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同性婚姻需要得到法律承認?什麼是合法婚姻的前提?

首先對於這個問題,知乎上搜到了為什麼同性戀合理,而亂倫,人獸等不合理的回答。裡面談到了「性取向」的概念。認為同性是性取向,其餘不是。這個說法我本身是同意的。同性戀合理合法且不應該受到歧視。但是我疑惑的是同性戀為什麼一定要為婚姻承認。

對於婚姻的前提是什麼,知乎上的問題及回答的關注重點和我的問題不同,沒有從法理層面給出前提,相關問題主要再討論兩性關係,愛情及生活等。

另外還有一篇如何看待同性婚姻合法化 個人感覺見到的回答重點在於同性戀本身的正當性,以及同性戀應當受到社會接納。這些我是認可的,但是為何這些應當與婚姻聯繫起來,個人還是沒有明白的。

具體來講,看了上述這篇, 我在考慮這兩個問題:

1.愛情需要法律的保護,而同性戀需要法律保障其愛情。那麼婚姻的前提就是愛情么?

2.同性戀需要被社會大眾接納,我認為這是很重要的。但是被社會大眾接納是否就意味者一定需要通過承認婚姻的方式?

綜合1, 2, 婚姻究竟是什麼, 需要哪些前提條件?婚姻是否是指兩個(或多個)相愛的人生活在一起?相愛的人生活在一起和婚姻是否互為充要條件?(個人認為無法互為充要條件)

WIKI上的同性戀詞條http://en.wikipedia.org/wiki/Same-sex_marriage_in_the_United_States#Debate中涉及的爭論可以說更能說明我為何產生這個疑惑。不過或許正因為這些問題還在爭論,所有我的問題目前不會得到一個標準答案?

我見到很多同性戀婚姻的支持者認為婚姻的基石及原則應當是【自由】,及【自願】。如果僅以此為前提,那麼亂倫,未成年及多人之間,是否也可以被承認婚姻呢?顯然這些被從婚姻的範疇去掉,即使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多人之間是否可以有婚姻這個倒是存在爭議,我無法直接排除掉,因為有些國家還允許一夫多妻等類似制度)

根據第二段, 我初步論斷上述的兩個前提不足以作為被承認為婚姻的前提。

還是說婚姻的前提應當再加上「兩個性取向相同的人」?

那麼從最初的男女之間,到現在的性取向相同,婚姻的定義和最初相比已經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的依據是什麼?兩人的這個限定是否可以改變?

拋開以上所有我個人的思考,那麼,婚姻的前提都應當有哪些?

==============割==================

語言組織的條理性可能還不到位, 歡迎編輯


今天是2015年2月13日,他出院了,一個小手術。

醫生很明確地告訴我,他進去手術的時候,需要的是他的親人,父母、老婆、子女等任意,但是不能是朋友。因為,如果萬一手術中遇到情況需要簽字的話,朋友是不具備任何作用的。

於是叫了他爸過來。

以前總覺得這些只是講講,當自己真正面臨的時候發現。。還是很受傷的。

跪求早點合法。


謝邀。我只是一介文青設計師,對法律倫理沒有多少專業知識,就拋磚引玉講點粗淺的認識。

--------------------------------

曾幾何時,同性戀在社會中被認為是一種高尚的、具有男子氣概的行為,並從哲學層面上加以頌揚,在貴族和統治階層中盛行。

又曾幾何時,同性戀被視為心理變態,是一種犯罪,不僅法律上加以否定,更是宗教中的大忌,一旦被發現就要面臨指控和痛苦的治療,曾經的文豪鋃鐺入獄,曾經的科學家名譽掃地,被化學閹割。

再後來,同性戀被認為是特定疾病的代名詞,被與墮落和私生活糜爛畫上了等號。

現在,人們發現同性戀人士從來沒有消失過,他們存在於社會的各個角落,每行每業,和很多人的朋友圈中,與常人無異。

--------------------------------

人類社會的法律和道德觀是不斷變化的,「合法」這個概念在不同時代也具有不同的範圍。少數社群的權利從無到有,經歷了一場場運動和衝突後才被爭取到。對現在的人來說,歧視黑人歧視女性都是嚴重的冒犯甚至違法,但這種觀念養成也只有短短几十年。可能當年路德金髮表演說、女人們當街焚燒內衣的時候,社會上很多人也在問:為什麼他們想要改變法律?

--------------------------------

這個社會中,能夠不求任何名分、不顧他人眼光而活的人畢竟是少數。一般人但凡活著,就需要社會和他人的認同。躲在柜子里的感覺,直人們是無法體會的。一直行走在陽光下的異性戀,想像不出談戀愛需要遮遮掩掩偷偷摸摸的滋味。

婚姻是件一個巴掌拍不響的事情。你不能強制規定結婚雙方的性取向一定要相同,除非他們受到了非正常的壓力。雙性戀可以和同性戀結婚,也可以和異性戀結婚,只要他們願意。另外,這個社會上除了同性戀異性戀,還有變性人士,比如嫁給德國人的金星。金星這樣的例子不能簡單用同性還是異性戀來定義,我的看法是,她是個女性異性戀,被生在了男性的身體里,她能有今天,我很難想像她在背後付出了怎樣的代價。

所以合法婚姻的前提是什麼? 耍賴一點說,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規定這些情況不能結婚,你的婚約不具備這些情況,那麼你們就能結婚,誰都不能說三道四。正因如此,LGBT人群才積極地爭取法律平權,否則說什麼都是空話。法律如果不承認,就算全社會都認同你們,祝福你們百年好合,到頭來你們還是在很多事情上面沒有權利,比如老聲常談的手術簽字、財產繼承、撫養子女等問題。

--------------------------------

少數社群平權的進程,往往能衡量一個社會的進步程度。我朝教育還是個大問題,現在就談同性婚姻合法化未免有些早,但若避而不談這些問題,才更有危害。

--------------------------------

1.愛情需要法律的保護,而同性戀需要法律保障其愛情。那麼婚姻的前提就是愛情么?

這裡概念有些混淆。法律不保護愛情也沒有辦法保護愛情,法律規定的是權利和義務。婚姻是一項承諾,法律的存在保障家庭的穩定,通過規定此項行為中參與者的權利義務的來約束人的行為。(此處需要法律人士理論支持。)

2.同性戀需要被社會大眾接納,我認為這是很重要的。但是被社會大眾接納是否就意味者一定需要通過承認婚姻的方式?

法律是大眾認同和接納的結果,而不是途徑和方式。


1.愛情需要法律的保護,而同性戀需要法律保障其愛情。那麼婚姻的前提就是愛情么?

首先,婚姻跟愛情無關,跟社會穩定性需要以家庭為單位有關。同學,你的問題想多了。同性戀對於社會穩定性沒有幫助,而且同性戀無法繁殖下一代,任何政府都是反對其領導下的人民做出讓社會退化的行為的。比如中國古代就有禁止出家的政令,因為出家人大量斂財,還不繳稅,也不繁殖下一代。

同性戀沒有被立法反對,就是社會寬容的表現,然而立法使同性戀合法化是不利於政府管理人民本身的,並且立法就是明確支持,這對於異性戀也是不公平的。

2.同性戀需要被社會大眾接納,我認為這是很重要的。但是被社會大眾接納是否就意味者一定需要通過承認婚姻的方式?

同性戀為什麼要求同性戀婚姻合法化?這是為了保證一起共同生活了幾十年後,兩人財產已經無法分割,如果兩人要分開,需要有明確的法律支持來解決這個問題,不然就只能扯爛賬了。或者兩人過了一輩子,有一人先死了,另一半因為不是合法婚姻所以也不是第一繼承人,然後兩人一輩子的積蓄就分了一半給不相干的人了,比如死去的人的遠房親戚,很久不來往的親人。有的甚至被奪走了一半共同財產後還會遭到毒打和辱罵。當然,這個事情是不是一定要用婚姻解決?不是的,未雨綢繆的提前寫好遺囑,定期更新並且公正,就可以解決了。還有就是如果一方做重大手術,另一半是有權利簽字的,這個簽字權也是合法婚姻所保障的,不過此事現在醫院都是會人性化的,不會說沒人簽字就讓人流血死掉這種事情的,所以不要想多了。

綜合1, 2, 婚姻究竟是什麼, 需要哪 1.愛情需要法律的保護,而同性戀需要法律保障其愛情。那麼婚姻的前提就是愛情么?

2.同性戀需要被社會大眾接納,我認為這是很重要的。但是被社會大眾接納是否就意味者一定需要通過承認婚姻的方式?

綜合1, 2, 婚姻究竟是什麼, 需要哪些前提條件?婚姻是否是指兩個(或多個)相愛的人生活在一起?相愛的人生活在一起和婚姻是否互為充要條件?(個人認為無法互為充要條件)

提條件?婚姻是否是指兩個(或多個)相愛的人生活在一起?相愛的人生活在一起和婚姻是否互為充要條件?(個人認為無法互為充要條件)

最後解釋下,問題里多次提到相愛。愛情是很美好的事情,但是婚姻的確跟愛情無關,因為那是之前發生的事情。不管是什麼原因跨入婚姻,只要是合法婚姻,婚姻法保障婚姻里的每一個人的合法權益。

每個國家每個朝代的婚姻法都不近相同,是同性還是異性,是兩個人還是多人,要取決於當地當時的法律。但不論哪個國家那個朝代,婚姻法都是用法律來保障權益的做法,確實和相愛無關。


我是學經濟的。最早婚姻的意義就是為了確定女人是男人的私有品,顯然這個在今天已經早已沒有了意義。現實的說,同性婚姻合法對社會有什麼副作用嗎?沒有。沒有後代遺傳病幾率的擴大,沒有男女不平等的顧慮,沒有未成年保護的爭議。有好處嗎?當然有。我們國家3%-5%的人群得以享有基本的人權,享有組成家庭的權利,同時負擔起家庭的義務。還能客觀上為控制艾滋病傳播做貢獻。

至於為啥一直在說爭取合法化,還不是

為了我死後我的積蓄不會被貪得無厭的表姐表妹瓜分。

為了她手術的時候我能作為她的家屬。

為了讓我們的孩子屬於我們共同撫養。

為了讓社會認可我們的家庭。

為了讓以後每一個父親母親舉著拳頭高喊「我要打斷你的腿」的時候有些顧忌。

為了讓同性戀伴侶更換率降低,減少艾滋病的傳播。

很俗很簡單。

但現階段我只能做出這樣的選擇:移民。我愛祖國,但祖國不是非常的愛我。所以我們還是攢夠了錢之後去別的地方做貢獻吧。


愛情是兩個人的事,而婚姻是一項制度,它就不是兩個人的事,其社會性決定了婚姻不是完全自由。

對於同性戀,甚至近親、直系親屬之間的戀情,說的更離譜,就算是他們成年後精神正常自願性交,都沒有誰有權力去硬拆!

因為,這是兩人雙方的事,涉及私,涉及思想,法律難以觸及。但,道德卻無處不在,最大的問題是,道德還是變化的。道德的變化,其基礎是社會共識,影響社會共識的,可以是技術,可以是政治,可以是侵略......

談道德,必然要限定當下,空談泛談,沒意義,表親結婚建國前還很多,現在已為道德所不容;同性戀改革開放前,誰敢談?現在,不少人都予以接受,道德的容納空間已越來越大。

所以說,對於愛情,法律難以觸及,道德卻可以,法律靠的是硬暴力,道德靠的是軟暴力,法律與道德可以各干各的,也可以合力出擊。

事實上,軟暴力不一定比硬暴力差,所以整個社會缺少不了道德的調節作用。

為什麼要婚姻,可以先看看當下締結婚姻的基本目的是什麼,是「互慰」的共同生活(拿婚姻當工具的特例不予考慮)。既是生活,那便不再是兩個人的事,生活是一項社會性的活動,涉及人與人的關係,涉及財產,涉及公共管理......

一項社會性的活動,必然需要有明確的規則來規範,父母與子女的共同生活,尚且有未成年人保護法、繼承法等特別法和一般法予以規範,因締結婚姻而形成的共同生活又怎麼能少的了社會成文規範?

反向推理,兩個人,因自願在一起形成的「互慰」的共同生活,便是婚姻的來由。婚姻是一項制度,制度是人基於當下的道德、社會發展水平,制定而出的。

因此,制度中的成文規範可以一條條列出,那些尚未被社會共識所認可的便不能締結婚姻,哪怕已是具有性行為的共同生活,法律不納入保護,此共同生活便會缺失很多社會功能,為不完全共同生活。

正常情況下,兩個人走向婚姻,先要涉及兩個人之間的私領域,這個私領域,以道德為主力進行調節;再涉及共同生活,道德與社會成文規範共同發力,進行調節。

那麼,在當下,同性戀若只發展到兩人之間的私領域,愛的死去活來,不追求完全的共同生活,何必需要法律來承認?只要他們能抵抗住道德的軟暴力(而且已越來越弱),照樣可以活得很嗨皮。

若要追求如正常婚姻般的共同生活,那必然躲不過法律,法律承認了,才算的上是完全的共同生活。不承認,就好像現在很多沒登記的婚姻,都是不完全的共同生活,其缺失了很多社會功能。

註:此處用的「互慰」,包括性交、心裡安慰等等。


我之前說的有點問題,應該是立法化,而不是合法化,因為本來就不是非法的...

----------------------------------------------------為什麼要合法化?

很多合法化國家也不叫婚姻的,他們叫union。。。

而且可能會對同性戀領養進行限制,會有一些規避。。。

所以,在我國,沒有進行合法化可能對同性戀更有利一些。。。

我很不理解同性戀合法化到底有什麼特別的好處。。。

說財產不想被其他人瓜分,表姐表妹什麼的本來就不是法定繼承人,更何況可以寫遺囑,可以生前財產轉移。。。

說減少艾滋病,異性戀婚姻也是合法的,不是也有出軌婚外情,性伴侶也不能就這樣固定啊,這還是看人吧,畢竟也不是所有同性戀都頻繁更換性伴侶吧。。。

至於父母干涉,婚姻自由,一樣有很多人被逼婚。。。

我覺得很有趣的一個是,居然有人說怕因為愛人需要做手術沒人簽字死在自己面前,如果這樣醫院是要負責任的,不然那些車禍入院的,聯繫不到家屬的,要等死么。。。寫這條的人一定覺得自己特能感動人,但煽情不能解決問題,解決問題的是理性,這才是任何動物的區別。。。

大家也說,法律是結果,不是手段,那LGBT群體就要拿出態度來啊,我之前做過一個小研究,中國好像還沒有特別有影響力的群體吧。。。

同性戀群體被大眾接受,不是你打打嘴炮就行的,沒有一場解放運動不需要人付出,不需要人犧牲(不是讓人去死),你看女權運動和黑人平權運動,即使他們做了那麼多,他們的訴求完全實現了么?所以,不要老要求別人做什麼,不要老是抱怨社會不公,先問問自己,你做什麼了么,你尊重這個群體么,你有樹立這個群體正面的形象么。

主要還是改變所有人的觀念,包括同性戀群體本身。。。


為了防止我忘記題目,我把它粘了下來!

「 為什麼同性婚姻需要得到法律承認?什麼是合法婚姻的前提?」

同性婚姻的法律問題涉及兩個主要的法律原理: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契約自由。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all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指的是不受歧視的權利和平等適用法律的權利。法律的設立應該保障基本的人權,其中就包括締結婚姻的權利。既然異性之間的婚姻契約在法律上能夠成立,為什麼同性之間的婚姻契約就應該被歧視或者不被使用同樣的法律呢?

2. 契約自由是指對契約雙方,契約內容,契約設立,變更,廢止方式的自由的保障。該原則的設立是為了確保人類自由人格的實現。婚姻從根本上來講是夫妻雙方共同商定的一個契約,那麼,此時夫妻雙方即是該份契約的契約雙方,既然如此,此時的契約自由是否應該受到保障呢?

3. 但是,話又說回來,英美法律本就起源於宗教-基督教,而基督教主張一夫一妻,字面意思來看就是一位男性與一位女性的婚姻,此時的性別指的是出生紙上的性別,也是指一個人出生時的性別。如果這個人後來又做了變性手術,那麼此時他有與一位與其出生時性別相同的性別結婚是否被允許,這種案例香港也只有一個(案中此人被允許締結婚姻),並且高等法院也明確表示今後此類案例暫時不接收。

我認為同性婚姻應該得到法律的承認。

我個人認為合法婚姻的前提只有一個:雙方達成了一致的與對方締結婚姻的意願。我先去上課了~


簡單來說,婚姻是一種「法定關係承認」和「財產制度」的保障,這也是任何家庭之所以成家的原因。因為家內有其他人,在經濟上互相支撐、在法律上能代理對方、在福利上能共享。

同性戀要組成家庭的原因,就是政府應當對保障所有人基本生存的權利,還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緣故。基於對同性戀的保障,和平等原則,應當承認同性婚姻。

當然,現實就是中國政府「漠視」同性戀的困難,性別平等意識的普遍缺乏,而中國政府又壓制任何公民運動與抗爭的可能性。所以同性戀就是在這種現實下,被犧牲的人群,普遍只能靠個體和個人的社會連帶生存(但此點,又因為社會和家庭的恐同氛圍,而比起異性戀更為不利)。


因為,我們認為,同性戀者作為公民的自由婚姻選擇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只有在得到法律承認的前提下同性婚姻的雙方所確立的婚姻權益才有法律保護,比如共同財產。

合法婚姻的前提當然是符合法律規定,想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理應是有立法者肯定,而立法者的態度取決於民眾的認知接受等民意基礎以及根本法理,兩者缺一不可。


為什麼相愛的男女要去領證?為什麼要搞一個法律制度一部法典啰啰嗦嗦的?一對相愛的男女不搞法律程序,直接同居就好了嘛。

對上面問題的答案就是同性為什麼要法律保障的婚姻的答案,也是人類為什麼會發明婚姻制度的原因。這與異性之間要結婚的原因是一樣的,可能很複雜,也可能很簡單。


因為不想在愛人急需手術家屬簽字的時候因為不是家屬沒有身份而眼睜睜看著她死在面前


如果異性戀可以結婚 同性戀不能結婚 那對於異性戀而言 結婚就是他們的特權 然而這兩類人都是社會中平等的人類 這樣的特權是會激化矛盾的


對自己提出這個問題考慮的一個回答:婚姻和作為這個社會的基本單位的家庭的關係非常緊密。那麼同性婚姻合法化,即保證,承認及規定同性組成家庭的權利及義務?

不過這並不能回答為什麼三人不能組成家庭。感覺還是沒有回答到本質。暫時是停留在了表象


推薦閱讀:

如何看待「葛宇路」事件?
如何評價《慈善法》出台的意義?
如何看待新廣告法?
人的權利來自哪裡?
袁立塵肺病公益活動遭地方阻攔是為什麼?

TAG:法律 | 同性戀 | 婚姻法 | 同性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