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個稅這樣有明顯數學錯誤的政策,為什麼能夠出台?

1,速算扣除數沒有乘以12個月,這個也太明顯了,制定政策的人為什麼當時沒有發現?

2,如果發現了,為什麼不馬上改掉?有何阻力?


補充介紹下背景:我們在另一個貼子里對年終獎個稅政策進行了討論,認為這個公式的設計有一些問題。在那個討論的基礎上,題主提了這個問題,為什麼這個有數學問題的政策可以出台,算是補充討論。原討論貼的地址為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2933631

謝邀。很抱歉,這個問題,已經超越我的能力範圍了,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室里的事兒,我真不清楚。我從別的方面講一講吧。

一、這個數學錯誤很可能是起草文件的人的疏忽

使用特殊性辦法計征個稅的幾處里,基本上都是攤至月的,然後再乘以相應的月份。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178號)

一、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9號)

(一)認購股票所得(行權所得)的稅款計算。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規定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別於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

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從以上幾個文件可以看出,對於一些特殊性的錢,總局採用的辦法,大多都是攤至月,再乘以相應的月份。如果覺得分攤於過於厲害,可能會採用限制攤的除數的辦法,比如解除勞動合同、個人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都是採用了這種方法,要求除數不能大於12.

而年終獎,從立意上來講,是打算將其攤至月份,但年終獎的公式,並沒有遵循總局一貫的行文風格和行文公式。所以我們推測,這個很可能起草文件時的疏忽。

二、為什麼這樣的政策可以出台?

我也沒起草過啥文件,最多就是寫過作文和日記。我也不清楚總局怎麼做的,但從我接觸的省局的情況來看,大致就是三步:(1)業務主管部門起草(2)政策法規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3)送領導簽發。

比如省局,基本上就是所得稅的部門,找了一個人寫文件(當然大的問題會是一個團隊),然後送法規部門,法規部門的人主要是審查文件的合法性,當然,這個文件的合法性沒有問題,OK,可以送領導簽發了。

畢竟這樣的文件不是立法過程,立法過程由於參與的人數眾多,反覆論證,還夾雜著各方利益的博弈,一稿二稿三稿N稿下來,當然嚴謹。

而起草這個年終獎的文件,起草本意是:把應作為當月工資薪金的收入,適用一個低稅率,達到減少交稅的目的。這個目的肯定達到了,但是做得不夠好。柏油路上一個坑,可是路是條好路,不能因為坑把路都否了。當然毫無疑問,修路是個技術活,本來是應該接受檢測的,所以這個路肯定不是一級公路。

因為這個文件在合法性上沒有問題,而合理性上,起草的人可能沒有注意到(因為他當時可能測試的是,「現有公式」比「將年終獎計入當月工薪」的稅負更輕)。

當然,作為起草文件的個人和團隊,在起草時應該考慮合理性。只是,但凡是人做的事情,難免偶爾有疏忽。

(話說,你要是經常看文件,你會知道,有多少文件都~~~~~~讓你忍不住吐槽吐槽,見多了,就~~~~~習慣了。只是因為這個文件的涉及的人數特別眾多,所以引起的反響很大)

(關於年終獎的問題,這幾天連續作了三個回答,其實只是角度略有差異而已。估計很大時間內,不會回答跟年終獎有關的問題了~~~~~~~)

三、 為什麼這個政策沒有被改掉?

以下部分你就當段子看著吧。

正如我前面那樣,總局辦公室里的事兒,外人都不清楚。

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出台文件的量還是很驚人的。以2014年為例,從現有的文件編號來看,出台公告75個,財稅文件150個,稅總函文件647個,稅總發文件156個,稅總辦發文件225個。而去年,至少社會還在關注著房地產稅、環保稅的出台,征管法的修訂,這些,總局可都操著心呢。

每年這麼大量的文件出台,有一些是被狠狠吐槽的。說實在的,不僅僅外部吐槽。稅務系統內部,要吐槽的也多著去了。比如有些文件上,制訂得不詳細,下級無法操作;制訂得太詳細,各地具體情況差異大,有些地方也難以操作。

吐槽這件事,接觸多了,就習慣了。何況,任何工作,被吐槽都難免。這個年終獎,就是眾多被吐槽的文件中的一個,一直沒有被引起足夠的重視。

但是,後來這個文件一下子被輿論推到風口浪尖,就是那個被稱之為「奇蹟般」的事件——有人竟盜用國稅總局名義偽造了《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即「47號公告」。該文稱,將調整年終獎個稅徵收辦法,擬將年終獎分攤至12個月徵收個稅,以解決「年終獎越多,稅後所得越少」等問題。

這個故事的發展是這樣的:

這個文件最初是一名網友在稅屋和中國會計視野網上發布,而中國會計視野網是由上海國家會計學院主辦的,是會計和稅務領域非常有影響力的網站。會計視野網上的文章出現的那一天,是周五。

周六,《廣州日報》率先刊發了題為《年終獎個稅計稅方式將修改? 避免多發1元多繳2萬》的稿件。該文見報後,在網上引發大量轉載。

周日,包括新華社和中央電視台在內的全國主流媒體,都將之作為重磅新聞播發。隨後,媒體報道蜂擁而至。

而國家稅務總局,周末休假。周一,國家稅務總局闢謠。

繼而,稅屋和會計視野網刊文對自己刊登未經核實的稅務信息致歉。國家稅務總局被推到風口浪尖,為何等了兩天以後才來闢謠。公安機關介入,偽照公文者被拘留15天。

所以說,這個」年終獎雷區「的問題,雖然存在數學問題,但是並沒有引起廣泛的關注。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而是由於」假文件-包括新華社和央視在內的的媒體介入解讀新文件-總局闢謠「這一極其神奇的事件。

所以,需要思考的問題是:

如果有一個文件不合理。

然後有人通過偽照公文的形式,打算倒逼公文下發?

偽照公文,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此時,總局應當如何處理?

闢謠?

立即補發內容一致的47號文?

如果補發文件,這個形式會不會變成以後倒逼政府公文的一個先例??

政府的行文,究竟應該遵循怎樣的程序?

恩,故事和段子講完了。不歡迎噴。歡迎討論。

不管是由於疏忽還是什麼原因,造成了文件的問題。這裡不討論。

不管是由於什麼原因,這個文件沒有得以及時的修訂。這裡也不討論。

我想討論一個特殊的時間點,

在總局已經發現偽照公文引發了社會大量討論和轉載的這個時間點,政府立場如何處理,最為妥當?


我們來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後)。

根據上述條款可知,工資、薪金所得應當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也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結合《個人所得稅法》和國稅發〔2005〕9號兩者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同樣應當適用超額累進稅率。

我們來看超額累進稅率是如何計算的:

超額累進稅率是把徵稅對象的數額劃分為若干等級,對每個等級部分的數額分別規定相應稅率,分別計算稅額,各級稅額之和為應納稅額。

由此看來,一定數量的徵稅對象可以同時適用幾個等級部分的稅率。超額累進稅率的「超」字是指徵稅對象數額超過某一等級時,僅就超過部分,按高一級稅率計算徵稅。

相對於超額累進稅率,還有一種累進稅率叫做全額累進稅率,全額累稅率是指徵稅對象的全部數額都按其相應等級的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其特點是級距臨界點附近的稅負極不合理。

與全額累進稅率相比,超額累進稅率雖然計算較為繁瑣,但更加公平合理,避免了級距問題的產生,因而實際稅法中通常都採用超額累進稅率,然而計算繁瑣的問題怎麼解決呢?

為了降低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的複雜程度,我們引入了速算扣除數法。

請注意上面這句話

速算扣除數的引入是為了降低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的複雜程度,無論公式怎麼變,其計算結果必須與用繁瑣的方法分級計算出來的結果保持一致。

換句話說——

凡是採用了超額累進稅率,必然是不存在級距問題的,否則就不是超額累進稅率。

凡是採用了超額累進稅率,必然是不存在級距問題的,否則就不是超額累進稅率。

凡是採用了超額累進稅率,必然是不存在級距問題的,否則就不是超額累進稅率。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現在我們都知道問題在哪裡了,國稅發〔2005〕9號的計算公式存在級距問題,然而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一款和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同樣應當適用超額累進稅率」,這個級距問題根本就不應該產生,產生級距本身與文件自身的規定是矛盾的,問題的根源,或許只在於擬定文件的人在書寫公式的時候一個小小的疏忽,而審稿的領導並沒有發現並指出問題的存在,當這個文件正式發文後,再改可就沒那麼容易了。

需要指出的是,這個公式所導致的問題並不僅僅在級距臨界點附近,除了全年一次性獎金低於第1級距18000元的人因無需計算速算扣除數不受影響以外,所有其他人或多或少都多交了個人所得稅,只不過略超過級距的人在這個問題上體現出來的特別明顯罷了,其實獎金在第2級距範圍(18001至54000元)的人都多交了1155元(105×11),而獎金在第3級距範圍(54001至10800元)的人都多交了6105元(555×11),以此類推。

那麼稅務部門難道從來沒有對這個問題有過質疑嗎?並非如此,公式不科學一望可知,再加上網上那麼多人詬病的級距問題,然而國家稅務總局冠以「國稅發」的文號下發的正式文件,是具有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的,在國稅發〔2005〕9號文件廢止或修改之前,作為下級是必須無條件執行的,這也是具體行政行為公定力的體現。

在此,筆者呼籲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的有關領導能夠重視以上問題的存在,修正國稅發〔2005〕9號文中存在的自相矛盾的問題,調整計算公式,切實遵守《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一款關於「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規定。

各位愛較真、高收入、年終獎個人所得稅交到心痛的朋友,也不妨跟主管的稅務機關打個行政訴訟官司,如果能夠通過法院就具體行政行為發起訴訟,順便推翻國家稅務總局這一不合理的部門規章的話,相信對於我國的行政訴訟案件會是一個很好的案例。


這都答的什麼啊。。

明顯是故意留下的「陷阱」,通過政策引導企業不在年底大量發放年終獎。

至於其他除以12的,政府不這樣引導。

通過幾次調整對年終獎的個稅徵收,很明顯的思路是引導企業減少年底一次性大量發放年終獎,對高收入人群進行收入調節。有思路,有過程,有方向。

可惜的是居然被認為是明顯數學錯誤。


因為制定政策和允許政策通過的人無能。

至於其他答案說「引導企業減少年底一次性大量發放年終獎」,我不認為設置幾個陷阱區間是有效的。畢竟他對於遠離這些區間的年終獎數額完全沒有影響。

如果是為了樓上說的這種目的而故意設置陷阱區間,那也相當無能


多發一塊錢,多交好幾千的稅,明顯是不合理的。算稅率的時候是除以12,攤到每個月的,但速算扣除的時候只扣一個月的。當初制定的政策有問題(官老爺估計數學不好),但既然已經出台了能隨便改嗎? 改了不就承認自己錯了。所以就算是不對,也要堅持實行,並且要找出這樣的合理性(國家必有深意)。


數學上確實是有問題,執行後也達到了政策制定者的目的,也就不改了


實際上是在幫助你省錢。這樣對於收入不高的年終獎來說是很不划算的。


其實這個政策沒有錯誤,也不存在數學問題。

「速算扣除數」是個什麼東西?稅務總局在規定個稅稅率的文件里,(有需要可以去國家稅務總局的網站查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和稅率,有官方承認的,手機碼字,就不貼連接了。)並沒有出現這個詞,換而言之,我猜測這個是稅務人員方便計算而產生的一個東西。它其實是分段函數的前n-1段的積分。只不過大家在計算的時候,把這個「數」給定死了。其實,他是活的。

日後補坑。


如果正常人來想

就是制定政策的那一幫人當時腦子進水了,沒想這麼多。

現在站在國家層面正(lai)確(zhao)引(jie)導(kou)

可以這麼說,說明國家不鼓勵巨額的年終獎發放的這種薪酬模式。

而希望企業以平均月薪的模式發放,這樣各種保險、稅費也能多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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