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漢中11歲女孩遭家暴送醫後死亡事件?
漢中11歲女孩被親爹毆打2小時送醫後死亡 雙膝流血水遍體鱗傷
請問該父親會如何判刑?故意傷害罪還是虐待罪?未成年小孩在當今的社會壞境下遇到此類事情該如何自保?有自保成功的案例嗎? 如果以後看到此類暴力事件,身為一個旁觀者該如何幫助?---------------------------------------------------------------------------------------------------------------------以下是借鑒的新聞內容:4月4日,清明節,漢中11歲女孩雯雯(化名)走了。5日凌晨,大批民警來到雯雯位於漢中市漢台區民樂花苑的家中,鄰居們這才得知,生前屢遭家暴的雯雯在被父母送醫後死亡。鄰居們痛心之餘,紛紛嘆息,「我們都想幫她,可最後還是沒能幫到她。」關於此案的最新進展,華商報昨日聯繫警方,對方表示正在調查不便透露。收留過孩子的鄰居:有一次她被打得滿臉烏青胳膊上都是傷
「好幾個晚上我都睡不著,一閉上眼睛就是她的身影,我不能就讓她這麼不明不白地走了。」家住民樂花苑的張女士說。 張女士說,她住15樓,雯雯家在11樓。5日上午,她接到丈夫打來的電話後跑回小區,發現樓下有20多名刑警,正圍著樓前的垃圾桶翻找著什麼,通過保安得知,女孩的血衣被扔在了垃圾桶里。「我當時就流淚了,那麼乖的孩子,還和我住了幾晚上,說不在就不在了。」張女士說,她初次注意到雯雯,是去年10月。有一天下著大雨,晚上11時左右她回到小區,剛進樓門口,突然發現靠牆站著一個小女孩。「她光腳穿著涼拖鞋,只穿了一條單薄的裙子。」張女士說,看著孩子可憐,她就多問了幾句。女孩說,她就在樓上住,被爸爸打了,又被趕出了家門,只好在樓下站著。 這時,張女士才發現,孩子滿臉烏青,雙眼腫得幾乎成了一條縫,胳膊上都是傷痕。張女士氣憤地帶著雯雯回家,發現物業工作人員正在教育雯雯的父親。雯雯父親說,孩子經常不聽話,愛說謊,所以經常打她。張女士後來了解到,雯雯父親對孩子要求很嚴格。經過深入了解,雯雯父親說,孩子四五歲時他和妻子離了婚,後來將孩子送回河南老家由爺爺奶奶帶著。他再婚後就將雯雯接到了身邊。 張女士說,那次見面後,她臨走時給雯雯說了她家的樓層號,讓孩子有困難就去找她。同時,她也告誡雯雯父親,「再打孩子,我就報警了。」 今年1月22日,放寒假的雯雯突然找到她家,說爸爸出去沒回來,鑰匙也忘在家裡了,回不了家。於是,她將雯雯收留了下來,根據雯雯提供的父親電話,打過去卻始終關機。雯雯在張女士家住了三晚,她的爸爸和繼母才回來。 物業負責人:曾想到社區去舉報 可還沒去孩子就沒了 4月11日上午,華商報記者來到了雯雯家。門上貼著兩張警方的白色封條,日期為「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 該小區一黃姓保安說,4月5日,兩名民警押著雯雯父親回小區指認現場,「戴著手銬,上樓指認後,又去了地下車庫。」這名保安說,他們調取監控發現,4日晚上9時28分41秒,雯雯父親抱著雯雯慌張地進入電梯,雯雯媽媽緊隨其後,可能由於事發突然,鞋都沒來得及穿,在電梯內才穿上了鞋。從監控中可以清晰地看到,雯雯一動不動躺在父親懷裡,雙腿烏青。
據張女士說,雯雯父親曾告訴她,孩子被打從來不哭,他給雯雯買了個搓衣板,經常罰跪,有時一跪就是一夜,第二天膝蓋都是血肉模糊。 昨日,華商報記者從另外幾位鄰居處得知,他們經常看到雯雯深夜還獨自一人在門外罰站,也總是鼻青臉腫的。 「孩子被虐待是事實,經常被打也是事實,我們都知道孩子經常被打,但也沒有辦法,只能和她爸去說。」4月11日,該小區物業一位負責人說,之前他們還想到社區去舉報,沒想到還沒去,孩子就沒了。 學校校長:班主任曾想找家長 孩子哀求「再找打得更重」 華商報記者又來到了雯雯生前就讀的漢台區青龍觀小學。 「孩子是四年級才轉學過來的,今年上五年級。」學校一位老師說,他們也知道雯雯經常被打,也曾將她父親叫到學校批評教育過,但都無濟於事。該校一王姓校長說,班主任曾發現孩子傷得比較重,就說要去找家長,沒想到雯雯苦苦哀求,說「再找打得更重」,後來就沒有再去,也沒有報警。 「在學校表現都挺好,非常聰明的一個孩子。」另外一位老師惋惜地說,雖然知道雯雯的遭遇,但學校也只能做到這一步,「家裡發生的事情,外人也沒有辦法干涉。」 據王校長說,警方向學校通報稱:4日晚上,雯雯父親又開始「教育」她,從7時將孩子打到9時許,雯雯被打到暈厥。隨後,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卻搶救無效死亡。5日凌晨零時許,雯雯父親到派出所自首。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這在目前的中國是無解的問題。如果說要一個解的話,那麼首先公檢法必須真的會去剝奪雙親的撫養權,然後青少年的保護機構真的會擔負起責任給孩子找到好的領養人,或者在沒有領養人的情況下監護孩子,真的給孩子一個更好的生活,同時,強制剝奪雙親的財產來補貼孩子似乎也是個好主意,當然還需要真的保護孩子的隱私,避免被雙親找到。
我用了四個真的。(這是第五個……)
有些人做父母的原因就是因為沒帶套。
最讓人覺得可怕的是,這樣情況的雯雯,她沒有任何擺脫家暴的希望,從來沒有。
除了雯雯自己,學校,鄰居,物業,警察,也都沒有任何能實質保護雯雯的方法。並不是他們不想,而是無能為力。
「家事」的邊界畫的太大,總會在邊上滲出點血。父 母 教, 須 敬 聽, 父 母 責 ,須 順 承。
親 愛 我 ,孝 何 難 ,親 憎 我, 孝 方 賢。親 有 過 ,諫 使 更 ,怡 吾 色, 柔 吾 聲。諫 不 入 ,悅 復 諫 ,號 泣 隨, 撻 無 怨。------------------有人說「小杖則受,大杖則走」,現在應該是法制社會了,怎麼虐待兒童還有理了??!!孩子被打死了要怪孩子不跑!?什麼邏輯。天哪嚕破百贊了!!!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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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最讓人心寒的是微博底下的一些評論。這些評論都主張著「小女孩夜不歸宿,活該被打」的觀點,更有甚者竟說「在我們這個地方,小女孩子夜不歸宿就等於去約炮了」「打死都不說,這是做了多麼見不得人的事啊」「才11歲就夜不歸宿」。看得我渾身發抖。約炮?她才11歲你告訴我她有什麼能力約炮?誰會和她約?誰敢承擔強姦幼女的責任?11歲?發育了沒?一個十一歲的小女孩她會自願和他人發生關係?你確定你不是在逗我?我不否認有少數情況發生,可你又是怎麼確定這個小女孩這一夜就一定是去做了[和諧]的事呢?!難道就不會是她因為遭到家暴不敢回家而在同學家躲了一夜嗎?不可以是這樣嗎?在強姦案里常有「一個巴掌拍不響」的受害者有罪邏輯,什麼時候這種邏輯也能用到11歲的小姑娘身上來了?!我現在十一歲零七個月,未滿十二歲。我心疼這個小女孩。
但我更感到害怕。我很怕,作為女性,未來的路我將要背負著所謂「女性的原罪」走,將會受到多麼可怕的對待。每當一些答主說自己並不喜歡孩子,或者是明確表示討厭孩子,自己會丁克。
然後就會有一批評論在下面冷嘲熱諷,還有就是一排兒的說:等你有了孩子就好了
你肯定喜歡自己的孩子的每個女人都有母性的,只不過你還沒懷上呵呵,我朋友也這樣說,後來生了就喜歡的不得了不生孩子你還算是個女人?...............
畢竟我也沒生過,無法反駁這些評論
的確有人是生了以後就會母性大發,但也的確有人不配為父母
每當看到這些新聞,就會擔心那些生孩子政治正確的言論會誤導一些,並沒有做好當父母準備的人們
不是每個人都有做為父母的能力
不是每個人都有做為父母的能力不是每個人渣有了孩子就會忽然人性大發
不是每個人渣有了孩子就會忽然人性大發這回答有點跑題,只是想呼籲
不要因為你的意願去逼迫別人生孩子
如果你沒做好生養孩子的準備,請別生
-------有些人誤會我將丁克和人渣綁在一起,評論里解釋過我並不是這個意思。_@風怒丹利伊 謝謝這位知友向別人很耐心的解釋我的答案,為了避免更多人誤會,我原評論搬上來,再次感謝這些在施暴者眼裡就是個笑話吧。曾經遇見過類似的事情,我報警了,不管別人說不說我多事,下一次我還是會儘力,也希望我們每一個人都不再認為這是家務事而袖手旁觀,儘力就好。我更希望法律能真的起作用,警察叔叔不會只是調解,而是真正的懲罰壞人。孩子還那麼小,旁人看了都不忍心,當爹的怎麼能下得去手!
看到有報道說「求求你,再救救孩子吧。」該負責人說,「搶救」過程中,雯雯父親跪在搶救室門外不停地哀求著。當得知孩子早在就醫前已經死亡時,雯雯的父親和繼母大哭不止。」「其實送來時人已經死亡了,根本沒有呼吸和心跳」。該負責人說,但當時雯雯父母哭著求醫生救孩子,因此他們按照搶救流程進行了半小時的搶救工作。」以上原文女孩被家暴兩小時身亡 傷情太慘醫生被嚇哭我就無語了,都被你打死了,還哭什麼,說什麼要搶救,演啥戲?打了2個小時,什麼時候都可以停,難道就沒有發現孩子奄奄一息了?不要又什麼態度良好,是為了管教女兒,只判個3,5年。我不激進,不說死刑。但起碼無期,20年得有吧。另外才11歲,未成年保護法這時候才應該派上用場。不要讓他只淪為未成年人渣保護法。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無誤。
我本人認為家庭成員關係,應構成侵權行為的從重情節之一,因其行為不僅侵犯人權,更是破壞正常家庭應有的關係。故意傷害
如何自保?沒法自保
作為旁觀者。。。這個值得唾棄的案例,以後弄不好越來越多。我能做的,是表明態度,別的幫不上忙。還可以做的,是不去吃人血饅頭。小妹妹走好,希望你能點亮一盞燈。在非法治社會,我可以化身酷吏,權奸,昏君,憑自己好惡給這些禽獸雷霆一擊。然而現在,法治社會。。。人都死了,還能怎麼樣呢
心裡堵,一聲嘆息我認為不應該定虐待罪,應該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任何家暴行為都源於施暴者的無能,心疼這個小姑娘,可惜是場家庭悲劇,借問題講個真事吧:
曾經有一個還在上學的未成年被父親家暴,孩子實在沒處躲了就決定報警,大約過了幾分鐘後警察敲門,但在面對警察問詢的過程中這個父親仍然認為自己打孩子是正確的,最可笑的是警察會以「你父親管你是對的,你應該聽話」為由反訓孩子,他們會認為孩子被打是因為孩子犯錯。
後來這個父親又重演了一次家暴,介於上次報警無用甚至被這個父親拿來當作笑柄,孩子決定給他的爺爺打電話求救,這對一個無助的孩子來說幾乎是最後一根稻草了。電話中這個孩子哭著跟他爺爺說,說他爸打他,希望能過來看看。隨後約莫10分鐘不到爺爺來了,總算是有所緩和。
好吧,這個孩子就是我,小時候被我爸用吉他打我,把我的吉他都打劈了,至於用皮帶抽啊、把掃帚打斷啊、用鞋抽啊都是司空見慣,小時候唯一護著我的就是我媽和我外婆。這些童年陰影導致我工作後有段時間格外關注性格內向和單親家庭的學生,特別擔心他們是否受過什麼傷害。
對於這個問題,我只想說三點:- 不論男女,請永遠相信「狗改不了吃屎」的鐵律,對於家暴者不要抱有任何不切實際的幻想;
- 當你已經身處一個家暴家庭中,請自幼就開始學會自護自救的防家暴常識,避免和家暴者相處;
- 哪怕是言語暴力,它們仍然會對未成年造成嚴重的心理影響,而大多數造成的負面影響會伴隨一生難以消除,甚至在往後的婚姻生活都會充滿恐懼,害怕再次遭受另一半的暴力對待。
曾經那個少年把無助困境下的所有希望都寄託於警察和他的爺爺,可事實卻沒有什麼改善。然而最令人值得警惕的是,這個少年現在已經長大成人,可反家暴的進步仍然是紙上談兵。
而家暴問題背後蘊藏著更多深層的社會問題,比如婚姻家庭、傳統世俗、社會機構、情大於理等多方的因素在容忍著家暴的成形,弱勢群體被暴打沒有機構積極地干預,更多人潛意識裡認為家暴是「別人家的私事」,使之外圍的錯誤理解成為了家暴者施暴的密閉空間,他們可以肆意妄為。
是的,你告訴我警察很忙,能出警上門都不錯了,每天那麼多大案要案你這算什麼..
是的,你告訴我要信法律,要相信我們的國家和政府,國家已經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藉此呼籲80/90s的朋友們:在婚姻以及要孩子方面要有充分的前瞻認識,要想清楚你不避孕意味著什麼,要想清楚你要孩子的動機和目的是什麼,要想清楚以你們目前的經濟能力和知識儲備能否把這個小生命培養成人,要想清楚作為監護人要付諸的是長期責任而非一時兒戲。
如果你還在沿襲傳統觀念去解決婚姻問題、家庭問題、教育問題,恕我直言你該重新思考了。然而正是這些千千萬萬個遵循傳統觀念的意識群體,才導致了對家暴的漠視與容忍。
最後跟大家講個笑話:小時候我以為《未成年保護法》可以保護自己,甚至老師還讓我們默寫。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附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附帶規定 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路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第十六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第三章 學校保護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四章 社會保護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如果你已遭受過家暴,請不要讓暴力傳遞到你的下一代,願這世界,永無暴力。
如果鄰居第一次發現孩子被打時多一份警惕,上報居委會嚴肅警告,如果學校老師發現孩子的傷痕後嚴肅對待,加大力度舉報和追究,如果《反家暴法》早點出台,並加大力度宣傳,讓惡人有所敬畏,如果警察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對這個父親進行嚴厲處罰,如果中國的社工和福利院足夠發展,有能力伸出援手而不是只能譴責和蒼白的批評,如果早在悲劇發生前,就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可惜沒有如果。什麼時候我們能防微杜漸,不是因為被打的痛了,才後知後覺?所有人都在譴責那個父親,為女孩嘆息;但對女孩來說,去一個沒有打罵、不必擔驚受怕的過每一天的地方,該是多麼幸福的事。悲劇每天都還在重演。
應該屬於故意傷人致死。
虐待罪和故意傷人罪的區別:
虐待行為往往會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的後果。所以,虐待罪容易與故意傷害罪混淆。在司法實踐中,也應當主要從主觀故意上區別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出於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摧殘和折磨的故意,在實施虐待行為過程中,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其行為構成虐待罪,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並且在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則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虐待罪。
其實很難區別。公訴人不給力搞不好就能弄成虐待罪。
虐待罪被人詬病的原因: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律為什麼不消失啊(#‵′)凸
更可惡的還有不告訴不受理,就是在除了受害者重傷或者死亡的情況下,受害者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會處理。
如果受虐待的是未成年,未成年人有多少孩子有足夠的法律意識會去告父母的?他們懂訴訟程序嗎?如果受害者是個剛剛蹣跚學步的小孩子呢?他們如何申訴?這能保護未成年人嗎?
如果被虐待者受強制、威嚇等而無法向人民民院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告訴。被虐待者的其他近親屬也可以控告,有關單位和組織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檢舉揭發乾涉,由人民檢察院查實後提起告訴。犯本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適用「告訴的才處理」的規定。
看起來好像有點用,但實際情況呢?
我曾經就這幾條法律和一個律師朋友爭論過,但其實也沒爭論出什麼結果。世界就那麼殘酷,法律的修改,往往需要人們付出血淋淋的代價。
另外,就算是此案以故意傷人罪立案,鑒於施暴者是孩子的生身父親,量刑的時候會酌情減刑。
我不是來吐槽虐待罪的。有時候覺得這事情真是神奇啊,做父母的竟然有不愛自己孩子的。
從動物性和人性角度都難以理解。是基因要自我毀滅嗎?
想不通。
題主問遇到這種情況下如何自保,我想不出什麼答案。我能給出的意見有自保能力的自己已經知道了,而沒有能力自保的孩子依然沒有能力自保。
很多受虐的孩子在十歲以下,他們沒有太多的能力和機會找婦聯,找人民檢察院,找相關部門。
重要的不是自保。
重要的是,你看到了,你會上前去幫他們一把。
受害者需要的是局外人的保護。孩子的力量始終是微小的,很多時候他們的能力只能給他們逃跑和哭泣的力量。他們無力自救的。他們需要肯站出來的幫他們一把的成年人,那個成年人也許是你也許是你的朋友也許是你不認識的某個陌生人。
他們只是孩子。
哪怕你給孩子自衛的工具,他們也無力抵抗氣勢洶洶的大人。帶著孩子去居委會去婦聯,去理直氣壯地告訴施暴的大人,不能虐待孩子!
或許你只是個外人,或許你覺得你多管閑事了,但你要知道,你多拉一把,孩子就能少一點虐待,孩子的未來就會多一點光明。
因為一些個人的原因,我扮演了很長一段時間的類似「知心姐姐」實際上是「雞湯姐姐」的角色,認識了不少畸形的家庭的孩子。
其中有個女孩,內心纖細,時時不安。
她犯了錯誤,從來都是不敢回家的。考試考得不好的時候,幼年的時候她時常抱著小小的布袋,沿著熟悉或者陌生的道路不斷地走,等到天黑,不知不覺又走到家門口。
她不敢進去。
昏黃卻熱烈的光從門縫裡漏出來,飯菜的香味引得她肚子咕咕直叫,她躊躇許久,轉身,敲開了鄰居家的門。
開門,對方是個中年女性,看起來有些面善,但孩子並沒有和她如何接觸過。她向來孤僻,因為父母嚴厲地管著她,她連共同玩耍的孩子都沒有。
溫暖的光灑在她臉上,她又累又餓,忍不住就哭了出來:「阿姨你能不能幫幫我,我不敢回家……「
女人狐疑地看了她半天,繼而遠遠地看了一眼孩子家緊閉的大門,皺了皺眉,嘀咕了一聲什麼,「啪」!把門關上了。
冰冷和陰暗又重新降臨到世界,她突然發了瘋似的去拍和撓那扇門,門裡傳來輕微的爭執聲,卻沒有人開門。
有人來圍觀,在她周圍指指點點,看著她歇斯底里,看著她抹著眼淚,有人在嘲笑,有人在咒罵。
終於,詭異的熱鬧讓孩子的父母起了疑,開了自家的門,呵斥著將她領回了家。
我問她:「很難過是嗎?」
她沉默了很久,顯示屏上才出現如下字樣:「那時候太天真。」
我不認為會主動求助的孩子是天真,就算是天真,那也是孩子該有的習性,這樣的天真,不需要如此殘酷地扼殺。
她說沒人幫她並不令她難過,她難過的是那些圍觀她的人們的嘲笑和詆毀,令她覺得這世界充滿惡意。那天以前,她很怕很怕回了家挨打,那天以後,她越來越怕與人交流。
我不是心理醫生,我只是一個聽故事的人。那個時候我真的想給一句安慰,但我想不出來說什麼。時間恍然過了十多年,有些話再說已經太晚。
我不願意再有一個這樣的孩子去經歷過這樣的事,但我改變不了現狀。我知道好人很多,但某些冷漠的人,你可以吝嗇你的善良,那麼也請你吝嗇你的嘲笑和鄙夷。
今天突然想站在道德的高地上,吹吹冷風呢!
最後,願世間好人常在,願天堂逝者安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其他法律問題我不清楚。
我們法醫臨床的老師說過一句話:中國的法律管不了刁民。孩子是祖國的花朵。
爸爸親手掐了花朵扔到爛泥堆里。這爸爸,該剮!
你說怎麼辦?別老說警察的事兒,家暴中警察也只能教育,因為這孩子誰來監護?推哪兒去?警察抓人很簡單,後續的事情誰來跟蹤監督?要不,警察局兼福利院得了。
別說家暴,就是普通犯罪,爸爸盜竊搶劫被抓了,媽媽領著孩子扔派出所的還少嗎?
別嘆息惋惜,真真推動相關制度落實才是硬道理。
該剝奪監護權剝奪,該把孩子放修改一下,鑒於現有證據,個人認為究竟是虐待罪還是故意傷害罪,都處於一個可辯的狀態,主觀上對於傷害致死結果究竟是過失還是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是否聽之任之,不排斥其發生)也是可辯的。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只說了兩罪不能構成法條競合。如果證據不能證明是事發日的毆打直接致死的話,具體結果還是看檢察院、法院、律師三方的觀點碰撞。打個不恰當的比方,這可以作為法學院的控辯辯論賽的題目了……
再引申一下,青海燕志雲虐蘇麗案http://wapbaike.baidu.com/view/1693030.htm?fr=aladdinref=wisessid=0from=1000953buid=0pu=usm@2,sz@1320_2002,ta@iphone_1_9.2_2_6.3bd_page_type=1baiduid=CC7349C970B25BB89F93431A9AE6953Btj=Xv_2_0_10_l1
對於主觀上的區別和定罪的不同。何為等危害結果的期許放任。我覺得此案中燕志雲主觀上對蘇麗的死亡就屬於抱有期許和放任了,可以認為是以虐待形式行故意殺人事實,可以判故意殺人罪—————————————————從主觀上看的確還是更貼近於虐待罪……問題在於虐待罪的上限僅七年,太輕了
主觀故意上的區別在於,虐待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故意傷害的主觀方面是損害他人健康
所以說本案來看的話還是虐待罪比較適合四要件,還是建議下次修正案把虐待致死的量刑上限提升至十五年有期乃至無期徒刑
思索了一下為何量刑這麼輕,我個人覺得當時的立法者認為虐待是故意,但同為家庭成員不至於故意想要受害人重傷和死亡,所以量刑類似過失致人死亡,但是從實際上看,如此量刑已經極不合理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三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個地方,最低成本殺死一個女人的辦法是和她結婚。
只判六年半。最低成本殺死一個孩子的辦法是生下他。
甚至別人只會說你 管教太嚴。親屬關係是一切虐待,暴力的通行證。
可以隔絕法律,可以隔絕人性。最完美的理由。無力吐槽了。有個虐待罪放那兒,被家庭成員傷害,要比被外人傷害量刑上輕得多,可是被外人傷害是偶發的,可以躲,被家庭成員傷害就躲無可躲。再說說那個遺棄,是個結果犯,離婚後如果一方不管孩子,另一方管了,孩子沒有嚴重後果,不管甚至連撫養費都不付的一方,除了民事責任,啥事木有,並且像我國現階段法院執行情況,如果是沒固定工作的,撫養費一般執行不到,且不說撫養責任的承擔法定計算數額遠低於實際支出數額,這樣孩子明顯成了包袱成了出氣包。你說可以剝奪監護權了,呵呵,碰到那種拿著孩子當包袱的他巴不得呢,國家究竟能養多少孩子?最好剝奪監護權後加化學絕育和沒收財產,遺棄應當變結果犯為行為犯,加沒收財產
這是家暴者的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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