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我國來說法學存在的意義是什麼?

題主是個理工科的本科生,過去對於法律的了解,大部分來自網路,其他來自課本和通識課。以往對社科類除了法學以外的內容(主要是功利主義,還有比較流行的裝逼書都看了)有基本了解。

看一些問題的回答時,常看到有人認為應該提高法學的內行以及法律共同體(法官+律師+法學家?)的地位和權力,以前總是下意識的同意,但想一想,好像有些不對。

首先我們是大陸法系的國家,前例是不影響後續判決的,至少不能被作為判決依據,那我們為什麼需要法學和法律共同體甚至司法體系呢?理論上我們只需要立法和執法機構,再加一個通用的監督機構。立法機構制定法條,無論其權力來自民選還是別的什麼途徑,然後執法機構機械化的執行法條就行了,即使法條過於複雜而需要有專業人員來進行判斷,也可以設置為執法機構里的某個崗位。未來似乎也可以直接用電腦程序代勞。

而對於律師,除了監督執法以及司法運轉,協助收集證據以外,有什麼別的作用?法學家在我國這樣的威權國家,是否可以直接與政策制定者合一?

雖然現實環境是複雜的,能收集的信息是有限的,模糊的。但按照程序正義,理論上,我們按程序機械的收集證據,然後機械的判決,只要不斷修正程序就可以不斷逼近正義。那麼法律演變的方向,是更大還是更小的判決者自由裁量權呢?

然後對於法學,常聽到法的精神這種說法,法律除了可執行性和邏輯以外,為什麼需要有精神和價值判斷,包括憲法。除了要能被推行,推行不導致政權垮台,法律還要有別的要求嗎?

法律作為維持政權,維持社會運轉的工具以外,還有別的意義嗎?


題主的問題惹明顯怒了一干學法的同學。其實大可不必哈。題主的問題可能代表了相當多數人對於法律的認識,所以作為法學的學生,學習者,我們有必要耐心好好地講解一下,而不上來就對題主一通冷嘲熱諷。我相信題主自己也不是這個意思,而是表達自己的困惑。

其實我想說題主的想法是很好的,是有歷史淵源的。19世紀概念法學興盛的時候,其推論和題主所想的是一模一樣的,當時理性主義盛行,人對自己的理性能力信任到了無以復加的地位,很大一部分法學家都認為人能夠通過自己理性構建的能力創造出涵蓋生活各個方面完美無缺的法律,法官充當了自動販賣機的角色,投入硬幣就能獲得整齊劃一的判決結果。

當然,這個最後破產了,因為實踐(注意是實踐)很快證明了此完全為法學家的空想和狂妄。

我簡單說以下幾個方面供您參考,實際上的原因遠遠不止這些:

1.立法的局限性。

這個我們在法理學課本中經常會看到,法律的東西,不總是超前性具有前瞻性的,而且往往是跟在實踐的後頭,甚至很長一段時間後才能反映在立法的層面。譬如法律部門變化速度最快的是商法,就目前全世界範圍都是這麼個趨勢,就是你很難設立一部非常完美符合商事交易的法典出來,變化,變數太多。精明的商人為了賺錢,為了效率,總是創設出層出不同的交易形式,商業模式;在長期的商事交易過程中,商人之間往往形成了特定的交易習慣和行業共識,這個東西,有時候比立法更管用,因為他們是由商人結合自己親身實踐和需要創設的,非常的靈活,你要在法典中予以窮盡,既不經濟、也不現實,因為變動太快,所以最早的商法實際上就是來源於中世紀的商人習慣法。有關合同的內容,在民商法中就規定了「有名合同「還規定了「無名合同」,無名合同的數量和規模遠遠大於有名合同的數量和規模,在處理無名合同交易、糾紛相關事務時,法律也只是強調意思自治,並且可以參考類似有名合同的規定。這說明了什麼呢?對面複雜、變化萬千的社會交易發展,法律只能給出一個框架性的規定,然後把決策權交給商人和交易者。依照題主所說的,只有立法者,是根本做不到的。除非你這個立法者本身就是一個大商人,全知全能,通曉行業每一瞬間的變化,且能預判未來的每一步發展和走向,能夠把握市場上所有的交易動態。一個人要有這本事,計劃經濟不早就實現了嗎?

2.機器的局限性。

上面我已經說過了,由於立法的局限性,它不可能對生活事無巨細地進行規定。而且,這種規定還必須有一定的彈性,它必須是涵蓋很廣的。比如,「不當得利」實際上就包括了生活中很多的情形,這個利,有時候指物,有時候指財產。「債」,就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合同之債,前面也說了,不管你是有名合同,還是無名合同,因合同產生的請求權(或者義務),都叫做合同之債。這樣的規定,是經過抽象提煉的。

那麼好,現在問題就來了,因為法律要儘可能涵蓋生活中所有法律關係,讓所有法律關係都能得到有效地調解,所以要具備抽象性。而另一方面,生活確實具體的呀。每一個案件都不同,當事人、構成要件、情節,即便是同類型合同案件,合同約定、標的、承擔責任的方式、當事人的訴求都不同。你怎麼保證根據抽象的法條得出公正的結論。

這裡法官的用處就派上用場了。法官所做的工作,就是一個將抽象的法條與現實的案件事實相結合的過程。你說案件的事實可以用數據的形式輸入,你是把這個過程看的太簡單了。事實是由證據組成的,每一個證據都需要經過質證,經質證後才能成為證據,電腦能隨時隨地去實際勘探,詢問當事人,綜合比對作出正確的決定嗎,你怎麼知道當事人是不是說謊?證據有了,事實也有很多呀,你怎麼判斷哪些事實是與案件有關的,哪些是無關的,哪些是影響案件的關鍵事實,哪些是可能影響案件判決輕重的情節事實?一個案件的酌定情節,不同的法官有這樣的自由裁量權,他有自己的想法和論證,有自己的良心,這些都是法律認可的。那麼,我要不要把這些情節輸入電腦中作為裁判的因素進行考慮呢?如果你不允許這些細微差異性的存在,那麼你的案件實際上就是不公,因為不同案件確實有不同的情節;如果你允許這些差異性的存在,那麼機器作出的判決又怎麼能是整齊劃一的,和人工判決區別又在哪裡呢?

也就是說,你所設想的每一步,從立案到判決,需要人工來完成大量的甄別和篩選工作,你只有把這個前期工作完成了,才能像你所說的最後輸入到電腦中,完成推論。實際上,前期的工作遠比推論複雜的多,因為最後的推理不就是一個加減乘除、邏輯換算的問題嗎?根本不用電腦來完成,我們自己很快就完成了。但是前期大量的調查、取證、質證、綜合比對,既然包含了事實判斷,還包含了價值判斷(比如孤兒寡母,離婚時是不是考慮傾向性多判一些財產?多判多少?離婚的前提是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啥叫情感破裂?機器能體會啥叫感情破裂嗎?)這些都是機器,一堆冰冷的數據計算不出來的,仰仗於法官的自由心證。

你說這些都由立法者來完成現實嗎?立法者坐在書齋中就知道遠在萬里之外一對小夫妻離婚是否感情破裂這不是扯淡嗎?即便是他知道,如果都要寫下來,全世界的紙都不夠寫一本民法典的。

所以,每一個案件的判決,從抽象的規範到具體的事實,到推理的依據,既包括價值判斷、又包括事實判斷,法官都要清楚地寫下來,也許不用都寫在判決書,但至少你要有一個明確的依據,公示出來讓大家有接受的理由,可能價值上大家不認可,但是你是有自己的理由的。

3.體系的矛盾。

法律中不僅包含了大量的規則,還有原則,比如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等。原則的出現,很多程度上是由於第1點所說的法律的局限性,因為立法者不可能事先寫出窮盡所有社會生活法律關係的條文。這個時候,你就需要運用到抽象性更強的原則,來彌補漏洞。這種情況下,請問你讓機器去如何操作原則的適用?還有,原則之間本身可能就是打架的,比如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特定的情形下,意思自治優先,公序良俗次之;有時,公序良俗優先,意思自治次之。機器能根據案件的情形來把握這個度嗎?

還有,規則和原則也是打架的。比如很早之前的瀘州繼承案。小三對A很好,原配對A不好,A病了一直都是小三照顧,最後A寫遺囑把財產都留給了小三。然後,你現在是法官,請問你如何用機器來判決?

這就是我說的,判決不僅是規範、事實的判斷,還是價值判斷的原因。最後你判給小三,還是判給原配,在法律中都是有道理可說的。判給小三,理由就是有遺囑,有明確的遺囑規則,背後體現的是意思自治的原則;而判給原配,是公序良俗原則的體現。這種相互矛盾衝突的判決,二者都是有道理的,你讓機器如何抉擇?

還有,我之前說過立法的抽象性。其實還有很多,不光是抽象性很強的原則,規則也是一樣的。比如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情勢變更、欺詐、損害國家或第三人利益。這些由立法者寫在法條中,紙上都只有一句話。請問機器如何去定義理解這些概念?A說是重大誤解,B說是欺詐,二者可能同時都是說的通的。真正的法官判案,都要去參考大量的學說學理,司法解釋。為什麼,因為學說、學理、司法解釋更加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即便如此,法官還是要根據案情做大量特殊性的甄別工作,少不了自由心證和自由裁量的範圍。

4.判例法。

你同時還提到了判例法。我在這裡順便再說說,判例法也不是你想的那麼完美無缺神聖的。實際上,判例法發展到今天積攢的判例數量已經是一個天文數字,以至於現在的判例事先選擇已經成為了一個技術性要求極高的前期工作,需要通過專門的法律訓練才能完成。不是你想的隨便拿一個判例就拿來用。

理由還是我之前說的,天底下沒有一模一樣的案件,儘管相似。在判例中,完全有兩個僅有細微差異但是最後判決天壤之別的案件,你說應該用哪一個?也就是說,同樣的案件,我也可以給你搜索出天文數字類似的判決來。如何選擇最為類似,體現司法正義的先例來,這個過程同樣是我之前所說的,需要仰仗法官長期的司法經驗、自由心證、細緻的甄別,是規範、事實、價值判斷的統一。

總之,所有的立法的局限、機器的局限、體系的局限,都決定了光靠立法者是不足以完成任務的,都決定了法律必須具備解釋的空間,需要靠解釋,完成立法的發展、完善,司法的適用。從這點意義上看,不要認為立法者是高高在上的,立法者如果不具備法學家的素養、長期的司法實踐經驗或者思維,你制定出來的法根本就是空想,不具有任何的可操作性。這也就是法律人集體存在的意義。

以上。是回答你法律機械適用的問題。

其他問題ps:

"法條複雜「

法條並不複雜哈親。你看法條其實是很簡單的,每一條都言簡意賅。複雜的是如何去體系化地聯繫這些法條,同一條,我可以做N種解釋,而這些解釋,都是說得通的,可能得出不同的判決結論,這才是法律的複雜之處。有興趣可以參看我這個回答:什麼時候會有「這 TM 都是套路」的體驗? - 路小瘋的回答

「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出自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並不是你理解的價值判斷哈。孟德斯鳩所說的法的精神,實際上是研究影響法律制定的一切相關因素,地理、氣候、政體、性格、風俗、民情、文化等等。

「法律的作用」

你說的不讓政府垮台。實際上是馬克思老人、蘇聯一派的觀點,其實這一派觀點現在法學界談的少了,更多的用政治功能、經濟功能、社會功能這些比較中庸和諧的詞。因為涉及到意識形態問題。不想做過多評論。這是一個硬幣的兩面,不能說你錯,但是從另外一面,維護統治不得服務社會嗎,維護必要的公正嗎?否則統治從何而來?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孟德斯鳩

簡單地說,你可以認為司法者是為階級服務的,但是司法本身包含的價值是中立的,公平、公正、公開這才是真正你理解的「法的精神」,也是社會最後良心的底線,其他的都是外在附加的產物。你說「法學家在我國這樣的威權國家,是否可以直接與政策制定者合一?」,你這麼聰明,想想如果一個社會最後一塊遮羞布都不要了,只看到硬幣的一面,大張旗鼓地說和做,會有怎樣可怕的後果?


2016-6-25 :

立法者修改三個字,所有法學文獻將變成一堆廢紙。

——基爾希曼《論法學作為科學的無價值性》

119年後同樣在柏林法學會:

只要如何公正解決彼此層出不窮的利益衝突之追問不會停止,如何合理建立唇齒相依的生活秩序之追問不會停止,法學就會存在,對於人類即是不可或缺——這不僅是因為它有著實踐功用,更在於它表述著人類精神的實質。

——拉倫茨《論法學作為科學的不可或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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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答案:

不想說話,手動斜眼,不過想想覺得還是應該說幾句,哈哈,當然上圖只是一個玩笑而已。

為什麼會引起這種發問,這正是每一個學法之人應該努力追問自己的問題!尤其是法律從業人員需要深度追問自己的問題。

恰好前天和所里一位不久前從法官轉變為律師的前輩聊天,說到在法院工作的激情逐漸消磨後,作為某個交通事故處理的專門庭的一名法官,覺得自己無非是法治機器的螺絲釘一顆,陷入到對單一重複業務以及自我意義的拷問中,最後在把心一橫,決定離開法院到了律所,重新站在了另一個法律職業的入口。

當然,這個只是說明不同的法律職業選擇對不同的個體的意義是不一樣的,但作為一門科學的法學對於我們所處的這片土地是否有存在意義呢?

我個人所認為的法律的一個基礎作用在於定紛止爭,對於正處於在市場經濟進程中的我國而言,傳統社會的習慣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在迅速消解,對於現在普遍存在的「農村空心化」以及「留守兒童」等等問題都是城鎮化進程中一個重要的側面。傳統的熟人社會中違反習慣、鄉規民約等面臨著巨大的壓力(不一定是訴諸刑罰,可能有的時候就是輿論壓力),而到了今天,這些曾經為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的基層自治規約已經不再能夠起到應有的作用。面對人口流動性增加,社會經濟活動的頻繁,其實就是市場交易的頻繁,法治的完善和健全無疑是社會得以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利器。

題主說「按照程序正義,理論上,我們按程序機械的收集證據,然後機械的判決,只要不斷修正程序就可以不斷逼近正義。

但是現實生活的複雜程度是能夠完全依據一套的法規加上機械的執法者就能夠運轉自如的嗎?

其實只要說一點大家就明白了,法規是如何被建立起來的,是不是依靠最初的立法者以及後來的法學學習者的不斷的研究和改進發展得到的呢?這個問題探究的結果便是:依據一套法規加上機械的執法者就能夠使社會運轉自如的神話建立的前提是——你需要一套全知全能無所不包的法規。因為依據題主的邏輯,不需要有法學,自然無需法學研究,自然只需要依據一套已經制定好的法規執行就可以了。那麼問題來了,這樣的法規哪裡找呢?恕鄙人淺薄,特此請教諸位!


作為一名法學畢業生,首先我覺得題主這個問題問得好!

這個題正好從側面提醒所有的法學學子、法律人:如果你學成了法律文本的復讀機、法律判決的輸出端、法律流程的導遊、或者法律空子的鑽營者,

那麼你是不合格的。

前段時間剛好和知友探討過這個問題。

我覺得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怎麼把握「法」這個東西。

稍微了解一點法律和法學的就會知道「自然法」和「實在法」之爭,這裡邊牽扯到的對法的不同理解、不同角度的認知(限於水平和精力這裡我不展開說)。

我的觀點是:

認為法不存在理念和價值,只需關注實在法的,

以及

認為只需要關注法的理念和價值,全然不顧實在法的。

都是辣雞!

我個人的理解:

法,是一個其自身的理念和價值在人類歷史中自我認識、自我實現的過程,是一個向其自身生成的過程。

一個合格的法律人,

需要在自身所處的歷史發展階段和社會環境中把握到法的理念在目前的階段表現為什麼,而這些表現又是怎樣反映出法的理念本身的。

一個優秀的法律人,

則需要在上述基礎上跳出時代和環境的局限,進一步把握到法的前生後世,能夠把握到整個法的發展的脈絡,並自覺地順應法的發展、推動法的發展、並與不符合法的發展的現象做鬥爭。

現在所謂的法律人共同體,最缺的就是戰士精神。

在法的發展變化中與自身的頑固和奴性做鬥爭的態度和精神!

只有在對「法」的共同把握的前提下,我們才能稱為法律人共同體。

而不是在我們的職業受到傷害的時候。


題主這真的是...把理工科的思維套用到人文社科裡面了。兩者區別還是很大的。

一、以下內容針對機械適用、計算機程序代勞等想法。

法律規範、法律條文相對於社會現實來說都是抽象的和概括的,所謂「機械地適用」法條,之所以「機械」,就必然以法律規範和法律條文本身就十分具體為前提,但是這是不可能實現的,每個人每天都會遇到不同的人發生不同的事,所有個案都有自己的特點,法律若是事無巨細,會變得啰哩啰嗦,失去作用。

舉個例子:不同的離婚糾紛中,不同的夫妻之間有無數種理由離婚,但是在法律上判斷的實質標準只有感情破裂。無論這對夫妻是因為三觀不合還是性生活不和諧,只要達到了感情破裂的程度,就達到了離婚的實質條件,不懂法的人會覺得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但是法作為一種一般性的規範只能如此規定。題主所說的「機械適用」在這裡已經出現不可能,題主給出的解答是不斷優化立法,不斷具體化,那就是放棄「感情破裂」這個籠統的標準。好,想像一下,法律規定了三觀不合和性生活不和諧可以作為離婚事由,問題來了,不合到何種程度才可以離婚呢?性生活時間和強度在多久以內才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呢?是不是法律還要精確規定體位、姿勢、強度、次數呢?

一千個人心中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對於同一個文學作品尚有如此多不同的見解,更何況變化萬千的社會現實呢?如果要想「機械地執行」法律,那麼這個法律就必須囊括世間萬物,全面、精確、具體地描述世間和人有關的一切社會關係。這顯然不可能,西方國家的歷史也證明這是不可能的。

二、以下內容針對法的精神、價值存在必要性的質疑。

法的確強調執行、強調有邏輯。但是,沒有價值判斷支撐的法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法。

舉個例子:法律規定所有理工科的男生都不準結婚。有沒有感受到滿滿的惡意?這個規定很有邏輯吧?(凡…均…)可是你願意么?

這樣的法「可執行」否?不可能吧?因為它不「正義」、不「平等」、不「自由」。這些都是法的價值追求啊?怎麼會沒有意義呢?題主所說的「除了可執行性和邏輯性以外」的價值、精神本身就是「可執行性」的內在要求之一。

所以,法保護了你、保護了你作為人的基本人權,這就是除了維持政權以外的最重要作用。

三、以下內容針對律師、法律職業的作用。

法是一般性的規範,運用到具體個案需要解釋。

法是專業性強的規範,適用需要專業素養加以支撐。

法律職業才有這個能力。

四、關於法學家與政策制定者合一。

首先我不認為我國是威權國家。

我國政策的制定者是中國共產黨,你覺得法學家這個群體可以和政黨合一嗎?

最後,關於自由裁量權會變大還是變小的問題,我學的是法學不是法術,實在無力預測。


隔行如隔山,這句話真TM適合本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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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和法律適用並不是簡單的三段論推理

實際上,一個人只有在真正接觸到法律的時候,才知道法律的適用原來會受到如此多因素的制約,法律適用原來不是簡單的三段論推理。例如,刑法中的犯罪(實行行為)如何判斷著手和既遂的問題,危險犯如何區分?正當防衛的防衛限度如何判斷?搶劫罪中「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何判斷?這些法律都沒有規定。這是因為法律本身是具體事件的抽象概括,這就導致法律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抽象性,而法律適用過程中,就需要法律共同體(通過法定程序、辯論)去將抽象法律適用於個體案件,而不是簡單的「故意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甲殺人了 ,所以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換言之,法律和具體案件之間就是一般與特殊、抽象與具體之間差距,差距到需要法律共同體來共同實現二者的無縫連接。這也是為什麼我國司法系統越來越強調量刑標準化、裁量基準等制度來實現一般與特殊的層次對應,減少二者的差距。

2、法律和法律適用需要受到其他系統因素的影響

法律系統並不是孤立的社會子系統,法律本身往往與社會其他系統共生共長。我們不得不承認這一個現實:法律的適用往往會面對來自道德、宗教、政治、文化、情理、政治等因素的影響。這也是為什麼我國司法反覆強調法律的適用要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以較為著名的「洞穴奇案」(簡單來說,就是山穴探險人受困山洞,水盡糧絕;為了生存,大家約定抽籤吃掉一人,犧牲一個以救活其餘四人,最終四個人吃掉其中一個人。)來說,如果簡單的適用法律,那就可能導致一個具體案件可能會違反道德等其他系統而喪失公正性。法律不僅是法律。

3、法律不僅是程序,法律的終極目標是實現結果公正

雖然程序是法律功能實現的重要保障,且程序正義時法律追求之一,但是這仍不能否認結果正義是法律的最重要的價值目標。題主簡單的以按照程序的事先安排開展訴訟程序就可以實現結果正義的論斷,顯然太過武斷。首先我們無法保證程序本身的設計是否足夠良善周延,乃至於法律適用程序沒有任何瑕疵且符合國家對於其經濟成本的設定需求。其次,法律的整個適用過程也不是簡單的程序適用過程,很顯然,法律適用過程是一個反覆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交織的過程,所有的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則必然涉及到複雜的邏輯推理和價值衡量,這些僅僅通過程序是無法去實現。再次,完全按照程序進行,即使程序完善,也不涉及複雜的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也不一定能夠實現結果正義,正如第二點所言的,當遇到「洞穴奇案」,法律(包括法律程序)都只能面臨一個無法抉擇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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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字太累了,就這麼多吧


跟用機器寫詩一個邏輯。

程序員寫了一個可以作詩的程序,而這個程序里的所有語言美學範式來自於過去兩千年漢語言文學發展的成果。他得意洋洋地剽竊了詩人和學者的智慧結晶,用一種新的語言翻譯一下,就認為自己有能力證明文學沒有存在的必要了。這不是傲慢,是愚蠢和無恥。


有一個新婚不久的女人叫董姍姍,被家暴致死,她丈夫卻只判了七年。這世界上有無數個董姍姍,被家暴折磨重傷甚至死亡,施暴人卻因為法律的漏洞躲過了應有的懲罰。

我的法理學老師和很多相關的法學學者,多年來不斷遊走,三易其稿,終於今年《反家暴法》出台,整個過程艱辛坎坷。我目睹了老師三年來的點點滴滴的積累掙扎,嘔心瀝血,她們的工作使得無數個董姍姍至少在法律上能在暴力尚未惡化的開始就得到庇護,用國家力量維護她們的生命和尊嚴。

法學有什麼用?

利用系統的教育培育起你的法律思維,教會你面對問題要剋制冷靜的思考,同時提醒你保持基本的善心,終其所有,維持平衡。人性需要規則進行約束和平衡,約束無邊際的善和無邊際的惡,這種規則會不停的出現漏洞,需要修補,這種規則需要對人性的理解還有立法技術的思考和司法過程中的完善,法學在做這些工作。

就像刑法面對犯罪人保護國家的同時也面對國家保護犯罪人。 一個人貪污受賄,民眾很多人覺得他罪當處死,但是刑法按照法條判他無期,這是面對惡的剋制;一個人殺人放火,哭著說我都是被強拆逼的,民眾覺得他好可憐還是放了吧,但刑法按法條判他死刑,這是面對善的警惕。

商法為商事主體爭取儘可能多的活動範圍,也為經濟秩序守護堅定的原則底線。

國際法為國家在國際秩序下求得最大利益,也為國際提供監管國家行為的一雙眼睛。

行政法為人民提供對抗政府的劍,也為政府打造保護自己的盾牌。

兩個字,平衡。

平衡權利與義務,平衡國家和公民,平衡國際與國內,平衡規範與道德。

這種平衡,需要高度的剋制和冷靜和必要的憐憫和警惕。這些,都需要訓練,需要教育。

雖然現在政府力量大於公民,國家利益重於秩序,階級求穩優於變革,但是法學在其中不停的爭取,左邊加一個砝碼,右邊減一個秤砣,每一步bargaining都要考慮周全。這個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做的工作,很多受過法學教育的人可能都做不好,更何況,沒有學過的呢?

人最高尚的理智,就是在面對陌生事物時的謙卑,不妄言不狂語,紮實做學問,才是根本,人生而有涯,而知也,無涯。


題主的論證過程是這樣的:

既然法律的目的就是維護統治階級的意志,

那麼法治國家只需要一個表達統治階級意志的立法機構和一個貫徹統治階級意志的行政機構。

所以,司法機構其實沒有必要存在。

對於立法者而言,一個擁有自己價值判斷的司法人員,極有可能用自己的意志去代替立法者的意志,是不利因素,而一個機械適用法條的司法人員,才能保證立法者的意志得到貫徹。

所以即使存在司法機關,法律人也只能機械適用法條,不能有自己的價值判斷,更無論什麼法律人的精神了。

實際上,我所接觸的大多數法律人,內心深處均認同題主的這個論證,法律人的職責就是機械執行法條,哪裡用的著什麼價值判斷和法律精神。不過,他們沒能像題主一樣,看出這在邏輯上會得出司法機關沒有存在必要這個結論。他們只是本能感到自身利益受損。

而且事實上,我們絕大多數中國人都是把司法機關當成行政機構——政府的一個部門而已。

所以,題主的論證過程,非常切合中國現狀。

但是,這個論證是錯誤的。

一、司法機構完全不同於行政機構。行政機構的關鍵是看結果如何,目標是否達成,而司法機構的關鍵是理性的過程,這個理性過程所體現的,就是法律人的精神,就是法治社會的價值規範。

唐朝的時候,甲為了救自己的兄弟,用竹子刺傷了乙的手臂,十二天之後乙死了。准律以殺人罪論處,當時的刺史柳宗元提出:甲「救兄有急切之情,中臂非必死之創」。請求「屈法以全性命」。

柳宗元的結論是對的,甲即使有罪,罪也不至於死。司法有意思的地方在於,它的結果大家都知道,關鍵是如何達成這個結果的思維過程。

在現代刑法看來,救兄有急切之情,甲其實很有可能是正當防衛——為使他人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罰。中臂非必死之創,甲以竹子刺乙的手臂,最多也是傷害故意,而非殺人的故意。

柳宗元的兩句話完全在關鍵點上,不過唐朝的司法機構無法形成正當防衛這個概念,更不能形成犯罪構成要件中的故意這個概念,柳宗元的處理結果符合從古至今的我們的法感,但是他只能用個人道德代替法律判斷,他無法在法律本身的範圍之內表達他的理解,所以他是「屈法」。

這種方式,摧毀了中國古代法律的穩定性。為了處理個案,開創了大量的法律格例,導致有例可援,無法可守,官吏因得並緣為欺。各州府抄寫大量的格例至幾十冊,十年之後,其半不可用。於是百官不知所守,百姓莫知所避。如此王朝,怎能不速亡??

但是,在個案中不顧正義,機械援用法條,亡得更快。秦帝國殷鑒不遠。

這就是我們中國長期以來沒能解決的矛盾。

我們一向用行政機關的方式看待治理國家的過程。行政機構是面向未來的某種目標,進行決策的過程。在行政決策過程中,事實如何並不重要,如何論證並不重要,關鍵是如何達成目標,關鍵是取獲得結果。

對於處理結果而言,有沒有正當防衛、犯罪構成要件的故意這些概念,根本不重要。但是,運轉良好的現代司法,通過理性的思維過程,通過在個案中的探尋,製造出正當防衛、犯罪構成要件這些概念,從而找出一條路來,既能維護並清晰表達人們的法感,又能維持法律的穩定性。沒有理性對結果的論證,我們只能在那個絕望的矛盾裡面徘徊。

二、法律本身是價值規範,是立法者的意志,司法人員應當服從立法者的意志和價值選擇,但弔詭的是,司法人員若不對法律條文解讀,只是機械執行法條,立法者的價值不可能得到貫徹。

我們一直以為,最好是法官就是嚴格受法律條文的約束的法官。而且,不僅僅是我們普通人這樣認為。

法官只是法律的喉舌,法官辦案,用眼睛看就行了(不必用腦子)。——孟德斯鳩

最危險的事就是讓法官去探究法律的精神。——貝卡利亞

我們必須要認識到,孟、貝雖然都是法律史上的偉大人物,但同我們大多數人一樣,都不是專業法律人員,都是想當然得出的結論。孟德斯鳩雖然執過幾年業,還當過法院院長,但他的偉大在於他是百科全書式的啟蒙思想家。貝卡利亞寫出《論犯罪與刑罰》時,剛從法律學校畢業沒多久,所有的法律實踐知識都來自聽說。

青年的薩維尼最初也這樣認為。不過當他作為專業的法學家,一開始思考這個問題就意識到,法律條文不經過司法人員的解釋,是不可能被適用。我們本來以為,機械適用法條,排除法官對法條的理解,才能使人信賴法律,但實際上發生的事卻是:機械適用法條,卻使得公民不信任法律。適用法律,不僅僅要靠眼睛,還得靠腦子。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看我的另一篇文章,裡面通過一個例子,詳細說明了這個讓人違反直覺的過程是如何發生的。

有哪些學習法律的好方法? - off law 的回答

純粹技術性的法學可以為任何人服務,也可以被任何人使用。不仔細考慮法律條文的體系和目的的話,每個受過良好訓練的法律人,基本上能夠證明他所要的任何結果。而每一個沒有受過良好訓練的法律人,將憑著運氣得出千奇百怪的結論。機械適用法律,沒有法律人對法律中蘊含的價值的理解和維護,帶來的恰恰是法律的不安定。


不邀自來

1、首先我們是大陸法系的國家,前例是不影響後續判決的,至少不能被作為判決依據,那我們為什麼需要法學和法律共同體甚至司法體系呢?

這應該是一個普遍的關於英美法的誤讀,實際上即便在英美法系,也不是每個判決都能成為判例,反而判例都是精心篩選以及編輯出來的,只是相當於立法。這裡討論的問題是一個法律統一性的問題,也就是法律本身需要在範圍內被普遍實現。而法律實現的基本途徑就是司法。

2、而對於律師,除了監督執法以及司法運轉,協助收集證據以外,有什麼別的作用?法學家在我國這樣的威權國家,是否可以直接與政策制定者合一?

首先,律師收集證據也不是隨便收集的,如何確定搜集證據的方向本身就是一個問題。訴訟本身是一個高技巧的活動,其實許多當事人會提供一系列無效證據,這時候律師就能輔助當事人提煉出最有效的部分。

然後,律師的意義在於提供法律意見,一個案件在事實確定的前提下,如何確定其性質,本身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法律並不直接針對事實,而是經過法律轉化的事實,這個事實不等於一般的真相。例如同樣一個殺人行為,是故意抑或是過失,這種定性本身就是值得爭議的。再說一個最近比較大的案子,喬丹訴我國喬丹品牌,本來事實都已經確定了,那麼核心爭議就並非喬丹品牌是否用了喬丹的名字,而在於這種使用是否是一種侵權行為?所以並不是只是單純的監督執法與收集證據。

最後,來自一名法官的原話,他說一份判決的質量其實受決定於律師的水平。其實這話是有道理的,尤其針對基層司法,法官並沒有那麼多時間來具體思考一個案件所需要適用的法律,這個時候律師提供的思路就能很大程度上幫助法官。

至於立法問題,這個你了解得不夠細緻,立法就簡單看成在人大舉手的過程,其實每個立法都有很長的程序,其中就會參考法學家的意見,這個恐怕只有在人大工作的人才有發言權。

3、那麼法律演變的方向,是更大還是更小的判決者自由裁量權呢?

如果你自己認為看了不少書,那麼對於什麼是正義還抱有這樣的看法,我只能表示遺憾。與理工科唯一真理的世界不同,人類世界的真理是歷史而具體的,上個世紀的真理在這個世紀不見得有用,因為這個正義本身是倫理的,或者說是相對的,所以人才有意義。至於裁量權的問題,不同的法學流派有不同說法,還是那句話,很多東西都是模稜兩可的,並不如自然科學可以精準估計。

4、法律除了可執行性和邏輯以外,為什麼需要有精神和價值判斷

法律在德語中可以表達為Recht,這個詞本身包含的意思就是正當,所以法律並不是一種單純邏輯,反而更多是一種價值選擇,每一個法律規範都彰顯是一種價值選擇,尤其是從所有制的不同規定就更能看出來,最起碼公有與私有就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價值判斷。

5、法律作為維持政權,維持社會運轉的工具以外,還有別的意義嗎?

有啊,我還指著這個吃飯呢:-D


寒某先推薦幾本適合非法學專業人士了解法學的入門書,題主不妨一讀,以窺門徑:

  1. 劉星:西窗法雨 (豆瓣)
  2. 薩伯:洞穴奇案 (豆瓣)
  3. 卡斯卡特:電車難題 (豆瓣)
  4. 波西格諾:法律之門 (豆瓣)
  5. 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 (豆瓣)
  6. 耶林:為權利而鬥爭 (豆瓣)

如果想深入了解,可以參考這個問題下面各位法律人的回答:【已建成】一個法律人的私人書房(不限領域),你會推薦哪3本書?就3本! - 書籍

一、法學存在的意義

人文社會學科之所以不同於理工學科,最大的區別就在於,人文社會學科的研究與觀察對象是人,而非一切「非人」的生物、物質與能量。人性之複雜、多樣,無法完全用理工式的規律、邏輯來充分概括,不同背景經歷的個體、團體、社會、族群、國家的情感性因素很難量化。

人性之複雜,決定了法律根本無法徹底概念化、機械化、自動化,時代之變遷(情感背景之變化)也決定了法律必須在維持穩定性的同時保持一定的變化。以上兩點要求,決定了法律必須通過立法與解釋來不斷適應時代性要求與個性化需要。那麼根據什麼來立法、根據什麼來解釋,便是至關重要的一個問題。

法學因法律的變動需求而生。法學的目光兼及社會科學的其他部門:哲學(法哲學)、社會學(法社會學)、倫理學、經濟學(法經濟學)、歷史學(法制史),在各個部門法領域又會兼及所牽連的更多學問,司法會計、犯罪心理、法醫鑒定等,現代法學之磅礴發展,正是法學對於19世紀以來社會生活複雜化的呼應,是對於法律工具論與概念法學的糾正。

人們之所以說羅馬人是法律的民族,絕不僅僅是因為羅馬人有其他古代社會也有的「古代法」,更重要的是因為羅馬法學家通過不斷研究法學來推動立法與解釋,這就使得羅馬法不斷獲得了其它古代法所沒有的生機,並進而通過「三R運動」(Renaissance 文藝復興, Religion reformation宗教改革 , Revial of Rome Law羅馬法復興.),與歐洲近代思潮匯合誕生了近現代的法學。源自羅馬法的近現代法學之存在,取代了封建王權與宗教神權、並對近現代的各種意識形態產生抑制作用,如果說意識形態與法學聯合擊敗了古代社會,那麼在社會治理層面,法學對意識形態的抑制,則使得人類社會真正迎來了現代社會。

法學是一種追求純粹法理的學問,是一種研究社會規範的學問,更是一種基於歐洲近代自由民主精神與古羅馬法之精神的學問。她以公平、秩序與理性自居,以權利為基準,試圖為每一個現代公民提供庇護,以抗擊任何不當的侵犯。法學通過研究變動中的社會規範,進而為立法者立法、司法者判案、律師進修提供源源不斷、分門別類的養料。單憑為了權威性而言簡意賅的法律條文,根本無法靈活運用,更談不上對被侵犯具體權利的庇護,一旦法律制定者淪為集權專制的政客,制定出一部違反自由民主精神的法律,沒有法學的制約,後果是很恐怖的。

在對納粹戰犯的審判活動中,法學理念的作用就很好地制衡了專制的國家權威。若干軍官辯護道,自己的行徑是在執行納粹德國的「法律」,具有「合法性」。在沒有任何法條先例的情況下,法學理論便召喚出古典自然法學派的「惡法非法」理論,予以駁斥。柏林牆倒塌前後發生的警察擊斃翻牆者案件,審案法官也以類似的法學理論,提出著名的「槍口抬高一厘米」原則,在不違反警察執行法律的職責的同時,兼顧了「良知」。

一個好的法律人,一個真正的法律共同體成員,都是以所從事業務領域法學理論的不斷深入研習為日常習慣的人,通過對法學理論的深入了解,來更好地把握法條,才能取得業務水平的切實提高,從而更好的為法治服務。

綜上,法學之存在,可以指導法律人的具體業務、可以滿足法律的變動需求、可以抑制意識形態對於社會管理的干擾、可以督促法律服務於法治本身。

二、法學存在於我國的意義

題主生活在沒有法權傳統的中國社會且沒有讀過法學專著,因此沒有入了法學的門徑對「法學存在的價值」產生質疑,這很正常;人總是以自己的專業和經驗為中心來打量整個世界的,題主以本專業的「理工思維」思考來法律,並將法律看做是不需要法學指導的機械工具,也很正常;人對於自身所不熟悉的領域,經常產生一些專業人士看來很滑稽的概念混同,比如題主將法學理論與政治學上的意識形態相混同,這也很正常。以上三項都是人們對於非本專業、非熟悉領域、非掌握知識的慣常表現,也是我國這種沒有原生性法學土壤、沒有契約權利法治意識國家對於法學的常見偏見。

但是,正因為並不了解法學,所以才會有新中國前三十年的「政法界右派分子」定性以及各種破壞憲法法律的行為;正是因為「理工治國」,法律工具論才在改革開放後大行其道,也使得我國的新世紀司法改革進行了五輪,還處於進1尺、退10寸的尷尬狀態;正是因為某黨把法學看作是意識形態的另一張皮,才會··········。

題主的困惑與質疑本身,其實就是答案。換句話說,我國法學存在的意義,不僅僅在於法學研究,更在於普法需要與法治破冰,進而解決這種困惑與質疑。


因為法律永遠是滯後的,要隨著社會的發展而隨之改變。

立法是要一步步來的,永遠不可能一蹴而就,就拿民法來說,民總,合同,債法,物權,侵權責任,婚姻,繼承等等,下一步是民法典。

同樣,隨著社會的的發展。很多舊法不再適用,比如民間借貸管理條例的出台,各種司法解釋。還涉及到修法。

其實題主你的邏輯本身是沒錯的,但是你錯了一個前提條件,就是法律不具有發展性和歷史性。這是錯誤的。

按照你的邏輯,漢謨拉比法典可以一直適用到現在,可是呢?對不對?


其實挺簡單的,答主你看這麼多人在跟你解答,你發現自己的想法跟別人不一樣了嗎?咱們由於接受的知識類別不一樣,對同一個事物的看法能產生如此大的差異,所以對於法律所規定的內容而言,不也是如此的?

而在法律行業,刑法出身和民商出身的人看待一個問題也可能會不一樣。

這是人與人思想上必然產生的差異。

問題是,大家都是文明人,誰說的才是對的呢?可不得爭一爭,對不?爭一爭就出現了不同流派,思想的碰撞就產生了學說,這就是法學討論的產生。

對同一法條的解釋會產生不同理解,對法律本身的意義也會產生不同的理解。如果沒有學說系統討論這些基本問題,沒有一個讓大家普遍信服也經得起實踐檢驗的標準,國家也就失去了社會規制的統一規範,可國家強制力作用下的規範是如此強勢,沒有辦法確保適用的統一,民眾不得造反呢。

所以您瞧,這研究還是挺必要的吧~


工程師會建房子,建築師有什麼存在的意義?


按照題主的邏輯,人體也是有規律可循的,未來似乎醫學也可以機械化了呢。

語言有語法可循,所以翻譯啊文學創作什麼的也可以機械化了呢。

可是那怎麼可能呢。

人體結構那麼精巧那麼複雜,隨無數因素的變化而變化,所以醫學的發展只會永無盡頭,所以醫生這一職業將永遠擁有被尊重的價值。

語言固然有語法可遵,可語境的變化將永無盡頭,文學創作中,又豈止語法這一種講究,又怎麼可能被機械化。

而人性,卻比什麼都複雜 。

行為是人性一部分的外在表現。

而法律,規範人行為的法律,又豈止是寫在紙上的教條。

再者說,規範你日常行為的,又怎麼會是法律條文呢。

恰恰是題主質疑的法律精神。

誰都沒法否認法律對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但是,如果深究到任何一個人身上,誰心裡頭沒點兒臟事兒,但是最終阻止你的,正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句話。

未來法律會怎麼發展,也不是能算出來的。

絕對理性的東西怎麼會存在。


謝邀。

以下將從法的絕對意義、相對意義、人在法學與法律中的作用以及題主提出的法與政府的合一幾個角度進行回答。躺在床上碼字思路不太清晰,如有錯漏煩請指出。見諒。

····················

一、絕對意義

法律或者說法有什麼意義,每個人都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也許一些人和題主一樣,認為法就是統治者創造出來的階級統治工具(馬克思主義法學),這樣的話,除了維護政權穩定還真沒有其他根本目的。

然而,也有人認為法是倫理的重述,一如規則功利主義之規則。也有人認為法是自然秩序的固化,是天賦權利的具象。還有人認為法是複雜的社會現象,主張去多方面地研究。

但無論如何,對法的認知研究,對法律的制定修改,都不是一個固定靜止的過程。

統治工具也需要不斷修改完善,適應社會發展。從這個角度來說,為何憲法要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回答可能是,不保障不足以維持政權穩定。世界各國從君主走向民主,這就是統治工具的完善的表現。

至於其他角度,法律也從不是孤立靜止的。

既然是運動變化的,而且,對某一時點及其過去的法的研究,不足以預測未來的法或法律的發展,那麼,持續的對法的研究即法學就是必要的。

何況,即使僅僅是現在和過去,人類又在哪個領域研究透徹了呢?法學也不例外。

或者我們可以用自然科學來比較一下。很顯然,按照目前的人類認知,自然規律在有限的過去與未來是客觀不變的。但是,對於這不變的規律的研究與應用,這麼久以來以及可預見的未來都不可能完成,那麼,對於不斷變化的法現象的研究,當然也會一直存在。

上面的角度是針對法作為一種現象來說的,其實有點偏題。但我之所以把這部分放到前面,是因為,在我看來,一種事物既然存在,去研究就是有意義的。這種意義(在人類層面)是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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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對意義

正面回答一下「對於法學,常聽到法的精神這種說法,法律除了可執行性和邏輯以外,為什麼需要有精神和價值判斷,包括憲法。除了要能被推行,推行不導致政權垮台,法律還要有別的要求嗎?法律作為維持政權,維持社會運轉的工具以外,還有別的意義嗎?」

一如前述,人們對法的認識本來就是不一致也不可統一的,但這並不妨礙人們對一些基本問題的回答。題主以及一些人確實把法看做或者說定義為維持政權、維持社會運轉的工具,那麼,除此之外法當然沒有其他終極意義。這是由定義決定的。

然而,在這種定義下,沒有其他根本上的意義不代表沒有其他意義。還是,如前所述,在追求如何更好地維持政權、如何更穩定地進行統治、如何更高效地維持社會運轉的過程中,法、法律與法學是在不斷地發展變化的。而在這些發展中,出現了諸如民主自由平等天賦人權等等概念。即使在法的這種統治定義下,這些都不是根本性的而是衍生的,但這些概念無論是不是衍生的還是有著其對人類的作用於意義的。

而且,法作為統治工具,究竟是當前統治者一時的統治工具,還是包括未來長遠的統治穩定,也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實際上,假如法只是當前統治者一時的工具,只是服務於一個統治集團利益的工具,那就與命令和政策無異了,根本不會出現對政府限權、為人民賦權的情況。而歷史表明,法與統治者的命令是有區別的。統治者的命令與政策既可以是純粹利己的,也可能是服務於長遠治理的。而法,總是關注一個國家或者政權的延續發展,期待這個社會的穩定延續。

那麼,國家的良好治理、社會的平穩運轉,作為這種定義下法的終極目的,本身不也是「有用」的、有價值的、有意義的么?這種「為萬世開太平」的目的難道不能作為法的精神么?假如這種關係到世界上幾乎每一個的生活的事情都不具有意義和精神,那還要什麼是有意義和精神的呢?

總結一下的話:如果將法律定義為維繫政權的工具,那法律當然除了維繫政權別無終極意義。但在追求如果更好地治理的過程中衍生的觀念和方法等,有著自己的意義,有著精神和價值判斷。並且,良好治理本身也是有意義的,也是有精神和價值判斷的。

而在其他對法的認知與定義下,法還有與此不同的目的與意義。就不一一討論了。個人認為,這些意義本質上是法、法學、法律對其本身及其他事物的「作用」,甚至是相對直接的作用,因而歸入相對意義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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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作用

拋開前面的說法,假定法律是固化而完善的。對於這樣一套靜止的體系,一套看起來可以自動執行的體系,還需不需要人的參與呢?

我只問一個問題,全自動生產線需不需要工程師。

回到現實,法律是變化發展的。假如人類科技已經達到了可以讓程序全權維持立法與司法體系的地步,也就是說,法官律師什麼的全是程序,那麼,個人認為,能處理紛繁複雜的現實並將這些具體的現實與對應的抽象法條即模式相對應,並且很好地解決各種精細的不符合以及原則衝突價值判斷社會影響,並且人們還都接受的程序,與人已經沒什麼區別了。也就是說,不需要人的話,也需要和人類似甚至等價於人的主體來參與司法,那麼,所謂的機械判決終究還是人的判決。畢竟,這些程序是人造的像人的事物。

以及,這些程序面對不斷發展的法律還是要修訂法條,即立法。而為了確定如何立法是最好的,還是需要對法、法律的研究,即法學。至於這種法學是人們研究好賦予機器的,還是機器自己研究的,都無所謂——法學都必然存在。或者是人的法學,或者是人造的類人程序的法學

而實際上,上述AI太過先進,至少現在是不存在的。

我覺得可以這樣舉一個不很恰當的例子:對於某一時點的法律,我們可以把它當做一套固定的體系,比如某種計算機語言。而將法律適用於具體案例,則相當於用該種語言編寫一個程序。雖然語言本身已經固定,雖然程序編好後的執行不需要人來操心,但程序員是必不可少的

不知道這樣的舉例能不能讓題主以及與題主持類似觀點的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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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與政府

正面回應「法學家在我國這樣的威權國家,是否可以直接與政策制定者合一?」

第一,法學家不等於法律制定者。試問,科學家能不能直接與工程師合一……研究法與應用法不一樣

第二,這是一個應然的問題。在目前人類對社會的研究的基礎上,基本可以說,政策制定者與立法者應該分開(理由太顯然,略),與是不是民主政體、是不是威權國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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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差點兒被問題惹毛,不過仔細一想,確實可能很多人都會有類似的困惑。所以在床上盡量回答一下。個人覺得,很多時候還是應該相信前人的話:「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讀思結合,既別讀書太多想得太少,也別讀書太少想得太多。這樣的話,許多問題就能有自己獨立且比較客觀的認識了。

以上。


在你的眼裡法學是可有可無的,但在我眼裡他是高尚的。在具體一個案件當中,法律也許只是當事人的一根起不到作用的救命稻草,但它也將承載著當事人全部的希望。

正如德國法學家拉倫茨演講時所說:「只要如何公正解決彼此層出不窮的利益衝突之追問不會停止,法學就會存在,對於人類即是不可或缺——這不僅是因為它有著實踐功用,更在於它表述著人類精神的實質。」這或許正是法學真正的作用。


大概是為了鍛煉大學生的記憶力吧

複習完婚姻法的我 如是說道


有點長,題主若有耐心看下去。應該是每一個問題都回答到了。第一次碼這麼多字好累 o(╥﹏╥)o

大陸法系中,判例雖然是非正式的淵源,但是,它具有對於其他案件處理的指導意義。道理就是先前的正確的經驗,有吸取的意義。所有大陸法系的國家,對於這一點,均承認,這也不是我國特殊。牛頓不是也說,我看的更遠是因為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這就是為什麼每年最高法會出案例指導。你不會說,之前人類的各種經驗都沒有用吧?那人類怎麼不斷的進步?

當今世界,大部分國家均實行民主制。民主制起源社會契約論提出著名的三權分立。立法權執法權司法權分立。司法權是最後的爭端解決部分。法律制定之後,有兩部分:公法和私法。公法部分,可以由執法者執行法律。私法部分,是賦予各個主體行為的自由。但正常情況是每個人都想無限行使自己的權利,那麼必然會出現權利與權利的衝突,這就需要司法。當執法主體侵犯你的權利時,你依然需要司法幫助你。因為三個主體不同時,你的權利才可能得到保護。你看體育比賽,運動員覺得裁判判罰不公,是到裁判處伸張呢,還是到第三方委員會伸張呢?你看決定依據是由裁判制定的呢,還是第三方專門機構制定的?既然存在,那必然有存在的理由!題主你敢說你從出生起,所有的權利絕對不會收到侵犯嗎?你自己感覺不到可不等於確實沒有被侵犯。

現實的社會中,每個人的行為模式多到你想像不到,案件的處理那不是依靠程序輸入可以完成的,這個不同於輸入一個命令,執行出一個結果。舉個例子,張三用炸藥去殺人,炸死了他想殺的人,你不會簡單的就認為這只是個故意殺人吧?法律是有其社會價值的,是有感情的。它要保護一定的主體一定的權利,這就必然有價值判斷,電腦程序有這樣的能力嗎?電腦程序有這樣的人文情懷嗎?

律師,業務太多,訴訟業務,非訟業務,百度就可以知道了。

法學家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必然有參與,不然高校教授調研在幹嘛?法律草案出來徵集意見是在幹嘛?

證據的收集不是機械的。審判也不是機械的。請關注警察法官慢慢就會知道。

除了程序正義,還有實體正義。程序正義的實現,可不一定保證實體正義的實現。所以不斷修正程序逼近正義這種命題,本來就有問題。

法律演變最終想要實現的不是判決者的自由裁量權。大範圍上講,是為了保護人權,促進人類社會的不斷演進。所以,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權是個不斷變化的實現手段。

法的精神和法的情懷,是必不可少的。一種理性的魅力,貫徹於所有的法律中。告訴人們,什麼可以,什麼不可以,底線在哪裡。人又何以為人?精神雖然虛幻,可作為一個正常人,誰能沒有精神,如同行屍走肉?莫泊桑那句老有名的話,想必題主一定聽過:有時,我可能脆弱的一句話就淚流滿面;有時,也發現自己咬著牙走了很長的路。這難道沒有情感與精神的力量?

法律的實行要求很多啊,除了制定,頒行,監督,還有社會環境,比如普法,老百姓對於法律的認知和態度。

法律不僅僅是維持政權的工具,更是人權保護的工具,保護你不受傷害,保護你的財產,讓你不被隨時送進監獄,讓你有自由做些事情。讓你體會到,人之為人,所應有的尊嚴。


如果你看不懂理工科的一本書,往往能在看第一頁的時候發現自己看不懂,

但如果是社會科學的一本書,則往往看完了整本以後都沒有發現自己看不懂,需要多讀幾遍才能得知這一殘酷的現實,

顯然,題主就是那個剛讀了一遍還沒發現自己沒看懂的。


我是一個法律人,我就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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