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普通大眾,你贊成通過刑法立法的方式防止婚內出軌的情況嗎?如果是,請說明一下理由和依據?

今天與同事討論王寶強事件的時候,有朋友認為:現在法律完全不能保證婚外情的受害者,他們所受的精神傷害不能得到保障,故提議可不可以採取刑法立法防止婚外情。

我有三個問題:

一是刑法管轄範圍能不能擴展到這種道德型問題;

二是刑法立法的時候會考慮哪些因素,與普通大眾的輿論有什麼區別?

三是如果對婚外情進行刑法立法,會有什麼好的影響和壞的影響,真的能夠防止婚外情嗎?

我個人傾向不支持立法,但想聽聽知乎網友的意見。


謝邀。

立法規制任何行為,一要法理無礙,二要有明確的社會共識,三要有可執行性,三點缺一不可。我們可以看看通姦行為的具體情況:

首先,法理上是不是無礙的?是。刑法限制通姦,本質上就是通過對婚後的性自由權進行最嚴厲的規制,雖然聽起來嚇人,但並不違反法理,因為法律本來就可以規制自由權。所以這方面是可以行得通的。

其次,是不是有明確的社會共識?這就只有一半了。我們對於通姦的社會共識是「通姦是不好的」,而不是「通姦有罪」。別看現在網上都在叫通姦入罪,其實並不等於社會共識,只是大眾在王寶強這個個案上的情感抒發而已。換一個女方被男方長期毆打虐待的案例,保證立馬沒人談什麼通姦罪了。把一個普遍認為是道德問題的事情上升到法律領域,這是一個危險的行為,意味著刑法可以進入道德領域,用刑罰懲罰道德問題。這樣的立法無異於道德綁架,打個比方,就像規定「地鐵內不給確有困難的老人讓座應當予以治安拘留」一樣,是不能得到社會支持和認同的。

最後,有沒有可執行性?這個就是純笑話了~通姦罪的量刑難以達到罪刑相適應的要求,情節根本難以判定。我們要怎麼確定通姦罪的情節輕重?時間?人數?次數(划去)?配偶反應?聽起來無一不荒謬。通姦罪如果設立,必然是自訴罪,那麼現在那些尚處在灰色地帶的私家偵探和調查公司頓時發現:他們手裡的材料已經可以使人入罪了,猜猜看,有多少人會把這當做發財的好機會?哪怕不考慮這個風險,在自訴罪難以取證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要求公安予以協助。於是乎,各位人民警察一夜間通通變成了調查婚外情的小報記者,而且查到之後,少說有兩三成的人會撤訴,拿著證據去威脅配偶。什麼?配偶報警敲詐勒索?去樓上排隊,你前面還有一百個私家偵探要處理……


我非常非常不明白,一個普通的民事離婚案,為什麼偏偏要扯到刑法。為了滿足自己的"憤怒"。不關馬蓉幾年你們就不舒服?

你知道刑法是什麼嗎?那是剝奪他人自由甚至生命的東西。即使是國家立法機關,設置一個新的罪名,都要召集全國頂級法學家,結合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和罪名對社會,經濟,秩序,人權等多方面的影響,考慮再三,反覆協商。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生怕一字不明,一句不慎,造成人間悲劇。

現在,就為了平息某明星粉絲的憤怒,就要修改刑法?在你們眼裡,人的自由就那麼廉價??


本題代表了知乎的大眾對法律的一個誤區,我經常看到此類問題不斷的出現在我的時間線上,已經到了不能忍的地步了,有些人一看就是發泄情緒用了,懶得搭理,本題題主還能問到一些點上,我就藉此機會給大家澄清一下。

千萬不要以為提到法律就一定暗含著價值取向的正相關,這是不對的!對法律人和社會大眾來說恰恰相反,這是要時刻警醒的!法律有一個很強的屬性,就是工具性!如果把法律比喻成一把刀,那麼這把刀幹壞事還是好事就全憑用刀的人,那麼用到的人是誰?是你我嗎?很遺憾,是也不是,最直接用刀的人是就是國家和其背後的代表的強大的價值觀取向!

往前說,古代就有法律,不僅規定了通姦是重罪,而且你殺牛都不行,寫文章不避諱天子的名諱,暴力機關分分鐘找你聊聊。往今天說,為什麼現代國家都對伊斯蘭世界那麼警惕?你能說他沒有法律?你看看伊斯蘭法都規定了些什麼?

這就引出了法律工具屬性的對立面,價值觀的貫徹!法律是什麼樣的,二戰中德國法學家最能理解,現如今自然法流派和分析法學派一直相愛相殺的原因也在於此。他倆波瀾壯闊的鬥爭史我就不展開了,否則又是本書。

來來讓我們說會回刑法,簡單來說刑法是社會的價值觀取向上升到國家意志的層面依據國家暴力機關進行貫徹。比如殺人償命,偷盜坐牢。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將一個社會的道德貫徹到國家的意志進行普及就面臨諸多問題,比如少數派該如何?(多數人暴政)現代文明價值理念往哪裡擺?(伊斯蘭世界)社會民眾的自由尺度如何拿捏?(法律的專制)今天可以讓婚內出軌入刑,後天是不是要讓戀愛出軌入刑啊?大後天是不是規定同居應該由法律許可啊?如果這樣下去,法律變為成了什麼?是自由的捍衛者還是暴力的壓制者?

請各位都能明確的是,單單寄希望於法律解決社會問題是愚蠢而又危險的!這就是為什麼法律能作為一門學問,為什麼每個國家都有那麼多法律學者孜孜不倦的做研究的原因,這就是為什麼法律在每個國家都如此興盛的原因之一,因為他太重要又太複雜了。

請各位崇尚法律,但請不要輕言法學!他背後是數百年的智慧的沉澱。


我倒是贊成通過刑法的方式保護一下律師。

——————

當個離婚案的律師都要被人肉,以後扯個強姦案殺人案,律師不得被凌遲么?再不保護一下,律師群體就得按照二分法銳減了!!!

人家國外醫生和律師都是受尊敬的行業,在國內都快成高危行業了。


法律規定的越多,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們所擁有的自由就越少。而刑法又是這諸多法律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在我國,它只用於規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它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也是最大的,往往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來維護法的實施,即大眾俗稱的坐牢,這種違法成本是非常高的。這些也決定了刑法應當具有謙抑性,它的觸角不能延伸到各個角落,比如婚內出軌這種本應由道德來規範的事就不應當通過刑事立法來禁止。

對於第二個問題,立法是個精細活,需要衡量諸多因素,同時,它也會隨著社會現狀的改變而不斷去修正。而輿論不可否認的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立法,舉個例子,去年「人販子一律死刑」的呼聲高漲,雖然這種言論本身是不理智的,但也反應了廣大群眾對於人販子的深惡痛絕,於是我們可以看到在刑九修正案中對於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處罰更嚴重了,這是輿論影響立法的一個體現。儘管如此,輿論絕對不是影響立法的主要因素,而且準確來說,它能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因為輿論大多數時候是不理智的,而法律應當是理性的產物。

第三個問題,也是不能用刑法規範婚內出軌的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很顯然,即便將不能婚內出軌納入刑法,這可能會有一定的威懾性,但絕對不能防止這種行為的出現,相反的,由此可能會產生許多畸形的婚姻形態。而且換個角度來看,其實人是有愛一個人或者不愛一個人的自由的,說句很多人可能不願意聽的話,人也是有出軌或者不出軌的自由的。出軌的原因千千萬,當然無論這原因如何,這種行為都是不值得肯定的,是不道德的,但是仔細想想,即便不道德,但如果說把出軌的人全部放到監獄裡去關幾年,這就合理了嗎?誠然,忠於婚姻是值得肯定的,穩定的婚姻是應當維護的,但同時,自由也是應當維護的,這也是法的基本價值之一,公權力對於人的制約應當被限定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刑罰權也不應當被濫用。(這段大概會被吐槽,不贊同的話點反對就好,輕噴,我不想爭論什麼。→_→)

我們都希望擁有穩定而又幸福的婚姻,我們都害怕成為婚內出軌行為的受害者,於是大家迫切的希望有些什麼可以保護自己,防止被傷害,這種心情很能理解,但是回過頭來想想,需要通過刑罰的威懾力才能防止另一半出軌,維繫這樣的婚姻不會覺得有一點點悲哀嗎?


同意,最好以後結婚要搖號,生孩子要特批,談戀愛需要向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備案。

反正這部分的自由你們也不在乎。

而且,可以減少知乎上「這種人也能結婚?」「這種人也能當父母?」「這種人也能被生出來?」之類的問題。


床上已經有很多人了,不需要政府也睡上來


想要指出的是,這個問題並非一個幼稚的問題,即便在法律發達程度遠勝於我國的美國,目前尚存在通姦罪存在的爭論,還有20多個州保留通姦罪。任何一個法律現象都是十分複雜的,如果簡單套用法理,或者純粹憑自己對法律的直觀感受,去分析複雜的法律現象,往往會得出錯誤的結論。

美國通姦罪的演變對這個問題的討論多多少少有一些啟示,至少能夠表明,題主的問題並非十分不可思議,相反在很多國家都存在不少爭論,哪怕是在大家認為自由民主較為發達的美國。

在殖民時代,美國大部分地區都承認通姦罪,其懲罰包括罰款、自由刑甚至死刑。通姦罪存在的合理性可通過兩種不同的理論得到證成。一種理論認為,通姦罪的存在能夠避免復仇行性的暴力活動,畢竟在任何一個國度男人被戴綠帽子都是很奇恥大辱,動輒會拔刀相向以命相搏。根據這一理論,通姦說破壞的是男人對女人的掌控,本質上是一種私人糾紛,顯然這一理論帶有極強的性別色彩。另一種理論則主要源自宗教,因為對於清教徒而言,通姦是對上帝的冒犯。這一理論佔據主要影響,直接導致大多數州都有通姦罪立法。

這些法律很少被執行。事實上,調查顯示,接近一半的已婚男女曾有過通姦行為,而美國歷史上至少有14位總統在其辦公室內有過花邊新聞,很少有人被起訴。不過,畢竟通姦罪為法律所明文規定,也曾出現過不少敲詐勒索事件(blackmail and extortion)。這一情況在一定程度上有點像我國的賣淫,紅燈區的存在盡人皆知,但法律執行力度並不高。

1955年,Model Penal Code的起草者認為通姦屬於私德,因而建議將其去罪化。不少州紛紛聽從這一建議,取消通姦罪。而在還存在通姦罪的州,通姦罪一般而言都是輕罪(misdemeanor),其懲罰僅為罰款。政府也很少願意就通姦行為進行起訴。

直到2003年,美國聯邦最高院在 Lawrence v. Texas案中指出,任何成人之間發生的私密性行為只要是雙方同意(adult, private and consenting)都受到憲法隱私權(constitutional right of privacy)的保障。儘管這一判決僅適用於同性行為,但判決中流露出的態度也衝擊了通姦罪的合憲性。現在已經有一些學者認為,此案之後,通姦罪實質上已經是違憲的了。

儘管以上種種,美國仍有相當一部分保守人士極力抵制將通姦罪去罪化,這也是很多州仍保留通姦罪的原因之一。1999年的一項調查顯示,35%的美國人反對將通姦罪去罪化,不少人仍在為通姦罪的保留奔走呼告,試圖將以清教徒傳統延續。截至2010年,還有20多個州保留通姦罪。儘管美國人大多數都存在通姦行為,他們仍認為,通姦與美國傳統道德價值觀念背道而馳,並對婚姻制度產生危害,尤其是傷害無過錯的配偶和無辜的孩子。

總之,美國人對待這一問題也是存在較大分歧,甚至可以說十分糾結,個人認為,主要原因在於現代刑法理念與清教徒傳統之間存在衝突。我國雖然沒有宗教因素,但傳統禮教觀念十分深入人心,尤其是對於女性,這就解釋了為何我國還是存在一些通姦入罪的聲音,甚至在我國台灣的確這一罪名仍然延續。

附猶他州關於通姦罪的法律規定

76-7-103. Adultery.

(1)A married person commits adultery when he voluntarily has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person other than his spouse.(2)Adultery is a class B misdemeanor.

參考:

Criminal Adultery: States Ponder The Continuation of Puritanical Laws

Jennifer A. Herold,
a Breach of Vows but not Criminal: does Lawrence v. Texas Invalidate Utah』s Statute
Criminalizing Adultery?, 7 Journal of Law and Family Studies, 253.

Lawrence v. Texas,
539 U.S. 558 (2003).

Utah Code Ann. §
76-7-103


婚內出軌,一律死刑!

眼角流下淚水.jpg

(你不支持?卧槽,那你就是打算出軌)


婚外情是指已婚者和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吧。

那麼精神出軌算不算出軌有婚外情呢?肉體出軌判刑精神出軌同罪,找小三啪啪啪叫個小姐從漢庭到如家都夠寫酒店體驗的和跟愛豆神交已久叫「老公」不樂意跟正牌配偶睡覺天天叫「男神艹我」的一起關大牢去??

戀情的界定也有點奇怪吧,我如果覺得我的愛人對著別人自慰就算戀情,是不是結婚以後看片擼的也要判刑?

我們可以譴責婚內出軌,因為出軌行為對配偶造成傷害,但是這種傷害是否產生很多時候不由我們判斷,身體與精神高度忠誠於配偶一生,我自認為做不到。


婚內出軌為什麼會是問題?

「所以,婚內出軌入刑的好玩的地方是,你既要以情感作為婚姻的基礎,但是你又不太可能同意沒感情了可以離婚,所以才有了婚內出軌入刑的討論。」

剛剛聽見幾個路人談論明星大腕們永恆的故事主線——小三、出軌、離婚,有人義憤填膺,要求法律好好管管,婚內出軌一律判刑。

不過這個問題倒是使得我的很多觀點又重新激活了,早上登上知乎一看,不少知乎朋友也關心這個問題,當然主要是王寶強婚變引起了大家的關注。所以就來分享點自己的看法,不過要說明的是,這只是我的觀點;而且偏思考,跟實務做法、跟刑法學者觀點、跟婚姻法學者觀點沒有啥直接關係。

我們可以思考這樣幾個問題:

第一,為什麼婚內出軌是問題?第二,我們有沒有法律規範?第三,要不要用刑法來規制?第四,如果規定了入刑之後,會有什麼問題?第五,為什麼現代社會的婚內出軌變得越來越多?第六,一個心靈雞湯式的「問題」,你要是對愛情和婚姻喪失了信心,該怎麼辦?由於時間關係,今天簡單講講第一個問題。

1.在「萬惡」的中國舊社會,男人婚內出軌沒啥問題,去青樓找「情人」沒什麼的;從皇帝開始,成功男人都搞婚內出軌的事情——後宮裡來了第二個小主,不就是出軌了嘛(太后不是小主哈,是主子)。但是女人不能出軌,這是「七出」的事由。為什麼是這樣?

2.很簡單嘛,就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與國家的起源》中說的,私有制的產生本身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只不過保護誰的財產?當然是在當時的生產條件下最有生產效率的人,在人類社會經歷幾次大分工後,男性更有生產力,他們在社會中的地位就上升了,母系社會過渡到父系社會後,社會的基本制度就是為了保證男人財產可以傳給自己的子嗣,所以一定要防止女人出軌。這主要是從社會功能的角度來說的,我們當然可以說有情感的因素等等,我們不來討論到底是情感需要,還是財產需要,或者兩者的關係這樣雞生蛋還是蛋生雞的問題。馬克思主義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很有說服力。當然我們也不討論女人怎麼辦這樣的口水戰問題。

3.對於女性來說,她會不會因為丈夫出軌(當時沒有這個概念,有錢的老爺納妾、去青樓就是社會和家庭給他設定的軌道,當然也不排除特別專一的)受傷害?當然會,我想!但是男人為什麼要傷害自己的太太,女人怎麼不抑鬱?

4.我想起費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里的分析,這本書也同樣很贊,推薦啊!簡單說就是,傳統社會生產力低下,為了人類的繁衍(當然這個也是社會規則,我沒有系統學過人類學,費老在這本書中也是功能主義的?),你就得早結婚早生子,即便再早熟,十三四歲結婚時哪知道誰合適啊?所以父母包辦的時候,主要看家世,你們有沒有感情無所謂的——想起蘇力老師在分析「梁祝」時的一個「梗」,馬員外家允許英台在迎親時拜祭前男友,不是因為馬少爺沒有愛情中嫉妒心,而是他根本不認識英台,至少在婚前沒有啥感情期待。趕緊回來,原諒我早上時候腦子更活躍。所以父母給你組建家庭是為了你生孩子的,承繼香火,不管你喜不喜歡這個寶釵,她最適合賈家就好了。然後呢,這小夫妻有感情自然最好,沒有感情沒關係,給家族生幾個孩子,然後你愛幹嘛幹嘛——當然女人還是不能出軌的。夫妻相敬如賓,白天生活都沒啥交集,晚上才能相見。丈夫風流倜儻人見人愛(其貌其才其財)也沒啥關係,不撼動主妻的正房地位就行。

4-1.另外,那時候辛辛苦苦養家就不宜了,那還是有功夫跟你談情說愛?(再次說明,大部分是這樣)

5.不僅中國舊社會那樣,根據恩格斯的分析,在進入到父系社會後,婚姻制度逐步轉變為專偶制,資本主義社會說的一夫一妻是假的,男子還是沾花惹草,淫游婚是真的,而且想出各種辦法來限制女人,但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女人也不是好的,她們會找各種方式的「情人」來報復丈夫。也就是說,在這種不對等的專偶制中,也產生出了一對矛盾,我們看見明面上的光鮮的丈夫背後,有一個備受壓抑的、被冷落的妻子,在這樣的社會中,出現了經常性的、以前不為人知的社會群體:即妻子的經常性的情人,和被戴綠帽子的丈夫。儘管社會對婦女的婚外性行為屢加限制,但最終無法終止,最後法律上做了一個妥協,既然無法保證血統上的真正的純潔,至少要在法律上做一個擬制,否則家庭關係無法穩定下來拿破崙法典已經做了規定,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誕下的嬰兒,視作丈夫的孩子。資本主義時代,婚姻主要是為了錢嘛,所以大家無所謂。

6.但是無產階級沒啥錢,他們結婚是為了真愛的,愛情在這裡誕生了。社會主義國家的婚姻法就是以情感破裂為離婚要件的,參見中國婚姻法——不能給你講的太詳細,我是要寫學術論文的;我們是將愛情作為婚姻的基礎的!!!既然愛情是基礎,那麼出軌自然是沒有愛情的表現,該離婚離婚,該賠償賠償。

7.所以我們看到,婚內出軌什麼時候成為大事?是當我們認為婚姻是以愛情為基礎的時候。在此之前,男人出軌沒事,女人出軌不懷孕其實也沒事——不過,第一,當時沒這技術,第二,儘管男人看重的是子嗣的血統,但是大男子主義時代,保不齊嫉妒心膨脹,所以很可能也不會允許女人在不懷孕的情況下出軌。

8.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恩格斯還說了,婚姻以愛情為基礎,但是愛情是流變的,尤其是男人變心的速度更快,沒有愛情了,當然可以離婚。你不要擔心離婚後的女人的問題,在恩格斯的框架下,問題是可以解決的,今天也不講這個問題了,反正我的本科生在我的引導下都可以理順這個道理。

9.現代社會婚內出軌的幾率加大——這個下次有機會再說。如果出軌都要入刑,可真麻煩了。有一個辦法或許可行,那就是,讓離婚變得簡單,來不及婚內出軌,就已經離婚了。大家是不是又接受不了?

9-1.所以,婚內出軌入刑的好玩的地方是,你既要以情感作為婚姻的基礎,但是你又不太可能同意沒感情了可以離婚,所以才有了婚內出軌入刑的討論。

10.最後說三點,算是為兩點辯護,一點說明:

第一,以上是學術分析,僅僅是分析,跟本人愛情觀婚姻觀無關,你知道,分析地越冷酷透徹的人,內心最是柔軟和溫情。^_^這是為自己的一個提前辯護。

第二,你不要說馬克思主義的婚姻以愛情為基礎有問題,放在革命導師的框架下,問題是可以說清楚的。這是為偉大導師的理論辯護。

第三,西方基督教是怎麼規定的,尤其是天主教國家不讓離婚是咋整的,我不清楚哈。

11.雖然還有很多東西沒寫,但是只能匆匆忙忙停筆,我得去忙正事了。

2017年1月6日星期五


中華民國有通姦罪


重婚罪、破壞軍婚罪都是對廣義上對特殊通姦行為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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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叫囂清真、沙里亞法的很明顯就是在宣洩情緒。只要承認結婚、離婚自由,對婚內出軌男女平等予以譴責和一定的懲處就類似於對違約行為的譴責和懲處,與封建法律有天壤之別。


身邊人一直問我,小徐你說能不能讓馬某坐幾年牢啊,啥方法能讓她坐牢啊。

我說為啥讓人坐牢啊,不就個離婚案子么,大不了凈身出戶唄。

人家的回答是,她都那麼壞了,咋不得讓她坐幾年啊。

曾經覺得普法教育沒什麼意義的我第一次覺得任重而道遠。


題主,你想忙死警察???


上次那個常升被改志願一案也是,有個答案表示,應該就地立法,就地執法,否則罪名太輕,懲處力度不夠,居然還一大堆沒腦子的點贊。

我實在看不過去了回了一句「你連刑法總則第十二條不溯既往的原則都不要了么?」他居然義正言辭的表示,總則重要還是民心重要?

有那麼一瞬間,我居然產生了無言以對的感覺。

現在這個問題再來一波,和再遠一點那些呼籲赦免反日遊行中各種打砸搶燒行為比如蔡洋一類的主的邏輯是一樣的,就是法律重要還是民心重要。接來下,他們還會說,你們這些法學工作者,學了一點皮毛法律,就喜歡跟民眾對著來,最愛跟罪大惡極的人脫罪,最愛唱反調,最愛顯得自己與眾不同。

我想說,如果你今天自以為站在了道德至高點,覺得居高臨下的痛斥一個你眼中的婊子,恨不能將其食肉寢皮以顯示自己的正義感爆棚就能代表民心的話,這樣的民心只不過是民粹的垃圾而已,你們心中所想,無非是將馬蓉吊在街頭,用火架起燒死,或者人人有權向他擲一塊巨石罷了。而在這種過程中法律所扮演的,不過是給予你合法的暴民身份。

讓人人隨時有權成為合法的暴民,從來不是現代文明社會立法的本意。作為一個普通人,我真摯的建議是專業的事務交與專業的人去辦,可以發出自己的聲音,但不要干擾甚至脅迫他們做出決斷。這已經是我們能為法治社會所做的不朽貢獻了。


我不支持最高票和大家對題主嘲諷的態度。其實很多問題該列入刑法還是民法管轄的範圍值得商榷,不能一句「你這麼清真乾脆入教吧」一概而論。

在台灣(和幾年前的韓國),通姦罪依然作為刑法中的一條存在。有婦之夫或者有夫之婦與除伴侶外其他人發生性關係,會和發生關係的人一起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通姦罪入刑的法理基礎在於下條大法官釋法。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大法官釋字第554號)

說白了就是說「你可以騷,但是不能擾了婚姻及家庭」。2015年5月台灣法務部門的一項民意調查中,反對通姦除罪的有8709票,贊成者有1228票,反對廢除通姦罪的比率接近九成,恐怕與知乎上的主流民意十分不符。所以這世界上對於「自由」有多元的價值,可以討論的嘛。題主好好的來提個問你們這樣嘲諷是不對的。前不久亦恩杯的辯題就是「台灣該不該廢除通姦罪」,那是不是反方都該被空投伊斯蘭國?

當然你問我支持不支持出軌入刑,我是不支持的。首先出軌這種東西舉證困難,寫入刑法實在太搞笑了。台灣某位女教授和男學生被丈夫帶著律師捉姦在床,看似證據確鑿吧?可這位女教授表示天太熱,自己只是和學生脫了衣服討論學術問題。而既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性行為的發生(比如用過的安全套),法官就無法判刑。所以從1998年-2005年,台灣總共只成功判決了390個通姦案例,而實際上起訴的案例至少是這個數字的30倍。畢竟可以「蓋棉被聊天」,對吧。

其次法律不是不可以干預私人的生活,刑法也不是不能管家務事兒(比如重婚罪),但是社會對於性的看法變化很快,而法律的討論、制定與修改是一個較長的周期,它跟不上社會潮流的變化。2008年艷照門爆發,人們還會去譴責陳冠希。可現在說起冠希哥,誰會覺得他錯了?也就那麼百十來年前,出軌還是要浸豬籠的。可現在一個生活在長期家暴環境中的女人愛上了別人,吃瓜群眾也是雙手支持的吧?所以人們對「性自由」、「出軌」這些道德議題的看法日新月異,用刑法來管要麼會在今後出現「冤假錯案」,要麼就會放走一批「漏網之魚」,不合適。

說起來現在世界上非伊斯蘭教地區只有台灣尚有對通姦的刑事處罰了。看來綠色還真是一種忠貞的顏色嘞!


不太贊同,目前的趨勢都是盡量少刑法化。還是建議多從經濟角度考慮,對於出軌方可以剝奪其大部分共同財產


大多數人想要的無非就是:當別人出軌的時候,刑法伺候,輪到自己出軌的時候,自由無罪。

法律真是要被你們玩壞了!


反對入刑。

刑法一般是用於懲治嚴重危害社會公共秩序和他人權益的行為。其懲罰力度相當嚴厲,包括剝奪受刑人的生命和自由。婚內出軌當然傷害了對方,但是這種傷害更多是感情上的,而且對公共秩序沒有嚴重危害。用刑法來懲罰出軌者,未免也太過了。

而且,刑事案件對證據力度的要求比民事案件高得多。即便出軌入刑法,實際司法中也很難定罪的。另外,一旦出軌入刑,那麼一旦事情鬧到法院,就不僅僅是分割財產這麼簡單的事了,出軌者是會面臨牢獄之災的。很有可能出軌者的配偶雖然痛恨出軌,但是也並不想把出軌者弄進牢里。所以他/她只能避免訴諸法律途徑,反而不利於維護他/她的權益。

同時,即便把出軌離婚作為民事案件,我也反對「出軌者凈身出戶」的提法。其實只要我們把婚姻看做兩個人之間的民事結合,像開了個小公司一樣,很多事情就容易理解了。兩個結婚是基於某種契約關係,其中包含了雙方在婚內對彼此的肉體忠誠。出軌意味著背約,那麼另一方很可能想解除婚姻關係,相當於解散這個小公司。那麼後面的事情應該像公司破產清算那樣處理,即釐清雙方各自的財產,物歸其主。

出軌者背約是否應該被處罰,是否應該補償對方的精神損失。我認為應該。但是這應該和財產分割分開來處理,即,先分清各自的財產,再談賠償的事情。

而且,即便是應該賠償,「凈身出戶」意味著剝奪出軌者全部財產用以補償受害人——這個賠償未免也太過了吧。即便是更加惡劣的肉體傷害案件,其民事賠償也不至於此。

試想,假如夫妻雙方都有工作。妻子年收入50萬。婚姻持續了10年。除去消耗性的消費,妻子在10年的收入還剩250萬轉化成可分割的資產在這個家庭中。說實在,這些資產都是妻子靠自己勞動掙來的,本來就該屬於她,離婚的話難道不應該分給妻子嗎?即便妻子出軌了,以此為理由就要沒收其250萬勞動所得,未免也太過了吧。或許有人覺得出軌行為很過分,應該被罰250萬。那麼好,如果妻子年收入是500萬,留下了2500萬資產可分割呢?凈身出戶意味著這些全部得賠給丈夫。這於情於理是說不通的。而且,假設有兩個家庭,都是妻子出軌,但是一個妻子收入多,一個妻子收入少。按凈身出戶的做法,不管多少,妻子的財產都賠給丈夫。但是明顯收入高的妻子的丈夫得到的賠償金額比收入低的妻子的丈夫要多。同樣是受到配偶出軌的傷害,憑什麼一個丈夫得到的賠償要多呢?這並不公平。

更合理的做法是,出軌的賠償額度應該由出軌行為的惡劣程度決定,且為定額,有章可循,跟夫妻雙方分割之後財產的多少無關。這也是為什麼我主張財產分割和賠償要分開來處理。

現實中的情況是,像王寶強家,以及很多其他中國家庭,丈夫和妻子對家庭財富的貢獻是完全不成比例的。大家之所以覺得馬蓉應該凈身出戶,無非是覺得「馬蓉吃寶寶的喝寶寶的,還出軌,憑啥分寶寶辛苦賺來的錢」。這個想法我基本同意,但是跟馬蓉出軌無關。如果他們家的錢真的都主要是王寶強掙的,那麼即便是因為感情破裂正常離婚,不涉及出軌,馬蓉也沒理由不經清算直接去分一半家產(當然這個和現行婚姻法的做法並不一致,但現在我們在談的是法律的應然狀態),因為錢是王寶強的勞動所得,理應歸王寶強。當然,馬蓉可能有做家務,有帶孩子,有承受分娩的痛苦,有幫丈夫經營事業。馬蓉的這些勞務都應該得到報償,但報償的金額應該由勞務的性質和時間決定,有章可循,而和王寶強本人財產的多寡無關。即便王寶強一毛錢都沒有,如果馬蓉追索勞務報酬,王寶強也應該支付。目前婚姻法中不論雙方勞務和貢獻,一刀切對半分的做法太過簡單粗暴。

婚姻法,以及其它法律,的目標,應該既不是未了偏袒男性,也不是為了偏袒女性,既不是為了偏袒出軌者,也不是為了偏袒被綠的,而是為了釐清和保護每個個體應當應分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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