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現象或行為是否應該合法化的評判標準?
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
性交易是否應該合法化?
流動商販是否應該合法化?
諸如此類的社會焦點問題,在評判是否應該合法化時有沒有一個普適標準?或者說有沒有可能建立一種評判體系?
LZ的提問里有個概念混淆,到底你是討論合法化問題,還是討論非罪化問題?
合法化,指的是法律支持某種行為,保障該行為的權利義務,比如一般的商品性交易。非罪化,指的是法律不禁止或禁止某種行為,但對該種行為不即不處罰也不保障,比如我國目前法律下的普通賭博債務。
就你提得三個問題,我分別說說:
1、關於安樂死
安樂死的核心其實是協助自殺行為的非罪化。這裡面涉及一個更深層次的問題,人是否有終結自我生命的權利?自殺是否屬於故意殺人?這個問題討論下去就是哲學宗教問題,我就不展開。大概來說,目前主流國家都不會對自殺進行處罰,比如說你自殺未遂判你個10年有期徒刑的。但是全球很多國家還是會對協助自殺進行處罰,視為故意殺人的從犯。
安樂死非罪化討論的是,在自殺主體請求的情況下,基於何種理由,在何種程序下,法律可以豁免協助自殺主體的法律責任?這裡有兩方面的問題需要界定,第一是自殺主體如何真實、完整、有效的表達自殺意願?第二是如何證明自殺主體自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對於非法學專業的人來說,這兩個問題基本雷同或者比較白痴,作為法學專業的應該能看出區別,我就不深入展開。
安樂死問題的判斷,把握住了以上幾點,基本差異就在於哲學和價值觀差異了。
2、關於性交易
這個問題很簡單,就是人類有無權利在不危害他人的前提下處置自己的身體以獲利。爭議的焦點在於「不危害他人的前提」,反對者認為性交易危害了社會道德,所以影響了他人。當然,這個問題在世界很多國家還涉及執法機關的非法收費等。
從我個人來說,我覺得性交易非罪化是必然趨勢,人類有自由處置自己的身體獲取利益。我們打工用的是體力和頭腦,獲取經濟報酬。人家用的是陰道或者陰莖,獲取經濟報酬,只是獲取經濟報酬的身體部位不一樣而已。關於危害社會道德,純扯淡的,貪污腐敗職務侵佔地溝油難道就不危害社會道德了?難道公務員、奶粉廠整個行業給關閉了?
3、關於流動商販合法化
這個主要是經濟問題,你可以參考法律經濟學的觀點。總的來說,如果分析出來流動商販有利於社會總體利益,就應該合法;反之,就應該取締。這個問題沒有道德上的對錯和價值觀上的分歧,無非是利益分配和利益補償問題。如果流動商販合法,如何保障叫租納稅開門做生意的固定商販的利益?如何保障道路的通行利益?這些才是討論重點。我個人覺得,鬧市區的流動商販要不準入,發很貴的拍照,要不就在非鬧市區給移動商販定點。想在鬧市區便宜的擺攤,那是肯定不行的,不單影響秩序,還危害正規商鋪的商業利益,降低整個區域的商業價值,連鎖反應太大。
總的來說,分析這種社會焦點問題,無非是兩個角度:道德——也就是價值觀,成本——也就是利益。如果道德可行,利益豐厚,那就不是問題。反之,要不道德可行,成本過高;要不道德不可行,收益豐厚,都沒辦法給法律承認。中國人關注的焦點通常沒有道德,這是我們的悲哀。
所有的問題的最根本都是在討論倫理學,生命意義的本身。
(1)首先,引用福勒的一個觀點來立論:所謂法治就是以最低的道德為底線,法律在道德之上運作。
當然,不能否認道德的定義太寬泛,能說安樂死不符合道德嗎?它反而符合了對人權的尊重,在中國對於安樂死因為資金投入過大而不被廣泛採用,但是注射死亡已被法律認可。那麼我們極端一點考慮,如果是殺人用安樂死呢?這時候要側重的就不是安樂死這種行為,而是故意殺人這種行為了,這必定不被法律認可。
(2)然後我們來談談性交易行為,也就是說人家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啊,憑什麼不把這個在國外受合法保護的行為合法化反而著力打擊?這就又談到了福勒的觀點,道德。性交易在中國哪怕世界都有很長的歷史,但是撇開這一共性,我們應該看到中國同世界的差異所在,從文藝復興開始,宗教落體畫像便成為一種審美,而此時的中國還處於保守狀態,中國人認為把身體公之於眾公開買賣是羞於見人的,雖然古代也有青樓,但是妓女作為九等人中的第八等,首先社會地位很低,所為婊子無情,戲子無義,便是對古代妓女的歧視。中國人對女人曲線沒有審美觀,反而是認為女性應該把自己包裹的很嚴實方顯得自重。所以,對待女性在外的中國是很保守的,以至於在中國很少有人去裸奔,去裸體維權遊行。中國的婦女性觀念比較保守,恰巧這種保守觀念不僅被女性認可,反而也被男性偏愛,也就是說誰也不希望自己媳婦是小姐對吧。
所以,從道德層面說,性交易中國人認為不道德,我們撇開歷史觀念,從中國一直高呼的人權入手,性交易是雙方自願嗎?也就是說如果把這場交易看做一個合同,這個合同的建立是平等的嗎?也就是說法理學講權利的主體是人格性的,而客體沒有人格性,以此區分主客體,那麼人的軀體作為有人格性的東西,能作為法律客體嗎?如果軀體都可以,那麼器官呢?血液呢?甚至是人乳?是否也可以合法買賣了?
撇開寬泛的人權我們來講然後女性權利,性交易對於女性是不公的甚至是人格侮辱,這在中國式的所謂的」法治社會」是不被容忍的,中國講究什麼,高呼口號啊,民主啊,權利啊,把性交易合法不是打了共產黨的臉嗎?
然後我們再回過頭看看特殊的性交易,我認為可以叫性賄賂,如果性交易合法化,那麼有多少貪官污吏依舊在興風作浪?雷政富是不是要官復原職?
以我薄見,雖然性交易行為確實是人性本能使然,而且不存在較大的社會危害性並且有遏制不住肆虐趨勢,但是畢竟這是在中國,合法化意味著國家認可,法律承認,這對於骨子裡傳統,外在高呼人權,保護女性的中國,合法化不大可能。
(3)然後說說所說的流動商販問題吧,對於這個問題,我的薄見是,只要商販不觸及社會公眾利益,不危害公共秩序和交通,這就不應該被打擊。但是至於合法化,我不得不說,把一個現象合法化不是說說而已,合法化意味著國家承認,法律認可,那麼不僅會有法律修訂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另外合法化一種現象,首先這種現象要有普適性,一定有代表性廣泛性,另外要引起一定的社會關注度,聽取大眾的聲音,不要說大眾不懂法,我覺得群眾作為社會階層沉默的大多數,他們真的需要發言,他們的聲音應該被認真聽取參考。然後就要涉及公權力的運行了,你把一種現象合法化了,那麼意味著公檢法機關在處理案件的時候要改變受理審判執法方式。所以,對於這個流動商販的問題,只要國家予以政策宣告認可就好,只要城管部門不再著力打擊逼迫就好,商販們都是為了生活而生活的人,我們不能輕易把一種現象合法化,因為畢竟 需要成本,還要考慮是否因規定不嚴謹存在法律漏洞,讓居心叵測的人鑽了法律空子。但是,對於弱勢群體的保護,我們即便不合法化去認可,也可以利用國家的聲音去認可,規範行政機關嚴謹執法是更有必要的。這比把他合法化更實際。
(4)然後我可以再舉個很敏感的例子,對於毒品合法化的問題,這一直是爭議問題,因為我處於雲南昆明,對此比較敏感,我對此也想從道德角度考慮,舉個例子,從吸毒者角度講,曾有科學家把人的興奮度分為七級,因為開心而大笑大概是一二級,男女性行為是四級,而毒品能帶給人肌體和心理的興奮是最高級。所以對於吸毒者我們無法過分指責,這是道德約束不了的;從販毒者角度講,一公斤毒品從金三角運出大概幾萬,到了保山十幾萬,到了昆明四五十萬,再遠點到了廣州七八十萬,出了國到澳大利亞大概一百多萬,再遠點到了世界最大毒品集散地美國檀香山則達一千多萬。面對如此高額利潤,可能道德不僅無法約束,連性命也可以賭上一把了。
所以不得不說,這時候我們的道德在利益面前是無力的,雖然世界上已經有四個國家把毒品問題合法化了,尤其是荷蘭,它的毒品吸服率一直在降低,我們像是從其他國家看到了光明一樣,於是有人會去主張毒品合法化,這樣販毒者不用以身涉險,合法化之後將毒品販售渠道正規化,更加方便毒品流通,直接降低了因人力而帶來的暴利,甚至國家控制毒品價格,這樣販毒者利益大幅度減少,吸毒者獲取毒品渠道正規方便,也不必偷偷摸摸。按理說是不錯的,而且荷蘭就是個很好的例子。但是,我們就要考慮了,中國為什麼不合法化,這是因為國情不同,人口素質不同,如果在中國毒品合法化可能就有飲鴆止渴的嫌疑,不能除根,雖然事實證明,現在中國毒品犯罪率逐年上升。但是,一旦合法化,會不會出現毒品決堤也有必要衡量。這時候,我就要提出另一個角度,考慮一個問題是否合法化,還要考慮國情,考慮這種現象本身的 主觀目的,雖然研究問題有時候可能更應該在意效果。
所以,綜上分析,樓主所提的合法化太寬泛,鄙人薄見主要在於考慮道德因素,也就是社會大眾對於一種現象是否應該合法化是有很大影響力的,有時候群眾甚至可以改變一個符合法律的判決,比如警察依法開槍執法,卻被判刑的問題。
然後,就要考慮國情問題,對於中國這樣的泱泱大國,如何能把一個現象合法化,是需要慎重考慮的,再加國民素質不是很高,合法化之後是否會出現更大的問題和漏洞也需要斟酌。
另外合法化一個現象需要的成本也在考慮範圍。
所以對於合法化問題,可能應該說非罪化,也就是有些問題不至於寫入法律去承認,但是我們可以減輕論罪處罰,甚至承認它的運作性,當然前提是不影響國家安全公眾利益。
因此,對於樓主的問題,合法化其實要考慮的因素太多了,沒有一種普適的標準,合法化歸根結底也只是理性的一紙文書,我們可能更需要考慮的是人性化,真正的從群眾利益出發,政府的政策不是樹立自己絕對權威,而是樹立相對權威,既是父母官又是人民的兒子。
———————————————純手打,只屬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1,法律是一種有確定性、明確性、普遍性的行為規範,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類能夠鑒別、判斷客觀事物真理基礎之上的一種高度自覺性的行為。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礎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學性原則的具體體現。以上社會焦點問題合法化的前提是社會觀念的普及,也就是倫理道德的更新。比如之前嫖宿幼女罪的廢除,就是基本達成社會共識的結果。
2 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則更進一步地體現了科學性原則,合理性是對事物之間相互關係的恰當界定。安樂死,流動商販甚至性交易等問題,不是通過簡單的立法就能解決的,每個社會問題後面都有隱藏著的矛盾,安樂死立法是極有可能衝擊現有的司法實踐的;性交易對舊的倫理道德也是衝擊,很明顯是有違民法中公序良俗的原則的。所以,立法是一個緩慢的過程,需要各方面力量的推動,畢竟法律也是博弈的結果。法律既不是純粹主觀的,也不是純粹客觀的事物。是一種主觀同客觀、理性和經驗相結合的產物
3,法律作為上層建築,是被經濟基礎所決定的。在小農經濟的時代,殺牛也是一種犯罪。流動商販的問題,很明顯是市場經濟的發展而暴露出來的矛盾,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必定會慢慢得到解決,是時間問題。
4,法律的穩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有穩定才有效力。但是社會是不斷變化的,為協調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發展的變動性之間的矛盾,必須堅持穩定性與適時性相統一的原則。基於這種原則,法律就不具有超前性,是不能預測指導未來的,不能指望通過簡單的立法去解決這些問題,立法可能往往只是這些問題能夠合理解決後的一個形式。
5,夾帶一點私貨:我認為,每個社會焦點問題的解決方式都是不同的,簡單的按一個評價體系來判斷是否應該合法還是有失妥當的。現階段該解決的或許不是這些有爭議的問題,而是一些明顯違憲的惡法,比如勞教(雖廢除但上訪問題還是沒得到解決),又比如雙規。而這些有爭議的社會問題的解決,需要時間和調查來形成一個更好的解決方案,而不是非黑即白的爭論,隨著新觀念的普及和公眾的接受,合法化的進程會加快的,不必急於求成。
世間本沒有對錯。有的只是傲慢與偏見。
拋磚引玉,其實我也對這個問題有很大疑惑,最近一些東西涉及這個,談談一個外行人不多的理解。
有什麼爭議歡迎指教,求輕噴,我的目的在於幫助討論_(:3」∠)_
其實我們討論這個問題的起源在於性交易是否應該合法化。
而其中,我們發現它的關鍵矛盾在於,以前的法律,將已有的道德,或者說過去的傳統道德作為一個標準評判性交易,然而現今的時代在進步,道德的內涵也在變化 故,用變化的道德評判一個長久留存的產業,未免有失偏頗。
然後我們思考,究竟什麼,是驅動人們制定法律呢?
為什麼,人們要制定法律?
這個起初,個人見解,是因為要維護社會公平秩序。
小生淺見,直到從教科書裡面找到了稍微靠譜點的答案。
可能跟問題不相關哈,法的價值,在於正義、秩序和自由。
也就是說,法設立的意義在此,由此可能可以窺探合法性的意義。
再後面我也不會了,求輕噴!!!
法律實質上是一種社會契約,從這個角度說,要不要合法化的的條件就是是否被社會成員普遍認可。
另,法無禁止即可為,所以樓主提到的這些問題,有些如果達到條件,只需刪除禁止的法律條文即可以,沒有不要鄭重其事的加一條「人人有權......」,因為這裡還涉及到法律的一個引導作用在裡面。
最近coursera上有門課,Practical Ethics (普林斯頓的實用倫理學),或許能有些幫助
雖然合乎道德倫理與合法之間有所差異,但其中一些觀點值得借鑒
注1:可能存在網路問題,需自行解決
注2:這門課本人只看過簡介,沒有深入了解,故此處僅希望提供一些參考資料,不對課程內容負責
社會需要一定的評判體系來維持穩定,但是個人的評判是可以與之有出入的,就像評判體系也總是隨著時代變化而變化的。也幸好有這種變化和不同人的觀點,才不至於落入僵化和偏激的境地中去。好像略微有點離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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