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留學生綁架案,如果發生在中國將會如何判罰?

據美媒日前報道,經過庭審,震驚中美華人的洛杉磯地區中國留學生綁架案案情逐步浮出水面:受害者劉某在波莫納高等法院控訴了中國留學生翟某、張某和楊某等被告人對她的暴行,包括扒光衣服、用煙頭燙傷乳頭、強迫其吃沙子、剃掉頭髮逼她吃掉等。案件竟然是因為男女之間的爭風吃醋而引起的。

該案件涉案者眾多,且都是中國留學生,目前被抓捕歸案的6名被告人中,除翟某、張某和楊某外,另外3人為未成年人。目前,還有4位涉案中國留學生在逃。


謝 @shine chen 邀請,為了更進一步了解他們涉及的罪名和行為,我查了更多的報道,然後從星島日報的網站上查到了更為詳細的信息6項控罪或判終身 法官接受擇日再審 下面就這則新聞所述進行分析。
目前六名被告的行為和涉嫌觸犯的罪名如下:
1.酷刑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2.綁架受害者(從餐廳轉移到公園),最高刑期8年
3.第二次綁架受害者(從公園轉移到更隱秘的地方),最高刑期8年
4.綁架另一名受害者,最高刑期8年
5.蓄意攻擊造成兩名受害者受傷,最高刑期各4年。
總的來說,就是六名被告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達5個小時,並且對被害人進行傷害以及侮辱。在我國刑法里構成的是非法拘禁罪,見於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至於量刑,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量刑的基準點(就是量刑的起點,從重或者從輕都是以這個味基礎)是這麼確定的:
 (1)未造成傷害後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所以本案如果沒有造成重傷以上後果的話,基準點最高是半年有期徒刑,另外指導意見又規定,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本案綁架的是兩個人,如果是單獨犯案可能是數罪併罰,但如果是同時進行可能在一個犯罪裡面增加量刑基準。另外本案次數為一次,但從公園轉移到更隱蔽的地方也可能算兩次,再考慮到拘禁時間和後果,基準刑不會只限於六個月。
傷害行為是提高基準刑的行為,但提高多少要看傷害的情況,如果沒有重傷,那麼就是3年以下
至於侮辱行為,刑法規定從重處罰,按照指導意見的規定是增加基準刑20%以下,假設基準刑是1年有期徒刑,那麼可能會因為侮辱行為增加到一年兩個月,2年則是2年4個月左右的有期徒刑。但是總之不構成重傷的話很難高於3年有期徒刑,單獨非法拘禁2人數罪併罰也不會超過6年。
至於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差別?
首先我國關於此類犯罪不能適用綁架罪,本案被告被起訴的是綁架罪,在加州刑法典規定就是kidnapping,最高刑為8年(對象為14歲以下未成年人為),我國綁架罪刑期其實更高,但主觀上要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者以受害人為人質,但本案如果發生在中國不符合相關要求,只能按照非法拘禁處理;
其次,在美國一個行為構成一個犯罪,而一個行為觸犯若干罪名也會數罪併罰,這是英美法系的通常做法。但在我國,拘禁時的侮辱和傷害行為被非法拘禁吸收,即使導致重傷或者死亡也只是結果加重或者轉化,最終是一個罪名;
另外我國刑法典,特別是在侵害公民人身和民主權利一章,存在著兩種傾向,一是量刑重結果,即有沒有重傷或者死亡的情況,對於情節相對沒那麼重視;二是在情節類似的情況下,著重懲罰貪利性犯罪或者特定身份人員的犯罪。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我國沒有「酷刑罪」的對應罪名。這個案件被告人面臨的最嚴重罪名也就是酷刑罪,最高刑期是終身監禁,這個罪名按照加州刑法典第206條的規定是這樣的

Every
person who, with the intent to cause cruel or extreme pain and suffering
for the purpose of revenge, extortion, persuasion, or for any sadistic
purpose, inflicts great bodily injury as defined in Section 12022.7 upon
the person of another, is guilty of torture.

大意就是如果一個人出於製造殘忍或者極端痛苦的意圖,不管是出於報復、敲詐、說服或者其他虐待的目的,導致了巨大的身體傷害,就是酷刑罪。
什麼是巨大的身體傷害呢?按照該法典第1222.7條f的解釋: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great bodily injury」 means a significant or substantial physical injury
也就是顯著的或者實質上的身體傷害,當然具體的認定有沒有更細緻的規範,還是法官自由裁量範圍,還需要高人指點。
和這一條類似的在我國只有刑訊逼供罪和虐待罪,但是都有身份和對象的嚴格要求,是不可能適用於本案的。
最後吐槽一句,這個案子還在審理中,終身監禁只是法定的最高刑,媒體報道為了吸引眼球可能把法定最高刑放在顯著的位置,但是讀者還是要注意,不要聽得風是得雨,一看「最高可能判多少多少年」就到處宣傳實際上判了這麼多年,判決出來出現偏差是要負責的。


1.某華社發稿,幾位被告不是官二代,出身普通工薪家庭;
2.某安大學教授表示被告出身富裕家庭,從小接受良好教育,不能容忍道德敗壞的人做出各種不好的事情。或許原告平時生活不檢點,引起幾位被告不滿,被告有除暴安良之心,可惜用錯地方。我們應該反思;
3.某地派出所在 沉默十日之後表示,事發當時恰逢監控系統升級,並沒有拍攝當時的畫面,無法提供監控錄像;
4.某電視台到 看守所採訪幾名被告,被告皆表示 悔意,當場痛哭流涕,跪倒在鏡頭面前向受害者及其家屬致歉,表示一輩子都不會原諒自己。現場感人至深,攝像師情不自禁淚流滿面,一度導致錄像終止;
5.受害人轉院,悄悄搬家,記者聯繫不到受害者家屬;與鄰居聊天獲悉,可能接受了被告天價賠償;
6.某乎匿名用戶表示,施暴者家庭,特別是扭曲的社會,還有不作為的政府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街道辦事處二大媽的大兒子的小舅子的三侄女沒有找到男朋友,對此事也有影響;
7.某博用戶「毛大大是我親爺爺」在轉發並留言「要是毛zhu xi在,就不會有這種慘絕人寰的事發生。毛zhu xi啊,您真是我親爹!這幫狗日的走資派把中國折騰成什麼樣了」後,轉身啃了一口2塊錢的煎餅果子擠進了公交車;
8.某易新聞用戶「棗莊手機網友」回復:美利堅,人類的希望。用戶「台州手機網友」回復「肯定是河南人,目測駐馬店的。另外自古二樓出」
9.某人網某大學學生髮狀態 :他們都是我師兄師姐,你們不知道在 學校的時候那個挨打的婊子名聲有多臭,我看打得輕,支持師姐們下次狠揍那個臭傻逼!對不明真相的傻逼網友,我只能 呵呵了
10.某涯 論壇:【被揍女生背後的真相,越南或成最後贏家】
11.三個月後,某庭不公開審訊,判決結果為幾名被告推搡原告成立,被告雙手觸摸原告衣服導致原告衣服滑落,原告站立不穩導致沙塵暴進入口中,被告沒有盡到及時幫助原告的義務,判處被告罰金200元人民幣,並支付原告醫療費。
12.3天後,「某峰又沒有上頭條」登上微博頭條。

用抖機靈來對*國*司*環*表示不滿。


我覺得根本就不會有人注意這種事,剛剛還看了圍毆視頻。

其實我也被圍毆過。一個學校一年兩次很正常。但那位留學生屬於酷刑虐待。但我相信中國數不勝數。


貌似前兩天結果出來了,13年,10年,6年


是的 美國的法律是這樣 除非你有奧巴馬撐腰可以幫你赦免 可惜她們幾個明顯是個屌絲也沒啥越獄本事估計也就會欺負個女生 這下進去好好學做人吧出來也就小30 沒給個終身監禁算好了


想起我們這個地方 在三年前還是四年前 當時那個男生剛上大學 駕照沒拿到 酒駕撞死人 結果他爸作為某某局長用錢擺平了 兒子送到美國去了 在中國 大概錢能解決一切吧 命都可以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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