是否構成通姦罪名(奸非罪)及其會被處以什麼樣刑罰的定罪量刑層面看,各朝各代就不一樣了,咱分時代來說。(註:本文所提及具體人物,均為題意中腦洞的穿越體)
由於西周及其以前的歷史並沒有留下關於通姦入罪的直接文獻,《尚書》所反映的多為漢代的道德意識,並不足以憑此還原西周及先周時期的社會原貌,所以此答對這一時期疑而不論。那麼就從有全面而可靠的社會史料乃至律法流傳的春秋開始討論吧。
在春秋時期,通姦行為並不被統治者視為什麼大事,或者是因為去古未遠或者是因為禮壞樂崩,淫辟行為並不被視為「不道德」,更談不上上刑入罪。《左傳》記載了蠻多齊魯衛晉公卿士大夫的淫辟之行,正所謂「上烝下報,恬不為怪」,連不同尊卑親屬之間的亂倫都不被視為什麼大事,何況本題所討論的腦洞?這種淫辟行為頂多算得上《詩經》所描繪的「相棄」或「外遇」,僅僅構成婚姻解除之條件而已。
在戰國時期,隨著君主集權的強化,君王逐漸需要更強有力的社會規範來約束社會,禮壞樂崩的勢頭被隆禮重法的勢頭逐漸取代。從李悝的《法經》(也即秦律母體)開始,逐步對該行為進行約束,但以寒某鄙陋的見識所及,只能從晉律得知李悝以防範「淫侈逾制」為目的制定了《法經》六篇中的《雜律》,無法得知《法經·雜律》是如何處理通姦的。只知道李悝是子夏的弟子,而子夏又是「重禮」的,暫且可以推論會以「違禮逾制」的名義,施以刑罰。秦始皇甚至把「防隔內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誠」這樣的文字和「滅六國、一海內」一同刻在石頭上紀功(會稽刻石),可見此事之不易成,亦可見周末通姦之不入罪,直到秦律推行全國方才入罪。
接下來再看一看號稱史上最嚴法的秦朝。
首先還是要接著看會稽刻石,始皇帝在會稽刻石上也記錄了這樣幾句話:「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意思是「做丈夫的如果與妻子之外的人通姦,是可以像豬一樣隨意殺掉的,這樣就使得男子的禮儀有了章程可循」。這裡的意思呢,正是秦始皇對於私刑處決的默認。
然後我們再看看秦律,看看如果有司審判的話會怎樣?據張家山漢墓出土的漢簡《奏讞書》第21項案例所引用的「故律」,也即《秦律》中的條文:「奸者,耐為隸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耐,是指剃掉罪人鬢角鬍鬚的一種侮辱刑;隸臣妾,是指淪為奴隸僕人等賤籍的身份刑(成為主人的財產,生殺予奪聽憑主人安排),校上,是指抓了通姦的、直接上器械並捉雙驗核。
在漢代,漢律規定「諸與人妻和姦,及其所與皆完為城旦舂。」(《二年律令·雜律》),「諸與人妻通姦者,及所與□通者,皆完為城旦舂。」(敦煌懸泉漢簡),「 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漢代刑法志》)。可見漢代在律法條文上對這類行為是處以「盡去鬚髮」的侮辱刑外加「築城舂米」勞役刑的,而且城旦舂三年後可改為祭祀目的的砍柴做飯。此律條有進一步的特別規定:「其吏也,以強姦論之」,「強與人奸者,府(腐)以為宮隸臣」(西漢標準,東漢無),也就是說,如果通姦者的身份是官吏的話,就會處以腐刑,入宮為仆,不過王宋二人皆非官吏,無法對宋適用此條。不過呢,根據賈麗英秦漢時期奸罪論考一文考證,漢代似乎因秦亡之鑒而在律條的執行上,對文化較關中有所不同的關東地區而有所鬆弛,僅僅針對「與宮人通姦」有所嚴厲打擊,對民間通姦並不施以刑罰(其論文具體論述如下)。
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根據李貞德《公主之死 (豆瓣)》一書論證:「通姦雖然被視為破壞家族倫理和婚姻穩定,但在魏晉南北朝,不論男女,都沒有人因為通姦而判死刑的記錄,也看不出婦女通姦會受到比男性更嚴厲的處罰。」大體上,此時對通姦行為的處罰應當如同秦漢律,考慮到鮮卑女性的較高社會地位,私以為甚至會比秦漢律中的處罰還要輕。但是根據《魏書·刑法志》的間接記載,"男女不以禮交,皆死",似乎北魏漢族世家曾經取得「通姦即死」的立法成果,此處存疑。
在唐朝,未婚和姦,「諸奸者,徒一年半」(《唐律》卷第二十六《雜律》上),有夫奸,「諸奸者······有夫者,徒二年」;如果是奴奸「良人」的話,「諸奴奸良人者,徒兩年半」,且「良人婦女亦徒兩年半之類,並與男子同」(《唐律疏議》);如果是奴奸主母的話,「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婦女減一等(流放三千里)」。觀本題題意,應按照「奴奸主母」情形量刑。
在五代時期,據《冊府元龜》記載,後晉天福年間頒敕:「凡和姦者,男子、婦人並極法」,但後周廣順二年卻又下詔:「其犯和姦者,並准律科斷罪,不至死」(此處律科指代《唐永徽律》及《大中刑統》),又重新回復到唐律規範。
在宋代,《建隆重定刑統》(也即《宋刑統》)卷第二十六《雜律》「諸色犯奸條」規定了對於「通姦強姦」的處置,該條無論主體內容還是所處篇章位置上,都與唐律一致,僅僅對通姦所生子女歸屬做出新規定。
在元代,根據《大元通制·奸非》:「有夫者,(杖)八十七;誘婦逃者加一等(杖九十七),男女同罪,婦人去衣受刑;未成者,減四等(笞四十七)」。奴奸主母的如同唐律,處死。
在明代,未婚通姦,根據《大明律》卷二十五《刑律·犯奸》:「凡和姦,杖八十;······刁奸,杖一百」、「其和姦、刁奸者,男女同罪」(和姦以情、刁奸以詐);外遇通姦,「有夫,杖九十」,且「凡奴及僱工奸家長妻女者,各斬」。明代把「奴奸主母」情形從「奴奸期親」情形中單獨摘了出來,相對於唐宋律法有所加重:姦夫由絞變斬,淫婦由滿流變斬。
在清代,大清律例完全繼承《大明律》,只是在涉及職官軍戶、奴奸主家其餘人等等方面有新規定,並在刑罰適用上有了「枷號」這一新形式。
綜上,大體上講,宋馬之事如若發生在古代各個時期,在東周及兩漢可能不會受到刑罰處置,僅僅由地方官或宗族長做出離婚處理(不排除私刑可能);在秦代及魏晉南北朝則會被處以侮辱刑、身份刑或勞役刑;在唐代、宋代、元代,男方可能被處以生命刑(絞刑),女方可能被處以放逐刑(滿格流刑三千里);在明清則可能被處以生命刑(斬刑)。
參考書目:-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豆瓣)
- 楊鴻烈:中國法律發達史 (豆瓣)
- 李貞德:公主之死 (豆瓣)
不知道你們想要哪段古代。胤禛赦免賤籍之前,優人屬賤類,娶良為妻非法,王寶強杖八十,離異,好不好?
嗯,如果播音系學生也算樂工,那就無所謂了……呈上證據再說。
看題主的問題描述,就是想知道這事放到古代能有多慘唄,行,我說幾個慘的讓大家解解氣。只說古代,沒說必須是我國古代,那我說幾個國外的情況。http://www.baidu.com/link?url=xyFuRz_rr8x4M0Rs_sbhUBimDSUt6djQrCWdMvmzdxHT_C_bTgK1iapR4e4CEIytr_n5VaQwrSr6FQ02yIpwhKwd=eqid=d8f0871c00088d410000000457b56f6d我國古代都怎麼處理看這裡就行在早期的一些西方文明裡,通姦是重罪。法老時代的埃及,通姦者,男的鞭刑,如果嚴重的話可以會被打1000下以上。而女的可能相比而言情況要好些,只是割鼻子。中東文明裡的修納城邦規定,「當抓住一個女人在一個男人膝上時,TA必須死」。因為當時的書寫語言沒有性別區分,所以不知道到底是誰要死,還是兩個都死。
以上都不是最殘忍的,據我所知對於通姦或者婚外性行為一類的最殘忍的處罰是奈及利亞的伊博部落
知道後最讓你震驚的冷知識是什麼? - 朱權的回答
只看第一道分割線以上的部分就行我絲毫不懷疑,如果法律不禁止,義憤填膺的網友們肯定早就順著網線爬過去把馬蓉兩人扎到木杆子上遊街去了。以上這些夠血腥,夠殘忍,夠慘了吧。盡可以把這些都想像到馬蓉和宋喆身上,解氣吧。那麼解氣了之後容我再啰嗦幾句吧。昨天還在首頁上看到一個問題,大意是說要不要讓這種出軌行為入刑。我只能說馬蓉宋喆的行為若是放到以往的任何一個時代,任何一個地域,任何一個時期,下場都會很慘。而現代社會,他們所承受的只是道德上的譴責,並不會有牢獄之災以及那些殘忍的肉刑。目前事情還在持續發酵中,大家好好看戲就可以了,看最後法院如何宣判。當代的事就不要想著用古時候的法律解決了,自己YY一下解解氣就得了。
我來給人民藝術家唱唱反調吧。
人民藝術家拿古代的法律,肉麻當有趣,只能開開玩笑,不能當真,因為古今觀念不同,硬要較真,則今之所謂人民藝術家,古之所謂伶人也。今之所謂偶像明星,天王巨星,古之所謂倡優賤籍,至淫至賤也。國法良賤不婚,王馬的婚姻無效,一般賤籍娶良人女,婚姻無效,杖八十,而倡優伶人,至淫至賤,所以更重,婚姻無效,杖一百。穿越到同治年間,依律,王寶強應該打兩百板,流四千里。馬氏若承認是遭拐騙,可以發還給家屬管教,若硬要說真心想嫁王寶強,則皮巴掌掌嘴兩百,交官媒擇配。
不要以為我瞎說著過嘴癮,這上面每個數字都是真的。雖然我找不出照片來,但當時申報有很具體的報道。晚清四大奇案中的楊乃武與小白菜人人皆知,張汶祥刺馬案,現在也改編出了電影,可同是四大奇案中的楊月樓與韋阿寶案,現在知道的人比較少,可當時更加轟動,因為當事人楊月樓名氣比楊乃武大多了。楊月樓是著名京劇武生,名列同光十三絕。楊月樓的兒子楊小樓,與梅蘭芳、余叔岩並稱為「京劇三大代表人物」
楊月樓演的孫悟空,連翻一百零八個筋斗,還在原地,這可不是電影,可以靠剪接出來;楊月樓演趙雲,《申報》曾經用竹枝詞描述他:「金桂何如丹桂優,佳人個個懶勾留,一般京調非偏愛,只為貪看楊月樓。」這就比王寶強名氣大了,還沒人在報上寫詩指名誇王寶強吧?楊月樓名聲越來越大,巡演到了上海。有個粵籍富商韋氏小女17歲叫韋阿寶的,對楊月樓日日追星,還寫了一封情書,托她的奶媽王氏傳給了楊月樓。楊月樓接到了這封信,既驚且疑,就回了一封信:「我楊月樓有幸能得你家小姐垂青,自是感動。不過,我楊月樓畢竟只是一個戲子,身處賤籍。自古良賤攸分,尊卑各別。我與韋小姐之間,地位懸殊,鴻溝攔緣,根本不可能在一起。即使小姐不在乎,但社會、國法、家規都難容此事。」
楊月樓雖然唱戲唱成了人民藝術家,但仍屬於賤籍。按照當時法律規定,良賤不可以通婚。韋小姐追不到星,相思成疾,其母萬分焦急,救命要緊,趕緊差家人和楊月樓聯絡,終於把楊月樓請來了。兩個人兩相對視,楊月樓終於為情所動,(也因為身在上海租界,有點不把大清律當回事了)答應了這門親事。為了鄭重其事,楊月樓的母親也從京城趕到了上海,來替兒子操辦這樁婚事,下了聘禮。
照說這時婚姻需要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都齊備了,旁人不滿意也沒資格說什麼,但良賤不通婚高於父母之命,一旦通婚,良家所有的親戚都覺得無法抬頭做人,韋阿寶的叔叔出來告官反對,當時的上海縣令也是廣東人,覺得所有的廣東人都因此受辱了,於是派出捕快,聯絡工部局派出巡捕,從租界將楊月樓韋阿寶抓進上海縣衙,據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初申報報道,韋阿寶穿著拜天地的紅衣被一乘小轎抬入衙門,因為堅持嫁雞隨雞,被掌嘴兩百。楊月樓更是一進衙門就被吊起,屈打成招,承認與韋阿寶先有姦情,後又不顧良賤不婚的國法結婚,於是被判杖兩百,流四千里,到黑龍江充軍。韋阿寶被判行為不端,發落普育堂,交官媒擇配。
韋阿寶的奶媽王氏枷號。楊月樓由於慈禧親自關心人民藝術家,說別荒了他的戲,在監獄裡又正好等到光緒登基大赦,改判杖八十,遣回原籍。(原判兩百板,已經在某次複審時,執行過了,這時的八十板,也不知是還要執行,還是允許抵扣?申報沒有交代)
申報一個多月里登了一百幾十篇相關文章,比現在網上還熱鬧得多。申報還請了些洋人來發表看法,開了個專欄叫中西答問,很多大概是當下穿越回去的,觀點很先進,大家可以穿越回去看看,奧,如果只是看看,不想跟帖的話,不用穿越,找找那時的申報就行。
我只是覺得「不守婦道」這個詞用的很值得玩味===========題主包括有些人一副要不是現代社會,馬蓉就該去死的態度,大清亡了一百年了,現在還有人認為女人要守婦道,通姦是死罪?一晃神我還以為自己在印度。=========不知道有些人理解能力堪憂到我全程沒提馬蓉,評論區的回復一開始就說了人不應該對自己的婚姻不忠,有些人是怎麼解讀到我在給馬蓉洗白,覺得出軌沒錯。既然有些人沒看到我就再說一次馬蓉出軌很噁心,任何人都應該忠於自己的伴侶,但是不是基於「婦道」,而是基於一個人基本的底線出軌有錯,但是不至於要人命,也不至於要受到莫名的侮辱,更何況說實話有些人哪是在為王寶強抱不平?明明只是發泄自己的不滿,真要是為王寶強抱不平,去找馬蓉出軌、轉移財產的實錘,沒有能力的去王寶強微博那裡安慰一下他,保證王寶強在這次離婚中收到的傷害最小,而不是捕風捉影看見一個馬蓉走得近的男人就認為是姦夫,到處搜尋馬蓉「性慾強」「欲求不滿」的證據,那對其他無關人士也是一種傷害。如果你們真的覺得財產轉移、製造車禍比出軌更加可惡(當然現在沒有看到證據我持懷疑態度),那麼你們對馬蓉的評價為什麼不是殺人犯而是「蕩婦」「不要臉的女人」?為什麼對馬蓉的指責聲聲都往性方面靠?卷空丈夫的血汗錢、甚至試圖謀殺丈夫,這已經涉及到刑事案件了,難道不比出軌這件道德事件嚴重得多?在你們眼裡的關注度還是比不過出軌,不就是覺得一個女人最大的過錯就是出軌,女人要頂著貞潔牌坊過日子嗎?
這個問題炸起來這麼多魚當然也有那麼多的法制史的大魚首先,不水不黑,王馬案中只是一個吃瓜群眾,並沒有偏激的傾向性。其次,此問題具有很強的指向性,利用架空的歷史前設,完全違背現代法律是建立在人與人之間平等的基礎之上的,單純的用中華法系的弊病之處——法律適用對象的等級化和對婦女的不平等來判斷本案,明顯是不合適的。最後,發表自己的看法:善惡到頭終有報,人間正道是滄桑,塞翁失掉瘸腿馬,焉知是禍還是福?
好像你們都說錯了,古代,這個範圍有點大,從晉朝開始,一直隋唐宋到明清,戲子優伶都屬於賤民,隨便說說大明律(「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冒充良人而為婚者罪加一等」,這與唐律基本相同。而《大清律·戶律》則規定:「壓良從賤」、「娶良家女人籍為婢」,處流刑三千里。)()里都是轉載的,從唐律宋律到明律清律,一直都是賤良不婚,男賤民不得娶良家婦女,如果婚配則解約,男的杖刑徒刑各朝不一。女賤民則可以嫁入良家,但不得成正妻。所以這案子要在古代判可能沒各位想的那麼樂觀。
只見那王二大步流星走進屋裡,看到了桌子上的靈位,立即悲從心來,跪倒在地。「哥哥!你怎麼就走得這麼不明不白!」直到這時候,馬蓉才剛剛穿好衣服下來,那宋員外剛剛跳窗離去。「王二,你不要太傷心了,你哥哥他是得急病離去的。」那馬蓉撫了撫面,說道。王二血紅著眼扭過頭來。「你怎叫我不傷心!兩次車禍哥哥都躲了過去,我這方才出去做了件差事,哥哥就落得此般下場,你讓我怎不傷心!」馬蓉眼看王二已被悲傷沖昏了頭腦,臉上雖不顯,心中卻早已樂開了花,她趕忙上前去,說道:「人走了,這日子總還是得過的,我看小叔叔還是先用了飯……」「住口!你這婆娘,我哥哥此般慘死,你的臉上怎麼還有脂粉?」「啊……這…………。」「莫非…我哥哥就是死在你和宋員外的詭計上,這事早已傳得滿城風雨,我一開始還不敢相信……」這時候,那馬蓉早已驚出一身冷汗,她趕忙申辯道:「叔叔,這流言蜚語,你怎能相信!我與你哥哥六年來一心,這你還不知道?」「我去你的!」王二隨手抄起來一把刀,就教那婦人的身首異了處。他的眼裡含著淚想道,哥哥自小就苦練功夫,長大後努力經營生計,養了馬蓉這麼多年,竟折在了這種地方!他越想就越氣不打一處來,飛身出門正好撞上笑面走來的宋員外。「孽賊,看刀!」手起刀落,又是一顆臉上帶著驚惶的腦袋落了下來。撲通一聲,宋員外倒在血泊里。
首先說明罪名,馬蓉與老爺王寶強家的下人宋喆通姦,這在古代叫做紅杏出牆,偷情淫婦,亂族之舉,這是其一。馬蓉與通姦者宋喆合夥策劃車禍謀害老爺王寶強,這在古代叫做謀殺親夫,亂家之舉,這是其二。馬蓉私自轉移老爺王寶強家私有財產,這在古代叫做竊盜,這是其三。馬蓉與王寶強結婚多年未曾侍奉王寶強父母,這在古代叫做不事舅姑,不孝之舉,這是其四。古代丈夫可以根據妻子是否犯七出之罪進行休妻的決定,這七出之罪分別包括: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大家可以看到,馬蓉在七出之罪里佔了四條,還有一條兒子是否是王寶強親生還不明了,如果不是,她就犯了無子之罪,就佔了五條,七宗罪馬蓉小姐佔了五條,諸位看官應該可以想像她在古代會怎麼樣。接下來我們介紹對淫婦的刑罰,騎木驢,一種針對女性犯人的酷刑。所謂木驢,其實就是一頭用木頭做成的驢,木驢背上,豎著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樁。當女犯被強行按坐下去時,那根尖木樁就直直地刺進了她的下身。而且,隨著木驢的走動,那根尖木樁也一伸一縮,直弄得女犯下身鮮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很多受此刑的女犯往往會慘死在木驢上。在古代,這種刑罰常常用於懲處所謂的偷情淫婦。在遊街的過程中,還要用帶刺的荊條。也就是《水滸傳》中所寫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後背,要她高喊:「我是謀殺親夫的淫婦,大家來看我的下場!」
還有杖刑,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罪, 必須「去衣受杖」。 杖刑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淫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還有對女犯施行的宮刑,開始於秦漢。即使用木槌擊婦人腹部,人為地造成子宮脫垂,是對犯淫罪者實施的一種酷刑。
還有封陰 ,一種針對「偷情女」的私刑。強行將受罰女赤裸綁縛在一塊門板上,然後用生豬血泡一團金絲線,穿在針上,使人將此女的大陰唇一針一針地縫合起來,使其終身不能嫁人。 圖片就不發了。
還有牛筋刑辮,專門用於抽打出軌婦女的刑罰。
鑒於馬蓉所犯之罪中國亘古未有,數罪併罰,應該會先騎木驢進行遊街示眾,然後挖胸凌遲處死。
從《白鹿原》里黑娃與小娥私通差點被打死的事看來,在古代以寶強的勢力,管家和內宅私通,宋喆和馬榮可能不用啟動司法程序,直接「突發惡疾暴斃」吧。
馬蓉肯定得浸豬籠了,宋喆只要反咬一口「是馬蓉勾引我的」小命可保
《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
宋喆得去當太監。《法經》:「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
這個比較狠,夫有二妻直接殺,腦洞一下包公斬陳世美的靈感是不是來源於此。魏國李悝寫的法經是第一部系統的成文法典,法經有雜,雜有六禁,第一個就是淫禁也就是上文所寫的條文。宋喆還是得宮。秦代法律雜且沒有系統分類,此處引用《史記·始皇本紀》:「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
秦代隨便殺,誰都隨便殺。想怎麼殺怎麼殺,殺了無罪啊,這倆都得死。漢代雖然文景帝廢除了肉刑,但是,宮刑沒有廢除,恭喜,乖乖割吧,不然就去死。
後來到了魏晉南北朝,宮刑廢除了,從現在開始,不用割了。
《唐律》:「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唐代看上去處罰較輕,笞杖徒流死只是徒一年半。但是,唐代如果捉姦送官時被拒捕,可殺之,免刑或者減刑。你們可以自行腦補一下。寶寶捉姦可以直接殺。
宋朝和唐朝基本一樣。
《元律》:「諸妻妾與人奸,夫於奸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及為人妻殺其強姦之夫,並不坐。」
還是殺姦夫。這下直接明文規定了。《大明律》:「凡和姦,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
杖八十哦!哦對了,有夫者,杖九十。當然,明代有折杖,打死肯定是打不死的,目測屁股得開花。還有,這裡捉姦必須當場成雙一起捉,不然是不行的。看來這倆在明代還挺幸福?不是,其實明代捉姦當場也可以打死,沒關係的。清朝沿襲明律,杖九十。但是,《清刑律》:「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
殺死勿論,姦婦下場更慘,要被官賣,嘖嘖,不知道受不受得了啊。下面就來到我們的中華民國了!
《中華民國刑法》第256條的規定:「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結婚女子,只要與別人發生婚外性行為,就要作刑事處罰。最高法院解釋第110號解釋規定:凡是把有夫之婦誘拐離其丈夫,誘拐罪即告成立。那麼,民國沒有殺死勿論嗎?不,司法實踐是有的。
如妻子和別人正在通姦時,被丈夫發現,丈夫用石頭打擊,致姦夫受傷,這樣的情形下,大理院判例曾解釋道:「當時既為防衛其夫權起見,縱有傷害之認識,自不能認為超過必要程度。」就是說,當夫權正在受到侵害時,丈夫對於其傷害別人的行為,不管認識與否,都不存在防衛過當問題,不能因為姦夫受傷,而處丈夫以傷害罪(大理院1916年上字第51號判例)。這與傳統法律如《大清律例》中,有關本夫於奸所現場,當場毆傷、打死姦夫,可以免於或減輕刑事責任的規定並無本質區別。所以,別以為在民國就好過了!綜上所述,是想被宮呢,還是想被殺呢,還是想被杖九十呢,還是想坐牢?反正沒有一個好過的。如果當場被抓,估計是九死一生了,打死白打,幹嘛不直接打死呢?所以還得恭喜這二位是生活在通姦不犯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於有些答主所說的主奴,我還是覺得不適用,原因很簡單,那時候社會有等級,人分為良民和賤民,所以才會出現主奴。我覺得經紀人和明星算不上主奴。在古代王寶強找不到這麼多的水軍
前妻被小叔子打死。
那就看誰判,按律和姦杖九十。有謀夫之嫌,斬。還有騎木驢可以看。
鄉老按鄉規民約判,浸豬籠、沉塘。按照馬蓉奉子成婚,估計在發生婚前性行為的時候,就和王寶強兩人被處死了……
裝進豬籠扔進河,或者用石頭打死,或者脫衣遊街示眾而死。
捉姦在床,立殺無罪
我記得小時候看大宋提刑官里這種情況按大宋律法應該判男的流放,女的凌遲。
推薦閱讀:
※蜀科是一部地方法律嗎?
※春秋鄭國子產鑄刑鼎是公布了成文法,那為什麼說是這個事件誕生了中國第一個成文法?
※商鞅死後,新法為什麼沒有被廢除 反而繼續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