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薩特的存在主義理論解釋群體與自我的關係?

請詳細的解釋,本人剛開始接觸這類哲學思想,萬分感謝!
被邀請的你,很抱歉打擾,但我真的很想你們指教一下,謝謝!


謝邀。

說到存在主義,其關注的無非是個人的感受和生存境遇。

薩特的思想大體可以分為兩個時期:前期他認為每一個自我都是孤立而神秘的實體,是不可通約的存在,但是自我在世界中卻總是受制於外部環境,要與他人打交道,並且在這一過程中或多或少地喪失個性的獨立和尊嚴,遭遇異化的命運,這也是他所說的「他人即地獄」。但到了後期,他轉變了思想,試圖接受馬克思主義辯證法,並把目光從自我轉向了群體,希望通過群體的實踐獲得個體的解放。

那麼薩特認為群體和個人有什麼關係呢?他認為群體並不是存在於我之外的客體,而是個體行為的共同體結構。個體構成了群體活動的條件,群體從個體活動中建構出來,這樣個體與群體、群體中的個體與個體之間,就構成了一種內在性的相互關係。這種相互關係是通過第三者實現的(第三者即總體化的共同結構和行為),每個人都對其他人的相互性進行總體化,而群體就構成這種關係的實踐環境,也就是薩特所說的「中介相互性的人類關係」。

「在群體中,就我將另一個第三者和他者一起總體化而言,它對我來說不是一個客體意義上的第三者,即一個超越我的第三者。作為個人,他超越我而走向他的計劃,正如我超越他一樣:這是普遍的相互性。」(不過按照他的說法,第三者只是群體的一分子,群體是制約他行為的結構,第三者與群體的這種關係決定了他不可能對群體進行真正的統一,從而也不可能對群體中的每個自我與他人進行真正統一。這樣他設定的這個執行意識統一作用的第三者在邏輯上就難以成立。)

他還認為:群體具有共同的目標,在共同目標的促動下,個體行動藉助於工具以及獲得的能力、權利等,通過對象化自身走向更高的發展。這個過程中的核心問題就是共同實踐與個體實踐在群體之中的內在一致性。如果共同實踐的結構和個體事件的結構不是同一類的,個體就無法從總體化實踐出發來理解自己與他人的共同行動,也就無法理解自身之外的群體的共同行動。而個體在總體化中被一體化 ,個體活動建立在同一個總體計劃的基礎上,就構成為總體化過程中的積極者。這樣,群體的實踐使自身不斷地走向總體化,實現了群體與個體之間的深層相互依賴關係。

唔,大概就是這樣。順便說一句,我不喜歡薩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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