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法學生or法律人,你經歷或聽說過的奇妙案例?

生活遠比書本精彩


按:本文轉自石扉客的博客,黃亭子_天涯博客

  石按:此文轉自絕頂聰明和精明的才子加浪子,高法法官小閑博客,因其系昆明出差期間蹲在茅坑上想出來的,故充滿濃郁的屎味,但又系其罕見的不換稿費的東東,故罕有銅臭味。

  地址見何帆的博客:東交民巷二十七號

  在外地出差,和一群刑事法官下去調研。山路漫漫,大家開始說笑話解悶。既然都是法官,主題當然與案子有關。

  一位老法官說,1975年剛到法院工作時,國家根本沒有《刑法》,一本1950年代起草的「刑法草案」,就是辦案參考。沒有經過任何法律訓練的人,照樣可以做法官、辦大案。

  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定罪量刑的隨意性很大,尤其體現在罪名認定上。為了爭取政治正確,任何罪名之前都得冠以「反革命」三字,如殺人就是反革命殺人罪,強姦就是反革命強姦罪……

  有一次,某個村子出了起奸屍案,擱在現在,當然得定侮辱屍體罪,那時這就屬於疑難案件了。法官們討論了半天,始終沒有結論,最後還是承辦人突發奇想,擬定了罪名:反革命……不講衛生罪!

  一車人皆笑。另一位法官忍不住了,也講了個罪名故事:

  「說個真實案例,是我們90年代搞案件複查時發現的。也發生在沒有《刑法》的年代。有位年輕工人,晚上做夢夢到和車間一名漂亮女工發生了關係,早上醒來很興奮,到處向廠里人吹噓,連細節都說得一清二楚。消息很快傳到女工那裡,那姑娘是個烈性子,羞憤難當,居然上吊自殺了。」

   「出了人命,事情就鬧大了。年輕工人很快被保衛科抓了起來。案子到了法院,怎麼定罪又成了問題,有人說該定反革命流氓罪,也有人持反對意見,認為那年輕工人只是做夢,並沒有真正耍流氓,就算說他耍流氓,也是口頭耍流氓。最後,還是法院院長拍了板:反革命夢奸罪,10年!」

  一位女法官嫌我們講得惡俗,便說了個帶點浪漫色彩的:

  「有個村子,當年許多知青在此下放。有段時間,女知青們紛紛投訴,說總有人偷看她們洗澡。村裡很重視此事,安排民兵和男知青輪流值班,終於破案,原來是村裡一個二流子所為。案子到了法院,定罪又成了問題。其間,也有人提議定反革命流氓罪,可人家只是偷窺,沒有動手啊。最後,還是一位軍代表有見地,想了一個又貼合實際,又浪漫的罪名:反革命偷看青春罪。」

  我們聊得熱烈,笑得大聲,一位老同志一直閉目養神。見我們再無可講,他終於開口了:

  「你們都說完了吧,我給你們說個猛的,也是真實案例,發生地點是昆明,80年代平反錯案時,我親手糾正的。兩個年輕工人,其中一個家裡有點小錢,買了塊上海牌手錶。你們要知道,那時候有塊上海手錶,可是很不得了的事情,跟你們女同志現在有個LV包包差不多。買表的那哥們兒,姑且稱甲吧,有一天無聊,跟朋友乙打賭,說:你如果把路邊那坨屎吃了,我就把手上的上海表扒給你!乙一聽,靠,還有這麼好的事,二話沒說,就把路邊那坨屎吃了……」

  我們都被雷住了,認真聽老法官講。

  「乙吃完,漱了口,嘿嘿,這個是我想像的,他總不能含著屎說話吧,就對甲說,把表給我吧!這個時候,甲反悔了,他肯定沒想到乙會真得會把屎吃了,只好賴賬不給。乙火了,要打甲。甲只好說,那我也吃一坨屎,就當還你吧,於是忍著噁心,也吃了路邊另外一坨屎。」

  也許是情節太過離奇,車內安靜極了。老法官點了根煙,繼續說:

  「倒霉的是,乙吃的是新拉出來的屎,所以沒事。而甲吃的是陳年舊屎,有毒,當時就不行了,送到醫院時,人已經死了。出了人命,單位當然不會放過乙,把他扭傷到了公安機關。至於怎麼定罪嘛……」老法官壞笑著看了看我們。」

  「反革命殺人罪?」

  「反革命貪婪罪?」

  老法官答:「反革命賭博吃屎致人死亡罪,15年!」

  (謹以此文,獻給1979年《刑法》頒布30周年,並提醒大家,一部完備、穩定、限制司法者無限想像力的《刑法》,對建設法治社會有多重要。)


台灣有一個很有名的案子,每次我跟其他同學討論案件,同學對小概率事件表示不屑的時候,我都會提這個案子。

案件大概是這樣的。

一個軍營的營區的廁所內,發現了一個女童屍體,女童遭性侵(因為女童太小,沒有性行為,記得好像是女童被兇手用棍棒捅下體),並被殺害,警察勘察現場時候,在旁邊紙簍處發現一團紙,上面有沾有精液和女童的血跡。

於是警方通過盤查附近人員,及精液的鑒定,鎖定一名犯罪嫌疑人江國慶,經過一番審訊,江國慶認罪,八個月時間,宣判死刑,執行。

但江國慶家屬並不相信,堅持陳情喊冤。最終翻案。

事實上現場並不是沒有其他可疑的地方,比如現場發現的掌紋,及其他DNA提取物,都無法與江國慶的身體特徵匹配,但警方忽略了這些,而只看重了那個帶血的紙團。事後通過掌紋及其他DNA提取物,時隔數年,終於找到真兇,真相大白。

但看到這裡可能會有疑問,那個帶血的紙團怎麼回事??

事後推測,當時江國慶的確到過案發現場,江國慶在案發前到廁所自慰,將沾有精液的紙團隨手扔進紙簍里,並離開了,隨後兇手帶女童進入,性侵併殺害女童,這時女童身體血液噴狀時,恰好噴到了紙團中……【這裡加一下備註,在最初定罪時的鑒定該紙團沾有的是人體精液,事後重新鑒定結果是可能是包含汗液、唾液的體液】這幾乎發生概率微乎其微,如此偶然的事情就這麼發生了,並造成了一名年輕的士兵冤死,而後續一連串的證據也證實了當時審訊人員取得江國慶認罪的口供全部屬於刑訊逼供獲得……

這是一個講起來雖然帶點重口,但每次看到這案子,都覺得哎,不是滋味……

小概率事件不是不可能發生,幾乎不可能的巧合也會發生。也許只有這類案子才會讓我們明白,為什麼我們不容許刑訊逼供的存在,為什麼法律對證據絕對的苛求。


一對情侶,女的考上了公務員,因為體檢的醫生是男的,男朋友死活不讓她去參加體檢,揚言要體檢就跳樓,第一次試圖跳樓未遂,被女的找了朋友攔了下來,第二次在女的出門找鄰居攔的時候跳下去了,死了。

男的是家裡的獨子,好像還蠻有錢的,他媽自稱「家裡一億現金都拿得出來」。男方家長把女的告上了法庭,開庭前女的說了句「人都死了還要這樣」,然後雙方家長就打起來了。

到這裡已經很奇葩了,後面同樣也讓人目瞪口呆,因為是獨子沒了,男的媽媽就想讓那個女的和他老公再生一個。

對,沒看錯,就是讓本來可能會成為自己兒媳婦的人和自己老公再生一個。

真人真事,在法院實習的時候聽書記員講的,還看到了案卷。聽的時候好奇問了一下長相,書記員姐姐說男的還可以,女的長得一般般。

————————————————

是民事案件。

評論里好多問判決和後續的,判決我記得好像是說男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女的出門找人攔已經儘力了不用負責這樣(沒有用專業術語表達,大概就這個意思,具體記不清了,因為案卷只是隨手翻了一下沒有仔細看),後來女的好像得精神病了,其他的就不清楚啦。


在司法考試里

有一種悲傷叫強姦,日男,日人妖,日屍體,就是日不到妹子。

有一種無奈叫謀殺,殺隊友,殺親爹,殺屍體,就是殺不到目標人物。

有一種驚喜叫盜竊,偷槍,偷片兒,偷毒品,就是偷不到人民幣。

有一種作死叫相約旅遊,溺水,墜崖,加迷路,只為約死一個。

有一種糾結叫法律關係,勞務,委託,加表見代理,只為讓我們傻傻分不清。

有一種默契叫買賣,賣天,賣地,賣老王,就是不賣給你。

有一種天譴叫航運,雷劈,海嘯,加觸礁,就是送不到目的地。

拾荒的人不叫撿破爛的,叫職業先佔人。

股民不叫炒股的,叫上市公司的股東。

結婚不叫結婚,叫權利的公示。

買彩票不叫碰運氣,叫射幸。


持續更新第一彈:

最近有一起勞動仲裁案,最近也剛收到裁決書。

這個案子奇葩在於,勞動者主張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但提供的證據只有一張微信截屏(開庭時核對了聊天記錄),如下

……

仲裁委支持了…

—————————————————————————

同事做過一個離婚案件,代理的是男方,原告。

女方出軌,隔三差五就在家裡約漢子,從卧室到餐桌,玩得不亦樂乎。

男方起了疑心,偷偷在家的卧室客廳等地隱蔽處裝了攝像機,很順利地拍下了女方偷情的各種體位,製作成光碟交給同事,作為重磅證據。

據同事講,男方把光碟送過來的時候,頗為大方的說:

×律師,你仔細看看這個證據行不行,沒事兒,你該看就看,不要客氣,客觀來講,有些地方還是很精彩的。

同事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一幀一幀地看完了長達70+分鐘的視頻資料。



我一直覺得浙江大學刑法課期末考試的畫風和我們不一樣

很古風==

嗯,歷史很精彩

啥?二桃殺三士是什麼罪?

來,我告訴你,是三個兄貴之間濃濃的基情。

周幽王烽火戲諸侯是什麼罪?


更新在最後————

夫妻倆離婚,法院的工作人員去他們家裡調查,需要分配財產,法院工作人員檢查電視是否完好,開電視的時候被電死了。

原因是丈夫懷恨在心,想電死妻子,結果是法院工作人員去開的電視。

自此,相關工作人員的檢查都會讓當事人自己去按開關。

學法各種離奇案子太多了。越了解越覺得冷,越覺得命運無常。

—————更新—————

以前學法現在學金融 以前寫的對兩個專業的看法 和大家分享。

法學的魅力在於,看遍世間人情冷暖世態炎涼之後,以悲天憫人的情懷運用法律為武器維護著公平與正義,付出血付出淚,只為心中的理想與信念。而金融專業,則是在各種遊戲規則的束縛之下,帶著枷鎖跳舞,讓世界因為某一次的操作而有那麼一點不同。


根據知友的提醒,我忘記說這個事情的法律點在哪裡了。因為根據《義務教育法》的規定,義務教育期間,學校是不可以開除學生的,除非有《刑法》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處罰的情況。所以,當時開除那個孩子的行政決定肯定是違法的,於是提起行政訴訟;也能看出來那個星二代的媽有多無理取鬧!

以下是原答案

————————————————————————————

這個,原來在某律師事務所工作的時候,聽一個老律師講過一個事兒。某著名歌唱家的公子,當時這個孩子在中關村某重點小學上學,是二年級還是三年級來著,我記不清楚了,跟班上一個同學打架,結果沒打過,被打傷了。當然,二三年紀的小孩子出手能多重,問題也不大,可是沒想到歌唱家的媳婦來到學校,不依不饒,各種威逼利誘,硬讓學校把那個孩子給開除了!

那個被開除的孩子家裡自然不幹,就把這個小學和海淀區教委作為共同被告,告上了海淀區法院。老律師說,一般這種行政訴訟基本上都是調節解決的,最後雙方達成協議,原告撤訴,打人的孩子被安排到中關村另一所重點小學就讀。

對了 ,我忘了這個老律師是作為那一方的訴訟代理人了,反正我當時聽了這個事情,這個歌唱家的形象在我心裡一落千丈,心想這實在也太溺愛孩子了!多大個事情,就跑到學校硬要開除人家孩子!

後來...呵呵,我就聽說這個歌唱家的孩子開寶馬車打人,還有後來lunjian小女孩的事情,我一點也不奇怪,這個公子的威名我早聽說過了。


轉載一個吃餃子沒蘸醬油進監獄的故事,真假未考證過,權當飯後談資吧。

上世紀九十年代,內蒙古某地(為避免有地域歧視之嫌,略去具體地名)。

  那時候內蒙古經濟很落後,不少地方的經濟一開始都是由移民過來的南方人修手錶、賣皮包和賣小家電帶動起來的。

  一個南方人,來談生意。晚飯一個人,找一小飯館,一個小菜一盤餃子,心裡盤算著生意,默默吃著。

  唯一不同的是,當地飲食口味重,絕大多數人吃餃子是要蘸醬油的,這大哥南方人,吃餃子沒蘸醬油。

  鄰桌七八個人,是當地監獄的獄警,為剛剛升遷的領導慶功。領導席間上廁所,路過這桌,瞥了一眼,走過去,又回來,醉眼斜睨,問,你小子吃餃子咋他媽不蘸醬油!

  南方大哥是個耿直boy,回一句,你他媽管得著嗎!

  獄警領導說聲哦,上廁所去了。回來接著喝,半晌,酒意上涌,拍了一下桌子:媽的,來氣!

  手下人紛紛獻殷勤:領導怎麼不高興了?

  領導:那小子太能裝X了,吃餃子不蘸醬油,還跟我他媽他媽的!

  手下人:要不關起來,收拾收拾,明早放了!

  領導:整!

  ……

  領導明早醒來,早忘了這事。一眾獄警有的以為領導已經放人了,有的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沒人搭這茬兒。

  於是,監獄裡突然多了一個人,獄警也不以為意,那年頭派出所沒有監押室,有個打架鬥毆盜竊嫖娼的臨時性羈押,一般都關在監獄的監押室。

  這南方大哥就這麼住進來了!沒預訂也沒會員卡,食宿全免!

  獄警問他:哎,因為啥進來的?

  南方大哥:吃餃子沒蘸醬油。

  獄警:扯淡!好好說!

  南方大哥:吃餃子沒蘸醬油。

  獄警:哎呀,不老實啊!皮痒痒了是不是!

  然後一頓打!

  獄友:兄弟,因為啥進來的?

  南方大哥:吃餃子沒蘸醬油。

  獄友:別扯淡!

  南方大哥:真的,吃餃子沒蘸醬油。

  獄友:拉倒吧,不說事的都是強姦犯,欠揍!

  然後又一頓打!

  總之,好多人問,這大哥也實話實說,吃餃子沒蘸醬油進來的,不管是獄警還是獄友,都覺得智商受到侮辱,大家好好說話,你這麼聊天就沒意思了。然後這大哥被問一次就被打一次。

  監獄裡也不敢放人啊,誰敢啊!這地方好進難出啊!沒準兒案宗在公檢法哪個單位放著,反正誰也不敢放人,也沒人管這事,就有少數幾個警覺的人,預感這事不好,也都不敢碰,反正倒霉的不是我,慢慢也就沒人問這事了。

  這大哥就這麼在裡邊沒有一點點防備也沒有一絲顧慮的住了下來。一年多後公檢法系統清理沉積疑案懸案,清理到監獄時,發現一個人沒有案宗沒有移送機關沒有移送記錄,咋進來的不知道!

  審問,吃餃子沒蘸醬油進來的!

  再問,吃餃子沒蘸醬油進來的!

  反覆審問,終於摸清了前因後果,再荒誕這回也信了。

  審訊人員不解,你怎麼不申訴啊?

  南方大哥:我說了!我就是吃餃子沒蘸醬油進來的啊!沒人信我啊!

  大家面面相覷!

  官方想捂住,千哄萬哄,這事就這麼過去了啊,給你一筆錢,別再折騰了,趕緊回家吧,家人肯定都想你啊!南方大哥一口答應。放出去了。

  第二天,監獄被告上法庭……

  當年的監獄領導被開除公職,整個盟(相當於市)政法系統的直接領導全部降級處分。

  南方大哥獲得國家賠償一百多萬,那個年代,絕對是巨款。

  至於值不值,只有他自己知道了。

  從此,那個地方流傳著一個傳說,吃餃子不蘸醬油是要進監獄的……


哇居然有人看好開森!再更一個

案例五:講一個民事的吧。像民間借貸、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大類型案件基本都沒什麼意思,能遇到奇葩人奇葩事兒的,也就家事案件了。夫妻倆結婚八九年吧,育有一雙兒女,女兒七歲,兒子三四歲的樣子。因為矛盾女方提出離婚,男的不同意,於是女的表示「我早就給你戴過綠帽子了,你替別人養孩子你都不知道」,男的不信,認為對方就是想氣自己。然後女方就要求做親子鑒定,男的帶著兒女去做,發現女兒不是自己親生的,兒子……也不是自己親生的。但男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女方就起訴離婚。一審法院也支持了女方的訴訟請求。讓我比較詫異的是這個男的居然上訴了,他要求重新做親子鑒定並且堅決不離婚,真不知道圖個啥。

案例六:再說個故意殺人的吧。一個越南的女人A嫁到中國,婚後生了一個女兒,後來A出軌了,出軌對象就叫B吧。B也是有家室的,但和A好上以後就和自己妻子離了婚,並且要求A也和自己丈夫離婚,A拒絕了。這是大背景。B為了強迫A離婚,就揚言「你不離婚,我就殺了你女兒」。A沒有報警也沒有告訴丈夫,決定自己動手殺了B。於是她到B的家中,騙B吃下頭孢,又和B一起喝酒,還在酒中下了艾司唑侖片(安眠藥),等B昏睡過去以後,又防火把屋子給燒著了,為掩人耳目拿走了B的錢包。這個殺人的手段真的不給被害者留一點餘地啊,頭孢加酒精,放火燒屋子,怕B醒了呼救,又下了安眠藥,但是B死後A也沒有逃跑,公安找到她時她就乖乖認罪並且把所有經過都交待了。法庭上A哭得一塌糊塗,承認自己所有罪行並表示請法官判她死刑。這個案件剛庭審完沒多久還沒有下判決。

和小夥伴們聊天的時候他們都很喜歡聽刑事案件,尤其是故意殺人案件。但是刑事卷宗翻多了真的讓人懷疑人生,覺得社會很危險,所以出門在外,一定保護好自己。天黑了女生不要獨自出門,還有很重要的一點:

在KTV、夜市這種地方,一定不要和醉漢發生衝突!繞著走就好!因為碰了一下嘟囔了句難聽話,兩方吵起來最後鬧出人命的案件真的比你想像的多。很多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都痛哭流涕說後悔,說自己喝多了下手沒輕重,腦子一熱拿起什麼就往下砸,本來就想打一架出出氣可不知道怎麼人就死了。可就算殺人償命,罪犯被判了死刑,也於事無補了吧。

以下原答案———————————————

這個我來,簡直太多了

案例一:這是我司考備考的時候,行政法老師講的。有對溫州夫婦,年輕時就來到上海做生意,由於血液裡帶著溫州人的勤勞與智慧,所以當年過中旬時,已經成為相當成功的生意人。僅在上海的房產,就值20個億(此處我先羨慕一下)。但丈夫由於身體原因突然去世,於是婆媳在分家產的問題上起了爭執。按照婚姻法繼承法,夫妻共同財產肯定妻子先分一半,剩下的父母、配偶、子女均分。但婆婆說「你嫁到我們家,人都是我們家的了,還想分財產,沒門!」於是兩方開始打這個繼承官司。婆婆一方的代理人想了個主意,明修棧道,暗度陳倉,在繼承官司打了不可開交的時候,突然起訴夫妻當時領結婚證的民政局。原因是當年夫妻倆領證的時候,丈夫由於生意上有個緊急會議要參加,便讓自己的弟弟代替自己,和妻子領了結婚證。婆婆一方提出,這個婚姻關係從根本上來講就是不存在的,要求撤銷這個行政行為。據說婆媳雙方都請來了行政法學屆的大V,結果自然是婆婆方敗訴。

由於是轉述,再加上司考過後再也沒接觸過行政法,可能表述不太嚴謹,見諒。

哦對了據說兒媳一方的代理人,靠此案件拿到了300多萬的代理費,再也不講司法考試了。

案例二:我們院的案件。小情侶倆,有了點矛盾吧,女的要和男的分手,倆人在家裡爭執起來,男的就把這女的給掐死了。完事兒男的把女的屍體洗乾淨,放被窩裡,抱著睡了三天,屍體都開始味兒了,他又把空調打開,又抱著睡了幾天。鄰居聞到屍臭味報了警,警察來的時候,屍體的肚子都鼓起來了。之所以這個案件印象深刻,是因為看偵查卷的時候吐了。

案例三:也是我們院的案件。男A和一個有夫之婦搞上了,被戴綠帽子的那個(就叫他男B吧),找到男A家,和男A以及男A的弟弟打了起來,把男A弟弟捅成重傷以後就打算走了。這時男A追出來,倆人再次打架,男B就把男A給捅死了。案件到此並不算奇葩,關鍵是在審判的時候,男A的母親稱自己的兩個兒子,一死一重傷,一定要判男B死刑。一審確實判的是死刑,但被高院給駁了,於是發回重審改判成無期。於是男A的母親開始了為期兩年的鬧訪,到現在還以每月至少兩次的頻率來罵罵咧咧的。其實這個案件也不怎麼奇葩,主要是被害者家屬一直鬧訪所以印象深刻。我們最開始很同情她,後來也麻木了,因為被她指著鼻子罵「以後你兒子死了看你鬧不鬧」的感覺並不好受。

案例四:一個自己也吸毒的毒販,被判了死立執。注射針打完以後,居然沒死(可能是因為吸毒了身體本來就對藥物有抗藥性?),又注射一針還沒死…可是葯就那麼多,後邊還有別的人要注射呢,於是臨時改成槍決。可見不能作死吸毒啊!不然別的犯人都安詳的注射死,你還要悲劇地被槍斃。

應該還有挺多的,手機碼字累,歇會兒再更


聽老師講過他經手的一個案例,挺搞笑的。說老師有個朋友的親戚,虎背熊腰的一大男人,跟自己的單位有摩擦,說要打官司,朋友就托老師幫忙。 問,你跟單位什麼問題?答,噢,他們不給我辦社保。問,為什麼呀?答,說沒有我的照片。問,為啥沒照片?答,我沒給?又問,那你為啥不給啊?答,我不想給。老師有點無語了,這官司還怎麼打?錯的明明就是他自己嘛,關人單位什麼事?問,非得打嗎?答,天天追著我要照片,煩都煩死了,非得打! 老師那會兒剛畢業,為了生存,什麼案子都接,既然委託人說打,那就只好打唄。老師說,那這樣,你就不要出庭了,什麼事我來說。熊男,不行!我得看著你,免得你說錯話。老師,…… 老師只得又說,那你出庭的時候,法官要問照片的事,你就一口咬定你從來沒有接到過要提交照片的通知,(舉證責任問題)別的我來說。熊男,好好好,我記住了。————————————開庭的時候是獨任,照例要先調解一下,老師一看,單位派了個會計來,這官司妥妥的不會輸,正開心呢。法官先問了會計,會計就說催了好久就是不給照片,沒法辦。問熊男,人家問你要照片了嗎?答,啊,要了。問,為啥不給?答,煩,就是不想給。法官…………。老師…………。據老師回憶說當時他臉都綠的不能再綠了,自己還能說什麼呀?但拿了人家的錢,總不能一句話都不說吧。於是老師辯解到,雖然被告一直說催要過照片,但對於此並不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雙方各自說完之後暫時休庭,等那單位的會計出去之後,那法官走到老師面前,你也是從事法律行業多年的人了,怎麼可以如此的無恥?(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無需對方舉證證明) 老師,……我這也是迫不得已呀。 不怕神一樣的對手,就怕豬一樣的隊友!——————————沒想到有這麼多人看到,太意外了。雖然我覺得自己記得差不多,意思都表達出來了,但畢竟不是原版,也有很多錯誤的地方,喜歡的話可以看看劉鵬飛老師的講課視頻,聽聽正版。ps.他是個很有意思的老師,課也講得很好,反正我很喜歡。評論有看出錯誤來的就不再一一回復的,免得我越描越黑。


分享一下去年我參與的一個案件,State of Minnesota v. Lucero,這只是一個小案子,但很能體現法律人的創造力:我們成功說服法庭,說被告因為努力戒酒產生了幻覺,在法律上等同於「醉酒」。

大概事實背景是這樣的:深夜,我們郡一位警察在巡邏時突然聽到噼里啪啦爆豆子似的一陣槍響,趕忙呼叫支援趕往現場。

到了槍聲響起的地方一看,好傢夥,路邊停著的一輛小車給打成了篩子,滿地都是霰彈槍打出來的鋼珠,街兩旁房子里小孩哭大人叫,鬧騰得像特朗普當選總統當晚的市政廳一樣,萬幸車裡沒人,路人也沒受傷。

被告自己高舉著手過來了,老老實實告訴警察,就是我乾的,是我開的槍。警察先把他銬起來了,說完了「你有權按保持沉默,你說的一切都可以成為呈堂證供」,然後問他怎麼回事。

被告說,自己之前以為有黑社會要來追殺他,眼看著四個拿著槍的人下了車來到家門口,所以趕快抄傢伙自衛。砰砰砰一通好打以後,冷風一吹,才發現根本沒人,打的是鄰居家停在路邊的車。

這哥們也真是個練家子,火腿腸粗細的霰彈槍子彈,不到一分鐘功夫打出去八槍。

警察搜查一番,並詢問目擊者以後,確認的確沒有黑社會來追殺被告,於是初步認為被告因為喝酒,嗑藥或者有精神疾病,出現幻覺了。後來經過一番調查發現,原來他之前酗酒特別厲害,現在正在立志戒酒。警方的醫學專家表示,嚴重酒精依賴者如果突然戒酒的話可能產生「戒斷癥狀」(withdraw symptom),極端情況下可能會導致幻覺。

我們以「非法使用槍支」(Unlawfully Discharge of Firearm)和破壞他人財產罪名提出指控,被告的辯護律師在審前聽證時表示,在庭審中辯方會以「暫時性精神失常」(Temporary insanity)為理由作出辯護。如果辯護方能證明事發之時被告完全喪失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則被告將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暫時性精神失常這一辯護依據有一個例外:如果被告自主,自願地導致自己陷入精神失常的處境,則不能使用這一辯護理由。

這一例外情形最常見的應用是所謂的「喝斷片":要是一個人自己喝酒喝醉了,跑出去殺人放火,那麼不能以自己喝醉了不知道在幹什麼為由作出無罪辯護。這一例外又被稱為「自願醉酒」(voluntary intoxication)。

我們想利用」自願醉酒「這一例外情形駁回對方的辯護理由,但有一個問題:被告不是自願醉酒,而是自願不喝酒啊!

經過一番研究,我們提出了兩種解釋,並在這個案件開庭前與法官和辯護律師交換了意見:

1. 在」自願醉酒」相關的判例並沒有限定喝酒與實施犯罪行為之間的時間間隔。在這個案件里,長期酗酒對被告精神狀態的影響一直持續到事發之時,因此可以理解為他當時仍然在受到酒精的影響。

2. 「intoxication」這個詞在英語里可以廣泛地表示收到酒精影響,既可以表示因為攝入酒精而受影響,也可以表示因為沒有攝入酒精而受影響。被告自願選擇不喝酒,導致精神狀態受到影響,因此也屬於「自願醉酒」。

法官說,有理,辯護律師表示,好吧,各讓一步,只要你們允許被告緩刑,那我就信了你們的邪。

於是被告認罪了。

有意思的是,辯護律師還提出了一點請求:

一般來說,緩刑的條件之一就是緩刑期間禁止喝酒,但很顯然,此案的被告不喝酒是要出大事的。

於是辯護律師提出,將這一緩刑條件改為「禁止過量飲酒」,並接受專業的戒酒治療項目,

我們欣然同意了。


這是刑法老師給我們講的真實故事。

多年前,事情發生在上海。故事開頭很普通,就是一對情侶分手了。但是女方(稱A)一直不情願,想方設法和男方(稱B)複合,無奈B不願再接受她。不久後,B又重新找了新女友C,而且感情特別好,很快B和他的現任女友C很快就結了婚。

婚禮當天,B邀請了他的前女友A。A也來了,並且大方地祝福倆人,還給新娘送上了一個大禮盒。新郎新娘都很高興。

晚上,新郎新娘回到家,開始拆禮物。到了A送的禮物,沒想到新娘一打開禮盒蓋,突然蹦出一條小狗,兇惡地撲向新娘,一口咬掉了新娘的鼻子。場面一片混亂……

……

後來,經警方調查,此事是前女友A故意所為。A一直對於B不肯與她複合而耿耿於懷,並且對C懷恨在心。於是A心生報復,想要殺掉C。A買了一隻小狗(但也好像是其他的動物)回來,把一張巨幅的新娘的照片貼在她自己家的牆上,每天在照片上新娘的鼻子那裡放一塊肉,然後不斷訓練小狗撲食。婚禮當天,小狗被放在盒子里餓得不行,當晚一被放出來。就釀成了慘案。

大晚上寫這個真有些瘮得慌……


那些年,二娃為了和翠花在一起,做的那些匪夷所思的事情……


一對夫妻在家看黃片被抓了。

老師評價如是:人家夫妻真刀真槍在床上干都不犯法,看個黃片竟然犯法了。

那會我才大一啊……老師你說什麼我聽不懂(′?_?`)


在法律講堂看到的一個故事……

少婦A一次公司聚會喝醉酒和同事B發生了關係,本想只當是一夜情,卻不料沒多久發現自己懷孕了。以前她和老公結婚很久沒有孩子,去醫院檢查發現老公精子活性很低,幾乎不可能使她受孕,那孩子是B的無疑。同時老公也會知道她出軌的事。她就和同事B攤牌了,B本來也有老婆孩子,但知道她懷孕了後選擇和老婆離婚和她在一起,A也和原老公離婚了。兩人結婚並生下兒子C。幾年後,C上小學,學校組織體檢,放學後C回家開心地對A說,媽媽媽媽,我是B型血哎,A感到很奇怪,自己和B都是A型血,再去醫院檢查,還是同樣的結果。

最後帶著C去做親子鑒定 發現是原來老公的孩子……

B將A告上了法庭……


案例源於生活,而非是憑空杜撰。

比如說相約自殺,一方沒死,一方死了……


貼一個工作時偶然發現的案例吧。案例很短,就幾句話,我全文抄錄一下:

申請人張X,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漢族,撫順露天礦生活服務公司退休職工,住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

2014年1月23日,申請人張X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認可台灣地區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2年度婚字第234號判決。該判決認為:張X與郭X感情已破裂,應准予雙方離婚。

本院經審查認為:台灣地區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2年度婚字第234號民事判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現裁定如下:

對於台灣地區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2年度婚字第234號民事判決的效力予以認可。

訴訟費人民幣400元,由申請人張X承擔。

判決書複述完了,但卻引發人更多的疑惑:

一個60年代初出生,在東北國企工作的阿姨,為什麼會跟一個台灣人結婚?他們是什麼時候怎麼認識的,如何一步步走向結婚?是真愛、是詐騙、是爭家產、還是傳銷?

到了2013年,已經52歲的阿姨,為什麼又決定要跟這個台灣人離婚?他們結婚了多久,中間又經歷了些什麼樣的事情?

可惜,這些問題可能永遠也找不到答案了。


無非就是個「黃黑二色3P成像」的故事,寫的略滑稽一些而已,格調不高,意義不大,由實名轉匿名即為此故,心情類似於給黃色小報投稿被採用了的感覺,有人看自己寫的東西挺高興,但也覺得不太光彩........索性將原答案刪除!

之前也正經寫過一些和法律相關的回答,但應者寥寥,但不覺得十分失落,畢竟是認真寫過的東西,能否「知新」實未可知,但藉此「溫故」一下也是不錯的。

諸如這樣的坊間艷聞似乎更符合時下大眾的胃口!即使是一些法律大V寫的正經乾貨,其實也是同樣境遇,何況我本路人…………

很多人顯然更喜歡看「強姦不成反被日」這種東西,抖機靈不敢說成了主旋律,但風頭很盛。

當初寫這個東西,就是一時無聊,倒絕非杜撰!編故事容易,但我不喜歡。

以後大概不會寫這種東西了,經歷的少,想寫也沒那麼多素材…………

某些朋友提醒的也有道理,雖然我認為自己已經在隱匿事主信息的同時再現了事件本身,言語也儘可能詼諧,但也保不齊有高人「聞弦歌而知雅意」,為了避免麻煩~故刪之!


推薦閱讀:

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電車難題?
與法律完全不相干的人,有什麼入門級的書可以了解一下這方面的知識嗎?愛好者都不算,應該說是想成為愛好者
被人偷東西,我把小偷打成重傷?
宅基地是否能被強制執行?

TAG:法律 | 歷史 | 法學 | 法律人 | 法律案件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