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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時期一國士兵入侵他國,為何不需要護照?

請從法律角度說明,這種行為是否違法,而不是講倫理。


  在我國,外國人進入國境需要護照,這是由《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所作的規定。《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我們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合同法》《婚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一樣,都是由我國立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並頒布實施的,在我國國境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法律是規則的一種,但是法律與其他規則(例如知乎的使用規則)的一個重要不同在於: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規則。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將會遭到國家強制力的糾正或者懲罰,這是法律的力量所在。

  然而,國家強制力並不是沒有邊界的。當我們把視野從一國國內擴大到國與國之間的時候,我們就會發現,一國的法律在國境之外居然沒什麼卵用。斯諾登、阿桑奇居然沒有遭到美國法律的制裁,還在繼續逍遙法外。這是因為:國家強制力一般只在本國實際控制的領域內發揮作用。當我們把視角切換到國際模式,我們之前所稱的諸如《出境入境管理法》《合同法》之類的「法律」,就只能被稱為「國內法」。國內法是用來調整國家與私人之間或者私人相互之間的關係的,而無法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

  國家區別於其他實體的一個顯著特徵就是主權。國家主權具有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國內法是國家主權對內效力的體現。而戰爭行為是國家與其他國家之間存在的武裝衝突,不是國家內部事務,而是國家之間的關係,敵軍士兵也不在本國強制力的控制範圍之內。因此,戰爭行為就不屬於國內法的調整範圍。國家抵抗外來侵略,並不來源於國內法的授權,而是來源於國家主權對外本身所具有的自我保衛的權利。

簡單說來,就是出入境需要護照是因為國內法的規定,而戰爭行為不受國內法調整。問「戰爭時期一國士兵不需要護照就進入了他國是否違法」,就好像在問「老鼠吃了麵包店的麵包為什麼不付錢」一樣。


接 @狗子 @鄭互利 的答案:

邊檢:護照給我,你來這幹啥的?
士兵:我來這推翻貴國政權,生擒貴國元首,破壞貴國戰略基礎設施和武裝力量。
邊檢:我懷疑你有移民傾向。
士兵:控制線即國界,火力點即邊檢。你剛才說誰有移民傾向來著?

當然更有可能的展開是:

邊檢:護照給我,你來這幹啥的?
士兵甲:我拒絕出示護照,因為我軍不承認貴國政府與貴邊檢的合法性。
邊檢:我懷疑你有移民傾向。
士兵甲:我懷疑你在非法執法。
士兵乙:……那啥,咱用不用先問問連長,這貨應該當戰俘抓了還是當間諜斃了啊?


因為戰爭是集體行為,集體行動,作為軍隊一員所受到的待遇不因士兵的私人身份而有任何區別,只取決於其在戰爭中的肩負的職責與做出決定。
士兵在海外作戰有且只有一個身份,不可能即是士兵又是普通平民,此時遵循的是《戰爭法》(虛指)因此不需要私人證件證明身份。

護照是用於公民以個人身份出國,不涉及到與其他人、組織的關係,哪怕因公出國在公務之外也是私人身份。軍隊在外作戰最忌諱的是軍人私自行動,而護照作為個人在海外的私人身份證明可用於在被入侵國甚至第三國從事私人活動,不論合法或者非法。從這個角度來看,軍方自然也不希望海外作戰的士兵悄悄持有護照。
當然被允許以私人身份作掩護的特工除外。

軍人以個人身份入境的話,當然是需要的:

同樣的道理,自身就是國家象徵的時候,別人護照都是自己簽發的,去哪自然是不需要的啦……


很簡單,國家之間的戰爭行為不受國內法約束。

應當確定「護照」往往是被國內法所規定的用於准許非本國人入境的重要憑證。獲得入境國家的允許,是一項國際之間基本交往的傳統。這一傳統在中國古代可以表現為通關文牒,在外國古代則可以表現為《聖經·舊約》尼希米記2:1-8 Nehemiah獲得波斯皇帝賜予的通行詔書。

在和平時代,不同國家的國內法往往可以被彼此之間相互約定承認,在入境方面表現為進入一個國家需要遵循該國對於入境方面的法律規定。此時作為入境准許的「護照」被視為入境合法正當性的憑證。

然而在戰時,被約定承認秩序將被踐踏。如德國國際公法學家格奧爾格?耶利內克(Georg Jellinek)所言:「戰爭是國家為了追求或保護其利益而發動的武裝行動,與此相伴隨的是國家間所有友好關係的解除。」因而,在戰時由於國家間友好關係的接觸,對彼此的國內法不再承認,那麼士兵對國家的入侵,將不再受被入侵國的國內法約束。

這也就是從法理角度解釋,為何戰爭時期士兵入侵他國,不需要護照的緣故。

以上


我想問題大家都回答的很好了。

為什麼不需要護照?

我覺得這並不是一個蠢問題。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

「如果執法機關沒有制裁犯罪行為的能力,那該行為是否犯罪?」

這個觀點,在堅持絕對正義的自然法學派,和強調社會利益與秩序管理的社會法學派,是完全不同的。

(對,就是你們的老婆和古美門)

我們舉個例子:

大家都玩過GTA對吧,我也玩GTA(其實我沒玩過,遊戲內容都是我瞎編的)。

但是我玩GTA開了修改器,飛機大炮AK47加特林,在我身上怎麼招呼我都不會死。

於是我就為所欲為,在大街上燒殺搶掠無惡不作,逼得美國軍方直接出動了軍隊來收拾我,好不容易用人海戰術把屏幕另一端的我拖住了,累得我手指抽筋,在掛機喝水的過程中被活捉。

但是政府犯難了,要是關我監獄呢,我直接開穿牆外掛就跑出來了。要是執行死刑呢,飛機大炮打我我都不會死,還怕你電椅和注射?

好,問題來了,我犯罪了,但是沒法制裁我,我還是罪犯么?

我想你們會回答:「是」。

你們站自然法學派。

士兵入侵他國,不給海關審查護照就進來了,國內沒法制裁,這個士兵還吵著要為所欲為。

這個士兵是罪犯么?

你們回答:「不是」

你們站社會法學派。

兩個案例,本質上都是無法制裁犯罪行為,為什麼有著截然不同的觀點?

因為不可能有殺不死的人。

當一個國家處於和平狀態,不可能有無法制裁的罪犯。

當一個國家處於戰爭狀態,無法制裁的罪犯都當皇上了。

所以絕大多數人,還是持社會法學派的觀點:

制裁不了的犯罪,就不算犯罪。

綜上所述:

(如有錯誤,請指正)


用護照的前提,是有邊檢。

邊檢:護照給我,你來這幹啥的?

士兵:我來這推翻貴國政權,生擒貴國元首,破壞貴國戰略基礎設施和武裝力量。

邊檢:沒問題,你可以過關了。

士兵:我懷疑你腦子有問題。


因為入侵行動不需要對方允許,進入對方國境線之後也不需要對方政府來保障權益,需要證明身份的時候用槍就可以了。

戰爭行為不適用任何法律。不要試圖從法律角度講戰爭。

不過這樣也蠻有意思——

我們去美國大使館辦簽證,要集體辦理十萬個軍隊士兵簽證,理由是【我要侵略你】,然後大使館就給辦了,對方海關也放行,還允許把武器運過去,不征關稅……

然後我們要攻打五角大樓,旁邊過來一個移民局的官員,查我們的護照,我們的士兵放下槍排起隊來給他看證件。官員說:你們的簽證還有六天到期,要打五角大樓的話,動作得快一點了,不然,超期了我會拘捕你們。

我們炮擊白宮之後,接到了華盛頓法院的傳票,方尖碑前面開快餐車的墨西哥人起訴我們的炮聲嚇跑了他的顧客,我們回答說:去跟我們的大使館聯繫!


烏賊娘小姐,由於您智商不符合標準,護照申請已被駁回,請下輩子再來侵略。


警察同志您好!我要辦理業務。
哎,您好,什麼業務?
哦,最近沒錢花了,我看東青路那個十字路口的金店行情不錯,想去干一票
那地方地理環境不太好啊,路口就有治安崗亭,而且還是十字路口,車多不好跑啊
謝警察同志關心,早就踩好點了,崗亭里中午只有老大爺,小年輕都吃飯去啦,而且我們車子套牌,么得關係的。
哦行,來這是一份《居民犯罪提前申請告知意見書》
,需要您用身份證,房產證,駕駛證來抵押,還要您所在社區提供的《社區犯罪申請意見表》《社區免責申請書》才能領取填寫。
這個。。警察同志,早就準備好了噻。。就是小學沒畢業。。不認識幾個字,來來來,這是我們老家特產,您嘗嘗。
我說你這個人怎麼回事,不認識字,我讀你說,我給你登記不就好了蠻,送什麼禮啊,收回去收回去。。。
警察同志真是好人啊,事成之後肯定送你一個大錦旗
免了免了,你可聽好了啊
好嘞
姓名:
提問蒻治
哎呦還是複姓,性別

籍貫
指虎鎮蟹妖鄉
作案時間
明兒下午
作案工具
大鐵鎚
你帶大鐵鎚做啥子
警察同志不曉得吧,上次我作案,帶的小鐵鎚,金櫃玻璃就是砸不開失敗了不說,還蹲了五年,這次換大鐵鎚,一定成
那你就是有前科申請嘍?
這個還有不同?
有前科伏法之後量刑增加30%
這是歧視!
這是保護!
好吧,還有啥子要注意滴?
搶劫途中會不會傷人啊?
不會的不會的,賣金子的小姑娘都長得挺漂亮,不傷不傷
要是有群眾見義勇為呢?
上次就是見義勇為被抓了去,這次帶大鐵鎚,我看誰敢見!
那就是有傷人傾向,這樣量刑再加30%
這個也加啊
對啊你危害公共安全啊
哦。。。
打算搶了就跑還是多多益善啊?
我跟你講,我帶了個大麻袋,我這個麻袋啊。。
得得得,老伯我跟你講,帶個鎚子進去說要搶劫,慫了就溜,被逮到了,最多請你進來個十天半個月聊聊天,低於2000的涉案金額,心情好咱就不追究,高於2000的,您這麻袋裝的越滿進去時間就越長曉得了伐?
曉得了曉得了,不就是搶個劫,也這麼麻煩。。對了警察同志,我是擋員還要補充什麼證明啊?
擋員?黨員不得申請該意見書,非要寫,這邊有一份《自願退擋申請書》您要先寫該申請,然後我還得給您換一份意見書重新填寫
呦。。早知道就不參加黑手擋了
什麼擋?
黑手擋啊!
一邊玩兒去,《自願退擋申請書》只對一個擋有用,其他的社團或者組織,需要去隔壁鑒定機構,鑒定您是需要《一般社團犯罪社團免責申請表》還是需要《黑澀會性質團伙社團成員犯罪認定是否免責意見書》。
好好好,警察同志,我都知道了,我搞完了多久你們會來啊?
十幾分鐘吧,提前跟你說清楚了,我們到了你拒捕,罪加一等,我們到了你溜了又被我們逮到了,「正常」刑罰,我們沒到你自首,罪減一等,清楚了伐?
清楚了清楚了
那就簽字吧,明天早上認定書結果就出來了,快的話下午你就可以,正常作案了
我再考慮考慮,再考慮考慮。。
你給我滾。。


幸虧我學過一段時間國際法。本著正經問題抖機靈,機靈問題認真回答的原則,我把我當時收藏的一些資料給題主看看。

最能直接回答這個問題的就是戰爭法的主要原則。
請看圖中第二條

wars should be brought to an end as quickly as possible.既然如此,審查護照需要消耗大量的時間,不利於戰爭的結束。所以這步就跳過了。這是完全遵循戰爭法原則的。


因為維持法律存在的力量不是天命正義或者神,而是暴力。


題目問錯重點了 大部分人也答錯題目了
護照,是本國zf頒發,證明公民出國民事活動的身份證件
派兵出國作戰,本國zf不需要給他們護照

其實,題目應該問,為甚麼不需要被入侵國的簽證?


空降師得走落地簽。


如果沒有暴力機器的支持,法律就是廢紙,擦屁股都嫌硬。


只有士兵不以破壞目標國秩序為目標,「進入」他國時才需要護照。

被「入侵」國秩序都沒了的時候,護照有何用?

閑話一句:當年日本人就想改成「進入」,你覺得「入侵」正確還是「進入」正確呢?


按照這個邏輯 去別人家打架得按門鈴,等主人開門。去搶銀行的拿號乖乖排隊。


學生: 戰爭時期一國士兵入侵他國,沒有護照,是否違法?

教授: 違法也不違法。

學生: 此話怎講?

教授: 違法,違反當地關於出入境的法律啊!但沒法制裁。因為當地法律沒有管轄權。

學生:那不違法呢?

教授: 根據國際法下的戰爭法原則(海牙公約,日內瓦公約之類),主要只管幾大項,宣戰,戰俘處理,戰爭中的一些行為包括生物化學戰爭,總的思路是儘快解決爭議,減少不必要的傷亡和傷害。而且,國際戰爭法還有些冷知識,比如對跳傘逃生者,禁止攻擊,否則違法(這玩意兒怎麼取證啊?)

學生:這些公約都有哪些成員國?中國有嗎?

教授: 日內瓦公約的成員包括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世界上將近200個國家大概一百七八十個都加入,包括中國)。但是日內瓦公約中的個別法條並不是所有國家都參與和支持。

學生:那麼違法了如何處理?

教授: 戰後相關公約的簽約國,有義務對具有重大違反(「grave breaches」)的「罪犯」進行搜捕和起訴。 一般的違反估計就不了了之了。但是如果某軍官下令屠殺多少萬平民就是要懲罰的(這也就是為什麼抗日戰爭中為啥好多老外記者還到處拍照還誓死送照片出去)。

學生:那麼入境不帶護照呢?

教授:廢話,殺個百八十人都沒人管,不帶護照還能有人管?


一國的法律要由一國的暴力機構保障才能稱之為法律,否則只是一堆文字而已。偏偏入侵一國就是去懟一國的暴力機構的。


雖然這個問題看起來很友善度,但是我並不認為這個問題是完全沒有意義的。

而且,只有護照是不行的,還要有被侵略國的簽證才能合法入境。

上面各位的回答包括國際戰爭法原則、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區別、平時法和戰時法的區別、自然法和實證法的不同觀點等等,大部分說得都對,但是實際上,如果我們把這個問題稍作變動,這些回答可能就不能成立了。

即:「戰爭時期一國士兵入侵他國,不持護照且未取得簽證,在戰爭結束後被侵略國是否有法理依據處罰之?」

例如,一名前日本士兵入境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是否可以以曾犯下非法入境罪為由逮捕之,或因此拒絕入境?

考慮到日軍士兵絕大多數在中國境內參與過殺人強姦,而殺人比非法入境嚴重得多,所以國民政府去追究其非法入境有點不分輕重緩急了,那我們再來修正一下這個例子:

假如,這位日軍老兵是共產國際特派員,在日軍中負責日本共產黨與中國共產黨的情報交換事務,並且,出於保密需要,共產國際、中共、日共三方均未知會國民政府。且該特派員未參與日軍戰爭罪行。那麼,他在戰後入境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是否可以以曾犯下非法入境罪為由逮捕之,或因此拒絕入境?

這樣一來,這個問題的討論可能會有意義得多,也能避免無異議的抖機靈(雖然我給其中一部分點了贊)。


我從法律上來講
刑法是國家統治階級意志的規則化,
老子就是來推翻你國家統治階級意志的,你還要求我接受你的意志?
當然,你可以說違反國際法,國際條約。但你要知道,國際條約在強權面前是笑話,一袋洗衣粉就可以是借口。
喜歡的東西就去拿,律師總是找得到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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