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誰可以申請發起反壟斷調查?普通人可以嗎?需要什麼流程?


1. 關於舉報
理論上講,任何人都可以向商務部反壟斷局、發改委系統的物價監督執法機構和各級工商舉報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
理論上講,舉報方式可以為親自遞材料、打舉報電話或者寫舉報郵件。

  •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曾經公布過一個接受舉報用的郵箱 jjj@ndrc.gov.cn 但後來國家發改委網站改版,該郵件就沒有再披露了。我曾經多次寫郵件到這個信箱都沒有回應。
  • 商務部反壟斷局受理公共反饋的信箱是 fldgs@mofcom.gov.cn 。我一直有跟蹤反饋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也有對應申報而未申報案件(如【
    快的/滴滴合併案:向商務部提出的反饋意見】)、應禁止或附條件批准案件的審查提過建議(如馬雲收購恒生電子案【古來萬事東流水。別君去兮何時還。】、【
    梅花生物/伊品案:向商務部提出的反饋意見】)。從2014年6月到2015年3月初大概寫了60封郵件吧,收到了兩封回信表示感謝。是否所有反饋意見都會被及時處理,不大清楚。例如我在2015年3月9日發給該局的反饋意見
    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Nr.126,127:【伊藤忠/商船三井】【埃克森美孚/卡達石油】中提示商務部反壟斷局當日發布的【(公示中)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境外收購都鐸羅斯液化天然氣船運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案2015-03-09】里沒有上傳公示材料的內容。截至2015年3月12日,這個頁面也沒有被改過來。另外,以往商務部反壟斷局公布的審查決定全文中多次出現市場集中度數據計算錯誤,我也指出了,但也沒改過來。同樣,以往有不少企業曾經就應依法申報而未申報的案件向商務部反壟斷局進行舉報,但至今該局沒有披露相關舉報受理及處理情況。例如最近的滴滴、快的合併案,易到有舉報,但結果如何呢?商務部發言人連一個字也沒有提舉報的事。相關討論參見【快的/滴滴合併案:商務部反壟斷局是否涉嫌放水,若被起訴會導致什麼? - 競爭法研究 - 知乎專欄】。
  • 工商總局的郵件我只有一個用於發送立法草案反饋意見的郵箱zfj@saic.gov.cn ,但是用gmail發信會被對方退回來……

理論上講,任何人,包括外國人,都可以打舉報電話給工商、發改委/物價,例如

  • 12315 工商系統
  • 12358 發改委價格監督系統
  • 12312商務投訴

這三個電話我還沒打過。歡迎有打過這些電話的知友分析一下體驗,更歡迎大家有興趣可以撥打這些電話了解下電話舉報涉嫌違反《反壟斷法》行為的受理流程。即便得不到滿意的答案,至少可以推動相關投訴電話運營人員了解相關案件的處理流程。


2. 辦案流程

辦案流程方面,2014年三大執法機構都有公開介紹。雖然仍舊比較簡略,且可能和實際操作中存在一些差異,但大體上是和我從業界律師、執法者和其他學者那裡了解的一致。
工商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反壟斷執法處趙國彬處長介紹了工商系統的執法流程,參見《第七次中歐競爭政策周中方代表發言摘要 工商機關調查壟斷案件的程序及實踐》。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監局張正明處長介紹了發改委反壟斷執法流程,PPT參見第九次中歐競爭政策周【第三天 - 案件處理程序及與國際執法合作研討會】 。

商務部反壟斷局法律處錢曉強副處長、經濟處王志華處長在第9次中歐競爭政策周介紹了商務部反壟斷局審案流程、證據分析思路,PPT參見第九次中歐競爭政策周【第一天 - 併購審查中的調查技術研討會 】。


3. 舉報及舉報受理的監督

國內的問題首先是法治問題。立法不詳/不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在反壟斷法領域也比比皆是。究其原因,不外乎是立法、執法、司法各個環節都缺少有效監督。
有的執法人員說舉報的案件太多,而人手太少,忙也忙不過來,所以不存在選擇執法。這個邏輯是糊弄人的。舉報案件多、執法人員少和選擇性地受理舉報是兩回事。即便是被立案的案件,也同樣可能存在選擇性執法的問題,例如我在【《反壟斷法》是一隻沒有長牙的老虎嗎?如何評價2011年寬頻反壟斷調查案? - 紹耕的回答】中舉的例子。
的確不排除競爭對手出於惡意而濫用舉報權的現象,也不排除因為《反壟斷法》本身規定不清,需要先完善立法再處理被舉報案件的情況。但無論是什麼原因,反壟斷執法者應當對每一項舉報作出及時的回應,且尊重和保障舉報人對反壟斷執法者不受理舉報行為主張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

4. 媒體監督
國內的法治問題,至少目前很難指望大多數以明哲保身為信條的學者,而是只能寄希望於奮不顧身的記者。下至普通百姓處江湖之遠,上至高層領導居廟堂之上,有多少人會看完學者幾千字甚至幾萬字的分析?真正影響他們的,真正能影響輿論的只有優秀記者的深度報道。

2014年3月18日,央視也曾有曝光過一個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案件,參見《央視曝光國內世界盃門票賣出天價》。曝光第二天工商總局就發傳真給央視宣布介入調查。
《http://www.njdaily.cn/2014/0320/783026.shtml》:

在昨晚(2014年3月19日)最新一期《焦點訪談》中,主持人表示國家工商總局已經發來傳真,稱盛開國際體育捆綁銷售2014巴西世界盃門票的行為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等法律,國家工商總局已經介入調查。

從舉報到立案只需24小時,這個反應速度之快,還是挺驚人的。那麼這裡存在兩種可能,要麼是工商總局對央視的報道高度重視,要麼是工商總局事先已經接到對涉案企業爭議行為的舉報,但希望央視幫忙報道一下,造個勢,震懾涉案企業。

真正做到長期關注反壟斷法領域的記者並不多。
新京報
以前新京報記者 @鍾晶晶 是長期關注反壟斷法的,但已經去了財新,專攻能源領域了,參見她負責的專欄《無所不能 - 知乎專欄》。她的同時新京報記者林奇玲、劉素宏還堅守在這個領域,報道相對中立,側重採訪律師等實務界人士,也會給質疑反壟斷法適用的聲音留下空間。

財新、財經一財
主要是關注熱門個案,和新京報類似,報道相對中立,側重採訪律師等實務界人士,也會給質疑反壟斷法適用的聲音留下空間。

法制日報
目前主要由記者周銳、萬靜報道與反壟斷法相關的新聞,主要反映的是國內主流學者的意見。所以當國內主流學者對個案不發聲、一片點贊、缺乏觀點交鋒、或對國內反壟斷法適用的問題避重就輕時,法制日報記者的報道也會變得比較蒼白。

南方周末
反壟斷法這塊主要由謝鵬記者負責。該報也有不定期地關注反壟斷法新聞熱點,但反應比較慢,而且只信國內著名學者。通常是給國內著名學者對反壟斷法運行問題提出不滿或異議的機會。但如果這些著名學者本身不便或不願提出批評時,不願或不便講真話,說重點時,南方周末的報道就會打偏。

外媒
路透社的報道最及時,而且最有殺傷力。例如可謂一戰成名的報道(記者 Michael Martina/Matthew Miller) 《焦點:外企嘗到中國反壟斷當局的厲害
| Reuters》。如果說有哪怕報道動搖了高層對許昆林局長及其團隊的信任,那麼非這篇莫屬。
FT 的各種評論不排除有偏見,或者先入為主的問題,但也有時候會有令人意外的爆料,尤其是國內知名學者不便講的潛規則或者說業內盡人皆知的秘密,例如《反壟斷專家張昕竹發聲:我已遭受了後果 只為高通工作》中轉引英國《金融時報》對原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張昕竹的採訪時,提及:

他補充稱,他在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的職責並不涉及在具體案件上為發改委提供建議,而且委員會所有成員都在從事私人諮詢顧問的副業(這一點得到了另一名成員的證實)。

比較讓人印象深刻的還是關注各行業動態的財經記者。他們對自己關注的行業積累的知識、敏感性和人脈更豐富,報道深度和及時性往往會超過反壟斷執法者,有時可以起到媒體舉報的作用。但是往往還無法形成輿論攻勢,學者對他們報道的重視也顯得不足,或者至少不願意以此為據去問責執法者懶政不作為。(以下不完全例舉我去年引用過的一些記者報道。)
航運業:一財,陳姍姍
汽車業:國際商報,何侖;21世紀經濟報道,何芳

金融業:財新,范軍利、劉彩萍
電信業:自媒體,老杳(協助發改委調查高通案)

還有不少有關反壟斷法的報道,記者很敬業,所以把許多細節都如實記錄得很清楚,從而讓有心人可以直接從中發現執法者或者法官的一些問題,例如
《對話主審法官丁文聯》:

作為國內首例縱向壟斷民事訴訟,備受關注的銳邦訴強生案被定在中國《反壟斷法》實施五周年的日子宣判然而在8月1日的審判席上,主審法官宣讀的這份判決書可謂「含金量」十足,它經過了幾度斟酌整整修改了12稿後,才最終定稿。

那麼試問這12稿修改都是徵求了哪些人的意見?如果徵求了最高法院知產庭的意見,當事人還怎麼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如果是私下徵求了學者的意見,那麼如何確保這些學者沒有同時為該案某一方當事人擔任私人顧問?

再如2014年8月8日《被低估的反壟斷風暴》:

遼寧的大連中升之星奧迪4S店、西安、湖北等地賓士、奧迪4S店也都遭到了當地反壟斷部門的突襲式查訪。

請注意,最終奧迪案只處罰了湖北分公司的業務,罰金也只是按奧迪2013年在湖北的銷售額6%計算,沒涉及陝西、遼寧,也沒按奧迪全年營業額為基數計算罰金,更沒有調查一汽其他品牌車型是否有同類違法行為。此前則有報道稱奧迪經銷商指初步認定處罰金額為奧迪2013年在華銷售額1%計算得出的18億。可見,倘若按湖北的比例,全國銷售額為基數,奧迪應處罰金額為108億,是高通案的60.88億元罰款的大約1.77倍


對比下面這篇報道:
2015年03月04日《消息稱賓士反壟斷調查最終被罰5億 遠低業界預期10億》

在近期召開的賓士中國區黨委會上,公司透露了反壟斷罰款範圍將在5億元以內,這一數字大大低於業界預期的10億元。

  這是一位賓士公司內部知情人士3月3日向界面新聞記者透露的消息。記者還從賓士內部證實,賓士方面主動交代了中國一些區域的確存在壟斷行為,這一舉動換得了發改委不進一步主動出擊查處,被交代地區之外的其他地區,所以處罰額度比預估大大減小。

由此可見,2014年奧迪在湖北被罰、克萊斯勒在上海被罰的背後都涉嫌存在類似上述執法者與違法者的博弈。然而這樣以部分違法事實不追究來換取當事人對部分違法行為伏法,且放棄申辯、聽證及複議或訴訟救濟的做法是違反《行政處罰法》,更是踐踏法治原則的。

但很可惜,沒有媒體記者對此進行追問和質疑。類似的情況在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案件里更為突出,例如我在《【破除行政壟斷】第一式——曝光「束縛市場競爭的手」》中提及的一系列沒有被媒體曝光的案件。

另一方面,記者也會受到學者的誤導或局限。最近《法制日報》記者萬靜報道的《行政壟斷司法判決第一例》,涉及了工程計價軟體界的巨頭廣聯達股份軟體有限公司。雖然,我傾向於認為該案一審判決有誤,廣東教育廳的抗辯具有合理性,但是真正引起我興趣的是2012年前後各省市住建廳在招標平台軟體方面存在涉嫌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現象,例如《廣聯達護城河漸趨淤塞 數據介面壟斷權優勢漸失》中提到的。可惜的是,記者沒能進行更多更深入地新聞挖掘,而學者、參與個案的律師似乎也更在意這個似乎很有把握的個案,而沒有興趣去進一步追究影響更廣泛,同時也可能觸及更多行業黑幕的敏感問題。

此外,還有一些媒體更多扮演著執法者、法院傳聲筒的作用,有些文案是執法者、法院寫的,由記者冠名發布,甚至有的特約記者本人就是被報道案件審理法院的工作人員。這些就不再一一列舉了。

一些律師長期與反壟斷執法機構合作,其代理的案件是否能夠實現客戶利益最大化都取決於反壟斷執法者,尤其是在執法不透明且自由裁量空間巨大,又缺乏有效監
督機制的情況下。在這樣的背景下,這些律師接受媒體採訪時,往往是很難真正對反壟斷執法、司法提出批評意見的。相反,如果這些律師鞍前馬後地為反壟斷執
法、司法背書點贊、出謀劃策,在媒體面前利用自己的律師身份來影響輿論,那麼他們也就等於變相地成為了反壟斷執法機構、相關案件審理法院的傳聲筒、揚聲器。

在最近兩三年,媒體採訪最多的幾位反壟斷法領域的律師大致分為兩批,即:一批是主要靠向商務部進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吃飯的律師,
尤其是外所的中國律師,且不乏有之前在商務部任職的;另一批是2013年三星等液晶面板企業操縱價格案以來,一路陪著發改委系統反壟斷執法者,把一連串案
件做下來的那些律師,而他們的代理人不乏被免於處罰、減輕處罰,且減免數額巨大,還不披露減免處罰決定的全文,或者即便披露全文也不透露詳細計算細節、減
免處罰情節的細節、事實證據、聽證程序,例如奧迪案從按全國銷售額6%處罰108億變為僅按湖北省銷售額6%處罰2.4858億,又如日本汽車配件案住友
公司被減免5000萬卻沒有在處罰決定中提及。

那麼,對於這些律師而言,當然不便批評執法者,觸怒自己間接的衣食父母,即使是更多地為執
法者辯護,也似乎是情理之中。那麼,對於執法者而言,自然更希望讓這樣的律師來接受媒體採訪,或者安排他們參與到個案調查中來,以便更好地從側面以相對中
立、客觀、專業的形象來通過媒體採訪呼應自己的執法,例如在高通案中或撰文或接受採訪的律師。


述煞費苦心的做法,並不違法。但之所以其能夠發揮操縱輿論於掌股的效果,與學術界缺乏爭鳴,普遍缺乏勇於批評和監督執法、司法工作的擔當有關,但也不排除
與國內媒體沒有或沒敢報道對個案持不同觀點的律師、學者的意見有關。
可見,作為反壟斷法運行、乃至法治中國的最後一道公共防線,媒體監督也難免有弱點、盲點。

總之,讀者需要有獨立精神,警惕任何一邊倒的報道,然後再寄希望於更多媒體人深入地報道,彙集各方觀點,供處江湖之遠、居廟堂之高的讀者比照參考、獨立判斷。

以上。希望這是一份超預期的回答,更希望國內反壟斷執法工作,尤其是舉報受理工作,可以更規範、更透明、更開明、聞過則喜、樂於接受人民監督,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


《反壟斷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中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包括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商務部反壟斷局和國家工商總局
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壟斷行為都可以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

我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有國家工商總局、發改委和商務部。
在執法對象方面,國家工商總局負責民企,發改委負責國企,商務部負責外企。
在壟斷行為方面,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發改委負責價格,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

由於商務部負責的主要是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調查,而調查是由將要實施集中的經營者向商務部申報而啟動的,所以基本上不存在向商務部舉報的情況。
向國家工商總局和發改委的反壟斷部門舉報主要要根據《反壟斷法》和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發改委《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進行。

受理舉報的部門是:國家工商總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價格主管部門。
舉報一般應採取書面形式,舉報材料的內容一般有:(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
  (一)舉報人的基本情況。舉報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舉報人為經營者的,應當提供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主要從事的行業、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等;
  (二)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經營者名稱、地址、主要從事的行業、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等;
  (三)涉嫌壟斷的相關事實。包括被舉報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壟斷行為的事實以及有關行為的時間、地點等;
  (四)相關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鑒定結論等,有關證據應當有證據提供人的簽名並註明獲得證據的來源;
  (五)是否就同一事實已向其他行政機關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可以啊,就像普通人都享有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一樣的。


推薦閱讀:

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具有發展潛力的因素有哪些?
2015年12月15日發改委暫停暫緩調整成品油價格,大家說一下自己的感受?

TAG:反壟斷 | 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 | 反壟斷法 | 反壟斷法實施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