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殺人不會被判處死刑?

如題。

今早在a站看到一篇新聞,說是25歲未婚孕婦產下嬰兒後拋下3樓致其死亡,但法院判決的結果僅是獲刑4年半。

我國是放寬了死刑法的責罰範圍嗎?為什麼殺人行為不僅沒有對施暴者作出相同的懲戒,僅是有期徒刑或賠償就可了之?那麼,什麼時候情況下,殺人可以不用一命償一命?


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和犯罪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即便他/她屠了整個城。

舉重以明輕,正當防衛(無限防衛)、精神病人犯罪的,就不用再說咯。

至於為什麼判死刑,為什麼又不判死刑,為什麼有的人重刑,為什麼有的人輕刑,你又不說說看是否有未成年、自首、立功、坦白、累犯、刑事前科、諒解、和解、毒品再犯等等的從寬或者從重的情節,刨除這些個性化的東西來求共性,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建議你有興趣的話可以看看《量刑指導意見》


主要有一下幾種不適用於死刑:

1、婦女和未滿18周歲的人。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裡一個是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一個是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2、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3、防衛行為。刑法第二十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個我身為刑法執行者貌似有些發言權。上面的朋友都是從理論作答。我這直接是實踐中(大量樣本中)的結論。

目前,隨著刑8刑9的出台。刑法的理念已經是寬死嚴出。就是盡量不判死刑,但是無期徒刑,死緩限制減刑,意味著至少20年以上的監禁。

我們監獄裡面殺人沒判死刑的多了去了,即便你被判死刑,高法審核的時候,你能被被害人諒解,積極賠償,都能撿條命回來(注意:前提你不是惡性極大,影響極壞的犯罪!)。另外,你要是殺人能完全毀屍滅跡,一點痕迹也沒有,就是找不到屍體,你也不會判死刑。為什麼?因為法官不敢擔責,他怕你死了,被害人又回來。

總之,現在殺人償命的時代已經過去了。除非你是變態殺人魔,或者主觀惡性巨大除外。

最重要的是,不要以為這樣就可以殺人了,無期或者死緩的折磨不比死刑小。外面的世界那麼美好,你愣是出不去見不到吃不了,多大的折磨啊。記得我給罪犯們放舌尖上的中國,那幫人看的全都被折磨的死去活來,一個個饞的要死也沒辦法,還有當場看哭的。哈哈哈,文明執法,每當這時候我就感覺我替無辜的被害人主持了正義!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在量刑的時候會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以及社會危害性,以及是否從在減輕,從輕處罰的情節,比如是否有自首情節之類的


瀉藥?是這麼說的吧……

我也不知道我會不會被審判,不過如果被審判也應該是戰爭罪吧……殺人這事,我還算有一些經驗吧


其實除了主觀惡性很大的,社會影響惡劣的,手段極其殘忍的,無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的,大多數情況下,故意殺人都不會判死刑。

我們幾個月前偵辦的一起因為口角後一個小夥子把另一個幾刀捅死的,判決前兩天下來也是判了9年,現在的普遍都是輕判。除了恐怖主義犯罪。

殺人償命是古代的話了,你以為最高法死刑複核的那幫人會站在一個社會民眾角度量刑?naive


第一,殺人不是一定會被判死刑的,甚至殺人也不一定會被判刑。殺人是一個行為,但是否有社會危害性、是否違法特別是違反刑法,都不一定。舉個例子,法警槍決死刑犯,是殺人,但也是執行公務,無罪。再比如,對於正在發生的殺人、搶劫等惡性犯罪,迫於無奈殺死犯罪行為實施者,只要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無罪。

第二,輕刑化是種趨勢,對於殺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要考慮到他的年齡、認知能力、作案動機、悔罪表現等等,決定是否判處死刑。

第三,殺人償命,在古代也不是一律的,也是要考慮各種情況來量刑的。


百度了一下故意殺人罪,並不總是適用死刑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舉例,其中有一條

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我國的刑法並沒有放寬責罰範圍,而是在本來定罪量刑的時候就考慮了各種具體情節的情況。

題主描述中已經說了,這是一個未婚女性產下嬰兒後殺嬰的行為,法院已經認定她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只是沒有判死刑。不妨考慮她的具體罪行的社會危害:一個未婚的女青年,因為某種不幸懷孕了,產下嬰兒後覺得無法面對未來的人生,選擇結束嬰兒的生命,這種行為是否真的具有很大社會危害?這種情況的危害是否真的比得上謀劃縝密的情殺或者見財起意的害命?


受害者本身存在重大過錯。


殺人者為皇上唄

皇上殺人還判死刑?


主動流產


如今除了性質非常惡劣的比如強烈殺人,殺人全家這種,基本上殺人都不會死刑,尤其是自首的。。。


客觀講,不判死刑的情況要遠遠大於判死刑,判了死緩的最後很多也沒有被執行死刑。

故意殺人罪有幾個量刑區間,且不說不判死刑的屬於情節較輕的3至10年。很多最後也只是在10年至無期之間或死緩定刑。

除了「被害人已經死亡」這個必然條件外,越是多的滿足以下條件(不僅限於這些條件),越是不會被判處死刑。而且客觀上講,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不多。

比如嫌疑人悔罪,自首,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等。

比如自身有未成年人需要撫養家境困難指望嫌疑人的等等。

比如受害人本身就有過錯,嫌疑人受挑釁或激憤殺人的等等。

法律還是給了犯罪分子很多機會的,而且現在本著少殺慎殺的原則,「死刑的最終決定權和解釋權」也已經被收歸最高法所有,即所有地方法院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的案件,必須由我國最高法審批核准,確定證據和法理依據無誤後再執行。期間最高法還有可能傳喚當事人面談以確定案件的準確性。而且死刑死緩被駁回重審的也不鮮見。

很多人也許希望殺人犯直接殺之而後快,但是對於國家和法律,剝奪他人生命(即使是殺人犯的生命),也是本著「於心不忍」的態度去面對的,即使是罪大惡極的人,懲罰他也要有獨立於人性和人心的「法律」去支撐,否則沒有人能夠承擔錯殺的責任。這裡所說的「錯殺」不僅僅指錯殺無辜的人,也包括錯殺了本應該承擔有期徒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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