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權利來自哪裡?


之所以匿名是覺得我的答案太弱了。很意外有好幾個人把贊同給了我,不好好答一下就太不厚道了。只是我最近在苦逼的找工作,沒時間仔細研究了。還好 @李明蘇 法哲學專業已經佔座,要用兩個月時間回答這個問題。我很期待他的答案,很願意跟大家討論,也是給我自己一個學習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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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幾乎貫穿了政治哲學的始終,是個非常重要又非常複雜的問題。各路思想家給出的回答不一而足。推薦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挺厚的一本書,而且得慢慢的看。但政治哲學的問題本來就不好懂,不花點功夫很難有所得。
簡單的說,大概分幾類:

1、自然權利觀:人的來源於自然法,也就是天賦權利,人作為人生下來就肯定享有的。經典表述如美國獨立宣言:「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了人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在內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自然權利包括人的基本欲求,比如說上面提到的自由、生命和財產的權利。

2、習俗權利觀:人的權利是來自習慣和傳統的。也就是說人的權利是在一代又一代人的政治生活中漸漸形成並遺傳下來的。人們根據之前的政治實踐來提出自己的權利要求。

3、契約權利觀:國家的組成基於人與人之間的契約,在契約中有對個人權利的規定,或者是契約為規定的人的原始權利(在訂立契約之間就有的,契約為剝奪的)。其實許多自然法論者也是契約論者,但不全是。有些自然法論者不贊同契約論,有些契約論者不怎麼依靠自然法的觀念。

4、上帝授予:字面意思。本應該歸在自然權利觀的下面,在這裡單列是要代表這樣一種認識:所有的人(不同地位的人)都要服從上帝的規定。

我自己比較認同人的權利來自習俗的觀點。這並不意味著個人的權利可以被隨意的解釋和取消,只是說個人權利的內容不應該純憑理性想像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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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sonfree 提到自然法和自然權利的問題。我並不討厭「自然權利」的觀點。無論在歷史上還是現實中,「自然權利」都是捍衛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銳利的政治武器。我也基本認同他」人類社會的實在法不能違背樸素正義去剝奪和限制人的權利「的觀點。
但在學理上,我還是反對自然權利的觀點,第一是因為這與事實不符;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涉及到我對政治理性主義的態度。
正如我在評論中說的,通常自然權利是理性聯繫在一起的。在我們通常討論的層面上,理性是人們認識自然法的媒介,有的時候理性本身就等同於自然法。如果我們把自然法理解為人類社會所應遵從的一組正確的規定,那麼理性也就取得了政治上正確標準的地位。但這也會造成災難性的後果,例如前輩思想家在論證這個問題時經常提到的法國大革命。而法西斯主義和共產主義其實也是政治上的理性主義。
最後引用唐士其著《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一段話「在伯克看來,一方面政治家和思想家必須謹慎的對待理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對普通人的理性更是不能估計過高,社會秩序絕對不能建立在每一個人都是理性的存在這一假設基礎上,因為事實證明,人們更多表現出的並非理性和剋制,而是慾望和衝動。」


問題問的挺籠統,仔細想想挺有意思的。個人認為這裡有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其一,「實質上的權利」(我想不出更好的詞,具體的原因請見後文)的來源是什麼;其二、「權利」這個具體概念是怎麼產生的。

為什麼要區分「實質上的權利」和「權利」的概念,我舉個略有點複雜的例子吧。如果甲借了一筆錢給乙,約定乙一年到期還款。如果這件事情發生在現在,那麼一年期滿之後,甲就有一個民法上的權利,權利的具體內容是要求乙償還借款。如果這個事情發生在清朝,比如說乾隆年間,情況就不太一樣了,因為甲乙兩人以及當時的任何一個清朝人從來沒有見過「權利」這個詞,更不可能存在「甲對乙有一項欠款償還請求權」這麼複雜的觀念。這種情況下,甲只能依據「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麼一個民間道德規則要求乙還錢。如果甲去縣衙門打官司的話,情況就複雜了,因為清朝根本沒有民法典。如果這個縣官信奉黃宗智的理論,不願意引用「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種道德規範,而非要找一條法律依據的話,只能按照大清律「違禁取利」條(也就是禁止高利貸),曲折地推論出清朝法律是保護債權人的。舉這麼複雜的一個例子是想展示出,在兩種情形下,「實質上的權利」都是存在的,儘管其表現形式可能大相徑庭;但是「權利」這個具體的概念只存在與現代,更準確的說法是「權利」這個概念是西方近代思想獨有的產物。例子略長,以下進入正題。

所謂「實質上的權利」,籠統的說就是在某個特定場合下,某人可以要求另一個人(或者一群人)做某件事(或者不做某件事)。無論一個人群有沒有產生出「權利」這個一個具體的觀念,「實質上的權利」一定是會產生的,因為任何一個人群如果要發生互動,一定需要一些書面或者口頭的行為規則來指引和規範人群中每個人的言行。這些行為規則肯定會包含某人可以做某事,某人必須做某事,某人不得做某事這樣的規則,翻譯成權利體系的表述,相應的就是某人有權做某事,別人有權要求某人做某事,別人有權禁止某人做某事。所以,結論就是,只要人和人有互動有交往,那麼「實質上的權利」一定會產生出來。

那麼我們熟悉的「權利」概念,和「實質上的權利」又有什麼不同之處呢。一種回答是,其實沒啥不同之處,無非是近代的西方思想家成功的找到了一個詞語,能夠把其他民族模模糊糊感覺到的「實質上的權利」精確的歸納為一個詞和一套相應的理論。另一種回答是,西方思想家所說的「權利」和「實質上的權利」還是存在一些差別的,而這些差別更能把握到近代西方權利理論的本質。

我個人傾向於後一種答案。就我個人的觀點,近代西方的權利理論中,權利同樣也來自於前面提到的某種「書面或者口頭的行為規則」,差別在於,西方思想家充滿自信的認為這種行為規則是普世和絕對的,反映了人類社會或者世界本質的,並且是可以用人類理性去理解和把握的,這種行為規則在很多時候有另一個名字:「自然法」。

當然,具體來說探求和把握這種規則的途徑就很多了,比如:運用理性,通過對於自然界規則的觀察,理解人類生活的規則;比如,運用理性去理解上帝頒布給人類的神聖的規則;比如,運用理性去觀察人這種生物的本質,進而理解人類生活的規則;比如,人類在不斷實踐的積累中,可以不斷地優化和矯正既有的不成熟的規則,從而無意識的但是不斷趨近完美的規則等等,顯而易見的,這些不同的理論同時也是人類權利來源的不同解釋。而西方思想家正是在這種運用理性去理解和研究規則與權利的過程中,不斷的精鍊了權利理論,這也就是我們所熟悉的,「權利」作為一種概念的來源。


開坑~我這種拖延症純粹是終於碰到能答的題熱淚盈眶所以才這麼快開坑的←←才疏學淺,拋磚引玉,方家見笑:
開篇明義:簡要論述關於自然權利論的部分。
參考書目:施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
林國基《自然法傳統中的霍布斯》
註:因為實在太懶了我就沒有把書中列出來的六位哲學家一一枚舉,選取了蘇格拉底作為古典自然權利論的代表,霍布斯為現代自然權利論的代表
主要內容:

首先我先闡述一下對於自然權利觀念的看法:
其一,感謝 @姜源, 姜源提出的實質性權利和權利觀念頗為重要,這涉及到古典自然權利觀念和現代自然權利觀念之間的一個重要分歧:自然法是否是人性的應然。這對於我們理解古典自然權利論和現代自然權利論是關鍵的步驟。
其二 @王輝 。誠然,在現代觀念上來討論自然權利是否存在簡直不可思議,因為自然狀態是否是一種歷史的實際狀態是充滿爭議,並且很多人傾向於否定自然狀態本身的存在。但是這並不影響我們對於自然狀態和自然法的討論,他有可能是一種假設:自然狀態是一種那個人之為人的法理地位的自然狀態,就是一種抽象或假說;而並非是一種作為人類原初狀況的自然狀態,並非是一樁過去的事實。類似於羅爾斯正義論的無知之幕的假設。正如施特勞斯所說:「關於起源的問題至關重要,因為對此問題的正確答案,彰顯了公民社會和權利的地位和尊嚴。」
其三, @王輝 。關於政治理性主義的論述是頗為重要的一點,也是保守主義對於現代性本身的反思,就是政治理性本身並非萬能。然而確定政治理性的正確標準卻不一定來自自然法本身,儘管有人可能會嘗試從自然法本身來論證。最起碼一定程度上自然法的地位下降了或者說自然法本身的實質內容發生了改變,人們更多地遵循的是以慾望為基本假設的推演,得出理性準則。(霍布斯吧,沒記錯的話-,-)比如這句話就很有意思:「人們更多表現出的並非理性和剋制,而是慾望和衝動。」
其四 @姜源 還有一點很奇怪的是自然權利或者說你說的「權利」觀念貌似不純粹是一個現代性概念,這個還有待商榷。我再看看~

分割線:
額額額,我貌似得簡化答案,算了,先把東西粘上來之後梳理一下:
古典保守主義的核心是致力於重塑關於善和正確的觀念。他們討論的核心命題就是權利是否優先於善。

謝謝 @姜源訂正此處的概念應當是古典自然權利論和現代自然權利論的區分

自然權利論的兩個區分,古典自然權利論和現代自然權利論的不同區別。(錯誤句子:自然法學派重要的兩個區分,古典自然法和現代自然法學的討論的不同區別。)在古希臘哲學時代,哲學的發現意味著對於傳統習俗的質疑,做出對於習俗和自然的區分。而現代自然法學在機械唯物主義的支撐下,嘗試給出的是道德和法律的區分,竭力在法律當中消除道德情感的影響,將自然法外化為一種踐行正義。


厄內斯巴克斯在自然法的定義上給出了古典自然法觀念最為本真的概念,關於right and wrong 的判定標準:「人類心靈的一項古老且無法取消的活動,這活動促使心靈形成一個永恆不變的正義觀念,是人類的權威所加以表現或應加以表現的,卻不是人類的權威所創造的;這種正義,也可能是人類的權威所未能加以表現的。它未能加以表現,他便得接受懲罰,因而縮小至喪失其命令的力量。這種正義被視為更高的事物的中介,出自宇宙的本性,出自上帝之存有以及人的理性,由此引申出更高的思想:法律高於立法;可立法者畢竟在法律之下,畢竟服從於法律。」古典自然法從誕生之日變便認為是關於對於錯的終極標準。

摘自wiki的一段話,感受一下~:
根據自然法的倫理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起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準則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準則所具道德優勢的思量。(註:所以自然權利論一方面取消了在宇宙論上對於目的論的歸屬;另一方面也嘗試在法律當中盡量削弱道德考量)西塞羅曾説過:「事實上有一種真正的法律—即正確的理性—與自然(注意這個序列)相適應,他適用於所有的人並且是永恆不變的。……人類用立法來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當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時候都不被允許的,而要消滅它則是更不可能的……它不會在羅馬立一項規則,而在雅典立另一項規則,也不會今天立一種,明天立一種。有的將是一種永恆不變的法律,任何時期任何民族都必須遵守的法律。

@王輝 提到的幾種權利論,習俗權利論,古典自然權利論和現代自然權利論
習俗和自然的區分:
古典自然法是對於習俗主義的反叛。前蘇格拉底時期(應該是黑暗時代-,-我還沒看,莫吐槽)更多的沉浸在荷馬史詩營造的神話氛圍中。政治和法律的規範並不是全然的成文法,神諭與普遍的宗教習俗都具有著比法律和政治更為高的效力。人們所生活的社會秩序由神靈創製,神靈守護著法律與城邦。自然法的發現,不是發明,首先就源於公元前6世紀哲學的蘇醒,人們開始關注「自然」的概念。亞里士多德就把哲學家這些「談論自然的人」與「談論諸神的人,區分開來。隨著諸神的預言在暗中互相齟齬,哲學家開始質疑習俗本身,嘗試尋找更為根本的作為判定標準的方法,於是追溯到自然。「自然的發現等於是對人類的某種可能性的發現,至少按照此種可能性的自我解釋,他乃是超歷史,超社會,超道德和超宗教的。」人由其本性而知曉自然的存在。而蘇格拉底的努力是在嘗試通過一種隱晦的方式,表達他自身對於「自然」這一概念的確信。所謂的蘇格拉底的知識助產術,並沒有在實際上告訴我們關於這一系列概念的根本定義是什麼,但是蘇格拉底不停地質疑城邦的習俗和這個習俗共同體,一直強調「是什麼」這一問題,正是在不斷引導他人檢驗他所確信的一系列意見,來明確這一知識的根本基礎。「提出那些事物「是什麼」的問題,還有人間事物本身是什麼或者說有關人間事物的理論是什麼。允許且鼓勵研究人間事物本身,亦即那些不能夠歸結為神聖之物或自然之物的人間事物。存在不再作為作為某物而存在,而是作為一個部分而存在。整體就不能再作為某物的每一物存在的意義上存在,必須在存在之外。「什麼」本身就是構成一個自然群體的事物或者某一族的事物,————那些出於本性而同屬於或構成某一自然群體的食物————的特性。整體有著自然的環節。察覺隱藏在變化萬端的明顯昭彰的結合中所顯露的統一性。」習俗主義的主要命題是「祖傳的就是好的。」
古典自然權利論,對於兩個分別作出區分:一是祖傳的與好的的區分,二是人為事物與非人為事物的區分。對於好的與祖傳的區分古典自由權理論並沒有訴諸於證明,而是以所謂的對於權威的懷疑態度,來質疑祖傳的本身的權威性何在。「藉助與耳聽與眼見的區別的共同應用,人們可以區分清醒時所看到的一個真實無妄的共同的世界,和那個許多個有夢境和幻念的產生的虛幻的個別的世界。」簡而言之,就是祖傳的在城邦之外的世界不具有普遍性的認同效力,從而導致了人們對於祖傳事物的懷疑。而接下來,古典自然權利論,汲汲於討論的是人工造物本身的拙劣,人所發現的事物卻更為自然。所以,哲學假定了初始事物的存在,並且必然是最為本真而永恆的存在。而這一假設建立在這一基本前提:「凡事皆有因」,一種宇宙的目的論的表述。
習俗權利論會指向的論證方式認為權利本身是來自神或祖先的創製;而古典自然權利論會認為權利本身是由道德或者說自然發來確定的,而自然法在本質上是合乎宇宙的終極目的。
法律和道德的區分:
感謝 @姜源 現代自然權利論的觀念致力於一種道德與法律的區分。(錯誤句子:現代自然法的觀念致力於以一種道德與法律的區分)。俄羅斯的陀思妥耶夫斯基要求法律的精神化,一反西方霍布斯開啟的政治哲學傳統,意圖確立一種世俗與精神並不二元對立的世界。而法律實證主義則努力的嘗試著對於道德的最後的清理,致力消除法律的道德成分,把價值問題,正義問題排除在法律框架之外。德性的解釋在自然法的解釋套路當中不再受到歡迎,拒斥德性的解釋源自於自然法本身地位的下降,善不再是權利的前提。
現代自然權利論傾向於拒絕把最好的視為最優的,認為我們要採納的自然法並不是一種在目的論意義上的自然法而是一種符合人的自然理性的自然法。

分割線 真的是分割線
為了突出古典自然權利論和現代自然權利論的區別,我再引證兩個問題:
1,關於自然狀態的討論:

自然狀態下的人性預設如何,又分兩個小問題第一,人是否完美(分別習俗主義與自然權利論)第二,自然法是否是人性的應然(分別古典自然權利論和現代自然權利論)。

針對第一點的討論,是要決定人是否要完全對現實的不完滿負責。如果把人性的設定設定為人天生是完滿的,那麼我們就落入了聖經最為字面的意謂的解釋。人的設定是上帝的翻版,而原罪的解釋則使人類理應走向救贖。這種字面解釋的預設就是恢復了習俗主義的古老命題:「祖傳的即是好的。」這種神學的預設被與習俗主義相對立的哲學所排斥,哲學反對祖傳的即是好的,他強調合乎自然本身。「最初的世界不知人工(arts)為何物,;然而哲學必然以人工為前提。如果哲學生活確實是正確的生活或者與自然一致的生活,人類之初就必然是不完美的。」反駁的論述的依據見上。而現代的自然權利論,是在根本上拒斥了宇宙自身的合目的性,而開創了意志與人造物的現代脈絡,因而對於人性是否完美這一問題在現代自然權利論的討論中被削弱了,盧梭所渴求的自然狀態的人也並非是完美的人。故而僅著重考察蘇格拉底開創哲學傳統對待自然與習俗的分別。

針對第二點的討論,古典自然權利論認為自然法是一種應然也是一種實然。人區分於禽獸的正是自身的社會性,乃是語言,或者理性,或者理解力。因而人依其本性的工作是有思想的生活,在於理解,在於深思熟慮的活動。人依其本性合於自然就是善的。善的生活簡單來說。就是人的自然喜好雜最大程度上按恰當秩序得到滿足的生活,就是人保持頭腦最大清醒的生活。合於自然的生活乃是優異性或美德的生活。人自然的社會性是人自然權利的基礎,義務也將優先於權利。

2,霍布斯的變革:

我去,好累。。。。。。。改日再更


習慣與法律。聚居的人達成共識,統治者上升為憲章。
但我還相信有種亂世的權利,是靠鐵與血,暴力與智謀打拚出來的。不過,這些很快就會成為一定秩序下的權力。


既非天賦亦非人賦,根本上是利害關係和強弱對比的產物
無論是自然求生的暴力食物鏈,還是社會不斷發展的律法契約,都是系統需要你有這樣的權利以維持系統的運作,同時你需要這樣的權利以維持自身在系統中的生存發展
有問:同樣是動物,憑什麼人能吃豬,豬不能吃人?答曰:人吃豬,人活得好,養豬,食物鏈不斷,社會繁榮;豬吃人,人死,豬沒人養,食物鏈斷裂,生態危機社會瓦解
同理,你的人身安全、你的社會保障、你的言論自由、受教育權、生育權,這些國家法律保障的權利,以及你參與各種組織包括黑社會什麼的之後組織給你的角色對應的那些權利,以及你在各種環境中發現你可以這麼干那麼干獲得這樣那樣的好處的你自創的潛規則權利,都是系統利益循環需要這麼一個角色扮演執行者,而你恰好在那個位置上。如果你放棄權利,或者執行的不好,你就會失去這個角色,所謂的權利即義務
人對於社會是資源,要利用資源,就要下成本,把資源改造成有用之物,威逼可以,利誘更可以,權利隨著自然人社會化的程度而改變,越處於社會邊緣的人群越缺乏對社會發展的建設性,其實際權利越不受社會重視
因此權利的多少和樣式並不是固化的絕對一定的,而是要根據環境適應,不合理的法律阻止不了潛規則橫行,也保障不了明文字面上的權利。就人權而言,也是一定情境下妥協式發展的產物
隨著系統的擴張,人所扮演的角色的權利也會相應調整,不能說越接近頂端角色權利越大越多,而是角色所處系統的位置決定了具有何種權利
說到這,貌似不僅人權如此
大部分傳統的人權理論,都只是適用範圍略小的細節規範總結,甚至是基於衛道觀念的只有心理安慰作用的解釋,有沒有一個只能適用於人類且能適用所有人類的理論呢?我看很難


我的答案是:「rights from wrongs.」


寒假看了一本艾倫.德肖威茨的新書,翻譯過來的書名叫《你的權利從哪裡來》。不厚,也不難懂。耐人尋味的是它的英文名,就是我前面給的答案。《rights from wrongs,a secular theory of the origins of rights 》反正我是願意接受他的論證了,但是畢竟這個問題爭議的空間太大,所以也就作為一家之言,推薦有興趣的人看看吧。反正也不算什麼學理巨著,更像是寫給任何一個願意思考這個問題的普通人——畢竟權利從哪裡來,這個問題對我們太重要了。


手打該書導論——權利來自哪裡(段落節選)


……

第一種古典解答認為,權力來自法律之,例如自然、造物主、人類本能或者其他客觀現實。這種理論(或者個人更精確地說是一套理論)一般稱之為自然法——「自然的法則與自然上帝的法則」——它是殖民地居民泳衣自絕於大不列顛的主要權利來源。第二種古典解答認為,權利在法律之——權利是法律本身所授予的。這種說法一般稱之為實定法。


在本書中,我要挑戰古典自然法與古典法律實證主義兩種權利取向,並提出第三條路——以培養(nurture)而非自然為基礎的經驗取向。這個取向將自下而上,而非自上而下地建立權利理論。它檢驗不正義的歷史、歸納經驗的教訓,並以這些教訓為基礎來倡導權利,進而建構理論。因此,我傾向於認定權利的主要來源是培養而非自然。如果要取個好聽的字眼,我認為」培養的權利「(nurtural rights)要比」自然的權利「來得悅耳。

……

將權利理論建立在人們所公認且力圖避免的過去惡行上,要比建立在眾說紛紜的理想完美社會概念上來得實際。除此之外,從惡行的經驗反應中所產生的權利理論,要比以人類經驗之外的來源為前提的理論更具經驗型、可觀察性與可爭辯性,並且毋須依賴無法證明的信仰、隱喻與申花。因此,我的權利理論基本上要比神法或自然法理論更為民主、更不具精英色彩。同時,我的權利理論也較為可信而誠實,因為權利並非自然事實,如同牛頓定律般」存在「於某處,等待人們去發現、演繹或感知。所有的自然權利或神聖權利理論都是人類創造出來的法律徐購物,用以滿足外在與永恆權利來源的既有需要:鉗制人性與實定法所產生的惡行。自然或神聖權利理論有時是種善意的虛構,雖然如此,它們終究還是虛構物,再多的需要也無法將它們轉變為事實。除此之外,自然與神聖權利的虛構固然可以用於善意的目的,卻也可以用於惡意的目的。無論如何,以下這點是確切無誤的:權利是人類心智以人類經驗為基礎而設想出來的法律建構物,這些建構物必須在公眾意見的法庭中通過一貫的辯護。它們必須來自於人類對不正義的經驗。


本書呈現的權利理論概要如下:

·權利並非來自造物主,因為造物主並未以一致的聲音對人類說話,而就算沒有造物主,權利應該也會存在。

·權利並非來自自然,因為自然是價值中立的。

·權利並非來自邏輯,因為人們對於權利賴以演繹的先驗前提幾乎沒有共識。

·權利並非只來自法律,因為假如果真如此,我們對既有法律體系的判決將缺乏依據。

·權利來自於人類經驗,特別是不正義的經驗。我們從歷史的錯誤中學到,為了避免重蹈國務的不正義,以權利為基礎的體系以及某些基本權利(例如表達自由、宗教自由、法律平等保護、正當法律程序與參與民主)至關重要。由下而上,從不正義經驗的反烏托邦觀點出發,而非由上而下,從完美正義的烏托邦理論入手,我們將權利建立在災難、錯誤以及人類獨有的從錯誤以及人類獨有的從錯誤中學習以免再次犯錯的能力上。


一言以蔽之,權利來自不義


……

如果權利會因經驗的變化而擴張,權利同樣也會限縮。靜態權利理論的好處在於因為它認為權利不變,所以權利根本沒有任何限縮的理由,壞處則在於它在面對不斷成長的惡行時仍不容許權利擴張,也不允許舊權利在面對新惡行時進行調整。靜態權利就像利率固定的長期貸款,即便市場的利率變動,支付金額也不因此而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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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的作者德肖維茨,的確就是以「為權利辯護」而著名的。辛普森案,彈劾柯林頓案、泰森案中他都擔任了辯護律師,28歲成為法律法學院教授。至少,這一篇導論告訴我,這本書值得一讀。


給個鏈接:你的權利從哪裡來? (豆瓣),可惜還木有kindle版。


記得我老婆懷孕的時候,我為我即將出生的孩子在網上買了一張嬰兒床。貨送到的的時候,這張床還只是一堆零件。當我把床裝好以後,看著這張小小的床,想著將來小小的他睡在上面,扭動著小小的手,小小的腳,我的眼眶濕潤了。同時我在心底對尚未出生的他說:
「你來到這個世上,是帶著父母的愛來的。當你自立以後,請一定要帶著尊嚴活下去。誰褻瀆了你的尊嚴,也就褻瀆了我們對你的愛。也希望這個世界,尊重你的權利,尊重這世界上所有服父母對子女的最真切的愛。」
或許這是一個從邏輯上來說漏洞百出的結論,但我還是要說,人類對同類的愛,才是每個人權利的基礎。其餘的論證,都是技術手段而已。


權利來自鬥爭與制衡
沒有天上掉下來的權利


哲社佔座
這個問題當博士論文都有點大,需要回學校用資料庫。
======2014.3. 8===================
開始填坑
我重申一次,這個問題實在太過龐大了,前面有朋友說「10篇博士論文都不夠」,我檢索知網、國圖等資料庫時發現,當前關於這個主題的博士論文已經不下十篇了——而且國外的我還沒看。

================正題==================
按照知乎的尿性和通常的論文節奏,首先要做的應該是定義「權利」或「人權」。但抱歉,我做不到。我曾經試圖援引一些經典中的定義,比如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 憲法學||行政法學中的定義(學校沒買這個資料庫,我無法獲得原文,就不展示了),這是我找到的最公正、不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氣息沾染的定義了,但我還是不能認同——一旦我承認這個定義就意味著我選定了一個流派,這個問題也就無從討論了。
所以,跳過定義
在整個人類史上關於人權(Human rigths)的討論大多集中在西方,即使現在我們學習、使用的也是西方的理論。在西方的人權體系中,主流大致分三種
·自然權利說——天賦人權說
·道德權利論或稱法律權利論
·社會權利說

1、從自然權利說到天賦人權說
「天賦人權」這四個字只要有高中水平應該都能說出來,其中的含義大致也能揣摩出一二,這裡我們完整看看,不過在此之前,我們需要看看它的源頭——自然權利說。自然權利的產生源自於自然法——這一西方哲學、法律史和法律理論中最古老、最長久的內容。自然法表示一種對公正或正義秩序的信念,而所有國家的人定法都必須接受這種正義秩序的批評和檢驗。

(自然法將世界兩分,即在實然世界旁邊還存在一個應然世界,相應地有一個規範實然世界的實在法和一個規範應然世界的自然法,且後者高於前者,是前者的淵源——鄭永流.法哲學是什麼[A].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一[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很遺憾的一點是,和歷史一樣,法律也是一個任由當權者塗抹的小丑,各個階層根據自己的需要修改著自然法的內涵——在希臘的城邦時代,自然法認為奴隸制是合法的,在中世紀的教會時代,自然法被解讀為上帝的旨意。之後的格老秀斯則站出來強調公平。而將自然法發揚光大的是我的本家——霍布斯——如果他是中國人的話一定和我祖上有關係,畢竟大家都姓霍嘛。他從自然法中不證自明的公理出發,推出兩條原則:
&>尋求與信守和平
&>每個人都放棄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權利而組成社會,以實現人類自我保護的目的,社 會是契約的產物
對比格老秀斯時代之前的自然法就會發現,霍布斯揭去了自然法身上宗教與神秘主義面紗,將之建立在康德式的理性與無可辯駁的邏輯之上。
將自然法發展為自然權利的是以芝諾為代表的斯多葛學派,他們把把「自然」這一概念置於他們思想體系的中心。(不要問我自然是什麼「自然這個字乃是造成一切含混的原因,未能清楚分辨其不同含義,乃是自然法學說中一切曖昧含混之由來」。參見《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李日章譯

在自然法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們在地位、天賦和財產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某些差別,但人人至少都有要求維護人的尊嚴的起碼權利。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PS:作者言——張文顯教授系我吉大行政學院教授,英年早逝,久聞起名,卻終不得見)

事實上當霍布斯剝去宗教色彩後,自然權利和天賦人權的區別已經不大了,隨後的隨後的洛克在《政府論》中對自然狀態、自然法、自然權利十分嚴密的分析與論證,使自然法、自然權利思想的發展達到了高峰,並成為後來寫入一些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權利宣言和憲法的「天賦人權」觀念的直接思想淵源。
不說廢話了,總而言之,天賦人權說的核心觀點便是人的權利(human rights)來自理性、上帝、天性。
2.道德權利論(法律權利說或法賦人權)
法賦人權說的支持者不是很多,但也有邊沁、戴西等法學界大牛。它強調人權不是生而有之的,而是法律賦予的。這種觀點認為,「自然法」及「天賦人權」有一種神秘感在其中,其所謂的「自然狀態」是虛構的,不科學。

權利是法律的產物;沒有法律也就沒有權利,不存在與法律相抗衡的權利,也不存在先於法律的權利。張文顯1當代西方法學思潮[M]1瀋陽:遼寧人民出社,1988)
權利是法之子,自然權利是無父之子;在一個多少算得上文明的社會裡,一個人所以能夠擁有一切權利,他之所以能抱有各種期望來享受各種認為屬於他的東西,其惟一的由來是法。李步雲1論人權的三種存在形態[J]1法學研究,1991,(4))

這一學說的在西方的原始著作中稱為「道德權利」或者「法賦人權」,國內的研究者認為「道德」一詞詞不達意,故以法律權利稱之(李步雲《論人權的本原》湖南大學,中國政法大學[J]2004.3)
PS.明天晚上繼續


權利分為很多種,
最基本的人權,與肉體有關,我認為是本體論答最適合,或者 「天賦人權」四字最合適,看怎麼體會。
次人權,社經文權利,靠的是法律賦予,legally binding,這裡就不用扯「天賦」了。
同理了,財產權,婚姻權,債權,物權等等等,法律賦予。


權利的來源問題就得從來源說起 人是嚮往自由的~自由就是隨心所欲,不受阻礙~(我想抓抓後背痒痒我絕對不希望什麼因素來阻止我)可限制自由的因素太多了~法律、道德、其他人、自然原因等等的~可是為什麼法律要限制的範圍那麼大呢?
1 自然對我們人類自由的限制相比之下不多也不大,也無法控制(1 想下雨天跑出去玩,結果被雷劈死了之類 2想晒衣服結果下雨了之類)這些因素要不就是幾率小~要不就是傷害低,最重要的還是人類控制不了~如果我們的自由被自然因素限制了,也只好認了。
2 其他人對自身的自由的限制。每個人都想要自由~如果A的自由是想殺了B~而B的自由是不想被A傷害~那麼最終情況是弱肉強食~想想法律沒有規定的我們其他的自由是不是也這種情況,弱肉強食?(口才不好就會挨人嘲笑,難道心裡就想這麼被嘲笑?)
所以~如果法律不限制自由~那麼其他人就會限制你的自由~而且還不知道會限制多少自由~有可能你想要活著的自由就被別人剝奪了~所以法律要犧牲一些共有的小自由的基礎上來來換取共有的大自由~防止了自由的極端不公正~大與小取決於社會的正義觀念,這也就是為什麼法律不會去保障每個人殺人的自由而限制其他人生存的自由~
正是因為 人 是限制 人 自由最多的因素~所以法律才會限制我們那麼多的自由~法律沒法限制的(認為有一些自由不必非得通過限制自由的方式來保障~或是這些不好保障)由道德來限制(就像剛才舉的口才不好的例子)
法律所限制的自由就是我們的義務~法律所保障的自由就是我們的權利~


人的權利來自人與人之間的合作與妥協。

明天要趕著寫論文,今天卻有點睡不著,所以翻翻手機。看到這個問題,突然有了這個新的想法。暫時沒有具體嚴謹的論證,但是大概的思考過程是這樣的:


-----------------手機碼字不容易,割一下-----------------------

第一,要討論權利,就不得不討論義務。權利和義務是一一對應的關係。(有很多這方面的論述,我就不廢話了)

第二,既然權利和義務二者是同一個問題正反面,那麼搞清楚義務的來源,也就能搞清楚權利的來源。

第三,義務的內容是為了他人的權利,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那麼為什麼我們要「為了他人的權利,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呢?因為我們也期望別人「為了我們的權利,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

第四,也就是說,我們為他人權利履行義務,是為了他人為我們的權利也履行義務。這是一種合作或者說妥協。

第五,如果我們沒有這種合作和妥協,我們不為他人權利履行義務,無休止地重複弱肉強食的遊戲,無休止地鬥爭,抱著寧為玉碎不為瓦全的心態決不屈服,那麼最後的結果是只有極少數的倖存者。因為弱者在鬥爭中不肯屈服而被淘汰,強者間也總有高下,失敗者除了死亡沒有其他出路(因為我們的假設是沒有合作與妥協)。同時存在數個倖存者也僅僅是因為空間上的不能接觸。

第六,從上面可以看出,沒有妥協和合作,人類最終會走向滅亡。而妥協和合作,勢必要求我們為了他人的利益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此為義務。而他人則因為我們履行義務而享有權利。反之亦然。

綜上,人的權利來自人與人之間的合作與妥協。


從根本上來講,人的權利來自於相互妥協。


造物主給的


權利存於人心,信則有,不信則無


人權不是天賦的,天賦人權認為人的權利與生具來,並不由法律或信仰實現。然而這只是一種美好的想像。
退一步講,人權是天賦的這句話,和人是上天創造的並無本質區別。達爾文告訴我們,人不是上天創造的,人是物競天擇、自然選擇的產物。人長著兩隻眼睛,並不是天賦予我們心靈的窗口,而是在競爭中進化而來。同樣,人權也不是天賦的,在古羅馬時期,奴隸、女人沒有參加政治的權利,奴隸和女人沒有人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奴隸制社會逐漸被封建社會所取代,又發展到資本主義的現代真正意義上的人權才開始出現。
以中國為例,中國直到2004年迫於他國壓力才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中國古典文化一直以儒家文化仁愛禮教為重,而禮教是社會等級制度的體現,在層層壓迫教條的時代如何會有自由、平等、人權意識呢?
古代君王為證明君權合法性提出君權神授,近現代人民為證明自己的權利提出天賦人權,其實殊途同歸。一個神,一個天,似乎是不可反駁的正當理由,而權利終究從何處而來,不難發現,正如馬克思主義哲學所說的那樣,人權不是天賦的,人權是歷史、經濟、社會發展的產物。


對普遍的存在而言,權力是一項新的生存定則。新的定則雖然無益,但至少也是無害的,它是一種智性的遊戲本能的體現。

人——無疑是智性代表。在漫長的歲月里,人的腦海中慢慢充盈著這種信念與評判。在原本混亂的思緒中便逐漸產生出一種極度亢奮的情緒、鬥爭和對「權利」遊戲的渴望。

(這是我關於「權力」的心理起源的一則簡單推論。)


人的權利來源於人
人固然希望自己有特權
但由於成為特權階級的概率問題,希望自己不被特權壓迫的願望更加強烈。


這個問題難回答,難點不在沒答案,而在於答案太多,千頭萬緒,要理清可能比十篇博士論文還宏大。稍稍理下思路,做一把摸象的瞎子,多一把手多一份了解。

首先破題,問題指向『人的權利』,這個詞語的組合有一種敏感的預設,一種比較直覺的解釋是,人之所以為人而享有的權利。人之所以為人的權利這一表述,產生於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在當時是一種劃時代的全新的政治語言。隨後出現的各類學說,不論是上溯希臘羅馬還是自我創作,都是為這種政治語言的註解『分析和論證。人的權利在那時就如同眼下的全球化,是一個誰都可以拿來用用的工具,對這個工具本身或褒或貶(是的人權並不總是褒義的),目的不同手段也多樣,因此這些註解分析和論證也因為各自取向的差異選擇了不同的概念(對象)作為權利的原點。上天,契約,政權,上帝,不一而足。這些學說,很難說有高下,但公允地說都是 一種 合理的解釋。因此,要回答人的權利來自於哪裡這個問題,永遠只能從回答者你所抱持的立場來尋找答案。

而後從回答者的立場出發來回答。人的權利到底從哪兒來,實際上取決於你對權利是什麼的理解。那麼權利到底是什麼?是寫在白紙黑字上獨守寂寞與世無爭的憲法條文,是雪片般飛向法院主張XX權利的訴狀,是抗拆釘子戶手中高高揚起的糞便,還是合同條款里句式枯燥內容乏味的甲方有權?權利不是一個單獨的實體,他不是一部手機一杯茶一條牛仔褲,而是種種社會現象的集合。理解權利的關鍵就是要尋找這些社會現象背後共同的契合點。在此時此刻看來,我認為是人與人之間的尊重和妥協。我欣賞盧梭霍布斯為人類文明所做的貢獻,但我對他們關於先民社會的描述和剖析卻有著天然的抵觸。在這兩位大佬的筆下,那是一個絕對的弱肉強食的社會,他人就是地獄。這固然可能曾經是事實,但它的無力之處在於,它很難跳出這個設定為初民的合作共生提供一個讓人信服的解釋。我無數次想,當一群穿著簡陋皮裙的原始人費盡心力追逐獵殺巨型猛獁最終成功之後,他們兩兩相望的眼神中,總應該是有著信任,感激和幸福的微光。人之所以為人,可能就在於這點最初的彼此信任和感激,儘管它產生於對抗更強的惡劣自然的需要。然後就從這種信任和感激之中,生出了人類獨有的情感-尊重。相互尊重在共生關係之中就自然地要求著妥協。飲食,建造,交易,初民社會的尊重和妥協打下了人類繼續向前的根基。如果沒有這些,則很難想像我們的祖先如何能存活到今天,有我們繼承著他們的血脈,在這裡生活思考上知乎。這種尊重和妥協,放回到中國的傳統語境下就是孟子口中的善,即惻隱羞惡恭敬是非之四端,當然這是一個更浪漫的解讀,缺乏上述初民社會設想所透出的理性味道,但對於中國人而言,性善論無疑是我們理解人的權利來源的最容易理解和接受之思想資源。

然而尊重和妥協並不處於永恆的對等關係,有時無法彼此尊重又不可能產生內生的妥協,這時第三方的介入就自然而然地產生;而又為了讓第三方的介入能夠打破這種尊重和妥協的僵局,於是第三方被賦予了高於當事兩造的尊重,這種私人化的三人範圍的尊重普遍化』三人成眾『之後,就成為了權威。權威就是為了擺平那些妥協不了的妥協而獲得了高於一般尊重的尊重。這樣權威就成了居於其中踞於其上的理想構造,然而現實離理想總是很遠,權威在尊重和妥協關係中成了一個危險變數,歷史長河流淌,權威不斷異化,為王權,為君主,為專制,為極權,為意識形態。凡此種種,人本身被尊重的訴求往往被壓制被貶斥。於是有了那個高呼人的權利的時代的到來,人要為自己自願奉獻出去而又慘遭踐踏的尊嚴要一個說法,王侯將相都得聽憑於我作為人得到尊重這一基本事實。天賦人權的提出,就是因應於人的尊嚴與世俗權力的抗爭中對更高權威的需要,在傳統中國那裡,叫做』舉頭三尺有神明,冥冥之中自有天意,而天意不可違也『, 只可惜那時的世界還是平行的,我們的天意在把玩著『受命於天,既壽永昌』玉璽的皇帝面前如同撓痒痒,而地球的另一邊鬧騰騰的民權啟蒙卻開花結果,生成了制度性的權力約束,尊重和妥協進化成了一張選票。所以從這一意義上看,人的權利確確實實是爭取來的,不是天下掉下來的,確實也靠不得神仙皇帝。為權利為鬥爭,耶林這句話短小精悍猶如利劍般劃破權力籠罩下的黑暗,也讓他得以青史留名,時髦地說就是太燃了。

但是,人的權利的到來並沒有如承諾般地造出一個新天地來。於是有了更深的哲學反思,有人否棄政府,有人抨擊財產權(這也是人權之一種,但不太適合以上論述,留待下面解釋),有人要打造嶄新社會那裡無剝削無壓迫是人間天堂,也有人躲在角落樂於解構一切用生命來冷嘲熱諷。很多試驗失敗了。經過這些代價沉重的驗證,人的權利,人的應當被尊重,被廣泛地接受為一個文明社會的底線和操守。在全球化起步的戰後半個世紀,人的權利一次次被寫進了新生的憲法里,締結的條約里,因此,說人的權利來自於法律和條約的肯認(而非賦予),也有道理。自此人的權利得了一個被廣泛接受的簡稱,即人權,有一點普適價值的意思了。現今主流人權理論梳理了當代人權的發展,提出了四代人權的概括,即第一代人權公民權civil, 第二代人權政治權political,第三代人權社會權,第四代人權新興權(兩種說法,集體人權如民族自決,個體人權如同性婚姻墮胎自由等)。

以上是從回答者本身立場所做的一些梳理。最後稍微提一下財產權。如你所見,前面的議論和引申都有一個隱含的前提,即人的權利是指政治/反政治意義上的權利,對財產權很少涉及。但事實上,財產權是公認的最經典人權,洛克的政府論很大程度上是教導公民反抗強權以保護私產,美國獨立宣言和1787憲法也有言,自由財產和追求幸福乃天賦人權不可侵犯。但要把財產權拉開去說,恐怕又是一番長篇大論,這裡僅僅在於用回答者想用的方式回答問題,就不專門論及了。

在知乎上認真回答的第一個問題,一些淺見,請諸位多指教。回到文初摸象的那句輕言,其實這遠算不上摸象,只是複述編著前人摸象的感觸心得罷了。無數先哲都在這個老問題上打轉轉,用精湛的思維打開了太多束射向這塊頑石的微光,光影交錯之下照亮了頑石的紋理,卻永遠不能一窺全貌。上帝面前我們都是摸象的瞎子,只有上帝知道象到底長什麼樣。如果上帝還沒死的話


我們要區分自然權利與法律權利。自然權利是人之所以為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它依據自然法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諸如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而法律權利是經由法律確認和保障的權利,其範圍可能和自然權利相同或不同,這取決於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對權利的認識。因此,人的權利來自於哪裡,可以說,從最本源的意義上來說,來自於自然法。而從現實的角度來看,一國國民的權利來自於一國法律的確認。


個人認為這個問題可分為兩個:1、人的權利應該是怎麼來的?2、現實中人的權利是怎麼來的?
對於第一個問題上面的各位已經給出了及其出色的回答。毫無疑問,天賦人權生而有權這些詞語已經高度的概括了問題1,這也是西方(請不要帶任何情緒立場地去否認)輸出的最重要思想,即我們平時所說的「普世價值」的核心所在。中國傳統文化里只有「天賦君權」即「尊卑長幼」的提法,從來沒有過關於民權平等的論述。這背後所反映的是社會生態的區別,或者說:是社會生態決定了不同文化對於權利的不同認識。西方近代歷史的社會發展,就是一個不斷平權的過程,君主權利被不斷地分散削弱,公民的權利不斷地得到強化。並且在這個過程中,人們對於權利的認識不斷加深,得到了維護自身權利的訓練,從而有了一個良性的循環,即平權—認識權利—維護權利—更加平權。相比於西方,我不得不吐槽占統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對於個體的輕視,甚至是輕蔑。儒家傳統思想從來沒有給出過具象化的「個體權利」的概念而過多地強調了團體、集體、公共等概念,而這些概念又是難以得到具體的確認,最終「團體」、「集體」以及「公共」等演變成了「君」、「主」等所代表的意志,從而在忽視多數人的權利的同時強化了極少數人的權利。我們的社會進程,從來都是百姓以平權的名義,推翻了一代一代的君主,在這個過程中產生的精英,又一次一次地淪為(請原諒我用「淪為」這個詞)君主。所以,「權利」的產生,是一個和具體社會發展進程密切相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人們對於「權利」的概念也在一步步地加深。
問題2:現實中人的權利是怎麼來的?個人認為,現代社會中人的「權利」,與其能夠支配的社會財富是相對等的。「權利」是建立在產權的基礎之上。每個人奮鬥的過程,就是為自己爭取權利的過程,人們能夠調動的社會資源越多,便擁有越大的「權利」。
當然,我們必須分清「權利」與「權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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