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呼格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因為貪污受賄一審獲刑18年?
http://m.people.cn/n4/2016/1018/c203-7739826.html
在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中,有一個重要的概念:「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意思就是在制定規則時,要把大家聚集到一個幕布下,約定好每一個人都不知道自己將會在走出這個幕布後將在社會/組織里處於什麼樣的角色,這樣一般能保證將來最弱勢的角色能得到最好的保護,當然,它也不會得到過多的利益,因為在定規則的時候幕布下的人們會認同那是不必要的。
好了,現在我們制定了一個規則,叫做「疑罪從無」,大家說吼不吼啊?吼哇!大家都支持嗎?支持哇!
於是無知之幕拉開,發現這個規則下面站著一個被冤枉的好人,由於「疑罪從無」,他被無罪釋放,大家說吼不吼?
吼哇!
於是無知之幕拉開,發現這個規則下站著一個被捉拿的壞人,由於「疑罪從無」他被無罪釋放,大家說吼不吼?
恐怕很多人都不說話了。
儘管我們都知道「呼格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在製造呼格案這一冤案當中幹了些什麼,但我們並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他到底幹了什麼,所以我們可以依據黨的紀律給他黨紀處分,但卻不能用法律的審判給他定罪,這就是「疑罪從無」。但我們不甘心他就此逍遙法外,於是我們抓住他在貪污上的鐵證,給他定了貪污罪。
你可以不喜歡「疑罪從無」讓壞人受益,但你不能不忍受「疑罪從無」讓壞人受益。
破壞了「疑罪從無」的規則,我們製造了「呼格案」,堅持了「疑罪從無」的規則,我們放過了馮志軍。
因為面對不確定的未來,我們並不知道,下一個適用「疑罪從無」的人,究竟是你,抑或是我。
補充一下某高票答案。
如何評價「呼格案」專案組組長馮志明因為貪污受賄一審獲刑18年
這句話媒體報道的時候起什麼樣的標題?
「呼格案」專案組組長獲刑18年
某些職業且有相同經歷的人虎軀一震,趕緊點進去看看,
原來是因為貪污受賄啊!
於是鬆了口氣。
大家想太多了。
馮志明是因貪污、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共四項罪名被判刑的。四項罪名沒有任何一條與他製造冤案相關。
沉~冤~得~雪~個~屁~~
那天看新聞時還想怎麼沒有瀆職犯罪呢,當時只想著是不是證據不足的問題,看了現在的高票答案想起來還有追訴時效的問題了。
就當是了了廣大吃瓜群眾的的心病吧,要不天天總挂念著吃不下飯睡不著覺的。
個人是個微博控,幾乎天天刷微博看新聞,幾年下來,發現媒體報道新聞有一個非常可怕的規律:
第一天:警察濫用職權
第二天:警察面對暴力抗法但不敢反抗
第三天:殺人、強姦案件,受害人多為女性、兒童(或者這種新聞一連幾天)
第四天:冤假錯案平反
第五天:中國在某某領域取得什麼什麼成就
第六天:房塌了,有毒食品了等(評論里肯定會有幾個「這盛世如你所願」)
(以上的「天」是象徵意義的)
在這個信息爆炸的時代,這樣的導向是非常可怕的。
看了這幾年的新聞報道,大概也能聯想到當年發生這起案件時的輿論動態,當時的呼格十有八九是個某些人口中的「罪人」。案件發生在九十年代,雖然總體刑事政策沒有什麼變化,但大環境已經沒有嚴打時那麼緊張了,這種從快從速的方式肯定是違法的,但肯定是給誰看的。
陳瑞華老師寫的關於公權力問題的分析,我比較贊同:公權力機關說到底還是由一個個自然人組成的,其具有自然人的特徵,在「對抗」私權的時候有一種高高在上的尊嚴感,在打擊犯罪時有固有的「為民除害」的心態。個人認為,從快從速的裁決是給兩個人看的,一個是領導,另一個是……司法(審判)不獨立,誰都不安全。
在當時普遍法律意識還不算太高的時期(其實現在也不怎麼高),這個「冤案」被大快人心地處理之後,一定是有很多拍手稱快的,就像現在專案組組長被處理了一樣。
複製自己以前寫的兩段話。
第一段是林森浩被執行死刑之後寫的:
今天打開微博嚇一跳,一直以來最高法微博的評論轉發都是只比看墳地的多點有限,今天最高法宣布對林執行死刑的微博下有幾千條轉發評論。在這條微博下邊,有「殺的好」的,有替二人惋惜的,有對死刑存廢爭執不下的等等。
覺得認識的一位法官說的有道理:作為一個民事法官,我對任何刑事案件都不感興趣,感興趣的是以這些刑事案件為舞台來表演的藝術家們。
從目前的材料來看,程序基本沒有問題,從主觀、客觀、社會危害性來看,死刑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司法這一次沒有為輿論所干預,真的沒有嗎?我覺得這次只是輿論「站對了隊」而已。
個人認為,一個刑事案件發生之後,警察(或檢察機關)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官根據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依法律規定進行自由心證,宣判,程序只能這樣。看看這件事吧,2013年事發,幾年以來多少個人和媒體為這件事增添色彩,渲染之後,死刑在民意層面基本上是板上釘釘了。發現這一問題是在一審之後,輿論對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的態度看出來的,有多難聽可想而知。我一直認為,輿論對刑辯律師的態度(不包括別有用心的「死磕」。這裡的「態度」並不是指一定喜歡,而是必須承認律師在程序中的作用),反映了一個國家法治文化的程度。
我相信如果(只是如果,真心不希望這種情況發生)多年之後,如果這個案子被曝光程序出現問題了,第一個跳著腳出來罵的,一定是「殺的好」的。
第二段是看到江平教授為呼格撰寫碑文的那條新聞時寫的:
這是程序正義被踐踏的悲哀。當媒體報道刑事案件時,某些人一個勁嚷嚷死刑,等結果出來,判重了,是專制,判輕了,是法官收錢了。司法人員應按程序辦事,輿論不能干預司法,但在當今做到真不容易。希望司法人員提高職業素養,有惡意和無惡意的閑人能少說幾句吧。
靜水流深,慢慢改變吧。
以上。
http://www.zhihu.com/question/51156030
《湄公河行動》中為什麼不當場擊斃毒販?
這兩個問題回答預計會非常搞笑「呼格案」作為一個已經被法律確定的冤殺大案,作為「呼格案」專案組的組長,馮志明的罪名無一涉及製造冤案,當局無論出於何種考慮都未免太過荒唐!馮志明因製造冤案被查被捕,最後定罪卻完全與製造冤案無關,這是全世界正常人都能看到的漏罪,為什麼法院宣判去偏偏不提這一冤殺的嚴重罪行?
1、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馮志明雖然是「呼格案」專案組的組長,但僅憑他一個人是無法製造冤案的,當初參與「呼格案」專案組的若干警察早已在警界身居高位,如果追究馮志明製造冤案的罪行,那麼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一些人都脫不了干係,這意味著有很多人要對冤案負責.......
「如果這個案子把所有相關人員全部重判,沒錯就這個單一案例正義得到了實現,但是冤案就這一起么?那些還沒被昭雪的人怎麼辦?如果本案牽連太大,以後地方就會無所不用其極的去掩蓋冤假錯案,那些可憐人處境你想過嗎?為了滿足大眾情緒的宣洩,讓另群可憐人陷入永無明日的處境?
......不惜代價一味追求眼前100%的正義,那在你看不到的角落那1%的正義都不會出現 」。
2、僅僅馮志明有意製造冤殺大案的罪名就足夠重判,但審判完全不提,卻以其它罪名定罪。如此看似荒唐之舉,裡面大有深意.
本人理解,重判是安撫沸騰的民心,但為什麼唯獨不追究冤殺的大罪呢?第一條是部分原因,另一方面原因是安撫公職人員。
3、馮志明因「呼格案」落網,卻因其它罪名定罪,這是警告那些貪腐的官僚要知道收斂:只要查,就一定能查出問題,總能給你定罪的。
總之,「呼格案」的宣判完全違背了依法治國的初衷,讓人大失所望,中國離真正的法制社會還有很漫長的道路要走。。。。。。
事情鬧大了,總要處理個把人吧,不然顯得雷聲大雨點小。
謝邀。
呼格案的錯誤不能再度重複。而不再度重複的前提,就是我們不再通過同樣的違法行為來追求「正義」,而是堅守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沒有證據,就不能依據主觀判斷和感情傾向強行加入瀆職犯罪,這也正是呼格案應當起到的警示意義。
不要試圖用製造新呼格案的方式來追求呼格案的正義,否則呼格案只能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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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起來一個問題:好像……呼案過追訴期了?即使是情節嚴重的徇私枉法罪,量刑區間也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期十五年。持續的瀆職犯罪,其追訴期從犯罪終了起算,呼格吉勒圖被槍斃是1996年6月,距重啟調查18年,找到證據也沒用了
(#?Д?)
當年對那個強姦少女的禽獸喊打喊殺,希望能給無辜少女討還公道的人,如今再次握緊了拳頭,希望能消滅一切他們認為罪該萬死的人,他們認為這樣才能彰顯正義。
聖人不死,大盜不止。馮副局長心說,你「倆」的把戲該收場了~
馮局當初竟然還想把另一個報案人打成兇手,實在是太無恥了
落到如今這下場只能說是活該~
至於為啥不辦他搞冤案,原因很簡單,冤案本身只能說是職務過失,當時馮局很難說是徇私枉法;刑訊逼供呢,證據又已滅失無法繼續偵查。更重要的是,假如馮局的貪腐事實也就是最近幾年的話,那麼即使他構成刑法分則第九章的犯罪,也已經過了時效無法追究了~
以中國法律的尿性,我完全不會希望馮某會因為製造冤案被判刑,完全不報任何希望。雖說這是二十一世紀,但官場文化是延續幾千年,並且根深蒂固的,你要判他個瀆職造冤案,你讓其他同行怎麼辦?是不是也要一起拉下馬?官員的臉面,衙門的尊嚴在官場運行結構中,確確實實比老百姓的命重要。試問,改開將近四十年來,有哪位官員是因為製造冤案而下台的?no one!這樣的判決結果,別說地方高層,就是中央高層也不會允許出現。依法治國?那也要政府站在明明白白的清正廉潔的形象高度上,對小民略施恩惠才能實行。古往今來,官場運行結構就是如此。
洪桐縣裡無好人。那啥排隊槍斃,隔一個殺一個,大把漏網的。 這就是體現,犯了錯的,投鼠忌器,但也得治,怎麼辦?查貪污唄,一個也跑不了。
如果有人非要說查他貪污受賄不屬於依法辦事,我請問一下,莫非不查才是講法治?就別拿法治給貪官開罪了,邏輯都不能自洽了,哄鬼玩兒呢。
玩忽職守是判不了馮長官的,因為判決死刑的第一責任人是主審法官。
馮長官獨自背鍋的無非是刑訊逼供,然而,人都燒了,證據在哪裡?
那三千萬比兩千萬的更是圖樣圖森破,被建議修改。
晉王獲罪,罪不在錢。馮長官獲罪,罪亦不在錢。
馮長官之獲罪,在於一死囚。
以你國體例,馮長官雖乃製造冤案之首過,然若論其心,未必不善。以其善念,殺之未免太過。此例一開,公門人人自危,非謀國之道。
此案二十年矣,日日改革,遂使今時不同往日,以本朝之劍斬前朝之過,未免不教而誅,亦不合溯及力要義。
且一意窮治,牽連太甚,恐遺酷吏之譏,非有司所願。
雖然,但以今朝體例,玩忽職守不足懲其過,因其牽連;刑訊逼供不足入其罪,因其無據。故以貪腐入罪,下者聊慰冤魂,中者稍阻洶洶群議,上可彰聖天子之治。上下相安,天理自明,使百官知過者必懲,法律不是擋箭牌;使萬姓知朝廷之明,不會冤枉一個好人。
雖人死不能復生,但大理寺已掌複核之權,足以毖後。
如此四面討好,八面玲瓏,爾等仍呶呶不休,是欺聖朝無法耶?刁民!速去!竇娥可以平反跟什麼血濺白綾、六月飛雪、大旱三年沒有一毛錢關係,主要是因為她老爹考上公務員混進了中央巡視組。完全是一個負能量的故事。
這個問題下邊的好多回答真是把法律民科望文生義,不懂裝懂,自以為是,以為能看懂漢字就懂得法律的的特點表現的淋漓盡致
箭在弦上不得不發,他只是獻祭給「正義」的祭品,如果真要較真的話嚴打期間的冤假錯案有多少?數的過來嗎?有的程序簡易到公檢法三堂會審,最後審判書上都沒人簽字,誰審的都不知道,想追責也追不了。
把他判了不過堵人嘴罷了。
天朝法律就是幾女,只要你有權,隨便干;完了法律還要喊爽。
媒體的作用––搞個大新聞……
不過是時間上連上了而已,14年12月呼格吉勒圖一案被內蒙高院改判,之後不久馮志明因職務犯罪被內蒙古檢察院立案調查後移交呼倫貝爾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當時媒體的新聞標題就刻意突出「呼格專案組組長馮志明涉嫌犯罪被檢察機關帶走」這樣的內容,包括之後對當年參與呼格案偵查起訴審判的辦案人員的處理結果公開情況,都充分反映普通民眾對於司法不公正的批評,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呼格是因為「嚴打」政策而死的,國務院出台的有期限的單行行政法規影響了司法機關辦案人員,特別是「從快從重」的社會治安案件的處理方式是忽略對嫌疑人訴訟權利,導致呼格因錯誤的刑事偵查結論定罪判刑的一個原因,其他的和當時的技術偵查手段也有一定的關係。
乾貨如下
10月18日,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就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馮志明(正處級)犯受賄罪、貪污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做出判決,以上述四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一百一十萬元。受賄所得依法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返還賽罕區人民政府;對其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差額部分人民幣3442萬餘元予以追繳。被告人馮志明涉嫌受賄罪、貪污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偵查終結後,於2015年11月2日交由呼倫貝爾市檢察院審查起訴。2016年4月29日,呼倫貝爾市檢察院以馮志明涉嫌受賄罪、貪污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馮志明在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分局局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單獨或夥同其妻子金焱利用職務便利,為內蒙古巨華集團董事長王巨團等14個單位或個人在房地產開發、餐飲娛樂經營方面給予幫助,共收受財物合計人民幣4, 578,397元;截留、侵佔公款公物537,000.00元,非法持有槍支4支、彈藥549發;對特別巨大的財產34,433,288.88元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該案庭審歷時一天半,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對公訴機關所提供的證據進行了充分的質證及辯論,被告人在最後的陳述階段對起訴書指控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
實在是投鼠忌器啊。
對我黨來說,別說滅掉一個馮志明,就算滅掉十個,一百個,那眼睛都不會眨一下。
這樣的可以大批量生產的技術官僚,要多少有多少,一點都不可惜。
但問題是如果對馮志明多加一個刑訊逼供罪,那可是動搖體系的問題。
我國的公檢法體系中,這麼多年來,有多少人敢拍著胸口說,老子從來沒刑訊過嫌疑人?老子從來沒有昧著良心給裁臟陷害開綠燈?老子從來沒有在法庭上做過昧著良心的判決?
恐怕沒有幾個吧。。。
你說把馮志明定罪了,那當年的檢察院是怎麼監察的?要不要也定罪?當年的法官是怎麼判決的?要不要也定罪?如果公檢法一條線都有罪,那麼這個司法體系到底是怎麼運作的?這個司法體系是不是本身就有問題?這個問題的根源在哪裡?
馮志明只是一個無足輕重的小老鼠,但背後可是冠冕堂皇的國之重器啊。。。如果十年前我看到這個新聞我會深感欣慰,會覺得政府真的是正義的化身,是人民可以依靠的脊樑,會覺得反派人物最終終於被打敗,正義得到充分的弘揚。最終會總結為社會主義大法好。
但是,可惜我在十年後看到了這個新聞,從這個新聞中我沒有看到一絲正義的存在 原因如下
1,當局永遠都在找背鍋俠。一起冤案的造成,不可能是馮大警官一個人可以蓋棺定論的,馮肯定有責任,但是有責任的人太多了,公安部門,司法部門等等有太多的直接參与者或間接參與者。
3,沒有人認真反思冤案造成的原因。在許多執法部門看來,有一些規定是必須的 破案時限 命案必破等等。雖有合理之處但也有無理之處。更需要的是改良!
暫時想到這麼多 留個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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