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實驗室」冒充黑車做實驗,會涉及法律問題嗎?
@好奇實驗室 最近做了一個冒充黑車看看女生會不會上車以及上車之後遇到奇怪情況能不能逃脫的實驗,見鏈接:全程實拍 黑車司機露猙獰 想逃命0機會 - 好奇實驗室 - 知乎專欄 。這個實驗很有意思也很有意義,但是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女生中途報警,該車被警車攔下的話,在法律上這個司機有罪嗎?這種情況與真正的犯罪未遂又如何區分?
謝邀。
先答題。
1、會涉及法律問題。
這個很明顯,該實驗有可能影響到實驗對象的生命健康安全(身體及精神),也有可能損害實驗對象的財產安全。
2、從視頻中的內容看,構不上違法或犯罪。
但如果造成損害後果,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視頻(或文字,記不清了)有說到實驗對象同意才公布,所以不構成侵犯肖像權之類的問題。
以下簡單展開一下:
1、可能涉及的搶劫等財產方面的罪名,都有主觀要件的要求。該實驗中的行為不符合,所以不構成。
2、本例中可能涉及的過失犯罪的罪名,都要求有客觀後果。該實驗並未造成嚴重後果,所以不構成。
總結:本例中實驗並不是做得很好,確實有風險存在,但主觀上沒有故意,客觀上沒有後果,如果刑法對類似情況也予以打擊,社會生活會亂套。
說明:這裡所涉及的法律概念都是僅就本例可能涉及的罪名而言的,只表達結論的基本邏輯層次,並不是全面準確的法律論述。
最後再說一下批判該實驗的答案的個人看法:
1、為什麼很多人(包括我)點贊。
點贊是表示贊成該文章的結論和觀點,不代表對整個實驗過程完全沒有意見。
2、為什麼很多人肯定這個實驗。
這個實驗確實有不少值得改進、完善的地方,也確有可能導致嚴重後果,但這並不影響對進行實驗本身的肯定。我贊成一分為二的分析,可以批評(或提出如何加以完善),但不應完全否定。別人說這個實驗結果上沒出問題、有警示意義,都是在陳述客觀事實,我看不出(對這些觀點)有什麼好反對的。因為動機好、結果好就忽視過程固然不對,但因為過程有問題就否定整個事情(即使動機好、結果無害、影響正面),也是不對的。
3、這個實驗是否涉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方面的問題。
法律意義上的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有度的概念,而視頻中顯然並未超出這個度:
一是持續時間很短;
二是視頻中言語和動作都只是在找理由拖延停車,並未表達出要「關起來」、「不準走」的意思,有疑義的可以再看下視頻,司機最強硬的話也只是「你不加錢我就不送了」,其他的都是在通過詢問「你家裡人知不知道你出來啊」之類反常的話,讓女生聯想到諸多「失聯」事件而開始恐懼,言行上都沒有實施「拘禁」行為;
三是一旦當女生強烈要求下車,或開始有較為激烈的反應時,司機都馬上停車了。
提醒:我說的三點請結合起來看,且請勿用程度更加極端甚至性質完全不同的例子來做類比推理。因為總有人(即使在知乎)喜歡看到一點就開始往絕對化上理解,然後就是邏輯不通、文不達意的置疑。再說的明白些:我沒有說只要時間很短就一定不構成非法拘禁,也沒有說不明確表達「不準走」就一定不構成非法拘禁,更沒有說只要被拘禁對象沒有強烈反抗就不構成非法拘禁。
4、這個實驗是否涉及侵犯他人自由的問題。
做一件事情之前沒有詢問對方是否同意,是否就一定構成侵犯他人自由呢。和前述一樣,仍然有度的概念。將一個沒有過度的事情,用過度的例子去對比,結論肯定是不對的。比如:
- 警察為了提醒你防盜,來你家裡偷東西,偷完還給你。——明顯超出必要的程度,且涉嫌非法進入他人住宅。這和實驗的情況完全不同。類似的情況應該是:警察在火車站假裝乘客,向實驗對象藉手機打電話,然後觀察實驗對象是否會警惕手機被偷走——這是我在電視上看到的一個警方實際測試節目,目的是提醒旅客注意騙子。這個借電話的例子,就是合法的、沒有問題的。
- 警察(為了教育不能坐黑車)強行把你拉到警局聽課,強行讓你寫保證書,打你一頓讓你漲記性。——明顯超出必要的程度,且超出法律授權的執法方式,最後一項是明顯地故意違法行為。這和實驗的情況也完全不同。類似的情況應該是:要求乘坐黑車的乘客配合(對非法營運查處的)取證,並予以口頭批評和警示教育。
這裡提到了一個「必要的程度(限度)」,法律上很多事情都涉及到它。這個程度很難量化,但大家可以自己考慮一下,如何設計一個黑車試驗,在達到相同目的的前提下,能夠對實驗對象的影響更小。換句話說,這個實驗方法是否真的明顯不合理,有明顯更合理、影響更小的方式卻不去採用。
5、實驗對象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可以提出,但很難得到支持。原因是從視頻看,並未造成損害後果。是不是精神上受到一點傷害就可以得到精神損害賠償呢?還是有個度的問題。兩個人吵架,其中1個罵了對方几句,同樣有損害,是不是也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呢?還是要看程度(罵的程度和損害的程度)。
6、該實驗是否屬於根本不懂得什麼叫尊重和安全。
「是否尊重」這個見仁見智,就不說了,我只說安全。我在前面說過,這個實驗有設計的不好的地方,還可能導致嚴重後果。但學過風險管理的都知道,評估風險不僅要看後果的影響程度,還要看可能性大小。用專業一點的說法就是:這個實驗是不是將實驗對象置於高度危險之下呢?
我認為不是。理由如下:
一是實驗者的言行並未超出必要的限度,這個不再重複;
二是選擇的實驗對象是年輕的女大學生,並不是容易產生精神和身體傷害的老人和兒童。而且敢於上黑車、尤其是單獨上黑車的,通常也不是神經極為緊張,稍有剌激就會出現嚴重後果的人——大家可以想像一下,如果這個實驗將對象換成幼兒園的小朋友,或者70歲以上老人,觀者的感受是否會完全不同;
三是實驗地點並非車流密集、易發事故的地段;
四是站在實驗對象的角度,當時立即採取危險動作(比如搶方向盤)的可能性不大。這個不是女學生們膽子小不小的問題,而是現場的「威脅」並未真的那樣急迫(請代入視頻實際情況考慮,而非站在「確定對方是即將行兇的歹徒」的場景考慮),而且搶方向盤之類是否真的有用,是否會導致更嚴重後果也不好說。我倒是覺得,如果女生帶了防狼噴霧之類的大殺器,緊張之下使用出來導致嚴重後果的可能性更大。但畢竟現在的環境,女大學生們不是人手一個噴霧,是吧。
前面說的都是「通常」和「一般」,出現極端情況怎麼辦?造成後果了,就承擔相應的責任。我走街上看到前面有個熟人,上去拍他肩膀一下,也可能意外把他嚇死,但沒有後果的時候,你不能說我是不顧別人安全,因為拍肩膀本身並不是高度危險的事情,出了意外純屬意外。
當然,安全風險這事情也很難說清楚。要是覺得這個實驗確實很危險,那我也沒辦法。
在中國大家都對自由很渴望,總覺得自由不足。但越是這樣,越需要準確理解什麼是自由,什麼是自由被侵犯,不論程度都扯上自由什麼什麼的,容易患上被迫害妄想症。
一句話觀點:目前情況無法律責任,但實驗過程有較大法律風險。
(好奇實驗室也真是蠻拼的,運氣太好啦)
【刑事責任】方面:
由於不具有「搶劫」、「敲詐勒索」、「強姦」、「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主觀故意,因此不構成涉及上述罪名的刑事犯罪。
如果在實驗過程中造成了不知情乘客的重傷或死亡,那麼有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重傷」、「交通肇事」等罪名。(我覺得好奇實驗室沒遇到這種情況也夠幸運的,出於恐慌及逃生本能,因跳車、奪方向盤等有很大可能造成傷亡)
至於由於恐懼等因素造成本來有心臟病、高血壓等的乘客重傷或死亡,我認為,由於實驗中的恐嚇行為本身並非致人死亡或重傷的行為,危害後果主要還是因為被害人自身特殊體質引發,而且此預見義務對刑事責任來說顯得標準較高,故而此種情況不宜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或重傷的刑事犯罪。但實驗人員仍需承擔人身侵權的民事責任。
另:犯罪未遂是具有主觀故意的,只不過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是犯罪未遂與普通行為的區別所在。
過失則需要發生法定危害結果才構成犯罪,無危害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過失犯罪無未遂之說。
【行政責任】方面:
由於不涉及金錢交易,所以不構成非法營運。
但是,如果造成了乘客輕傷及以下,由於實驗中關閉了車門車窗,可能涉及《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第四十條所規定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至於有知友提出的「尋釁滋事」,我覺得此實驗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從行為特徵方面都不符合。
【民事責任】方面:
如果造成了乘客傷亡,民事賠償是必須的。
如果因實驗行為造成了乘客嚴重精神損害,乘客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至於何為嚴重,應至少有相關醫院精神科診斷證明,賠償數額需根據具體情況及請求確定。
以上。
手機碼字,粗略回答。另:我覺得此實驗在倫理道德上具有較大不妥性,畢竟關涉人的身體自由與意志自由,可另行開題討論。沒人邀請,主動答了。不談該不該實驗的問題,這個關係每個人價值取向,沒有標準難以統一。
法律上我們將法律責任主要分為三種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逐一分析。
1.刑事責任。開黑車本身不構成犯罪,沒有聽說因為開黑車被判刑的。但是,開黑車沒有根據要求路線開,還以此威脅要求加錢的,構成敲詐勒索,如果數額較大(上海是3000)夠就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女孩要求離開,利用車輛限制女孩自由的,屬於非法拘禁行為,但時間較短尚不構成犯罪。小結,正常推測是不構成犯罪的。
2.民事責任。民事的問題,警察一般不管,會讓受害方去法院起訴。那麼對於黑車耽誤形成,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般來講,耽誤時間造成的損失比較不容易舉證,但如果導致飛機誤點的機票損失這樣的事情,損失比較明確是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的。小結,女孩事後知道這個實驗,理解了初衷一般不會要求賠償損失,民事責任被追究的可能性很低。
3.行政責任。這裡主要指兩個方面非法營運和治安管理。由於是實驗性質,只要女孩可以承認實驗的目的,就沒有了營業的事實,說白了就是沒收錢。那麼非法營運的處罰事實就不會被認定,行政處罰沒有事實依據。關於治安管理依然是以被害人保安為前提,如果事後取得女孩的同意和認可,確實有可能不被行政處罰。小結,行政責任取決於女孩的態度和陳述,具有被處罰的可能性。
4.題外話。說這些可能有的人會認為我太理想,但是我認為沒有保護好自己的前提下去幫助他人是愚蠢的。這個活動初衷不錯,如果擔心有萬一女孩報警,那麼事前就應當與當地的公安局,至少是轄區派出所做好溝通工作。要點就是:法制宣傳,活人實驗。有了公安的同意,至少是默許才可以避免誤會。如果沒有警方的默許,應該放棄這樣的實驗。因為實驗對象的反映是無法估計的,發生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的。另外講個民事責任的問題,實驗組肯定沒有考慮過,女孩之一有心臟病,驚嚇以後會猝死,如果猝死活動組織方至少要承擔大部分的賠償責任。對於這樣的風險應該參加保險的,國內可能沒有這方面的責任保險,但是如果資金夠,可以讓保險公司定製開發一個對應的產品。
講個故事吧!
從前我有一個朋友的朋友(為避嫌「從前我有一個朋友」,我有多麼努力你造嗎!),於某個全國各大景區人山人海如出一轍的初秋午後,漫步在世界上最大的城市中心廣場。
在巍峨聳立的人民英雄紀念碑下,帶著滿腔崇敬,我們這位朋友的朋友,動作凝重而肅穆,從包中緩緩掏出——
一瓶礦泉水。
然後。
擰開瓶蓋。
迎頭澆下。
廣場諸多特警便衣以及值勤的最可愛的人們一擁而上,將朋友的朋友一把按在地上,以表達自己內心深處澎湃洶湧的感動。
然後發覺,這味兒不對啊。
朋友的朋友在眾人簇擁中,晃晃悠悠站起身,遙望著遠處城樓那莊重的紅以及面善的毛爺爺,目光坦率而堅定。
「天兒有點熱。」
那麼問題來了。
咱們這位朋友的朋友涉及法律問題嗎?
個人覺得這種實驗還是先在警察系統備下案好吧?至少和一些大點的媒體合作也好吧?畢竟已經不屬於惡搞性質了…另外感覺如果有第三方監督下公信力也強一些,是吧?最後我也想問一句,過程中出了問題怎麼算?然後真要有那種心理素質差到因此留下心理陰影產生心理問題的,是不是就有法律責任了?
好奇過來看看,看了視頻以後,第一個女生報警了,明顯已經接通了電話,如果這樣報假警不僅浪費了真正遇到危險的人報警的資源,還耽誤了警察的正常工作,而且要是給小姑娘嚇壞了怎麼辦,反正如果我是那個小姑娘這樣的侵犯我個人權利,我肯定會和他們節目組理論,起碼打個馬賽克啊
我覺得不會,應該是法律盲區。
我說下心理學實驗設計的基本要求:
1.知情同意:
需要自願,不能強迫;
實驗前應儘可能知道內容;
可以隨時退出實驗;
如有可能,盡量不欺騙。
2.事後說明:
被試有權利要求事後說明;
如果實驗中有不適,必須使其恢復。
將研究的潛在風險降至最小;
不能侵犯隱私;
不能造成傷害;
最低標準:進實驗室是啥樣,出來還是啥樣。
記得看過國外有個整人節目視頻,比較早的,一個人藏在郵箱里將人扔進去的信件馬上扔出來。然後有個郵寄者帶了槍,於是節目提前結束了。好奇實驗室應該感謝帝國控槍政策。
其實他們犯沒犯法我不知道,但我只是在想為什麼所有人只是異口同聲的說黑車不能坐,卻又不去探尋背後的原因。或許我們沒辦法改變什麼,但是那些也許能改變現狀的政府媒體卻一味說明要注意安全,試想是什麼讓我們沒有了安全感,是什麼讓我們對一些錯誤的理論視而不見。難道夜不閉戶,路不拾遺這些詞僅僅只存在於想像中么。
為什麼有黑車的生存空間,為什麼即使出了那麼多新聞還是有人坐黑車,難道有計程車不坐?為什麼呢不可以安排更多的公交車或者計程車,又為什麼不可以讓社會車輛登記允許他們臨時出租。
這社會我是越來越看不懂了。
總結:即使這個實驗的動機正確、結果無害、影響正面(待商榷),也掩蓋不了最核心的對個人自由的侵害。價值觀這個事情真的很微妙。中國集體主義文化之下,個人的自由與個人的價值被忽視、被輕視、被踐踏,表現在方方面面,這個實驗和實驗的支持者就是典型的例子,即使這種侵害被認為很輕微,即使這種侵害被掩蓋在種種看似「善」的表象之下。還有評論認為我無理取鬧,聖母,玻璃心。只能說,大家價值觀太不一樣了。日本發動戰爭的原因是大東亞共榮圈,強拆的原因是城市建設GDP增長。我看到了很多的荒蠻。
我覺得這個實驗非常傻,居然還有這麼多人點贊。典型的「我是為你好,所以我沒錯」的心理。大家都是成年人,不需要用這種方法教育別人該怎麼生活。不是所有動機好的事情就是應該做的。中國社會,打著「為你好」的旗號,干涉他人生活,侵害他人隱私的事情還少么?現在變本加厲,玩出這種實驗了。心存好意善意提醒對方不要把自己置於風險所以就做對了?你怎麼不去試試提醒習大大減肥啊?你也是主觀正確,避免對方受到侵害(血脂三高慢性病),甚至還沒有驚嚇還能警示全國人民,你怎麼不去做啊?習大大你懂得要尊重,妹子就不該尊重?老闆你不敢管,妹子你就敢瞎管了?什麼人嘛!是正義還是慫貨啊?
警察為了提醒你防盜,是不是要來你家裡偷東西,偷完還給你你還要謝謝他啊!那盜賊也可以這麼說啊,沒有主觀惡意啊,是為了提醒失主防盜啊,只是還沒來得及還回去啊。再扯得遠一點,誇張一點說,警察要教育你提醒你不要坐黑車,能做的只是多做宣傳,上節目出文稿,而不能強行把你拉到警局聽課,不能強行讓你寫保證書,不能打你一頓讓你漲記性。這些事情都是侵犯個人自由的。而這個實驗就是做了這樣的事情。
如果被實驗的妹子看到了這篇文章,我鼓勵你們找律師起訴精神損害賠償。為了提醒你注意安全就要來傷害你?什麼邏輯!沒造成實際的傷害就無錯了嗎?精神傷害不是傷害嗎?這群姑娘里的確沒有女漢子,女漢子一定不會「破涕為笑」表示理解,一定揍你們一頓解恨,或者是經濟索賠。
純粹看了很生氣,設計實驗的人根本不懂得什麼叫尊重和安全。還有人說什麼外國整人實驗,第一,國外的就是好的么?二、人家的驚嚇輕多了,而且一般驚嚇幾秒以內就馬上告訴原委了。這個實驗的界限實在把握得很差。
答案和法律無關,摺疊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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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好多,今天很空,來回答
1)這個實驗有警示作用,所以是好的
警示作用的代價是對妹子個人自由和安全的侵害(即使是假的)和對公共秩序的挑戰。妹子個人沒有任何義務來做你的警示教材。不是所有的出發點好的,結果好的事情就應該去做。尊重人、尊重自由是另一方面的考慮。
2)誰讓他們坐黑車,活該被騙
不知道有沒有法律條款規定坐黑車的人該怎麼處罰。如果有的話,按照條例來。如果沒有,誰都沒有權力做道德的審判官。坐黑車是不對,但是怎麼受罰,受到何種處罰,不應該由你我決定,也不該由實驗方來決定。我看到的是個人權益的受侵害。
再一次結果導向,妹子是被安撫了。我不評論妹子的做法,我評論的是實驗。實驗對錯與否和妹子是否被安撫沒有關係。
這種沒有嚴重後果的事情民不舉官不究吧,時候給被嚇壞的妹子們講個笑話哄一哄,她們不生氣就好啦。
我倒是很好奇,知乎上有那麼多練武的姑娘。。這要是不小心拉上了一個,分分鐘從后座把冒充黑車司機的實驗員脖子扭斷了算誰的。
沒有金錢交易就不是黑車啊。騷年。
應該不算,有過案例,幾十年前曾有文藝青年大學生為寫小說冒充搶劫犯在半夜裡搶劫女青年被抓獲,最後無罪,因為認為其不具備主觀故意。但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造成後果,很有可能會被治安拘留。
記住一點,這個國家很多情況都是以後果而不是以行為有可能造成的後果做導向,特別是涉及暴力方面,不管法律本意如何,實操中沒有後果幾乎肯定就什麼事都沒有。後果不大,訓斥或開個警告罰款單再或者雙方調解然後就這麼過去了。但是,這個案例中,如果女青年中途跳車或採取其他行為導致傷亡,司機的刑民事責任怕是一個都逃不掉。
PS:那麼問題來了,如果這個實驗中遇到隨身帶刀的女漢子,直接拿刀一捅,結果會如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這是一種很無恥、很沒有道德、很下作的實驗方式。為了追求他們的實驗結果,將無辜的路人至於恐慌之中。
對此,我個人只想罵娘。
評論里有人提到國外的整人節目。你看到了幾段視頻?你沒看到的沒有播出的視頻難道就沒有不樂於接受的人?順便再去搜索一下整人節目被訴訟的案例好么?搜搜再說行么?
以及,為了獲得那一點點智商上的優越感,看這種以被整的人的驚慌失措為樂的節目,真的心安理得?
更何況,聽說大多數整人節目被整的據說是請來的專業演員。
有人覺得這個實驗對於這些亂上車的女學生是一種幸運。
打著為別人好的旗號就可以胡作非為?誰給你的權利去強迫別人接受你的「教育」?就前幾天一個新聞,村委會出台規定,為提倡勤儉節約限制村民抽煙喝酒的標準,村委會難道不是為村民好?
你媽逼你相親不是為你好?你媽逼你穿秋褲不是為你好?為什麼那麼多人反感呢?
還有人說,如果這個實驗傳播得廣能救多少人。
除了黑車司機,難道計程車司機就不能作案?黑車司機作案和計程車司機作案你統計過么?黑車司機作案率是否真的比計程車司機作案率高?女生不坐黑車坐計程車就一定安全?
我是不明白為什麼這些人,沒有任何證據也能如此理直氣壯。
最後,你們想過女生在這種情況下會不會有什麼別的危險么?
如果女生情急之下搶方向盤了呢?
如果女生本身有心臟病呢?
想過么?
想過么?
想過么?
這個試驗 仔細想想就不寒而慄,所謂的細思恐極就是指這個。
以下答案基於報警後的腦洞大開:
無論有沒有罪,帶回局裡審問是必要的。因為,沒有人能證明這項實驗,這個司機是否真的沒有犯罪動機。換句話說,好奇實驗室是打著實驗的幌子,實際上卻做著拐賣人口的生意。
關了半天終於洗脫罪名後,好奇實驗室還有幾個麻煩。被迫做實驗的幾名女性,因為協助調查而浪費了一整晚寶貴青春,這裡可能就會鬧出很多問題。因此她們有要求賠償的權利。
另外吐槽一下,記者假裝摔倒半天無人敢扶的新聞報道這年頭還少嗎?出發點是善意的。
結果還算令人欣慰吧。
過程肯定有許多不為人知的無奈。
希望「好奇實驗室」再接再勵——
當然包括更充分的準備功課、對「好奇實驗室」這塊招牌更好的自我保護。
無論如何——
在對社會正麵價值與負面影響尺度的探路過程中,「做」比「說」頂用一百倍。
並且我認為,對此類問題的公開討論,也包含在前者的範疇內。不會的,主觀上沒有故意,搶劫綁架犯罪肯定是不成立的。
至於治安行政處罰,那就看人了。現在基層公安普遍的做法正如上面所說的,是唯結果論,只要不出大事,都沒有問題,也不會沒事找事,但只要出了事,一切問題都來了。
看到這期好奇實驗室突然想到上個月我們派出所有個師兄也做了類似的實驗,不過是跟報社記者一起,還在網上小火了一把。
XX實驗室。
無論文章題目,文字描述還是拍攝風格,都透著一股濃濃的東京熱味道。
建議你們快去東京找合作吧,多出幾個無碼的實驗。
「這是為你好,所以沒錯」
「她們先上了車,自己也有錯」
「這就是個單盲實驗,沒有任何問題」
「反正我是願意被嚇一次長個教訓」
「她們自己都沒說什麼你較什麼真」
「不要對人不對事」
「無腦噴」
「西方那麼多整人節目也沒看出什麼事」
呵呵。
以上都是我在昨天這篇文章的評論區里作了質疑之後得到的評論。
三觀不同果然是無法交流。
什麼時候你們才能學會尊重他人的獨立人格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他人。
以及,這個實驗要說違法嗎?我的答案是,不確定。樓上已有答主貼出法條,這個實驗的行為我認為已經是違法的邊緣行為。
合理嗎?我不知道。但是如果有人在我身上做這個實驗我一定扇他。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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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進行通話錄音有沒有侵犯對方的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