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品牌之爭,你更支持誰?為什麼?


居然還有這樣的問題?

我很好奇支持「中國喬丹」的人怎麼想的?能說說嗎…


資本家的每一個毛孔都浸滿了罪惡 —— 馬克思

耐克和中國喬丹都是追逐利益的資本家,在現代商業社會在法律框架下合法的追求利益都無可厚非,誰也不比誰高尚。在中國喬丹註冊商標時,耐克確實沒有註冊漢字喬丹的商標,以中國當時的法律法規,中國喬丹的註冊沒有存在任何違法違規之處!
我不想為中國喬丹洗地,設計不用心,質量一般,LOGO山寨。但在現代商業社會裡,一切漠視法規的情懷都是耍流氓,一切用道德綁架法規的行為都是犯罪!

分享兩個體育用品商標的案例來看看外國資本家是如何做的?如此有情懷的你們是不是應該罵他們一句不要臉呢?
1,飛躍鞋在國外商標被法國人搶注案例

法國人殺死了中國「飛躍」?

法國人在歐洲搶注了「飛躍」商標,這讓不少人氣不打一處來。

劉慶龍1966年前後已經進入當時的上海橡膠工業公司,也就是後來的大孚公司,對於法國人在國外搶注「飛躍」商標,他介紹,那位被媒體報道過的帕特里斯·巴斯蒂安(Patrice Bastian)原來是「飛躍」運動鞋的經銷商,這個法國人從中國進貨,在法國銷售,買的人很多,特別是在海外華僑比較集中的地方。

原因很明顯,20世紀70年代~80年代,中國武術在國外非常流行,而習武者一般穿的就是「飛躍」鞋。

此外, 「飛躍」鞋用的是硫化工藝,天然橡膠加入硫磺後,放在幾百攝氏度的密閉空間里加熱,這樣生產出來的鞋子不易老化開裂,彈性好,耐熱,最關鍵的是沒有使用有毒膠水,因而頗得國外消費者青睞。

劉慶龍說,法國人看到「飛躍」鞋賣得很好,鑽了我們沒有在國外註冊「飛躍」的空子,2006年在歐洲搶注了這個牌子,然後又將「飛躍」的板型改瘦、加寬,改良帆布面,徹底撇開大孚公司和大博文公司,自己委託中國的其他企業給他們生產。

而知情人士透露,當年大孚公司與蘭生股份[-0.32% 資金 研報]合資成立大博文公司曾有協議,蘭生股份接收大孚公司的300多名職工,作為回報,大博文公司可以無償使用「飛躍」品牌17年,正是在大博文公司生產「飛躍」鞋期間,法國人獲得了大博文公司的同意,在國外運作「飛躍」品牌。

劉慶龍介紹,現在「飛躍」在國內的出廠價是17~18元,零售價35元,法國人在國外賣的「飛躍」價格平均每雙50歐元左右,約合人民幣500元左右,銷售火爆,但是作為品牌所有者的大孚公司拿不到什麼好處。

在法文版的「飛躍」網站上,法國人對於飛躍的由來是這樣描述的:「Feiyue這個商標發源於上海,這種運動鞋最早出現在1920年代,這種輕便鞋受到中國各個階層的歡迎,並且跨越國界在2006年來到歐洲,然後被一群對運動和都市文化著迷的人挖掘出來。」法國人的介紹自始至終沒有提到大孚公司,也沒有提到大博文公司,更沒有提到「飛躍」這個商標在中國早已經聞名遐邇,受法律保護,這是讓那些曾與「飛躍」有著千絲萬縷聯繫的人們生氣的主要原因。

雖然法國人將「飛躍」運動鞋最高賣到了每雙99歐元,也許是自知理虧,法版「飛躍」鞋並沒有進入國內市場,除了搶走「飛躍」的一部分出口市場,理論上中國市場仍然是「飛躍」的天下,但是「飛躍」在國內依然難以遏制地走向衰落,法國人還算不上「飛躍」死亡的兇手。

以上引自鳳凰財經《瀕臨絕境的飛躍鞋 在國外商標被法國人搶注》

2,新百倫之爭

  因存在惡意「反向混淆」,侵犯了廣東鞋企老闆周某倫享有的「新百倫」商標權,著名運動品牌「NEW BALANCE」的銷售商——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下簡稱新百倫公司)被判賠償周某倫9800萬元。昨日,記者從廣州中院獲悉,該院上周五對該案一審宣判,這也是廣州中院有史以來判賠侵權額度最高的案件。據悉,該案仍在上訴期,「NEW BALANCE」是否上訴尚不清楚。

  文/廣州日報記者林霞虹

  通訊員馬偉鋒

  「NEW BALANCE」

  「NEW BALANCE」品牌於1906年在美國創立,是世界著名的慢跑鞋。2006年12月,新百倫公司在上海成立,主要負責在國內銷售「NEW BALANCE」運動鞋系列產品。在此過程中,該公司選擇了使用「新百倫」的中文名進行宣傳和營銷,在其宣傳產品的廣告中使用「新百倫New Balance」標識。

  「百倫」「新百倫」

  在廣州做生意的周某倫是「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他自己也有企業,生產以「百倫」、「新百倫」為商標的男鞋產品,並在大型商場設有銷售專櫃。「百倫」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於1996年8月21日獲准註冊,該商標於2004年4月經核准轉讓給周某倫。「新百倫」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5類「鞋;靴……運動衫」等商品上,周某倫於2008年1月獲准註冊該商標。

  NB被訴侵權

  金額超10億

  周某倫訴稱,被告新百倫公司把「新百倫」作為商標標識使用,在網店中也以「新百倫New Balance」來標識產品,在專賣店所出具的購物小票中標識「感謝您購買新百倫產品」,導致大量消費者和經營者誤認為「新百倫」商標就是被告新百倫公司產品的中文商標,甚至有顧客經常詢問其產品是否是「NEW BALANCE」。周某倫認為,新百倫公司的行為割裂了作為商標權人的原告和「新百倫」註冊商標之間的特定聯繫,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倫」、「新百倫」商標價值的空間,構成商標侵權。

  據周某倫統計,自2011年7月至起訴時,新百倫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總金額已超10億元,獲利巨大。他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索賠9800多萬元。

  明知不當執意為之 法院認定惡意使用

  新百倫公司辯稱,前述使用方式是使用其企業字型大小「新百倫」、是將「新百倫」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稱,屬於善意使用。其使用「新百倫」銷售商品時間遠遠早於原告使用「新百倫」商標銷售商品的時間,且其使用方式沒有使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產生任何混淆,並沒有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百倫」商標早在1996年獲得註冊,可以很容易通過公開渠道查知這一信息。不僅如此,新百倫公司的關聯公司(新平衡公司)曾於2007年12月要求商標局駁回周某倫對「新百倫」商標的註冊申請,但是沒有被採納。這說明新百倫公司是明知「百倫」及「新百倫」商標的註冊情況,但其仍選擇使用 「新百倫」來標識及宣傳其產品。在周某倫獲得「新百倫」商標註冊後,被告仍繼續在銷售及宣傳中廣泛地使用「新百倫」標識,因此法院認為,不能認定被告對「新百倫」字樣的使用屬於善意的使用。被告新百倫公司在標識及宣傳其產品時並未使用其企業名稱全稱,而突出使用「新百倫」字樣的行為有悖於誠信,其主張對「新百倫」享有在先權利的意見無法成立。

  被告還主張「新百倫」是其產品名稱的「NEW BALANCE」翻譯,但法院認為,「NEW BALANCE」的中文意譯為「新平衡」,且被告新百倫公司亦稱其關聯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為「新平衡運動鞋公司」,也稱其產品之前名稱為「紐巴倫」,所以被告新百倫公司以其所使用「新百倫」是其產品名稱「NEW BALANCE」的翻譯為由主張其未侵犯原告「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權的意見不能成立。

  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賠償周某倫近億元

  法院認為,被告使用「新百倫」標識的方式主要是在實體專賣店、網路旗艦店中銷售產品及在官方網站和視頻廣告中宣傳產品時使用 「新百倫」標識屬商標使用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的運動鞋產品與原告「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核准範圍的「鞋」商品屬於類似產品,且被告使用「新百倫」與原告「百倫」註冊商標構成相似、與原告「新百倫」註冊商標相似,被告通過一系列的宣傳促銷活動,使「新百倫」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原告已舉證證實在百度和淘寶網上搜索「百倫」和「新百倫」時,所提供的鏈接和信息基本指向被告產品。可見,被告將「新百倫」用於其產品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將標識有「百倫」、「新百倫」的產品誤認為是被告新百倫公司的產品,這種類型的混淆將使「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失去其基本的識別功能,原告借「百倫」、「新百倫」註冊商標謀求市場聲譽、塑造品牌形象的空間和價值也受到抑制,故應認定被告使用「新百倫」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百倫」、「新百倫」商標的侵權。

  從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財務證據來看,被告新百倫公司在侵權期間的經營獲利約1.9億元。

  法院據此判決新百倫公司停止侵權,並在其官網及網店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周某倫9800萬元。

  「反向混淆」

  防弱肉強食

  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徐瑄認為,本案的混淆與傳統商標法所指的混淆相反,屬於反向混淆。反向混淆一般發生於原告註冊商標比被告的商標知名度低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太可能會認為商標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於註冊商標權人,反而可能會誤認為註冊商標權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於商標使用人反向混淆發生,商標法如果不制止反向混淆,就會使知名企業在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時毫無顧忌,從而發生弱肉強食的不公平競爭後果。

  這種反向混淆會顯著削弱原告利用涉案商標建立商業聲譽和開拓市場的目的,導致原告註冊商標的識別力被扭曲或遮蔽。被告新百倫公司在全國有數百家專賣店,其通過經營會慢慢蠶食原告的註冊商標,相關消費者可能會認為是原告在侵犯被告的商標權,從而給註冊商標造成實質性損害。

  本案更重大的意義在於,提醒國內企業的知名品牌的商標權人,慎防國外企業進入中國市場時,巧立名目地利用商標上的各種混淆,竊取國內企業名牌商品的商譽價值,將國內企業的品牌價值竊為己有。

以上摘自廣州日報

需要說明的是New Balance在中國最開始叫紐巴倫,與擁有紐巴倫商標權的中國代理商鬧翻後,New Balance才開始使用新百倫這個商標,而在使用新百倫商標進行宣傳前,New Balance明知百倫商標已經被註冊,並且中國商標法規定第三方在已註冊商標前加「新」、「舊」都是不被認可的情況下仍然決定採用新百倫作為其中文商標進行宣傳,「洋大人」傲慢的嘴臉畢露!

補充一下,我作為一個球鞋愛好者,本身就是Nike和New Balance的粉絲,從來沒有穿過中國喬丹或者中國紐巴倫,我雖然不認可他們的商業邏輯,但我捍衛他們在法律框架下保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上圖時間到,以下是我的部分New Balance鞋,證明我對New Balance的愛。


這個問題根本就只有一個正確答案

我支持邁克爾喬丹,從道義上來講,我找不到支持中國喬丹的地方;
我也支持中國喬丹,從法律上來講,我找不到邁克爾喬丹能贏的地方。


你鑽法律空子硬剛也好,耍流氓渾水摸魚也好,好歹我還敬你是條漢子,還有點手段!但最受不了的是,山寨喬丹非說他的喬丹不是喬丹,你捫心自問還要不要臉?真是當大家是白痴?


中國喬丹要是贏了…

我就去註冊安德瑪璐璐玲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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