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軍隊作戰時如何計算軍功?

知道有一種按人頭算的方法,可是在激戰中一個士兵殺了敵人也來不及割首及啊?而且一個人能攜帶的人頭數也有限啊?應該如何計算軍功呢?


謝邀。

就是砍頭。關於砍頭的故事,最有名的兩個可以用王勃的一句詩來概括:馮唐易老,李廣難封。

1、馮唐易老

漢文帝時雲中太守叫魏尚,有次向朝廷報邊塞殺敵人頭數,報上去的數字與實際人頭不符,差了2顆(也有說6顆),結果就被革職查辦。當時馮唐跟文帝關係好,直諫文帝,文帝說不過,就派馮唐過去把魏尚恢復了官職。後來馮唐沒事就直諫,結果到了景帝那裡不吃這一套,遂被罷官,再被想起時就90歲了。作為太守的魏尚,主要工作就是帶兵抵抗匈奴,但僅因為數人頭數錯就被革職,可見當時軍功爵制的地位。

中國軍功爵制從春秋戰國建立,集大成者是秦國的商鞅,一直都是「計首授爵」。首要是「甲首」,必須是敵人甲士的頭,一般的頭是不行的。

不用擔心沒地方帶。秦滅六國時是中國軍功爵的盛世,幾十年間秦軍總斬首近百萬,算起來仍然不夠每個秦軍兵士分一個的,減去長平之戰這樣大規模坑殺平民的戰鬥。一場戰鬥下來,身上能掛個人頭,這波就是大賺了。

也不用擔心沒時間割。秦軍以百人為單位同進同退,戰場形勢好,把敵人砍跑了,自然有時間讓殺敵的人割頭。形勢不好,那前面就算殺了人頭也別想要了,先想怎麼保住自己的人頭吧。

2、人頭如何變現

砍了人頭要拿去兌換,真實世界裡當然不會有專門的軍需官讓戰士們可以把人頭兌換成軍功點數,需要從「屯(50人隊長)」和「將(100人隊長)」級別一層層登記上報,匯總後再授爵。

屯長以上級別的軍官不能拿人頭,以免貪下屬的功。他們必須帶著手下殺敵,百人隊一場戰鬥砍頭超過30個,軍官和隊里所有士兵都能升爵一級。這個難度比砍頭更大得多,所以軍官升級更慢。

提頭領賞,難免有心術不正的人搶人頭。《睡虎地秦墓竹簡》里就記載過,一個甲士趁沒人偷偷刺殺另一個甲士,只為搶奪後者手裡的人頭,還好被路過的伍長出手阻攔,並將搶人頭的甲士綁起來帶回去軍法處置。這還是只是被撞見的,沒人的地方,這種事情不知道有多少。

不光從別人手裡搶人頭,一些士兵不惜砍殺平民來充軍功。這自然是嚴禁的,但屢禁不止。所以秦軍報人頭,要經過層層檢驗,必須是甲士,必須是敵人,砍人頭也要技術:脖子要完整砍下,露出喉結,免得用婦女兒童來冒充;要盡量保證頭上髮髻完整,才好辨認是敵是友是軍是民。

不過,砍頭並不是軍功爵的唯一計數方式,比如作戰時的先鋒,只求一路殺到底,「破陣」後全都封爵,路上的人頭不必割,攻城拔寨時的「先登」也類似。這些位置極其危險的,富貴險中求。

3、李廣難封

秦朝有20級軍功爵,有爵位的人不僅能得田產,當官,還能為家人頂罪贖身,以此激勵下級兵士奮勇殺敵,造就了「齊之技擊不如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如秦之銳士」,可以算秦軍滅六國的殺手鐧之一。後來西漢朝承襲了秦制,但其弊端已經顯現。

比如李廣,李廣是秦將之後,並未承襲多少祖輩的蔭庇,自己一路拿人頭拿上來當了將軍,被譽為飛將軍。但李廣一直有個毛病,殲敵不愛用計謀,就要正面打。你這麼牛,匈奴人傻啊跟你玩正面衝鋒,結果李廣被匈奴用游擊戰術拖著,前後打了70多戰,其實沒殺多少人,一直湊不夠下個級別的標準,無法獲封。

李廣一輩子最好的收人頭機會,是衛青跟匈奴決戰時讓李廣帶5000騎兵抄後路,結果他迷路了……

東漢後軍功爵制很少出現了。明朝萬曆年間,張居正想要重振明軍戰力,於是恢復軍功爵制,抵抗外敵侵略,卻不想當時部隊已經全面腐敗,軍功登記從下往上一路作假,兵士們為了利益一邊賄賂各級官員謊報軍功,一邊殺害平民來冒充敵人首級,以至於邊塞民不聊生,離心力驟增。

所以軍功爵制這東西,領土擴張時用起來效率異常,守成期就沒啥特別好處了,而在王朝晚期,這東西用不好可是要了命的。


先給大家科普一個字
聝 guó  形聲。字從耳,從或(huò),或亦聲。「或」指「邊防巡邏」。「耳」指敵人耳朵。「耳」與「或」聯合起來表示「邊防戰鬥中擊殺入侵者,割下其左耳以表功」。本義:割敵左耳以記功。說明:古人用兩種辦法計算殺敵之功:出示敵人首級或敵人左耳。在敵人被殺的數量少的時候,用首級數量評定功勞。這就是「馘」;在敵人被殺的數量多時,用左耳代替首級計功。這就是「聝」。

割敵耳的由來
國家規模的戰爭開始後,敵軍首級經常成為軍功的計量手段。秦漢時期有著以敵軍首級作為核對軍功的章制度。秦國商殃變法,重視軍功,規定斬敵人首級一個,賞爵一級。強調軍功的制度使民眾全心投身於戰爭,從而造就了一支虎狼之師,奠定吞滅六國的基礎。漢朝之時,仍保留著以斬獲敵人首級的多少作為軍人論功行賞的憑據的制度。
蔡琰《悲憤詩》中「馬邊懸男頭,馬後載婦女」的詩句,是當時以人頭炫耀戰功的真實記錄。漢朝初年,以獲首級數作為封候標準,霍去病初次上陣斬獲二千二十八個首級,武帝卻以二千五百戶封他為冠軍侯,是存了一些私心。而著名的飛將軍李廣,雖然用兵如神,威鎮匈奴,有著「但使龍城飛將在,不教胡馬過陰山」的威名,但運氣不佳,首級斬獲始終不能達到封候的標準,徒然令後人感嘆:「馮唐易老,李廣難封。」這位易老的馮唐也跟首級公案有關連,漢文帝時,雲中太守魏尚戰功卓著,匈奴遠避,但因報功時少報了6個首級,便被捕判刑。馮唐認為賞罰不公,遂向文帝直陳,文帝便派馮唐「持節」赦免魏尚。後來蘇軾在《密州出獵》時感嘆:「持節雲中,何日遣馮唐」,渴望能夠為國立軍功。三國時期,比較盛行取敵方大將首級。最有名的就是《三國演義》中關公溫酒斬華雄,出戰片刻,鸞鈴響處,策馬回營,擲下華雄之首級,此時所斟之酒尚溫。並介紹張飛說:「在百萬軍中取上將首級,如探囊取物爾」,令曹軍上下為之膽寒,這一句評語也成為後世評價勇將的重要標準。蒙古興起,也有著按首級記功的慣例。
有一些大戰役殺人殺得太多了,提首級都會提得手軟,便只割取所殺敵人的左耳來報功。在神鵰俠侶裡面,楊過帶領一幫俠士為郭襄祝壽,第一件禮物就是滅了蒙古大軍兩隻前鋒,割了幾麻袋耳朵送給郭襄作生日禮物,作為殺敵之證明。此後首級仍然作為一種習慣流傳下來,明朝戚家軍滅倭寇,幾百顆頭顱令當地不和的長官也無法掩滅其功;到了清朝,馮子材鎮南關之役,清軍也割了幾麻袋的法軍耳朵。
日本的戰國時期,也時興以首級記功。武士在戰場上獲取戰功的重要行為「生捕」,即獲取敵人的首級,按照首級主人的身份、知名度來評價戰功的大小,這就需要對首級進行辨認,判斷是有名武將還是一般士卒的首級,這一過程總稱為「首級實檢」,是對戰死者的處置方法。首級實檢的執行者一般是部將,有時由總大將親自執行。最有名的當屬源賴朝把著奧州美酒對源義經的首級實檢。西方古代日耳曼人和羅馬人偶而有著斬首級的行為,不過最常用的還是割耳朵。到了中世紀騎士制度興起後,騎士的戰鬥多以俘獲為主,藉以獲取對方的高額贖金,斬首級做法逐步消失。
以首級計量軍功也有其弊端,如奪人之功報為已有,以至於殺害百姓冒充敵人來報功等。並且首級攜帶不便,後期發展到用鼻子或耳朵代替。隨著文明演進,逐步演變為軍旗、徽章、權杖等較有象徵性的物品。



主流方法是砍人頭計數記功,翻開春秋戰國時期的史籍經常會看到某某率軍於某地大破吳/越/齊/楚/燕/韓/魏/秦…軍,斬首×萬。數人頭簡單粗暴,比較方便。當然數人頭也有弊端,比如攜帶不便,比如不易保鮮…比如殺良冒功,電影《大明劫》中就有明軍將領殺死平民割下首級向主帥請功的橋段,還有搶戰友砍的人頭,睡虎地秦簡就有相關記載,比較惡劣的一種就是斬殺戰友的人頭冒充敵人的人頭去領功,戚繼光在《紀效新書》中記載有一次剿滅倭寇的戰鬥結束後記功時,一個明軍士兵把另一個戰傷士兵的首級割下冒充倭寇首級請功,戚繼光得知後大怒,把這個士兵斬首示眾。主流方法是數人頭,非主流方法就比較多了,有割耳朵的(還記得楊過送給郭襄的生日禮物嗎,不過蒙古西征確實割過不少歐洲人的耳朵),還有割鼻子的。割鼻子的集大成者是日本,明萬曆年間倭國爆艹朝鮮時就割了許多朝軍、朝鮮平民(佔大頭),還有明軍的鼻子運回日本(人頭體積大,數量多,不便保鮮攜帶和長途運輸)宣揚軍功,至今日本還有個鼻冢,感興趣的朋友去日本的時候可以實地去看看。這些非主流記功方法顯而易見的優點就是體積小,便於防腐攜帶,顯而易見的缺點是很容易造假,難以甄別這是敵軍的鼻子耳朵,還是無辜平民的鼻子耳朵。萬曆年間侵朝倭軍被明軍艹回日本後,朝鮮國內有相當多的平民沒有鼻子(好在命還在),他們的鼻子都被記在日本人的軍功簿上,除了這些還有割頭皮(美國人,印第安人熟練掌握此項技能)之類的。
從這些記功方式中足見古代戰爭的殘酷性,而現代戰爭的殘酷性一點不輸古代戰爭,所以要珍愛和平,不要輕言戰爭。


割頭割耳都說了。
有明一代,關於軍功方面的條例繁多,各種賞格也屢經變易,不過最根本的兩大論功標準卻基本穩定,貫穿始終。明初洪武、永樂年間就已經存在兩種軍功標準,不過這一時期發揮主導作用的是「以戰鬥表現論功」標準。這從永樂十二年軍中賞罰號令可以看出,「凡交鋒之際突入賊陣、透出其背殺敗賊眾者,敢勇入陣、斬將搴旗者,本隊已敗賊眾、能救援別隊克敵者,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齊力前進、首先敗賊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破賊者皆為頭功。凡建立奇功、頭功,其親管頭目即為報知,妄報者治以重罪。行營、下營之時擒獲姦細者,升賞準頭功。余俱次功。」[ 3 ]可以看出永樂時對於將士軍功的考察主要依據的是「以戰鬥表現論軍功。
《明代軍功制度初探》


明代都是首級為主,其餘的功勞都是比照首級。


達賊功次遼東女直附☆


  甘肅寧夏、陜西、延綏、偏頭關、大同、宣府、山海關、一帶虜賊。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一名顆、陞一級。至三名顆、陞三級。二人共擒斬一名顆、為首、陞一級。至三名顆、陞三級。驗係壯男、與實授。幼男婦女、與署職。為從、及四名顆以上、俱給賞


  ○正德十年奏定、一人獨斬一顆、陞實授一級。不賞。三人共斬一顆、為首者、陞署一級。為從、給賞。四人五人六人共斬一顆、為首者、給賞。為從、量賞。二人共斬幼小賊一顆、為首者、陞署一級。為從、量賞。不願陞者、每實授一級、賞銀五十兩。署職、二十兩。陣亡及被賊殺死夜不收墩軍人役、亦陞實授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重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一十五兩


  ○嘉靖二十三年題准、各項人等、如遇虜賊入邊。但有能出邊擒斬賊首一顆者、除照例陞級外。仍賞銀三十兩。所得馬匹等物、盡給本人

  ○隆慶元年題准、薊鎮與大眾達賊血戰、臨陣擒斬賊級一顆者、超陞二級。今亦止陞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一百兩。所獲馬牛貨物、盡給本人。各邊不得援以為例


  ○萬曆十二年題准、以後斬獲達賊。巡按御史詳加查覈。如真正聞名夷酋頭目、方准照例陞賞。若平時未聞姓名、止係斬後認出者、量陞實授二級。不願陞者、賞銀一百兩如原非賊首、官軍賂買通事妄報者、查究問罪。首級止照常陞賞。其例前襲過、有不係賊首者、子孫襲替日查革


  凡斬獲達賊領軍官。成化十四年申明、把總領官軍五百人、部下擒斬達賊五名顆、陞一級。每五名顆、加一級。領軍一千人者、十名顆、陞一級每十名顆、加一級


  ○嘉靖十五年題准、千總領官軍五百人、部下斬獲達賊十名顆、陞一級。每十名顆、加一級。領軍一千人者、二十名顆、陞一級。每二十名顆、加一級。凡把總千總加級、俱至三級而止。二級實授、一級署職。若係都指揮使以上、止陞署職二級。其餘加賞。今都指揮獲功。止賞、不陞。☆別種寇賊、推類而行。已陞之外、功次更多、並不及數者、止給賞。不陞


  凡虜中逃回人口。嘉靖四十二年題准、有自虜中逃回、能率其黨類歸順者、計其眾寡、以次犒賞。如十人、即與小旗。百人、即與百戶。三十名口以上、與做冠帶總旗。仍各給官銀三十兩安家就令管束降眾、隨營截殺。願歸者、應付還家


  ○四十三年題准、各邊虜中逃回人口。每歲總兵官、招至七百人以上、參將、至四百人以上、守備把總備禦官、至三百人以上、各陞一級


  ○隆慶元年題准、總兵官七百名外再多者、止計數加賞


  ○二年議准、大同山西二鎮副總兵所轄地方、招徠降人至五百名以上、准陞一級。不及數者、照常給賞


  ○萬曆四年題准、守備備禦等官、招徠人口、照舊以三百名陞一級。分守參遊各官倍之。副總兵係加銜、仍管分守參遊事者、如參遊例。協守副總兵八百名、鎮守總兵官一千名、准各陞一級。然亦止陞一級。多者、與不及數者、各照前數、以三分為率、二分以上者、加賞。一分以上、給賞。半分以上、量賞。其各該招徠人口、止令解赴該管兵備道驗發。該道季終、類報巡撫。歲終類題。覆行巡按御史、查弔各道卷。或就近摘拘數名、審覈明實、題請加恩


  ○九年議准、臨陣救回被虜二名口者、照首級一顆例、賞銀五十兩

  凡哨夜軍丁。嘉靖二十五年題准、夜不收哨探虜情得實、照斬首一顆例、賞銀三十兩


  ○四十二年題准、果能傳報的實、防守有賴。各邊者、陞世襲一級。薊鎮獨石者、陞世襲二級。被殺者、各邊、陞世襲一級。賞銀五兩、布五疋。薊鎮獨石、陞世襲二級。賞銀十兩、布十疋。如虛捏誤事者、以軍法重治


  ○隆慶元年題准、薊遼鎮夜不收、深入虜營、哨探得實。如果賊犯、保障無失、或挫斬虜首七十顆以上。其哨探之人、比照獲功事例、陞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如出境哨探、被賊殺傷、亦照陣亡陣傷例、優卹陞賞


  凡遼東女直。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二名顆、陞一級。至六名顆、陞三級。驗係壯男、與實授。幼男婦女、與七名顆以上、並不及數者、俱給賞。不陞今亦照達虜例☆


  番賊功次苗蠻倭賊附☆


  凡陜西、甘肅、四川、貴州、湖廣、兩廣、番賊。苗蠻。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三名顆、陞一級。至九名顆、陞三級。驗係壯男、與實授。幼男婦女、與十名顆以上、並不及數者、俱給賞


  ○萬曆三年題准、陜西番賊功次、如成化中例。陞至三級而止。餘功扣賞。又一人為首、二三人為從、擒斬三名顆、為首者、陞署一級。為從、加賞。陣亡者、陞一級。征傷者、量賞。其不願陞者、驗果壯大首級、每顆、賞銀十兩。幼男婦女、俱照舊例給賞


  ○四年題准、一人為首、二人三人四人為從、斬首二顆。為首、給賞。為從、量賞。一人為首、二人三人為從、斬首一顆。為首、量賞。為從、不賞


  凡斬獲番賊領軍官。萬曆三年題准、千總領五百人、部下斬獲三十名顆、陞一級。領一千人者、六十名顆、陞一級。把總領五百人、部下斬獲十五名顆、陞一級。領一千人者、三十名顆、陞一級。俱至三級而止。除參遊以上不許報功外。其千把總等官、果係奮勇當先、親自擒斬、紀功官隨軍紀驗明白者、一體敘論


  凡南方蠻賊。宣德九年定、斬首三顆以上、及斬獲首賊者、俱陞一級。斬首二顆、俘獲一二人、斬從賊首一顆以上、及目兵兵款有功者、俱加賞。不陞

  ○正德十六年題准、兩廣等處。一人擒斬三名顆、至五名顆、俱陞實授一級。不賞。六名顆以上、亦止陞一級。近陞二級☆仍計餘功加賞。不及數者不陞


  ○嘉靖十二年題准、不分官軍漢土達舍頭目各色報效人員、但二人以上、共擒斬四名顆以上者、給賞。二名顆以下者、量賞。其功微者、撫按衙門、動支無礙官銀犒賞


  ○萬曆四年議定、征山斬從賊首一顆、賞銀一兩。生擒者、二兩。不願賞者、每三功、當一級。斬有名小賊首一顆、賞銀十兩。生擒者、一十五兩。不願賞者、每二功、當一級。若斬奏內有名大賊首者、賞銀二十兩。生擒者、三十兩。不願賞者、陞實授一級


  凡斬獲苗蠻山賊領軍官。正德十六年題准、領軍領哨把總等官、部下擒斬一百名顆、陞署一級。三百名顆、陞實授一級。俱不賞。四百名顆以上、亦陞一級。仍計餘功加賞。不及數者、不陞


  ○萬曆十一年議准、雲南夷賊窺犯、擒斬功次、照倭功事例陞賞


  凡倭賊。洪武二十九年令、各衛指揮千百戶、獲倭船一艘及賊者、陞一級。賞銀五十兩、鈔五十錠。在船軍士、生擒殺獲倭賊一人者、賞銀五十兩。陸地交戰、生擒殺獲一人者、賞銀二十兩


  ○嘉靖三十五年議准、凡水陸主客官軍民快、臨陣擒斬有名真倭賊首一名顆者、陞實授三級。不願陞者、賞銀一百五十兩。獲真倭從賊一名顆、並陣亡者、陞實授一級。不願者、賞銀五十兩。獲漢人脅從賊一名顆者、陞署一級。不願者、賞銀二十兩。如在海洋遇賊、有能邀擊沈溺船隻、或追逐登山、使賊不得近港。如賊已近港、有能奮勇堵截、使賊不得登岸。如賊已登岸、有能衝鋒破陣、奪其聲勢、或追出境、或逼下船、使地方不致被禍。或所部兵少、而擒斬多者。均以奇功論


  ○萬曆十二年定、賊七八百人、至千人、船十餘隻、至二三十隻、擒斬有名大賊首一名顆。陞實授三級。不願陞、賞銀一百五十兩。擒斬真倭從賊一名顆。陞實授一級。不願陞、賞銀五十兩。擒斬漢人脅從賊一名顆。陞署職一級。不願陞、賞銀二十五兩。若二名顆者、當一級。以上為第一等。須賊勢大舉、血戰成功者、方許開列。其餘不得擅擬。賊至三百人之外、船至五隻以上、擒斬賊首一名顆者。陞實授一級。獲真倭從賊一名顆。賞銀十五兩。每三名顆、當一級。不及數者、給賞。獲漢人脅從賊一名顆、賞銀十兩。多者、加賞。不陞。以上為第二等。須對陣擊殺、兩相鏊戰者、方許開列。如賊不過百餘人、船不過一兩隻、賊首不過一船、立能斬獲一名顆者、賞銀十五兩。真倭從賊一名顆、十兩。漢人脅從賊一名顆、五兩。通不議陞。以上為第三等


  凡斬獲倭賊領軍官。武官自守備把總以下、文官自海防民兵同知以下、所領五百人、部下臨陣斬獲倭賊五名顆、陞一級。十名顆、加一級。領一千人者、五名顆、陞署一級。十名顆、陞實授一級。二十名顆、加一級。俱至三級而止


  ○萬曆二年題准、海洋征戰、部下擒斬百名三百名以上、如苗蠻山賊例、不論海賊倭賊、勘是奇功、與世襲。功非奇者、照常陞賞

  ○三年題准、都司參遊守備以上、仍前不許報功。若把總以下將領、果能身先士卒、破敵摧鋒、斬獲首功、為眾知見者、准照級陞賞


  ○十二年題准、部功照獲功難易、扣數陞賞。仍依北虜例、領兵官不得自報首功。部下應陞職級、止終本身。以前陞過者、候子孫襲替日減革


  凡奪回被虜人口。萬曆四年議定、無論水陸官軍、但有臨陣擊敗賊夥、奪回被虜男子、成丁強壯者、每名、賞銀一兩。十五歲以下、並婦女、每名、賞銀五錢。通計部下奪回被虜、至一百名口者、本管將官、守備以上、陞署一級。三百名口以上、實授一級。不及數者、不陞


  反賊功次流賊附☆


  凡內地反賊。成化十四年申明、一人擒斬六名顆、陞一級。至十八名顆、陞三級。驗係壯男、與實授。幼男婦女、與十九名以上、並不及數者、俱給賞


  凡流賊。正德七年題准、一人為首、一人為從、就陣擒斬有名劇賊一名顆、為首者、陞實授一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為從者、給賞。就陣擒斬以次劇賊一名顆、為首者、陞署一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十兩。為從者、量賞。就陣擒斬從賊三名顆。為首者、陞實授一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十五兩。為從者、給賞。緝獲者、不在此例。就陣擒斬從賊一名顆、為首者、賞銀五兩。二名顆、為首者、賞銀十兩。為從者、量賞。緝獲者、不在此例。前項功次、係一人自擒斬、不分首從、照前陞賞。六名顆以上、至九名顆者、止陞實授二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不及六名顆者、除實授一級外。扣筭賞銀。為首二人、或三人四人五人、俱為從、共斬賊級一顆者、不必分別首從、共賞銀五兩均分。陣亡者、陞實授一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十兩。重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七兩。一人擒斬隨從賊人十五六歲幼小首級一名顆者、量賞。二名顆、給賞。三名顆者、加賞。當先破敵被傷者、給賞。其不係臨陣、緝捕從賊一名顆者、賞銀四兩。二名顆者、賞銀八兩。三名顆者、賞銀十二兩。四名顆者、陞實授一級、世襲。不賞。一人為首、或二人三人四五人為從、緝捕從賊一名顆者、賞銀四兩。不分首從均分


  ○又題准、斬割耳記一副者、量賞。二副者、給賞。三副者、陞署一級、世襲。若耳記二副、又有首級一顆、或二顆者、俱陞署一級、世襲。不賞。斬割耳記四副者、及二副、又有首級二顆、或三副、又有一顆者、俱陞實授一級。世襲。不賞。斬割耳記五副者、及三副、又有首級二顆、或四副、又有首顆者、陞實授一級、世襲。量賞。斬割耳記六副者、及四副、又有首級二顆、或三副、又有三顆者、或二副、又有四顆者、俱陞實授一級、仍署一級、世襲。不賞。斬割耳記七副者、及五副、又有首級二顆、或四副、又有三顆、或三副、又有四顆者、俱陞實授一級、仍署一級、世襲。再與給賞。斬割耳記八副、及七副、又有首級一顆者、或六副、又有二顆者、俱陞實授二級、世襲。不賞。所擬應陞功次、亦止於陞實授二級、世襲。其餘再有九副、十副者、俱止扣算、與量賞、給賞、加賞。其正德五年、寧夏功。嘉靖元年、江西功。俱題准、照流賊例陞賞凡斬獲流賊領軍官。正德七年題准、把總等官部一擒斬有名劇賊五名顆以上、陞實授一級。擒斬從賊七十名顆以上、陞署一級。不賞。五百名顆以上、陞實授一級。不及數者、俱止給賞、量賞。若斬割耳記、首級、共輳七十顆副以上、及五百顆副以上者、例同


  功次通例


  凡頭功奇功官軍人等。有計謀膂力過人、眾所推信者、編入行伍、當先破賊、斬首數多、不能挾持者。聽從征軍官保結。撫按覈實。名為頭功、奇功。不必看驗首級、量賊之多寡、捷之大小、具奏。超格陞職。有世襲字樣、准與世襲


  ○洪武三十五年令、官軍對敵之際、能立奇功者、陞二級。頭功、陞一級。次功、不陞

  ○成化十四年申明、陣前當先、殿後、斬將搴旗、擒斬賊首等項奇功。臨時奏擬陞賞


  ○嘉靖二十二年題准、聽總督大臣通行各鎮、另設衝鋒破敵一科。揀選強悍有力情願死敵者、各數千人、為前鋒。專一破陣。賊退之後。衝鋒破敵者、為首。隨後斬首級者、為從○萬曆元年題准、果能奮勇先登、摧鋒陷陣、雖無斬獲、即論奇功。列之上等。乘夜砍營、斬取首級、得以併敘。如隨後斬取殺死賊級、及零碎老弱、俱為次等。巡按御史覈勘、分別大敵、小敵、大勝、小勝。上等、擬陞。願賞者、從厚。次等、擬賞。不許一概擬陞


  凡俘獲等功。成化十四年申明、俘獲賊屬人口、奪獲頭畜器械、並齊力助斬者、量賞。人口、就給俘獲原主


  ○嘉靖五年令、被虜人口、能獲賊首復回者、如戰陣擒斬例、量陞一級


  凡功陞職級。成化十四年申明、軍人有功、陞一級、至小旗。舍人陞一級、至冠帶小旗。今舍人、亦止陞小旗小旗陞一級、至總旗。冠帶小旗陞一級、至冠帶總旗。總旗陞一級、至試百戶。冠帶總旗陞一級、至實授百戶。今冠帶總旗、亦止陞試百戶☆試所鎮撫陞一級、至實授所鎮撫。實授所鎮撫陞一級、至實授百戶。實授百戶、陞副千戶。副千戶、陞正千戶。正千戶、陞指揮僉事。僉事、陞指揮同知。同知、陞指揮使。該陞都指揮、都督者、類推而行。其軍人舍人至小旗、小旗至總旗、舍人至試所鎮撫、總旗至試百戶、俱無署職。今所鎮撫、無試職、有署職。試百戶、亦有署職。惟報捷舍人、仍陞試所鎮撫☆惟百戶以上、聽以次署陞。其署職至實授、亦作一級。有緣事該降、即准此遞降今署職降級、仍降署級☆


  ○正德十六年奏准、署職獲功一級、照例止與實授。不許通算遞加


  ○嘉靖五年題准、旗軍獲功署一級者、總旗改陞署試百戶、食總旗名糧。所鎮撫試百戶、陞署實授百戶。止支舊俸。其署試百戶獲功一級、與做實授試百戶。署實授百戶獲功一級、與做實授百戶。俱支本等職俸


  ○四十三年題准、軍職立功、陞至都督等官、後又有功、奉旨加陞、無階可加者。行取應繼兒男、廕冠帶總小旗。就補原衛食糧差操


  ○又議准、軍職患病致仕、其子替職、後又能自立軍功二級者、本官照例陞級。致仕。身終之日、准襲。不願陞者、內將一級加陞其子。一級加賞。如止獲功一級、其子加陞。不賞


  ○又議准、分守參將部下斬獲、該陞署二級、或實授一級、未經陞授病故、應陞職級、又係流官、子孫不許襲陞者。賞銀二十兩。給付其家凡軍官部功。成化十四年申明、出師、監督總兵等官、並鎮守總兵巡撫紀功供給等官、班師之日、兵部照功次冊、具奏陞賞。凡遠年功次、不許奏擾

  ○弘治元年令、領兵守備官、不得自報功次。所部旗軍斬獲、不及五名顆者、領軍官不準陞賞今北功、守備不議、南功、守備議陞☆


  ○嘉靖十八年題准、領軍部下斬首功次、務要審實千把總的確職銜、及各官領軍數目、地方斬首功次、年月日時、各查明白。造冊送部。議擬陞賞。不許將守備以上官員、冒報領軍功次、及將千把總部下功次、重復開報、或各處不及數、混開一處報功


  ○萬曆十三年議准、都指揮使陞級陞俸者、例不加授都督職級。應陞職一級者、照舊給賞銀五十兩。應陞俸一級者、賞銀二十五兩


  凡奏帶報功。弘治十三年奏准、跟隨內臣將官頭目、不分有無職役、若非奏帶、不許報功。果係奏帶獲功、該陞職役、只合注於本管衙門。不許希求、注於錦衣衛。違者、該陞職役、俱革罷。扶同勘保者、參究治罪


  ○嘉靖六年令、各衛帶俸差操立功等項空閒指揮、不係管軍管事者、聽編入行伍、並家人子弟圖報者、亦先具冊籍驗明。俱隨軍殺賊、有功、一體陞賞。其領軍領哨把總官、及非空閒、曾編行伍、並原未報官家人子弟、所獲功次、俱不準


  ○又題准、查革各邊贊畫、毋令冒功


  凡軍旗民人等獲功。天順元年令、總小旗、係總兵等官及各衛編置、不經兵部奏補者、有功、止依軍人等陞賞


  ○成化六年令、凡民人獲功、不願陞總小旗者。給與冠帶終身


  ○又例、凡總小旗嫡派幼小、次房子孫暫補、後獲功陞一級者。嫡派改襲祖役。本人准軍餘例、充小旗


  ○正德十六年詔、武職並舍人舍餘旗校納銀等項、授職、並冠帶者、獲功、止許於實授職役上加陞

  ○嘉靖二十年議准、近邊地方壯夫、若有斬獲功。除照例陞級外。每顆、仍賞銀五兩。照顆遞加


  ○隆慶元年題准、有司民兵、編成行伍、遇警出剿零賊、若有生擒斬級。照依軍人、每功、陞一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堡民得功。其堡長副、亦照軍職部下擒斬例陞賞


  凡立功贖罪。軍職為事問擬充軍、已到衛所收伍、奉文立功贖罪者。指揮、親自擒斬四名顆、千戶、三名顆、百戶、二名顆、俱准贖罪。仍復本職。若指揮、獲功三名顆、止得復副千戶。獲功二名顆、止得復試百戶。指揮千百戶、各獲功一名顆、俱准開贖。不給冠帶。聽回原衛所閒住。若係永遠軍、照前擬、各遞加一名顆、方准開贖復職、回衛閒住。願在邊方立功者、聽。若係領兵部下獲功、每五名顆、亦准一級。本身不許報功。此外已經揭黃、永不許襲替。近犯永遠充軍、次房已襲祖職者、並不得援此為例。如未經發遣著伍、奉文立功贖罪、亦照前擬、各遞加一名顆、方准贖復職。若犯調衛、並立功贖罪、不拘已未發遣、如煙瘴衛所、親自擒斬二名顆、附近衛所立功徒罪、一名顆、俱准贖回衛還職。本犯不許輒自奏告赴邊方立功。其旗合餘丁民兵人等、為事問擬充軍立功徒罪、不拘已未發遣、奉文立功贖罪者。係永遠軍、親自擒斬三名顆、終身軍、二名顆、立功徒罪、一名顆、俱准贖罪開伍。餘功、照例加陞。若舉監生員吏典、犯前項各罪者。止照前擬開贖。餘功扣賞。永不許復○嘉靖二十六年題准、大小將官、除因地方失事、充軍降級、本身及家丁奉例立功外。如有犯該私罪、假名立功自贖者、不準錄論


  ○二十七年題准、軍職免死充軍、取赴軍門立功贖罪者。尋常親斬首級、照軍役為始陞授小旗。再次斬獲、以漸遞加。率領家丁斬獲者、照依領軍官例陞級。家丁、仍照軍役、分別首從陞賞。如大虜壓境、有能出謀制勝、陷陣摧鋒、立有奇功。總督撫按據實奏保、贖罪還官推用。不在此限


  ○萬曆十二年題准、軍職問擬終身充軍、已到衛所著伍立功者、俱照舊例、贖復原職。其獲功多者、止扣算加賞。不許再行議陞。永遠充軍、不拘已未發遣、一概不準贖罪。若果有勇力超眾、真能臨陣破敵、擒斬有功者、候巡按御史覈實、照軍人斬首例、以次加陞。即注充發衛所。不許援引終身軍例、告回原籍凡舉監生員吏承人等獲功。正德十年議定、舉人、監生、依親獲功實授一級者、免其坐監歷事、就與上選。二級者、就與選用。歷滿上選、獲功實授一級者、起送赴部選用。二級者、於考定資格上、仍加一級。若選期已到者、於考定資格上、遞加二級。中間坐監歷事等項日期未滿、扣算滿日、方與准論。廩膳生員、獲功實授一級、准令入監。二級者、免其入監歷事、就與上選。給引照回。增廣、附學、獲功二級、准令入監。一級、准令補廩。不願候補者、准與冠帶榮身。省祭、獲功實授一級者、起送赴部、就與選用。二級者、於考定資格上、仍陞一級。若選期已到、獲功二級者、於考定資格上、加二級。承差聽缺、獲功實授一級者、就撥見役。二級者、免役、起送辦事。見役、獲功實授一級者、起送辦事。二級者、免其辦事、就與選用。吏典、獲功實授一級者、農民、免初考。初考役滿、免轉參。二考役滿、免辦事。辦事聽撥、免當該。二級、各遞加。其辦事、一級、免當該。二級、免考試。皆給冠帶、辦事滿日、給引照回。省祭本等資格選用。二級者、就與選用。若轉參辦事等項、日月未足、扣算滿日、方與准論。以上各項獲功事宜、級數多者、止與二級為止。若餘功、加署一級。係是半級、難以論陞、止加賞。或有二署級者、准作實授一級


  ○嘉靖二十五年奏准、凡有官員舉監生員義民人等、督領家丁、赴軍門、隨賊截殺、得獲功次、及仗義輸粟濟軍者。俱聽軍門、及撫按官、臨時酌擬奏請、從厚陞賞。至於耆民統領沙兵、或屬把總、或屬府縣官管轄、其所獲功次、仍照部下功、論擬陞賞


  ○萬曆四年議定、鄉官舉人監生生員。省祭吏承人等、統率鄉夫殺賊、設謀出奇調度、及親自臨陣斬獲首級者、照例一體陞賞—— 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三


凡以功授者,覆實然後奏擬,戰功則計殺獲之數。堅城苦戰,功第一者,三轉。出少擊多,曰上陣;兵數相當,曰中陣;出多擊少,曰下陣;矢石未交,陷堅突眾,敵因而敗者,曰跳
盪。殺獲十之四,曰上獲;十之二,曰中獲;十之一,曰下獲。凡酬功之等:見任、
前資、常選,曰上資;文武散官、衛官、勛官五品以上,曰次資;五品以上子孫,
上柱國、柱國子,勛官六品以下,曰下資;白丁、衛士,曰無資。跳蕩人,上資加
二階,次資、下資、無資以次降。凡上陣:上獲五轉,中獲四轉,下獲三轉,第二、
第三等遞降焉。中陣之上獲視上陣之中獲,中獲視上陣之下獲,下獲兩轉。下陣之
上獲視中陣之中獲,中獲視中陣之下獲,下獲一轉。破蠻、獠,上陣上獲,比兩番
降二轉。


其實我一向對古代軍隊梟首報功的做法持懷疑態度,一是戰場上戰陣同進同退,砍頭不易,有人說擊退敵人後再砍頭,那我平時打仗不出力,砍人頭時沖在第一個怎麼辦?要是奮勇作戰,殺了不少人,但最終功虧一匱,戰鬥失利,砍得的人頭帶不回來,同伴也大多陣亡,沒人能證明我的戰績怎麼辦?二來怎麼同時期的其他國家如羅馬就沒聽說過這樣的記功方式?但上面大家給出了那麼多典籍里的出處,非說古代打仗就是如此,我也無話可說。但這樣的話,我還是要提個問題,按這種記功方式,弓箭手怎麼記功?騎兵怎麼記功?難道騎兵砍了一個人,還得從馬上跳下來,砍了頭,再翻身上馬繼續作戰?

我個人覺得梟首報功這種事,就更羅馬人的戰陣能前後排來回交替輪流殺敵一樣,聽起來不錯,真打起來了哪個還管那個。而就是因為聽起來獵奇,有意思,才被作家記入史冊,流傳下來。

上面有人例舉明朝有人想在遼東恢復這種傳統,結果軍機渙散更是滋生了腐敗,殺良的可能性。明代士兵會這樣干,以前士兵就不會?我估摸著這事兒就是明朝一書生看了幾本古書,以為自此暢曉軍事,頭腦一熱想出來的主意,結果現實證明根本沒有可操作性。


虜首率,數人頭……


秦法20級軍功制,一首一級。漢承秦制,基本無變化。
另外還有各種各樣完成戰役目的的軍功,如摧敵,攻堅,攻城,破虜,選鋒。
這裡面,除了人頭計功記載比較詳細,其他都要根據臨戰特別是朝廷政治鬥爭來決定軍功的計算。
打了勝仗反而掉腦袋的將軍不少。


讓我想起了暗黑三裡面有個腰帶叫纏腰耳串,下面的小字說明比較有意思,把殺掉敵人的耳朵串在腰帶上。。。


古代軍功,現在看來都有點恐怖的。


好像是三個耳朵可以升一級,所以戰士將敵人的耳朵割下來用線穿著掛在脖子上,如果自己人正巧戰死在身邊,將他脖子上的耳朵拿來掛在自己脖子上也算作自己的。


左耳割下來,裝在腰間一個袋子里。

右手尾指割下來,放在袋子里。【游牧民族常用】

這是我知道的兩個。


一般是割掉耳朵,也有割掉頭皮,砍下手指,甚至還有拔掉鞋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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