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金融資產交易所的小額貸款資產收益權轉讓是什麼性質?
1、屬於資產證券化嗎?
2、p2p網貸模式有何區別有何相同之處?例如宜信模式。
3、小額貸款是信貸嗎?它適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相關規定嗎?
小白,不懂,所以見諒。麻煩耐心詳細點。謝謝啦1
剛好在研究類似問題,簡單回答下:
1、不屬於資產證券化,只能叫類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需要真實出售給SPV實現真正的破產隔離,然後在證監會、銀監會允許的交易場所(滬深交易所、銀行間市場、新三板、中正報價系統etc)發行。金交所的產品都不滿足。另外,收益權和真正資產證券化出售的受益權是兩回事,收益權到目前為止是沒有明確法律權屬定義的概念。
2、這麼說吧,我自己的理解,收益權轉讓是基礎資產的二級流轉,而P2P是形成基礎資產的過程。P2P資產依舊可以通過設計收益權產品在金交所轉讓。
3、是信貸,但不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要求。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目前僅限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基礎資產主要還是銀行的信貸資產和金融租賃資產。-
金交所一開始是各地金融辦幫助小貸公司解決融資問題的平台。各小貸公司藉助平台實現了相互拆借的便利。其中產生收益的資產既可以是信貸也可以是抵押貸,反正轉移的是「收益權」。
從產品設計上借用了類似資產證券化的【說法】,和通過信託渠道最後掛牌深交所的ABS畢竟不同。最關鍵的就是資產是否有實際上的割離。還有掛牌的審批流程也不一樣,主要還是金融辦金交所出台一些要求審一審,看一看。沒有特別複雜的法律、審計、請投行等等流程。
所以大致就是山寨版的資產證券化。小貸這群難兄難弟也有了個相互融通的地方。加上擔保公司和標準合約化的設計,雖然不是那麼有保障,也算是有點安全性。最重要的是便捷呀,而且也滿足監管要求。作為一家不(fang)太(kuan)缺(bu)錢(zu)的小貸公司從業者,我們每年都想多搶點金交所證券,比貨基高好幾個點呢。
除了以上的傳統業務以外,金交所現在發展的產品和服務也更多了。思路就是這個產品很牛氣,咱們也弄一個。然後門檻放低點收益拉高些,各面向一個市場。
金交所和P2P在業務方面是兩碼事了。金交所主要參與者還是機構,地域限制明顯。儘管這些年錢沒少掙但是前景不好說。存在不過是因為一個特定產業的需求罷了。在股權上交織存在的情況是有的,譬如金交所先鋒重慶金交已歸屬於陸金所,同樣的還有前海金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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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傳統的介紹,我很欣賞這個設計。
嗯。
這麼大的問題,我不敢回答。
地方政府搞的小平台,拉著虎皮做大旗,本質上根本不具備資產證券化資格,然而在中國這個神奇的土地上神奇地存在著,乾的基本都是把資產包拆小額的生意。中央前兩年都出過文清理地方平台,沒清理成。
反正,不出事大家瞎搞,幫著地方政府出政績,同時消化地方債務,何樂不為。不是資產證券化 首先地方金融資產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是由當地的金融辦或政府批准成立的 在各地的金融資產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沒有登記註冊發行證券的資質
小貸收益權類的產品 一般由小貸公司或資管公司作為發行人 在用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提供增信 其實就是發行人把持有的基於小貸業務產生的將來會由各分散的債務人償還的本金加利息而產生的現金流轉讓給投資人 發行人通過不附回購的轉讓 可以達到不良資產出表以及放大業務杠杠的作用 不過這樣子的結構是有瑕疵的 債權的轉讓是已通知債務人為生效條件的 在實際的操作中 由於小貸資產過多債務人也較為分散 一般在轉讓時 是沒有通知到各債務人 並且由發行人代投資人持有收益權並進行管理 因此在發行人無法兌付產品時 投資人很難直接向基礎債務人追索
跟p2p有所不同 1 參與機構不同 參與機構的資質也不一樣 2 交易結構不同
另外經過交易所包裝後的小貸收益權產品的收益遠低與p2p的產品收益
是類資產證券化,本質就是利用金交所的牌照,來實施監管套利活動。
豬肉上的油給了別人,豬肉是自己的
本人非金融科班出身,就從基本法律關係來說一說。
同意樓上看法,當然不屬於資產證券化,頂多屬於「類資產證券化「,現在說的比較多的金融創新產品交易。也不適用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規定,適用38、37號文及各省對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的監管政策,當然還有對小貸機構的相關監管政策。
剖析一下交易模型:地方金融資產交易場所將小貸機構的小貸(底層資產)對應的本息收益打包成小貸收益權,面對合格投資人發行後轉讓給收益權產品認購人,到期後回購收益權,從而達到融資目的。
P2P網貸就類似底層的小貸了,就是直接融資。
小額貸款還不上怎麼辦?我快要崩潰了。
資產證券化ABS,這是廣告貼嗎
創新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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