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系需要拆分嗎?

美國的金融巨頭,都面臨過被「拆分」的風險。

投行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的拆分也是業務的差異決定。

阿里系更是複雜,有淘寶網店作為電商平台負責拉錢,有支付寶負責收錢付錢,有餘額寶負責管錢,總體來說,不拆分就會面臨「跨產業壟斷」的情況,使得自由市場競爭帶來的活力慢慢萎縮,例如淘寶和京東的電商平台競爭,就算京東電商平台做得比淘寶好,阿里系完全可以通過支付寶、餘額寶的資金優勢阻止大家使用京東平台而不得不使用淘寶,支付寶更是一個核心樞紐,將所有的服務捆綁在他的支付渠道上,利用和銀行的綁定關係鎖死大家的消費行為。

因此我覺得,是否有必要將阿里系拆分,將其按服務部門、支付渠道部門、資管部門、投資部門進行分解,獨立淘寶、支付寶和餘額寶,以加強其競爭性?

同樣的,騰訊是否也應該這樣?將其社交平台、支付渠道和遊戲拆分?


謝邀。

首先,我同意 @李可-集慧智佳 的觀點。至少目前我國《反壟斷法》的落實情況還沒有達到可以直接制裁國內互聯網巨頭的地步。最直接的證明就是:除了沃爾瑪收購1號店,國內幾乎所有的互聯網企業併購業務都沒有通過商務部反壟斷局審查批准,且無一因為違反申報規定而被公開處罰。相關討論,參見:

  • 2015年10月26日《中國互聯網企業合併都不向商務部申報嗎? - 紹耕的回答》
  • 《2016年4月27日寫給商務部反壟斷局的反饋意見:互聯網業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案件的調查》
  • 商務部反壟斷執法工作7年之癢——一組數字背後的落寞與無奈(2015/11/04#更新#)

出現這樣的局面,不可能是商務部反壟斷局局長(尚明局長後,目前空缺已空缺半年多),或者商務部部長能夠決定的,而是至少在國務院層面有高層執意留下政策漏洞,或者更準確地說是法律適用的盲區,來鼓勵互聯網企業加快兼并重組,以便應對可能的全面對外開放。

所以,截至目前,發改委和工商反壟斷執法系統也都還沒有正式公開調查過任何互聯網企業直接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案件。只有去年底京東舉報阿里巴巴雙十一期間涉嫌違反《反壟斷法》一案被工商總局立案,但至今也還沒有調查結論披露。至於司法系統在互聯網企業適用《反壟斷法》的立場受誰影響,例如對奇虎訴騰訊濫用支配地位等案的明顯傾向,則還有待對原最高法副院長奚曉明進行公開審判後,澄清其貪瀆濫權所涉的案件到底有哪些後,才能做進一步分析。

相比之下,至少從今年4月《習近平在網信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全文》的以下表述來看

當前,我國互聯網市場也存在一些惡性競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情況,中小企業對此意見不少。這方面,要規範市場秩序,鼓勵進行良性競爭。這既有利於激發企業創新活力、提升競爭能力、擴大市場空間,又有利於平衡各方利益、維護國家利益、更好服務百姓。

習總及支持習總的高層領導已認識到互聯網領域適用《反壟斷法》的重要性。這是第一次明確、公開地表態,只不過目前還沒辦法從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公開作為中看出觀察執行的動向。當然,也不排除執法機構以及開始醞釀和準備啟動這方面的調查,只是現在還不方便透露。

從十八大以來的黨中央與國務院的工作來看,兩者是有分工也保持一定口徑差異的,這為政策制定與執行方面分散風險、及時調整都創造了更大的緩衝空間。這就好像《人民日報》和新華社的口吻、角度,總會有些差別一樣。那麼回到《習近平在網信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全文》上來,黨中央是希望互聯網巨頭能言行得體、適可而止的。這樣的政策尺度可能還會具有一定兩面性,即仍鼓勵兼并重組、做大做強,但也會開始收緊法網,以免一些互聯網巨頭太過忘乎所以,創新意志不再,內部管理人員腐化加重,甚至傾軋中小創業者、嚴重剝削和損害消費者利益。這方面,可能首當其衝被敲打的就是百度,只不過不是適用《反壟斷法》。對此,大家也有目共睹了。同樣有目共睹的是,這樣的敲打,至少目前來看,真的還僅限於「敲敲打打」換「修修補補」的力度,而已。

至於是否要拆分特定企業,這是外界在不了解《反壟斷法》時,對我國《反壟斷法》,或者對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的一種誤解。

實際上,從競爭政策角度來看,由政府主導拆分特定企業不應是恣意的,而是在特定市場結構性通過約束超脫競爭約束的特定企業濫用支配地位行為已不足以遏制其對有效競爭的危害時,才可以採取的一種干預私有財產處分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或司法判決。而客觀上,相比許多替代措施,拆分特定企業往往不是合比例的做法,且目前主要是美國歷史上有過屈指可數的幾次,且都有特定的黨派政治與產業政策背景。為了儘可能避免把競爭法實施者逼到這一步,所以越來越多的國家在競爭法範疇內引入了企業合併的事先申報審查制度,以避免企業通過併購這樣的外在的增長模式來突然之間獲得不受競爭約束的市場支配地位,進而出現難以預防和監督其濫用此市場支配地位遏制相關市場有效競爭的現象。

相比之下,歐盟競爭法執法更嚴格,政策連續性、統一性也更好,不受政府換屆、歐洲法院法官更迭的影響。但至少目前,除了在少數企業合併案實施前要求收購方剝離特定市場集中度很高的業務外,歐盟還沒有因為特定企業違反歐盟競爭法而拆分其已有的業務。即便是谷歌,目前也不大可能被歐盟要求拆分,因為這樣的處理決定的執行需要美國政府配合,而後者是不可能配合的。

我國《反壟斷法》主要是參考歐盟法,也同樣沒有明確賦予執法機構或法院拆分違反《反壟斷法》企業的權利,當然這也不排除將來會有執法機構將這一要求列為濫用支配地位企業的整改措施之一。但這客觀上通常是非效率的措施,而且執行與監管的成本都比較高,不如更多針對濫用支配地位行為、限制競爭協議行為進行更為細緻且嚴格的規定,並輔之以高額處罰的威懾。

具體到阿里巴巴,其實際上已經被其實際控制人,即馬雲的管理團隊,分拆過了。比較重的業務,虧損風險高的業務,如電商、阿里健康、阿里影業等,都在阿里巴巴旗下,而那些比較輕資產的業務,利潤前景更好的業務,則被納入到了螞蟻金融的體系下。阿里巴巴上市了,成為投資人和持股管理團隊共同的財產,而螞蟻金融還沒上市,雖然也有外部投資人,但最主要的還是馬雲團隊的財產。所以,在涉及到馬雲主要控制的企業所參與的併購項目時,這些併購還是被依法申報了的,如:

  • 馬雲收購恒生電子、
  • 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Nr. 182【朗新科技與螞蟻金融(下屬上海雲鉅)/朴元/JV】

只不過商務部反壟斷局在個案審查時可能會對其比較寬鬆罷了,例如以下兩篇文章提及的:

  • 對商務部反壟斷局無條件批准馬雲收購恒生電子的6串疑問
  • 古來萬事東流水。別君去兮何時還

至於阿里巴巴自身的業務是否到了需要拆分才能預防壟斷市場的程度? 至少,目前筆者不認為這樣。倘若暫把雲服務等數據業務放在一邊稍後再提,阿里巴巴所參與的業務主要在電商,及泛電商領域。除了阿里巴巴收購中信21世紀後獲得的醫藥監管網應該剝離,並已經剝離外,其他業務所涉市場都還沒有達到不受有效競爭約束的程度。相關討論可以參考澎湃網上的文章《冷思考|京東舉報阿里巴巴的法律盲區》。至於在阿里巴巴投資的媒體行業(如新浪微博和一些報刊)是否會影響輿論,目前還不能完全確定。如果將來會要求剝離,那麼估計首先會是這個領域,因為關係到社會安定和政治。不過也許正恰恰是因為這個緣故,阿里巴巴系媒體也會在政治方面與官方保持一致與合作,從而維繫自己對這些媒體的控制,為自己在商業上營造有利於自己的輿論環境。

至於螞蟻金融(支付寶、餘額寶等金融服務)方面,傳統銀行+銀聯,以及騰訊系,在許多領域都能夠對螞蟻金融形成有效制約。甚至在保險這個潛力非常巨大,同時風險也非常巨大的領域,馬雲與馬化騰,甚至攜程梁建章,都有通過參股眾安,來開展合作。換言之,對於這些互聯網寡頭而言,在主營業務領域保持某種意義上的均勢,或者說表面上的有效競爭,是有利於他們來約束和激勵自己的管理團隊的;而在真正為自己賺大錢的朝陽產業——保險業領域,互聯網寡頭則採取了同舟共濟的態度。須知,以往有所謂「德國AG」,即德國股份公司的稱呼,暗指德國大型企業交叉參股現象非常普遍,宛若鐵索連舟,而其核心便是保險公司——安聯。因此,國內互聯網寡頭合力締造眾安,也是為了讓彼此能夠形成共同利益,避免你死我活的競爭。而這也應該是高層樂見的,所以才有了平安牽頭組建的眾安。而決策層更為樂見的也許還包括互聯網企業進入銀行、保險領域,給相關市場既有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帶來的鯰魚效應。加之未來金融領域對外開放力度加大,他們也可以起到抵禦外資金融巨頭在國內攻城掠地的力量。

但是,在數據服務方面,市場集中度過高確實是值得擔憂的問題。

這方面可能首先是出於個人數據安全的考慮,例如微信、攜程都集聚了太多的個人數據,缺乏通過競爭機制實現個人數據信息的風險分散。萬一出現安全問題,後果不堪設想。

另一方面,則是商業數據,例如金融服務數據管理可能引發的負面外部性。比較直觀的例子是恒生電子因協助場外配資而被罰的故事。其實,正如《對商務部反壟斷局無條件批准馬雲收購恒生電子的6串疑問》中分析的那樣,如果對該合併案進行嚴格、公開的審查,將合併後因為阿里雲服務與恒生電子業務對接後可能產生的所有風險進行充分研究,那麼是可以通過附加限制措施,或者及時完善證券業配套監管規則,避免恒生電子助推場外配資加劇股災的悲劇,甚至避免或至少減輕「國家隊」入場被證監會貪官算計給國家和股民造成的損失。但是,遺憾的是,反壟斷法審查並沒能在馬雲收購恒生電子案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相關領域可能至今仍處於被馬雲系企業實際控制的狀態,而這可能會過度放大恒生電子部分「創新業務」給市場帶來負面外部效應的風險。如果放任類似創新業務,那麼市場可能承受不起由此導致的後果;如果過度地管束「創新業務」,那麼最終或許也會不利於恒生電子自身和螞蟻金融版圖的發展。相比之下,讓恒生電子所涉業務全面回歸到有效競爭約束中去,用市場分散決策的機制來使各個競爭者的創新業務之間展開良性競爭,對市場各方或許都會是更明智的選擇,儘管這樣可能也就無法獲取壟斷利潤了。

因此,一如【如何看待馬雲收購恒生電子? - 紹耕的回答 】中提出的建議那樣,應當重新審視馬雲收購恒生電子案,並重點對其是否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進行調查,確保其所涉相關市場存在有效競爭。而這也就意味著:不排除要求螞蟻金融剝離與恒生電子重疊或者容易誘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部分業務,或者停止通過與恒生電子競爭對手合作作為交換,間接消除、削弱後者與恒生電子競爭的可能性。當然,筆者也願意相信馬雲有足夠的智慧和靈活性來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程序正當的公開調查,並作出有利於相關市場生態有效競爭得以重建並存續的選擇,而非盲目自大地固執己見,或偏聽偏信。

以上主要是根據題主的問題以阿里系來舉例,並非針對阿里系及馬雲和他的企業。沒深入分析其他互聯網企業的情況,不代表僅僅阿里系企業存在前述問題,所以需要反壟斷執法機構特別關注。至於以往有關互聯網企業適用《反壟斷法》的個案探討,歡迎參考【互聯網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待補充) - 競爭法研究 - 知乎專欄】。


很有意思的問題。筆者的觀點是:不需要

核心理由就是以下兩句話:

(1)反壟斷反對的是壟斷行為,而不是壟斷地位

(2)競爭法保護的是競爭秩序,而不是競爭對手

本回答不針對任何企業,只提供理論上的分析。

題主似乎是想問「要不要」對阿里系這樣的大型跨行業企業集團進行拆分,切斷其關鍵行業部門之間的聯繫以促進各個市場的競爭。而要回答這一問題,就應當首先弄清楚我國執法機構「能不能」這樣做,以及為什麼「能」或者「不能」這樣做。

我國反壟斷法第46-48條對壟斷行為的行政性制裁措施作出了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照上述規定,我國執法機構只能對違法實施集中的企業進行拆分以使其「恢復至集中前狀態」(這只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一種形式,目的在於阻止壟斷集團的形成,與題主所說的「拆分」顯然不是一回事),而無權對業已形成的壟斷集團進行拆分

這是不是我國法律的空白呢?

目前各國反壟斷法在經濟層面上並不將「擁有」市場支配地位視為問題,而是著重解決由於企業「濫用」這一地位而對市場競爭秩序,最終對消費者利益造成的損害。企業經營原本就是以擴大市場份額為目標,因此取得較大的市場份額(即「擁有市場支配地位」)是企業經營成功、競爭成功的結果。通過正當手段在競爭中取勝並非罪過,政府對企業的恣意拆分很可能會侵害企業的經營自由與競爭自由

因此其他國家對企業集團的拆分往往出於政治上或者產業政策上的考慮。以日本為例,二戰結束後為防止軍國主義死灰復燃以及促進經濟民主化,盟軍對各財閥集團實施了大規模拆分,並在日本反壟斷法中規定了允許通過拆分手段對「壟斷的狀態」進行規制的條款。按照日本現行反壟斷法第2條7項的規定,「壟斷的狀態」大致包含以下幾個要件:

(1)在最近一年供給商品總價超過1000億日元的產業中;

(2)一個經營者的產業份額超過50%,或者兩個經營者的產業份額超過75%;

(3)該產業領域的市場進入變得顯著困難;

(4)涉案經營者在相當長的期間內,相對於需求和成本的增減,價格顯著上升或者只有微小下降,取得了超過政令限度的利潤率,且支出了被認為過大的銷售及管理費用。

簡單來說,企業如果不依賴併購或者不正當手段,而是主要通過擴大經營規模自然地形成壟斷,將需要很長時間。在此期間,其他經營者可以採取措施與其競爭,政府部門也可以對可能的不利影響進行必要規制。因此需要通過拆分等手段解決的「壟斷的狀態」比單純的「市場支配地位」的標準更高,數量也更少

那麼阿里系需要被拆分嗎?

首先,阿里屬於民營企業,不能像國企重組那樣強行指令,只能走反壟斷法的途徑。

其次,阿里的核心業務與互聯網金融相關。題主和 @紹耕 主要指出了兩個問題,即「信息安全」以及「競爭優勢的縱向傳導」。

對於第一個問題,個人信息的集聚是為保障交易安全而不可避免的,可以通過完善相關立法予以解決。將此類企業拆分反而會加大監管的難度。

對於第二個問題,其危害最終表現為經營者在特定市場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那麼完全可以通過反壟斷法現有的條款予以規制。競爭法保護的是競爭秩序而非競爭者本身,相關領域的競爭或許不夠充分,但競爭的可能性並未消失。從上文所述日本「壟斷的狀態」的要件來看,相關領域的市場進入並未顯著困難,阿里的競爭對手完全可以在相關產業的各個環節推出更好的產品,從而取得競爭優勢。

此外,筆者對拆分的有效性表示懷疑。如二戰後盟軍對日本德國的財閥拆分,也未能徹底切斷相關企業之間的聯繫。即使拆分阿里,相關企業仍然可以通過相互的人際關係、持股關係等相互協調,維持對相關市場的控制。而且,拆分阿里可能會導致其競爭對手(如騰訊)取代其地位,因此相關市場的競爭秩序不會得到改善。如果像打地鼠遊戲一樣在拆分阿里之後接著拆分騰訊、京東……會使得政府對市場的干涉過度甚至權力尋租,最終導致整個互聯網產業陷入混亂。

綜上所述,不需要對阿里系進行拆分,而是應當通過完善相關行業立法,以及促進市場進入和產品創新來解決當前互聯網產業中存在的特定問題

至於我國反壟斷法是否應當增加對「壟斷狀態」的規制,以及採用拆分壟斷企業的規制方法,則有待進一步觀察與商榷。


還是叫大股東讓股權,合伙人里安插政府代表比較靠譜。希望這能夠明確條文。否則阿里國際化了,也難制。


阿里雙十一的時候就明確告訴商家,參加了京東的就別參加我這邊的了,二選一,看著辦。


蟹妖。

把它大卸八塊該多好啊?

不過中國反壟斷執法可能還沒有發展到這一步吧。



根本沒壟斷起來,不是還有京東和微信支付嗎?


廣電總局沒頭沒腦隨便一個文就能把手游搞死,談壟斷是不是有點早?

再大的互聯網巨頭賺得都是傳統產業邊邊角角零零碎碎的錢,打車軟體看著火,但是放眼全國,吃掉的還是計程車和黑車剩下的那點市場,哪天工信部和銀監會出個文又能把支付寶搞得半死,現在阿里這麼風光,考得也是國家政策的支持,所以談阿里壟斷還太早。


滴滴和快滴都能合併的國度有什麼壟斷不壟斷可討論?

樓主你是想一路拆了兩桶油和中農工建?


請問tg拆分了嗎


壟斷行業還是國家掌握的好,雖然上限沒私人高,但底線比私人高啊


阿里才這麼一點點規模,沒有任何行政壟斷特權,就要被叫著拆分,我宇宙行顏面何在啊


美團和大眾點評都合併了,

滴滴和快滴和Uber都合併了


CPC需要拆分嗎


呵呵,真要拆信不信阿里真要拆能拆出十個八個獨角獸出來給你。。?


取決於阿里的公關和爸爸的心情!


你太小看社會主義國家了


中國的財閥正在形成


先把幾油幾行拆一拆啊


這問題,真心是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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