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取消《刑法》中對未成年人減免的規定?

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該不該取消這項法律,給受害者一個交代?
(原題主問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但是我想他應該不是這個意思)


這個問題充分說明了在當今中國普法的極端重要性。
我敢說,只要把這部法的名字改一下叫做「未成年人犯罪懲戒法」肯定能贏得這部分網名拍手叫好,因為他們根本都不看內容的。
好吧,既然題目改了,不能不寫點東西,以對得起這一百多贊同。
對於兒童犯罪刑罰從輕或者減輕的規定,從秦朝就有了,漢朝、唐朝法典裡面都有類似規定,唐律裡面甚至規定犯罪時幼小,但是案發時成年,論罪的時候仍然適用有關幼小減輕的規定。男的14歲之前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恐怕最早來自東羅馬帝國的查士丁尼法典。現在廢除刑法的這個規定有可能會導致每次聯合國開會審查各國人權情況報告的時候,中國會被全世界各個國家輪流批評,這個公約的締約國有193個。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第一條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少於18歲。
第三十七條締約國應確保:
(A)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對未滿18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
(B)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任何兒童的自由。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並僅應作為最後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
(C)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應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嚴應受尊重,並應考慮到他們這個年齡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對待。特別是,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應同成人隔開,除非認為反之最有利於兒童,並有權通過信件和探訪同家人保持聯繫,但特殊情況除外;
(D)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均有權迅速獲得法律及其他適當援助,並有權向法院或其他獨立公正的主管當局就其被剝奪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異議,並有權迅速就任何此類行動得到裁定。
第四十條 1、締約國確認被指稱、指控或認為觸犯刑法的兒童有權得到符合以下情況方式的待遇,促進其尊嚴和價值感並增強其對他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這種待遇應考慮到其年齡和促進其重返社會並在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的願望。
2、為此目的,並鑒於國際文書的有關規定,締約國尤應確保:
(A)任何兒童不得以行為或不行為之時本國法律或國際法不禁止的行為或不行為之理由被指稱、指控或認為觸犯刑法;
(B)所有被指稱或指控觸犯列法的兒童至少應得到下列保證:
(一)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應視為無罪;
(二)迅速直接地被告知其被控罪名,適當時應通過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告知,並獲得準備和提出辯護所需的法律或其他適當協助;
(三)要求獨立公正的主管當局或司法機構在其得到法律或其他適當協助的情況下,通過依法公正審理迅速作出判決,並且須有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場,除非認為這樣做不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特別 要考慮到其年齡成狀況;
(四)不得被迫作口供或認罪;應可盤問或要求盤問不利的證人,並在平等條件下要求證人為其出庭和接受盤問;
(五)若被判定觸犯刑法,有權要求高一級獨立公正的主管當局或司法機構依法複查此一判決及由此對之採取的任何措施;
(六)若兒童不懂或不會說所用語言,有權免費得到口譯人員的協助;
(七)其隱私在訴訟的所有階段均得到充分尊重。
3、締約國應致力於促進規定或建立專門適用於被指稱、指控或確認為觸犯刑法的兒童的法律、程序、當局和機構,尤應:
(A)規定最低年齡,在此年齡以下的兒童應視為無觸犯刑法之行為能力;
(B)在適當和必要時,制訂不對此類兒童訴諸司法程序的措施,但須充分尊重人權和法律保障。
4、應採用多種處理辦法,諸如照管、指導和監督令、輔導、察看、寄養、教育和職業培訓方案及不交由機構照管的其他辦法,以確保處理兒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並與其情況和違法行為相稱。

不過,我贊成把刑法第17條第2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改一下,把「應當」改成「可以」讓這些未成年人知道一下害怕。而且可以考慮把刑事責任年齡從14歲稍微下調。


不該,因為犯罪的永遠是少數,受害的永遠是多數。


不應該取消,但應該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
凡是不好好答題,抓住文字漏洞冷嘲熱諷的都是在耍流氓!誰都知道題主問的是刑法第十七條好么,你們終於找到一個在非專業人士面前展示優越感的機會了!


刑事責任對未成年人減免是由刑法而非未成年人保護法確定的。


建議題主讀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12年修正本)


為什麼未成年人犯罪不能作為他們的父母沒有能力實行監護的證據?我也一直想弄明白。


首先未成年犯罪越來越多這個事實本身就是不成立的
未成年人犯罪最多的年代是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期
對犯罪的懲罰力度本身高低浮動並不能影響犯罪率,破案與執法力度才能,對最根本影響的是經濟與社會形態。
其次,未成年人理應處於社會與成年人的法定監護狀態下,未成年人犯罪,是社會與成年人監護的失責,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健全使他對自身沒有完全的決定權,當然也不承擔完全的責任。當然,我們國家由於國力問題目前無法對監管不到位進行處罰。
第三,把未成年人丟進監獄,只要你不能保證讓他們死在裡面,一個長期在監獄裡與罪犯相處成長、沒有受到正常的知識教育與社會教育的人,放出來的那天就是往社會扔一顆定時炸彈。一個白寶山倒下,千千萬萬個白寶山站起來。(不理解這段的請自行搜索白寶山語錄……)


應該把年齡降低兩歲。12,14,16


題主的意思是取消未滿十四周歲不追究刑責,未滿18周歲限制性追責的法律條文。
不贊成。
未成年人畢竟三觀未成熟,尤其年齡越低認知能力越不全面,可塑性也越佳。
但我支持適當降低未成年人的刑責年齡,以及加強家庭、學校和社會教育,同時嚴格法律的執行!
社會信息的便捷及經濟水平的提升都導致現在的孩子無論心理還是生理成熟水平都比上個世紀的同齡人要高,現在的刑責年齡對應他們未免有些過於寬容。另外,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不全、執法不嚴的現象也是導致大家對未成年人犯罪越來越憎恨的主要因素。


每次有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保護法》就得躺著挨一槍(?_?)

畢竟規定了不滿14周歲的小人渣不用負刑事責任的是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感覺自己很委屈很無辜……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責年齡跟國際上基本還是比較一致的。雖然一刀切的做法是懶政,但是就目前來看,想改真是相當困難啊→_→

《未成年人保護法》當然有它的尷尬之處,就是這玩意完全沒有具體操作性可言。規定了權利義務是不假,然而對於責任卻隻字不提,這樣的法你告訴我咋實行啊?這就已經不是法律,連「方法」都談不上了。只寫學校,老師應當blabla,違反了的話呢?啥都沒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主要是針對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四個方面,保護未成年人的各種合法權益,以及附上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目前來看,應該不會取消。

另外題主所說: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不應當,但是可以改,第一是年齡調低,第二是對主觀惡意明顯的,應追究監護人刑責。


不應該,或者說取消了也沒用,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一部法律內容和作用跟《中學生守則》差不多


從來沒有如此方案過一部法律,未成年保護法保護了那些犯下滔天罪行的未成年人,損害了遵守法律的所有人的利益,如果我能改變,我希望超過一定程度的刑罰不免除,比如死刑,難道未成年人的命比我們其他人的命貴?


該!


以前聽一個學法律的朋友談過法律,特別是刑法存在的意義??
他給我講解了關於為什麼精神病人犯罪之後不獲判刑之類的。

但是我作為一個低文化老百姓,並不能認同這種理論。我不懂這麼多大道理
對我來說,判刑之類的,不是為了教育犯罪份子,讓他們改過自新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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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他們傷害了別人之後應有的報應!
這是法律在為無辜的受害者復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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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憑什麼你精神病免罪!
憑什麼你未成年人免罪!


我九歲那年被成年男子猥褻,六年級升初一那年經歷了兩次沒有緣由的校園暴力 被扇了幾十巴掌 踢跪在地上,初二那年被五六名男子強姦未遂,今年我19歲 是名在校醫學生,我沒有選擇報復社會 反而去幫助身邊的流浪漢,我希望法律能實行它的真正作用. 即便是未成年人都應該給予一個嚴厲的懲罰!強姦罪 猥褻罪 校園暴力都應該無期或者死刑


題主只是想問:「該不該修改法律中關於減免未成年犯罪者的處罰力度」
既然大家都明白,又何必把題主鄙視一遍還不給出答案呢。


聖母婊們,總是認為—— 未成年的孩子是沒有 世界觀,不明事理的,這責任是社會、學校、家庭的;
未成年的小孩們,總是認為——那些大人們總是那麼自以為是,以為他們認為的我們就是他們想的那樣,認為我們什麼都不懂!其實不懂的是他們才是....


根據題主語境,我認為應該是說的下面這條。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如果是這樣我是堅決不贊成取消的。
不過可以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10歲

不,5歲,你看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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