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1884年「海難食人案「?

1884年夏,四名英國海員被困在南大西洋的一隻小救生艇上,遠離陸地一千多英里。他們的船——「米尼奈特」號(Mignonette)在一場暴風雨中沉沒了,他們幾個人逃到救生艇上,只帶有兩罐腌制的蕪菁甘藍,也沒有淡水。托馬斯?達德利(Thomas Dudley)是船長,埃德溫?斯蒂芬斯(Edwin Stephens)是大副,埃德蒙?布魯克斯(Edmund Brooks)是船員——據報紙報道,「這些人全都具有高尚的品德」。

這組船員中的第四個成員是船艙男僕理查德?帕克(Richard Parker),年僅17歲。他是個孤兒,這是他的第一次海上長途航行。他沒有聽取朋友們的建議,而是「懷揣年輕人的夢想」,認為這次旅途會使他成為一個男人。可悲的是,結果並沒有這樣。

四名被困的船員在救生艇上凝望著地平線,希望能有一艘船經過並解救他們。在最初的三天里,他們按定量分食了部分甘藍。第四天,他們抓住一隻海龜,並以這隻海龜和剩下來的甘藍維持了一些日子。然後,連續八天,他們什麼都沒吃。

當時,男僕帕克蜷縮在救生艇的小角落裡。他不顧別人的勸告喝了海水,並因此生了病,看起來快要死了。在他們經受嚴峻考驗的第19天,船長達德利建議用抓鬮來決定讓誰死,這樣其他人也許能夠活下去。但是布魯克斯拒絕了,因此他們沒有抓鬮。

接下來的這一天,仍然不見別的船隻。達德利讓布魯克斯把目光移開,並向斯蒂芬斯示意,他們不得不殺掉帕克。達德利作了個禱告,告訴男孩他的大限到了,然後用一把袖珍小刀刺進他的喉部靜脈殺死了他。布魯克斯擺脫了那來自良心的遣責,分享了這可怕的施捨。三人以男僕的屍體和血為食,又支撐了四天。

救援終於來了!達德利用猶豫而委婉的口吻在日記里描述了他們的獲救過程:「第24天,正當我們吃早飯的時候」,一艘船隻終於出現了,這三個人被救了上來。在回到英格蘭之後,他們被捕並接受了審判。布魯克斯成為污點證人,達德利和斯蒂芬斯則被送上了法庭。他們毫不隱瞞地承認,他們殺害並吃掉了帕克,他們聲稱自己這麼做完全是出於必要。
大家如何看這個案子?我認為,這就是物競天擇。人雖然是高級動物,有思想有法律有我們所謂的人性,但是歸結到底還是動物。凡是生命就要遵循自然法則,強的吃弱的,大的吃小的,食物鏈也是這麼形成的。生物就是為了活著而活著,為了生存下去而不擇手段,太正常了不是么?在極端情況下,這種行為完完全全可以被理解。


在脫離文明社會的時候你可以這麼做,只要你能做到。在回歸文明社會後必須被追責。如此文明才不會崩潰。


這個案例在我們哲學課上老師講過,
本篇正經八百的乾貨,
建議碼住再看,因為乾貨總是會被埋沒。

大家都在評論區跟我探討說極度飢餓的情況下,本能會驅使你去這麼做。
大約是不明白我回答這篇的本意,
本篇有兩個觀點,就其實是公訴人所說的那一段話,也是我在課堂上想證明卻思維困境無法證明出來的這一段話。
結果可能是好的:就是說船長以及成員都有依靠帕克的屍體所活下來了,看似救了大多數人。
但其行為本身就帶著善惡之分:
殺人(細刀刺入帕克的喉嚨),
把帕克的頭丟掉,
然後把屍體拖道小船中間來處理,
胸腔盆骨只能用大刀劈來,
要切成一片片,
然後清洗掉污血,
經過簡單的烹飪,
然後就能把帕克吃下去了。

我一想到達德利看成帕克的屍體口水直流的樣子,我就覺得這個人,無論如何都不能被原諒。

這個行為,本身就是惡毒的。
哪怕這個結果是好的,是最優化選擇了。
都不能因為我要活下來所以我要吃別人,
這不能成為殺人的執照。

我的觀點很明確,
殺人就是錯的,即使結果是好的,
但是這不能成為可以殺人的執照。
但是這不能成為可以殺人的執照。
但是這不能成為可以殺人的執照。


恐怕小夥伴們不明白殺人吃人是一種怎麼樣的情況,只覺得活下來更重要,我分享給大家看看我們老師的觀點(原話):
生存並不是生命的最高價值,
如果我的意志最終被摧毀,
選擇了吃,
那我應該會在內疚中度過一生,
並且用一生來贖罪。


生存,並不是生命的最高價值!

以下原答案:

老師在課堂上不斷的反問我們,
假如你就是船上的一員,在極度飢餓的情況下那你會決定殺了孤兒帕克並且吃了他的屍體嗎?
當時我們班裡幾乎異口同聲回答道:不會。

老師又問:
為什麼不呢?帕克是一個孤兒,他死了沒有人會為他感到難過,並且當時帕克已經生了重病,快要死了啊,為什麼不可以殺了他呢?
這時,我感覺到周圍的同學有些動搖,幸而,大多數人選擇還是不會殺了帕克,

老師問我:
你為什麼選擇不會,我看你很堅定,來說說你的觀點。
我當時,在全班一度啞然的情況下堅定不移問了我們全班同學:到底一個人有什麼資格可以決定另一個人的生命的始終?有什麼資格來決定犧牲他來拯救你們自己呢?哪怕這個人已經死了,你們吃了他的屍體,有經過他的同意嗎?


老師話鋒一轉,又問道:那如果帕克當時同意犧牲他自己讓大家吃呢?
全班幾乎都同意了,他們認為,如果經過帕克的同意就可以殺了帕克並且吃了他的屍體。
老師又問站著回答完問題的我,問我如何抉擇?
我當時一度啞然,但是仔細想了一想,
就算是帕克覺得要結束生命,是帕克要求要船長達德利殺了他自己供大家食用,
我還是覺得不行,
我確實當時思維陷入困境,無法辯駁,但是仍然覺得這樣也是不可以的,

老師又問:
如果帕克自然病死,並且在病死前交代了船長達德利說,我死了之後,我的屍體可以給你們食用,這樣你覺得可不可以呢?
我又陷入沉默,
我知道自己身為局外人定然不能理解當時船員們在極度飢餓的情況下多麼需要食物,
但是我選擇了點頭,
我說如果帕克在這樣的情況下,船長決定吃他的屍體已經是無法避免的選擇了。

你看看,如果你身臨其境的想一想,
是不是觀念想法甚至當初信誓旦旦的東西都有所不同呢?

後來那場震驚歐洲的食人案的結果是這樣的,
那場是女王起訴的,
判了一年多(根據老師教書PPT上顯示,如果錯誤,望請指正。)
後來女王減刑,最後只在監獄六個月便出來了。
老師又問全班都格格不入的我,
你覺得這個結果如何?
在全班靜默的情況下,我說,這個結果可能在當時已經是最好的結果了,但是我仍然覺得非常的不公平。
老師說,對,悲劇往往都是這樣無可奈可。

老師到最後也沒告訴我們他的選擇,老師每次上課分析案例的時候,從來不曾告訴我們他的選擇。
但是老師PPT上打上了當時公訴人的一段話。

當時,公訴人採用「自身評判別人」的邏輯反駁船長達德利的觀點,
不能用結果來評判某個行為的好壞,有些行為本身就有善惡之分,既不需要也不應該通過結果驗證。殺人行徑,不論導致結果如何,其行為本身就是邪惡的代名詞,即使是在極度飢餓的情況下,或者是其他面臨生存危機的極端情況,都不能成為殺人的借口,一個好的結果,並不是可以隨意殺人的執照。

不能用結果來評判某個行為的好壞,有些行為本身就有善惡之分,既不需要也不應該通過結果驗證。殺人行徑,不論導致結果如何,其行為本身就是邪惡的代名詞,即使是在極度飢餓的情況下,或者是其他面臨生存危機的極端情況,都不能成為殺人的借口,一個好的結果,並不是可以隨意殺人的執照。

不能用結果來評判某個行為的好壞,有些行為本身就有善惡之分,既不需要也不應該通過結果驗證。殺人行徑,不論導致結果如何,其行為本身就是邪惡的代名詞,即使是在極度飢餓的情況下,或者是其他面臨生存危機的極端情況,都不能成為殺人的借口,一個好的結果,並不是可以隨意殺人的執照。
(重要的事情要寫三次!!!手機碼字不能加粗啊喂!!)

我當時就被這段話震驚,
後來老師又分析了當時兩大哲學流派,
其一是,絕對主義者認為:殺人本身就是錯誤的,人的生命權不可剝奪,不管出於任何理由。
其二是功利主義者:尋求最大多數人的利益。

有人會認為,那麼船長達德利就是功利主義者,以他的看法來,似乎也沒有什麼錯誤。
以至於達德利在生命終點仍然認為自己是很冤枉的,自己當時的做法是最正確的,收到獄牢那六個月是對他的不公平的做法,仍無愧疚。

但其實,船長達德利是一個偽功利主義者,殺死帕克短期看是利益最大化,但是從長遠範圍上看並不是,如會導致兇手以類似的理由來為自己辯護,造成社會混亂等等。
功利主義者並沒有錯,
錯的是借用功利主義為自己辯護,為自己找借口的那些人,包括達德利。
在這個回答上知乎真是讓我感到震驚,
這裡面的答案大多數是覺得殺死帕克是正確的,甚至答主覺得物競天擇,帕克活該被吃。
可是我們已經在文明社會了,並非在達爾文書中的時期,

我們是精神文明社會,就該有法律有道德,
那些覺得理所當然的人們,
我還要再問一句:到底是什麼讓你覺得有資格可以決定他人的性命?
船長船員的命是命,
難道帕克的命就不是命了嗎?
難道回答了那些就是該被吃的答主是覺得自己看似很理性很酷很有個性的樣子嗎?

最後,引用康德的觀點結束本篇回答:
人是目的,不是工具,一切把人當工具的行為都是不道德的。


作為極端情況下的殺人案,這個案件非常有名,無論在倫理學還是法學屆幾乎都是必講的案例。和洞穴奇案,電車難題一樣經典。結合我國情況更加特殊,因為更是涉及到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為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否較個人權益更加重要。我個人覺得,無論何時,無論何種理由,都不應當剝奪無辜他人生命的方式來延續自己的幸福,這應當是社會的底線。


看起來好像是簡化版的《洞穴奇案》啊。
推薦題主閱讀這本書,別被名字誤導了,神作毫不為過。
亞馬遜簡介:
《洞穴奇案》講述的是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無法在短期內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籤吃掉其中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餘四人。藉助這個假想公案,實際上反映了20世紀各個流派的法哲學思想,《洞穴奇案》既是法哲學專業領域寓言式的經典文獻,又是大學跨學科通識教育的理想讀本。《洞穴奇案》適合的讀者是那些不熱衷於給觀點貼標籤或獵尋虛幻、對嚴肅而有意義的論證充滿興趣的人。


可以看看哈佛大學邁克.桑德爾的公開課《公平與正義》中有提到這個問題。


以我個人來說,這個事情的關鍵是在於他們殺死了男孩,雖然男孩已到大限,但他們並沒有死亡也沒有意願主動獻出生命,這時他還是和擁有權利的個體。
不要說弱肉強食,物競天擇,人類之所以自稱為高等生物就是因為人類擁有自己的信念以及道德底線,我們需要去尊重他人生存的權利。
如果男孩自我生病死亡,此時我認為在這種情況食肉也合乎情理,畢竟男孩死亡他無法行動也並沒有自我思維,這就相當於一個死亡,為了其他三個可以存活的生命,食用屍體也是無奈之舉。
也可以換一種說法,法律規定殺人犯法,但吃人沒有明確說明,你殺人會判刑,吃人也就受道德譴責



希望當你身處弱者地位的時候也能這麼理直氣壯地說出:「為了活下去,你們就該犧牲我!!!」


我喜歡用美國的契約精神回答這個問題。
生命是神聖的,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去剝奪別人的生命,否則會受到法律制裁,這是社會普遍達成的一項契約,題主所說的年代也有這一契約存在。
當時,倖存者在極度飢餓的情況下奪去了別人的生命,不管他的行為或者是結果是好是壞,他都違反了這一契約,所以他們一回到文明社會就應該受到制裁。殺了人就是犯殺人罪,如果是人已經死了,而吃了他,那就是犯了褻瀆屍體罪。
當然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人達成的契約不同。就像過去殺死奴隸根本不叫犯罪,即使奴隸也是生命。


這是人在極度飢餓環境下的一種求生的本能,但在達德利的日記中卻寫到:「正當我們吃早飯時,一隻船出現了」。不知這頓「早飯」,他吃的是否懷有對帕克的愧疚。生存並不是生命的最高價值,謀殺就是犯罪,錯了就是錯了,即便結果是好的,可以理解,但不可原諒。


高贊回答並不是本著這是個哲學問題去回答的 而更像是道德倫理知識體系的自證 是有問題的 不符合邏輯的
.
所以我不想在我的回答中出現 有沒有權利 有沒有資格 這種句式
.
碎片化觀點權當拋磚引玉 本人對該事件持意識形態沒有客觀對錯的觀點。
1道德問題需要解決對人的定義 什麼是人 是以物種界定 還是以精神狀態界定
例如 精神病患者需要有道德么

2對於絕對善惡的界定
依據主觀經驗劃分:高贊回答開篇主張一刀切 主張殺人即惡不符合哲學辯證思想的 同時高贊答主主張不同人有不同的善惡判斷 即認可了二者的相對性 否認了絕對性 與前面觀點產生自我矛盾
.
依據動機劃分 :利己 利他式利己 (如果利他式利己被定義為善 那麼該行為即為善
.
依據社會利益最大化劃分:在假設每個人社會價值相同的情況下 該行為為善
.
依據大多數人的主觀判斷劃分:該行為善惡參半

據此對人定義的模糊性 善惡絕對性 相對性 以及標準的不統一性 不可能得出行為對錯的統一答案 但根據應用場景可以得出最優的「對錯」判斷.
.
該例中政府對三人施加懲罰是出於
1一刀切的道德觀
2資本主義政府為維持社會秩序 維護統治 對可能引發政府輿論窪地地位的不利決策採取忽略 (對於該問題目前最高答案可知輿論偏好以道德觀 權利義務觀等為標準去評價事件對錯 因此本著政府利益最大化原則 避免公關問題 政府故選擇施加懲罰)


倉廩實而知禮節


道德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標誌,有一些道德責任和人權是根本性的、不可侵犯的,如此,人和野獸才有區別。
即使其他當事人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殺死最弱小的帕克是能使整個共同體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但這依舊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合法的(違背了某人的意志強行奪取某人生命構成法律上的謀殺罪)。
同時這個案例也可以和電車難題相比較和聯繫,在電車難題中,大多數人對將電車轉向只有一個人的岔道,從而避免五個人的死亡的決定應該是同意的,覺得是合理的,至少不會覺得這麼做是不道德的,因為這的確實現了共同體利益的最大化。而在這個救生艇案例中,為什麼他們實現共同體利益的最大化就變得不合理了呢?原因在於,道德從來是用來約束自己的東西,在電車難題中,作為一個獨立的第三者(不涉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你當然可以用利益最大化原則做出決定,但在救生艇中,你本身即為共同體的一部分,你自然不能夠以實現利益最大化作為剝奪別人生命,使自己獲利的借口。
因此,如果為這個食人事件換一個條件,在救生艇上所有人員達成協議,為實現最大利益,抓鬮決定誰死,然後剩下的人可以靠吃他的屍體存活,那麼我認為,這樣是不違法人類道德的,基於意思自治,作為危急狀態下的特殊決定,這是可接受,甚至是不違法的。


吃個人而已,一百年前還在拿人命填機關槍呢!盧安達大屠殺才過去幾年?你問如何看待?坐著?趴著?躺著?怎麼舒服怎麼看待唄。20世紀初還有殺了黑人吃肉的事呢,這可是燈塔國發生的,人家還不是為了填飽肚子,沒記錯是純粹覺得好玩。不是穿好衣服,拄著文明棍就是文明人了,在這個把人當生產資料的時代來談如何看待吃人這個問題,我覺得和吃牛羊沒啥區別,都是為了生存


且不說該怎麼看待"食人案"

突然想知道,「義憤填膺」地去評判倖存者的我們,真遇到同樣情況,能有幾個最後上岸不被審判。

好好好算你一個,某高票老哥。


還沒有上任何專業課之前老師甩給我們讀的案子.....(不過讀的是Lonfuller 寫的小說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整整二十四頁的判決書...)
這個案子最後的裁決是: murder, defense of necessity rejected, sentence of 6 months in prison
其實對於這個的辯論,在lonfuller寫的小說里,就已經很清晰了。正反論據非常強
以及,派的奇幻漂流其實也是根據這個開的腦洞啊


我覺得,很多時候大多數人都是功利的,自私的,我有時候也覺得自己是個利己主義者。但是若是我置身其中,我也絕不會做出一樣的抉擇,因為:

若是同類相食,那與野獸何異?與其讓我做一個活著的禽獸,我寧願做一個死去的 人 。

私以為,人,之所以有別與動物,不光在於其智慧,也在於其擁有道德倫理觀念。

也許有人覺得,我無法真正體會那種瀕臨死亡的感覺,那種強烈的求生慾望,那種食同類之肉的強烈動物本能。我是說大話容易,我確實無法切身感受。然而我也讀過了解一些史書記載的那些令人「易子而食」的饑荒。但我之所以仍這麼想,是因為,在人類歷史中,將道義放在第一位,願置生死於度外的先賢,他們雖然死了,但是留給後世的精神卻更加寶貴。


這個嘛。。。等到你親歷這樣的情況,當你是其中一個吃人的人,那個時候你幾天不吃東西幾乎快要餓死餓瘋,等到那個時候你就能更好的去理解這幾個人所遭遇的、這個問題所意味的。
我想吃人!


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是無罪的。
首先以命換命的行為不構成緊急避險,因為已經沒有比生命法益更大的法益了,哪怕是群體的生命法益,在這方面數量不起任何作用。
但是,很多事情不能夠片面地去看待,而是應該聯繫地去分析。在海難的案件當中,他們這個群體是孤立的,可以說是脫離了法治脫離了文明處在了人類最野蠻最原始的狀態,這個時候物競天擇優勝劣汰是自然的規律,因此我們對他們以個別生命換取全體生命法益的行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既然不存在期待可能性,那麼,他們的行為應當無罪。
我記得這起案件當年在英國是十分轟動的。一開始這些人都被判處為有罪,後來由於社會輿論的原因,很多人都認為應當判處他們無罪。最後這起案件驚動了英國女王,由女王進行判決直接認定為他們無罪。當然那個時候尚處於人治社會,統治者的觀點就是法律。但是放在如今,我的觀點認為應該是無罪,因為正如上文說的不具備期待可能性。
以上都是個人拙見。


如同三體中選擇殺掉友艦獲取「糧食」的太空人一樣,他們做出了自己的選擇,那時他們就不在屬於地球人了,不回航才是正確的選擇


我簡單說幾句。

首先向題主推薦一本書——【中國食人史料鈔】。

裡面比較詳盡地考證記錄了我天朝上國自古以來的各種食人事件,估計看完了你會對這個世界有一個重新的認識。書是十多年前完稿的,所以最近的案件記載是在2000年左右。因為作者老先生已經作古,後來再發生的事件也就沒有再收錄書中。不過你看看之後就會明白,自書完稿至今十幾年,我泱泱十幾億人口的大國,單講概率,應該也有那麼至少幾個十幾個人又被同類吃掉了。

所以你問我1844年的事怎麼看,我只能說我不怎麼看。不論是從歷史、道德、人性、生物各個角度,我都只能說對這個事件我表示理解。人類歷史上被同類吃掉的人類多以百萬計,這只是其中一例罷了。至於如果有一天我不幸遇到了同樣的事情,我會怎麼做那就只有到時候才知道了。

相比之下,題主倒不如問問【如何看待當年黃巢起義時候拿老百姓當軍糧】。畢竟1844這個事只是幾個人為了生存無奈食人,而黃大爺當年可是給自己的軍隊直接帶著幾萬活人牲口直接殺著當糧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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