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時報》訴沙利文(1964)案和後來的幾個案例所確立的關於誹謗成立的原則,是否除了適用於媒體,也適用於個人?

相關的案例幾乎都是 個人(公眾人物) vs 媒體。


提問者所說的適用於媒體或個人,這個「適用」我姑且理解為侵權方(被告)是媒體或個人。

那麼答案應該是:被告可以是媒體,也可以是個人。通俗一點來說,《紐約時報》案所確立的規則不是給被告方(媒體或個人)帶來了什麼優惠,而是給公眾人物、官員帶來了更重的舉證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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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美國關於誹謗案件的規定,可能有些枯燥:

誹謗屬於侵權行為,不是所有的誹謗都會涉及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表達自由。

普通的誹謗案件,原告需要證明的構成要件有四點:

  1. 內容具有誹謗性質(會對名譽造成負面影響的語言);
  2. 該內容涉及到原告;
  3. 內容由被告向第三方公開;
  4. 對原告的名譽造成的實際傷害。

注意,這裡原告雖然無需證明被告誹謗的真偽,被告仍可以所述內容的真實性為抗辯理由進行抗辯。

只有當原告所訴誹謗涉及到公共問題時(matter of public concern),才會激發源於第一修正案,形成於《紐約時報》案的規則。它增加了兩項附加要件,將更大的舉證責任歸給了原告。即:

  1. 當原告是涉及公共事件的普通人物時,原告則只需證明:(1)誹謗內容是虛假內容;(2)被告的發布行為屬於過失(negligence),即沒有進行合理的調查即發布。
  2. 當原告是公眾人物或者官員的情況下,原告必須證明:(1)誹謗內容是虛假內容;(2)被告的發布行為屬於故意(malice),即明知是虛假的仍然發布或者明知可能是虛假卻在發布前不做調查。

總的來說,普通誹謗案件,到涉及公共事件的普通誹謗案件,再到涉及公眾人物和官員的誹謗案件,原告的舉證責任是依次遞增的。

另外需要補充的是,以上所述都不是「誹謗罪」,《紐約時報》案,本身就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民事侵權案件。


轉貼一個長的:《司法與傳媒之間的複雜關係》

賀衛方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大家晚上好!對於我來說,華東政法學院是我做兼職教授的大學,那麼能夠過來交流一下,自己想講一下對於新近的制度建設和我們法治發展上的一個關鍵問題的看法。題目是《司法與傳媒之間的複雜關係》。在這個月的13號,文匯報上的「上海高校學術報告」欄目已經公布了這樣一個題目。

司法與傳媒的關係是非常密切的。我自己過去有一次學術報告的題目叫做《支撐憲政大廈的九大支柱》,其中有一個是司法獨立,有一個是新聞自由,這兩者之間是唇齒相依、唇亡齒寒的關係。如果沒有新聞自由,一個國家的司法無法表現良好,它不可能是公正的司法,因為沒有新聞對於司法進行切實有效的監督,另一方面,如果沒有司法獨立,新聞也不大可能獲得自由。

我最近一直在觀察我們司法界判決的案例,我覺得這些判例會給我們很多啟發和教益,讓我們思考許多問題。早在五年前,我曾經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個判決進行過評論。那個判決是關於言論自由問題的。在保定市有個小夥子叫王宏,王宏在北京的恆升筆記本電腦公司買了一台筆記本電腦,回去後這個電腦老出問題,比如說,這台電腦用久了就燙手,關機後屏幕上總是有個白點,沒有辦法消失,這個電腦還有一個毛病就是噪音很大,彷彿是一個拖拉機在自己書桌上運行(笑聲)。然後他就回到恆升電腦公司要求退貨,恆升公司說,你自己已經升級過了。王洪說,升級並不影響電腦的其他功能,為什麼其他功能出現這樣的問題,希望公司做出解釋。公司說,我們不能給你退,只能給你修。王洪說,那就修,反正是保修。恆升公司說因為你自己升級過了,所以不屬於保修範圍,你必須給7000塊錢,才能修這個電腦。王洪非常憤怒,就想方設法地說服電腦公司。公司根本不被說服,王洪幾次從保定到北京,終於忍無可忍,就在網上貼了張「大字報」《請看我買恆升筆記本電腦上大當的經過》。在這篇文章里,他很憤怒地說,恆升筆記本電腦簡直是個垃圾產品,它就是豆腐渣,我希望所有的人都不要買這樣的電腦。然後跟貼的人很多,大家知道,現在網路時代,我們享受著空前的一種言論不自由(笑聲)。但是不管怎麼說,他貼出去後,後面跟貼的就很多。大家都聲援王洪,都說我們今後不買這家公司的電腦了。恆升筆記本電腦公司終於覺得這件事影響到它的利益,於是恆升公司起訴到法院,起訴到管轄我的法院,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之後,經過辯論,最後海淀區法院作出了判決,判決王洪侵權成立,王洪損害了恆升公司的名譽權。大家知道,中國是少有的幾個規定了法人也享有名譽權的國家。法院判決王洪賠償筆記本公司50萬元人民幣(驚訝聲),然後又判決兩家轉載這篇文章的媒體各賠償將近25萬元,而恆升公司獲得了將近100萬元的收益補償。那麼後來這個判決發布後,我自己覺得我需要對這樣的判決發表一點評論。你們知道,對於批評海淀區人民法院,我是心存顧忌的。因為搞不好的話,我就會被他們所審判,這樣不大好辦,但是這樣一個案例因為涉及到言論自由、媒體監督的問題,我覺得我不能不說話。於是,我就發表了一篇文章,叫《不智的訴訟、含糊的判決》,對於這樣一種訴訟本身的缺陷,法院判決中的問題提出了批評。我的批評包括我們的法官也許沒有理解到名譽權或者言論方面所涉及到的民事糾紛,實際上跟憲法密切地關聯著。我們的《民法通則》保護了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譽權,但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了消費者對於企業進行批評的權利,我們憲法第35條明確規定在這個國家的公民享有新聞出版方面的自由,享有言論的自由,我們必須要保持這兩者之間的平衡,我們必須要考慮到一個公民要發表相關的言論的時候,它是否是在履行憲法所賦予他的一種權利。同時我認為,王洪先生過分激憤的言辭,法官必須要進行細緻的考量,那就是他的言辭正是由於過分情緒化、過分激烈,反而損害了他言辭的說服力。

你們知道,最有說服力的言辭是什麼?不是情緒化,而是非常理性的層層剝筍的這樣一種言辭。大家記得舒膚佳香皂的廣告嗎?它跟大家說舒膚佳多麼好,如果你用普通香皂洗手,洗完後仍然有很多細菌殘留。哇,很多細菌,一看就很害怕(笑聲),但是你要用舒膚佳的話,細菌就少多了。它說少多了,但是他廣告上還留了5、6個細菌在動。它不會說,細菌死光光(笑聲)。它不說這麼說,它一定要保證一種理性化狀態,它也不說舒膚佳就是好、就是好,其他香皂都是垃圾(笑聲)。這樣說反而沒有說服力,所以,依據一般的常人能夠判斷的標準,人們不會信以為真的言辭,不應該構成侵權。這是我個人的一個觀點。同時我也認為,我們的法官也必須考慮到對企業發展帶來怎樣的影響。我們不了解訴訟的當事人常常想,一個訴訟就是對糾紛當事人有直接影響力,但我們也應該想到一個訴訟也常常影響到沒有介入到訴訟中的人。法官如果在這起案件里判決這樣的言論屬於侵權的話,那麼,我們今後都不能去隨便地發表批評一個企業的言論。因為即使我們國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法官做出一個判決,它不可能說一個人今天是這樣做的,明天一下子就改變,以今日之我非昨日之我,這一點是不大容易做到的。所以,會保證一個決策的某種連續性。而且一個企業,尤其是生產計算機的企業,在一個INTERNET時代里,居然可以起訴自己的消費者,簡直可以說是愚蠢到家了。我認為,一定是他們的管理制度出了嚴重的問題,才會打這一場官司。如果我是恆升公司的老闆的話,我寧肯自己拿出50萬元錢來堵住王洪的嘴。你們知道這會產生怎樣的效果,王洪會高興的不得了,回去後不斷的說恆升筆記本電腦好(笑聲)。這樣的廣告效益要比他們自己拿錢的廣告要好的多,這就是網路時代的特點,但是企業居然如此愚蠢!我認為,鼓勵和獎賞這樣愚蠢的企業,對中國整個的經濟發展將會產生相當嚴重的負面影響,所以這是含糊的判決,而且是不智的訴訟,我認為最終會是「贏了貓兒賠了牛」(笑聲)。我們宋代有一首詩,勸告大家不要打官司,叫「OOOOOO,贏了貓兒賠了牛」(笑聲)我認為這就是這樣一種賠了「牛」的做法。他將會付出很大的代價。付出的代價包括,比方說我走到一個地方,我就會說大家要注意這個企業,恆升公司的「恆」是永恆的恆,「升」是太陽升起來的升。(笑聲、掌聲)這個公司已經沒有多少人去關注他了,也沒有多少人去買他的筆記本電腦了,也許就是因為這場官司而使其付出的代價。

美國最高聯邦法院的大法官說,一個優秀的法官不僅僅要是一個優秀的法律人,而且應當是一個優秀的歷史學家,他要懂得歷史,他又應當是一個先知,他還要是一個哲人,那就是對社會進行一種良好的判斷。這是我們通過這樣的案例看到的情況。當然,後來這個案子上訴到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繼續維持原判的關於是否構成侵權的這一部分,但是大規模地減少了王洪的賠償數額,最後減低到賠償8萬元人民幣,由50萬元降低到8萬,而且其他兩家媒體都不需要再賠償了。恆升公司只獲得了8萬元錢,但王洪先生8萬元錢也拿不出來,最後海淀區人民法院對他進行拘留,把他抓起來了。許多網上的朋友都對他進行捐款,就把王洪的這筆帳給還掉了。

這是五年前的案件,但是這些年來,你們發現中國的司法界也不斷地在探索和摸索,也有很多優秀的法官,他們有感於我們的司法不能很好地保護公民實現他們憲法上地權利,人們也在做一些摸索或探索,其他一些案例非常有趣,在我們上海,有范志毅訴《東方體育報》案(是叫《東方體育報》嗎?我對上海地報紙現在越來越感到陌生了。在文革期間,我們都看《文匯報》、《解放日報》,即使我們在山東,也要看的。現在上海的報紙上海人也不怎麼看了。我知道《文匯報》原來是全國性的報紙,現在連地方性的報紙都算不上。那麼,《東方體育報》報道範志毅賭求啊,范志毅先生怒不可遏,認為他根本沒有這些事,於是他就告到法院,大概是徐匯區人民法院。徐匯區法院有位法官作出了判決,他的判決告訴范志毅,也告訴我們每一個人,范志毅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必須要接受媒體的更強有力而嚴格的監督。在這個案子的監督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這樣那樣局部的失實,這樣的失實是媒體監督中必然會出現的問題,所以駁回范志毅的起訴。范志毅鎩羽而歸。這樣的案例讓大家看到第一次在中國的判決書中出現了「公眾人物」這個概念。「公眾人物」來自於英文。大家知道叫做PUBLIC FIGURE」。公眾人物是什麼,在美國的概念里也包括行使公共權力的那些人,包括社會中間非常知名的人士,比如象今天主持講座的游偉教授(笑聲、掌聲),包括影視界、體育界的明星們,也包括那些由於自己本身的原因而捲入公眾事件中的人物,比如說萊溫斯基(笑聲),萊本人不是公眾人物,本人就是一個普普通通的白宮實習生,但是她個人和柯林頓總統發展點異乎尋常的關係,於是這個事件一旦被報道,因為柯林頓本人是公眾人物,她因這樣的事情也變成了公眾人物。萊沒有辦法說你侵犯了我的名譽權,地球人都知道了,你這個報紙老報道這些東西,她甚至肖像權也沒有了,全世界各地的報紙隨便登她的肖像,她不可能去主張這樣的肖像權,這樣的概念大家都知道。1964年在美國聯邦法院作出了這樣一個判決,是《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1964年這個案件對於美國的媒體如何去監督公眾人物可以說是里程碑式的案例,它甚至傳播到了世界各地。沙利文案件所確立的原則被義大利所接受,被德國所接受,一次次的被各個國家所接受,它的原則是什麼?那就是一定要確保媒體在報道涉及公眾人物的事件時,沒有辦法要求一個媒體所說的話都是真的。大家知道,一個媒體記者,新聞英語叫NEWS,前面是個NEW,如果不NEW的話,它就不是NEWS。(笑聲)NEWS什麼意思?就是要新,此時此刻剛剛發生的事情我們要保證公眾都能知道,你們看到CNN這樣的電視台,它已經發展出了所謂現場直播新聞。「9?11」事件的時候,我們領略了現場直播的新聞,正在發生的事件。電視台正在直播。到晚上9點多的時候,有朋友告訴我說,快打開電視看「鳳凰衛視」,我打開電視一看,好傢夥,第一幢大樓已經搖搖欲墜了,飛機已經撞過了,接著我們眼前就是第二幢大樓被撞的情景,現場直播,哎呀,這個叫新聞,我們中央電視台還沒播,中央電視台歌照唱、舞照跳,沒發生什麼事。正好那天晚上11點左右,有個中央電視台的朋友打電話給我,我說:「你們怎麼不播啊?」他說:「上邊還沒有說我們按照什麼樣的口徑來播呢」。(笑聲、掌聲)你們知道這如何保證公眾的知情權呢?所以對於一個媒體來說,我們不能苛刻地要求一個記者。他所見到的事情,他馬上就發表的時候,更是如此!你們知道人都有局限性,人不是上帝,上帝才是全知全能的。一個記者只能根據他眼前所觀察到的情況,做出一個判斷,然後寫成文字來發表,這個時候不可避免地有許多東西他看到的可能是片面的。每一個人都是片面的,每一個人只有一張臉,一雙眼睛,我們的背後沒有眼睛。這個時候要是游偉老師在背後嘲笑我,我眼睛就看不到。所以,你們知道這個世界上沒有一個人是全知全能的,要及時迅捷地發布訊息,我們必須容忍記者的失實,《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確立的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準則,就是當一個公眾人物要提起名譽權或誹謗案訴訟時,他必須要向法院提供證據,這個證據表明了報道者或者媒體有實際惡意。什麼叫「實際惡意」,非常簡單,就是明明知道一個消息是虛假的,但仍然發表出來。這個舉證的責任是交由原告來舉證的。那就是你告這家報紙,你要把證據拿出來,證明寫文章的這個記者有實際惡意,這個證據幾乎是沒有辦法拿到的。那就意味著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已經從根本上封殺了公眾人物可能提起名譽權訴訟的機會,很少有這樣的情況,公眾人物能夠打起這樣的官司。

我曾經在北京和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之一(九個老人之一)的安東尼?肯尼迪大法官有過一次座談。他說我們現在對於狀告報紙這樣的案件受理得很少。因為狀告報紙尤其是公眾人物狀告,法院如果輕易受理的話,就必然導致媒體不斷應訴的情況。大家知道,即使是所有的案件都判這些媒體勝訴,但媒體要為這些案件所付出的律師費、差旅費,各種各樣的費用,已經是沒有辦法承擔了。這樣的一種審查,法院不能很好地維護新聞自由的話,必然導致報紙謹小慎微,挑刺不如栽花。報紙天天說GDP又提高了,糧食產量又獲得了空前的豐收,為什麼呢?不會出現糾紛啊!人們通常不會因為表揚自己的文章而去打官司。所以,這就會嚴重抑制新聞本身對社會的監督作用。上海法官在我們的法律沒有一個字涉及到公眾人物的時候,我們上海法官就走在了歷史的前頭。(掌聲)在他們的判決里居然用了公眾人物這個概念,而且這個判決得到了許多人的讚賞,這是我們司法一個很大的進步,我們法官探索著如何維護新聞自由。

完整講座內容參見:http://ishare.iask.sina.com.cn/f/22582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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