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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計算機中的文字型檔是否涉嫌侵犯著作權?

在產品中使用計算機自帶的字型檔是否會有侵權風險?


計算機字型檔到底屬於什麼?是美術作品還是計算機程序,還是什麼都不是?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幾乎沒有人能夠非常肯定地回答這個問題,國內專門做字體的幾個企業經歷了曠日持久的訴訟,似乎也沒有搞明白這些問題。

方正與暴雪公司的字體訴訟案以後,最高人民法院對這個問題作了權威界定:具備獨創性的單個字體是美術作品,字體字型檔是計算機程序。

一般人也許對字體字型檔不大熟悉。字型檔一般是一個後綴名為「.ttf「的計算機文件,Windows系統的字型檔文件夾位置在WindowsFonts,在這個文件夾里的文件就是Windows系統可能會調用的字型檔文件。從字型檔文件的屬性以及工作原理來看,它確是具備計算機程序的主要特點:字型檔文件的內容是描述了如何讓計算機「生成」一個它所需要的文字。比如」十「字的的形狀是「一橫」和「一豎」,字型檔文件會告訴系統「一橫」和「一豎」分別佔據多少個像素,每個像素如何排列,「一橫」和「一豎」之間在什麼地方重合,重合的地方又佔據多少個像素。因此,字型檔文件並不一定是全部文字可見形狀的集合。我們知道,美術作品一般是需要有形狀、載體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字型檔文件是計算機軟體,但並不一定能構成美術作品。

字型檔文件是由一個一個字體組成的,那麼單個字體能不能構成一個美術作品呢?有可能,但前提是這個字體有獨創性。我們知道,簡體漢字的筆畫順序是標準的,如果寫的一個漢字要構成一個美術作品,則這個漢字寫出來以後要與標準的漢字有明顯的區別,否則它不能構成一個美術作品。比如,某人寫了「勤奮」兩個漢字,這兩個漢字與標準的宋體並無明顯差異,如果認定它是作品,那麼其他人使用標準的宋體列印文件,都有可能侵犯他的作品權利。顯然,這樣缺乏獨創性的「作品」是不應當得到保護的。

因此,使用計算機中的字體,特別是一些軟體程序為了更好的視覺效果而在軟體中「捆綁」某種特定形狀的字體,確實有可能侵犯製作字體的公司的著作權。那麼,如果使用某些計算機字體去製作印刷品,或者在產品的文字介紹、效果展示里使用某些計算機字體,有沒有可能侵犯字體的著作權呢?這個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很多字體製作企業在字體的《用戶協議》里對字體的使用範圍進行限制,一般認為這種限制性的條款因為阻礙了字體的購買人使用字體,並且是購買字體以後才被用戶知悉並且必須接受的格式條款,因此被確認為無效條款的可能性非常大。

鏈接:方正與暴雪公司的字體訴訟案

【以下來自最高法院公開文件】

北京北大方正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蘭亭字型檔V5.0版中的方正北魏楷體GBK等5款方正字體的權利人。該公司認為暴雪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暴雪公司)旗下網路遊戲《魔獸世界》的漢化版侵犯其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以及其中每個漢字的美術作品著作權,據此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4.08億元。

  北京高院一審判定侵權成立,判令暴雪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北大方正公司經濟損失140萬元。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暴雪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北大方正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計算機中文字型檔的法律屬性的認定。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認為:方正蘭亭字型檔應作為計算機軟體而不是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計算機中文字型檔運行後產生的單個漢字,只有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時方能認定其為美術作品。計算機中文字型檔運行後產生的單個漢字,無論其是否屬於美術作品,均不能限制他人正當使用漢字來表達一定思想、傳達一定的信息的權利。


一般常見的宋體,黑體,楷體不算,但經過藝術加工的,比如方正等字體是人家享有著作權的就屬於侵權


應該不算吧!


產品中不帶有字體的副本就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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