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女子因不堪忍受丈夫賭博家暴,帶女兒跳樓鬧離婚」?
女子帶女兒跳樓鬧離婚 民政員現場辦理2015年6月29日,廣西桂林一女子因不堪忍受丈夫好賭、家暴等行為,帶著2歲女兒爬到一酒店的13層準備跳樓。女子與其丈夫現場談判離婚,民政局工作人員趕來協助其簽署離婚協議書後,女子才帶著女兒爬進房間。
相信這個新聞大家都多多少少有關注到,把它放過來再請各位共同關注是因為一位男網友的處理意見…如下:
1,該母親行為已涉嫌故意殺人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2,民政局的行政行為侵犯了男方的婚姻自由權。3,應當依法剝奪該母親的監護權。
首先講我個人的看法,這位網友的意見我的確是不敢苟同,前文中已經提過,女子是在不堪忍受丈夫賭博家暴等行為的前提下做出此舉,這位網友只是站在「跳樓」這一行為的基礎上考慮,並未將大環境大背景作為整個事件的考量範圍。而在我回擊這位網友後,確也感覺自己的觀點站不住腳或者太過於理想主義。
所以我想問問大家的意見,這種觀點應該被採納么?如果應該,為什麼?如果不應該,我應該怎麼反駁他?
一直覺得中國的婚姻法很蠢。要「雙方感情破裂」(或者分居兩年一方出軌等)才允許離婚。
人家都到你這裡提出離婚了,感情還沒算破裂嗎?怎麼樣算破裂?跟他在一起,我都不想活了,多待一分鐘就想跳樓,這樣總算破裂了吧?
新聞中女子的做法也就是向民政局證明自己「感情已破裂」吧。
真不知道以不給辦理離婚的方式強迫那些不想再一起生活的人在一起有什麼意義。別扯什麼孩子。我覺得在家暴父母無愛等惡劣環境中長大的孩子未必就比得上單親家庭的孩子呢。
關於選擇離婚這個事情
我可以理解這個女人的做法 把事情鬧大 聚焦以達成目的
——但是我更相信的是她本來就是想去死, 如果沒有人關注這個事情 ,沒有人幫她把離婚辦了,
她真的絕望的死了
必須要贊同 :要「雙方感情破裂」(或者分居兩年一方出軌等)才允許離婚——此要求非常離譜
雖然初衷是為了防止別人衝動離婚,司法會秉持勸和不勸分的態度,然而,
忍不住想到董珊珊案,
董珊珊與丈夫王光宇於2008年下半年結婚,2009年3月,她第一次向家人和警察披露婚後經常遭到王的毆打。從這時到她死亡,短短几個月中間,她及家人曾先後八次向警方報告王的暴力行為,曾提起過離婚訴訟,也曾經離開親人獨自在外租房躲藏,但所有這些努力都未能挽救她的生命。
更可怕的是 這個男人把一個自然人打死了
因為是夫妻關係 長期毆打 屬於虐待罪 而不是殺人罪
讓民眾走投無路的現行法規,看著好心痛。
做到這個程度才終於離了婚,我不知道她在此之前忍受了什麼樣的事。
沒有別的信息,在此不敢多說什麼。
然而很多例子表明這個國家對於家暴處理的冷淡,直到那些女人最終殺了施虐的丈夫,這些司法機關才變得有力起來。
我也不知道如下面有人所說這樣的離婚都有可能無效,那之後這個絕望求死的人面對的會是什麼樣的生活。
當報警多次還能被生生打死的例子不久前在北京那樣的地方發生,我不敢想的太美好。
能站在高處俯視他們,簡直幸運的讓人愧疚。
中國的婚姻政策是勸和不勸分,也沒有大數據表明這樣的政策方向的總體效益是消極的,只是說我們國家的婚姻政策需要細化與人性化。同時按照這個題主說的這個情況,丈夫有家暴賭博的情況完全符合離婚的條件。退一萬步說你去申請離婚第一次理由不充分被拒絕了,六個月後再申請,是必須要准許離婚。不要把中國的婚姻政策魔化成死活不讓離的形象,建議題主把此女之前所做的努力也寫上來完善這個事情。
看到這個問題忍不住想回答一下。
我是在這樣子的環境中長大的。
父親會賭博 ,而且會家暴。
小時候都打我媽媽,媽媽曾經想要離婚,但是我小時候不想父母分開,所以我媽一直忍受著 ,也一直幫父親收拾爛攤子,每次剛賺了錢就會被他賭掉。我的生活就是父親染上賭博惡習以後變差的。
阻止媽媽離婚是我長大後一直後悔的事情,因為後來稍微懂事點,父親的行為變本加厲。但是他要打我媽的時候我會擋在前面,他才會顧忌一下。
說實話 ,家裡這些不開心的事情我到現在還記得我到現在還是埋怨他的,不願意叫他爸爸。
終於在我小學畢業的時候他們離婚了,我只和我媽過,已經很習慣了。
離開了父親,我們生活慢慢好起來。
我現在最佩服的是我媽,父親沒有付過我上初中以後的學費,生活費。在那樣子的環境下媽媽沒有拋棄我。她努力給我最好的教育環境,最好的生活,而且從來不在我面前埋怨我父親,是個當之無愧的女強人。
但是如果有個好男人,誰願意當女強人,我記得媽媽以前也經常一個人晚上坐在那裡哭,我因為不能做什麼所以也很懊惱。
只要遠離了父親那種奇葩,我們才會好起來。
所以我真的很能理解這個母親,也希望有機會告訴她,一切都會好起來的。
這女的也是傻,老公賭博你也陪他賭,沒事搞點毒品讓老公玩,搞建設不容易,搞破壞太他媽簡單啦! 女人四海為家,過不下去拍拍屁股走人就完事啦,反正賭博又有毒癮的活不了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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